财税[2012]15号的深度解读: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
【税会实务】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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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全额抵扣的防伪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规定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同时规定了如何在报表中填列申报。
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做账务处理。
这项业务属于新增规定的业务,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没有明确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原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能计入资产或者损益的原理来类推的话,个人认为,抵扣部分也就不能计入资产或者损益了。
账务处理如下:
购进时先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审查,符合全额抵扣条件的转入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既符合了增值税的抵扣理论,也能够将账面的数据和增值税申报表的数据相符。
这样不走损益类科目是不是更恰当一些:
借:应交税费--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转出时:。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解读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政策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的规定,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现行税法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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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
中国税务报关于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两篇文章

中国税务报的原文:/s/blog_51b9ee090102ef9k.html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陈飞鸿陈萍生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会计处理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没有简易计税项目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控技术维护费等科目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或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计入的对应科目;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计入支付技术维护费入账科目.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款技术维护费等科目3.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跨年结转,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余额结转该科目年初数.备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同时当期抵扣不完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没有抵减期限限制,另是购买全价全额抵减企业应纳税额.二、账务处理案例【案例】2017年5月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用银行存款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880元(含税价)、购买打印机2 340元(含税价)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400元),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栏3 129.50元,”税额”栏490.50元.会计处理如下:其中”金额”栏3 129.50元≈880÷(1+17%)+2 340÷(1+17%)+400÷(1+6%)“税额”栏490.50元≈880÷(1+17%)×17%+2 340÷(1+17%)×17%+400÷(1+6%)×6%1.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时,当月认证但是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 1 129.50固定资产 2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467.8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22.64贷:银行存款 3 620借:管理费用 150.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他) 150.502.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 280贷:管理费用 1 280假设2017年5月,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 1 280贷:管理费用 1 280【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隐含了很多增值税基本常识,比如:物业服务销售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17%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张专用发票上可以同时开17%和6%的等等知识.申报表填写:1.当期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当期抵减不完,下个纳税期抵减也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2.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3.当期抵减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数”栏.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解读财税【2012】15号文

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2012-03-19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所得税处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对2011年12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发生并实际支付的所属期为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一、直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费用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用于直接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价税合计金额)应在抵减当期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财税[2012]15号文件未明确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专项用途,因此该收入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专用设备或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现金)2、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3、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当月发生的可抵减费用高于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只须在抵减的当月按实际抵减税额做营业外收入,如果分两次或多次,则需按前面的处理方法分别在各自的当月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1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15号公告解读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站作者:徐永钊为解决《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中遇到的各地税务机关对某些税前扣除问题的解读和操作不完全⼀致的问题,明确部分尚未澄清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并规范各地执⾏⼝径。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24⽇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适⽤于2011年度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15号公告共九条,对关于季节⼯、临时⼯等费⽤,企业融资费⽤⽀出、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电信企业⼿续费及佣⾦⽀出、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的税前扣除以及以前年度发⽣应扣未扣⽀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不征税收⼊管理问题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作了明确。
⼀、关于季节⼯、临时⼯等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季节⼯、临时⼯、实习⽣、返聘离退休⼈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所实际发⽣的费⽤,应区分为⼯资薪⾦⽀出和职⼯福利费⽀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资薪⾦⽀出的,准予计⼊企业⼯资薪⾦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扣除的依据。
解读:《实施条例》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扣除”。
这⾥的⼯资薪⾦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的所有现⾦形式或者⾮现⾦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资、奖⾦、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资,以及与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出。
该规定包含三⽅⾯含义,⼀是实际发⽣,⼆是属于⼯资薪⾦⽀出的范围,三是具有⼀定的合理性。
对于实际发⽣和⼯资薪⾦⽀出的范围争议不⼤,但是对于企业⽀付给这些⼈员的报酬是否《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资薪⾦⽀出,各级税务机关实际执⾏的⼝径并不⼀致。
执⾏较严格的地⽅将可税前列⽀的⼯资薪⾦的范围限制在企业⽀付给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员的报酬,对于企业⽀付给季节⼯、临时⼯、实习⽣、返聘离退休⼈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等⾮正式雇员的报酬则按劳务费的税前列⽀规定进⾏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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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5号的深度解读: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
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
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解读如下。
一、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
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
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
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
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
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
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
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
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
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三、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
上述两项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
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
额或部分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
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递减税额会计上应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规定,由于上述两项抵减金额不作为进项税额,因此,允许抵减的两项费用不能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处理。
考虑到属于增值税的减征税额,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补助,但应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如企业购置专用设备5000元(含税价)时,借记“固定资产——税控设备”5000元,贷记“银行存款”5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5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5000元。
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
企业今后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时,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企业支付技术维护费2000元时,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2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2000元。
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