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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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案例作业及答案

税收筹划案例作业及答案

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框架一、案例介绍二、法律依据三、筹划思路与方案四、方案评价1、案例背景深圳市一家建材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份销售建材,合同上列明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企业依合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85万元,购买方承诺余额将在年底付讫。

月初欲外购A货物234万元(含税),B 货物117万元(含税),但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只能支付117万元购进部分A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

本月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销项税额=1170/(1+17%)*17%=170进项税额=117/(1+17%)*17%=17应缴增值税=170-17=153增值税筹划分析(1)法律依据:依据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三十八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筹划思路:通过重新签订合同,依法推迟销项税的纳税义务的时间,同时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

(3)筹划方案:➢一方面:依法推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销售金额为585万元,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另一份合同约定销售金额为585万元,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收款日期为2007年年底(12月31日)。

基于以上两项合同,该公司在2007年7月销售这批货物时,依据直接收款销售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5(价税合计);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赊销合同中那部分货物可于合同约定的2007年12月31日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销货时不必开票,因此7月企业只需开具585万元增值税发票。

税收筹划相关题目及答案

税收筹划相关题目及答案

1.某建材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经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

2006年11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安装。

建筑材料购入成本为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客安装(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解:增值税: 100+15 100X 17% X 17% = 16.71-14.53 =2.18万元1+17% 1+17%营业税:15X3%=0.45万元税收筹划:2.18-0.45=1.73万元,该销售行为增值税额为2.18万元,而营业税率3%纳税0.45万元,所以能节约1.73万元。

2.某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17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应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

该企业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解: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117*X/(1+17%)*17% 一式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17/(1+3%)*3% 二式令一式等于二式得 X=20.06%该企业的增值率为{117—80(1+17%)}/117= 20%观察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所以一般纳税人更节税。

3.某装饰装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兼营业务,即销售各种装饰装修材料,公司又有自己的装修队,提供装修劳务。

装修材料的销售和装修劳务的提供彼此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业务。

该公司某月销售装修装饰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同时又为客户装饰办公室,取得劳务收入50万元,本月扣除的进项税额共12万元,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解:未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90+50/(1+17%)}*17%—12=10.57万元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90*17%-12=3.3万元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合计纳税=3.3+1.5=4.8万元所以选择分别纳税有利于企业。

国家开放大学《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案例解析1:“法国夺冠华帝退款”的税收筹划2018年5月30日,华帝股份公司“法国队夺冠华帝退全款”活动的官方公告:若法国国家足球队2018年在俄罗斯世界杯足球赛中夺冠,则对于在2018年月1日0时至2018年7月3日22时期间,凡购买华帝指定产品并参与“夺冠退全款”活动的消费者,华帝将按所购指定产品的发票金额退款后法国队夺冠,7月16日华帝发布公告:华帝即日起按照消费者在指定时期内购买的“夺冠套餐”产品的实际付款金额退款实际操作时,华帝公司将退全款操作为退相应额度的京东或天猫“购物卡”。

据报道,华帝公司在其对中消协约谈的回复函中称,整个活动期间,线上参与夺冠活动约2900万元,截至7月20日,退卡给消费者1340万元,其余退卡申请正在审核;线下参与夺冠活动约5000万元,截至7月20日10时,已退款单数占总款数比例约19%,其中部分经销商已经完成了退款。

也有部分消费者正在起诉维权,认为应该退还等额现金,而不是退还购物卡,截至2018年7月23日未有定论。

问题:(1)华帝的营销活动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销售+竞猜奖励”?(2)“赠与”、“销售+竞猜奖励”两种营销方式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3)从税收筹划角度,华帝的本次营销活动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提示:熟悉相关税收规定,理清“赠予”与“销售+竞猜奖励”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考虑所涉及的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华帝的本次营销活动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即采取哪些措施更有利于企业并方便执行,减少与消费者的摩擦,减少营销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答案:(1)华帝的营销活动属于“销售+竞猜奖励”。

从所给资料看,退款的一个前提,是“凡购买”,就是说指定套餐产品的购买已经成立,那后面的“退款”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影响改变前面的“购买”?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退款了,那整个事件合并起来,可以作为“赠予”,类似于“买一送一”。

企业税收筹划习题答案

企业税收筹划习题答案

企业税收筹划习题答案企业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合法的财务安排和经营决策,以降低税负、优化税后利润为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以下是一些企业税收筹划的习题及其答案:习题一:某企业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税率为25%。

该企业计划通过捐赠一部分利润给慈善机构,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若捐赠金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2%,捐赠部分可以全额扣除。

请问该企业最多可以捐赠多少金额,以减少税负?答案:首先,计算企业应纳税额:500万元 * 25% = 125万元。

捐赠金额上限为500万元 * 12% = 60万元。

捐赠60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降至440万元,应纳税额为440万元 * 25% = 110万元。

通过捐赠60万元,企业可以节省税款:125万元 - 110万元 = 15万元。

习题二:一家制造企业在2023年购买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

该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折旧。

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的折旧额是多少?答案: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率是直线法的两倍,即20% * 2 = 40%。

第一年的折旧额为:100万元 * 40% = 40万元。

习题三:某企业在2023年有一笔100万元的应收账款,因为客户破产,预计无法收回。

企业决定将这笔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

请问这笔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并且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申报。

习题四:一家企业在2023年的经营活动中产生了100万元的亏损。

请问这笔亏损是否可以用于抵减未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答案: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某一年度产生的亏损,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通常是5年)用于抵减未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不同而有所差异。

习题五:某企业计划在2024年进行一项资本支出,预计支出金额为200万元。

《税收筹划》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税收筹划》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税收筹划》课后习题参考答案项目一税收筹划的工作流程实训项目答案:它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该公司的税案进行判决,判决是正确的。

给我们的启示是税收筹划重点在于实质,不能仅限于形式上的变通。

项目二税收筹划操作技术实训项目答案:【实训】该单位的筹划活动无疑是成功的,关键因为它利用了土地使用税税率的幅度,选择了其最低点。

土地是一种宝贵的国有资源,由于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社会职能的不同,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重要性,于是土地分等级也便成了必然。

纳税人要减轻税款负担,也就必须要避重就轻。

选址筹划时应注意到纳税筹划的成本。

当选择了城郊结合地区后,办公效率是否受到影响,影响程度有多大,这都应该在作出筹划决策前必须考虑周到。

如果单位用地面积以较大为宜,地处环境以安静为宜,该题中的筹划无疑是合乎“支出最小,收益最大”的经济原则的,因为筹划活动不仅改善了单位的环境,而且减小了单位的税款支出。

【实训】该小店税收筹划利用的是起征点。

规避起征点,使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就无需缴纳税款。

应该说,起征点的设定是对小规模经营者的一种照顾,实质上是一种优惠办法。

与起征点相对应的是免征额。

免征额是普遍性的扣除,不属于优惠政策,规避平台在此也无法发挥效力。

该小店的筹划活动的经济意义有多大还需要视客观情况而定。

年月份,营业收入为元,税后收益为元;月份,营业收入为元,税后收益为元,月份与月份营业收入差额为元,收益差额也达到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营业额超过起征点但差额不大的情况下,其绝对税负不大,但相对税负却很大。

原因有两点:一是营业额接近于起征点说明营业规模很小,不多的应税款也会给小规模营业者造成沉重负担;另外,对起征点之下的部分,尤其是接近起征点的部分与起征点之上接近起征点的部分,税款会出现一个跳跃变化,从无到有,甚至税款还较大。

本题是否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应该根据营业状况而定:如果营业状况较好,则不应该将营业额控制在元之下,因为增加的营业收入会远大于应纳税款;如果月末发现营业额刚刚超过起征点,就可以即时进行控制。

税收筹划客观题与答案

税收筹划客观题与答案

【案例】某市一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购货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2009年店庆期间对该商品欲采取以下三种促销方式:方式一:商品七折销售。

方式二:购物满1000元者捆绑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赠品的成本为180元)。

方式三:购物满1000元者返还300元现金。

上述售价与成本均含税。

要求:如果该商场卖出一件甲商品,售价1000元,以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作为评判标准,上述哪种方式对商场最为有利?(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方案一:打折方式应纳增值税=1000×70%÷(1+17%)×17%-600÷(1+17%)×17%=14.54(元)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14.54×(7%+3%)=1.45(元)利润额=700÷(1+17%)-600÷(1+17%)-1.45=84.05(元)应纳税所得额=利润额应缴所得税额=84.05×25%=21.01(元)税后净利润=84.05-21.01=63.04(元)方案二:捆绑赠送礼品方式应纳增值税= 1000÷(1+17%)×17%-600÷(1+17%)×17%-180÷(1+17%)×17%=31.97(元)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31.97×(7%+3%)=3.197(元)利润额=1000÷(1+17%)-600÷(1+17%)-180÷(1+17%)-3.197=184.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1+17%)-600÷(1+17%)-180÷(1+17%)-3.197]×25%=46.21(元)税后利润=184.84-46.21=138.63(元)方案三:返现方式应纳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2(元)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58.12×(7%+3%)=5.81(元)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300÷(1-20%)×20%=75元利润额=1000÷(1+17%)-600÷(1+17%)-300-75-5.81=-38.91(元)应缴所得税额=[1000÷(1+17%)-600÷(1+17%)-5.81]×25%=84.02(元)税后利润=-38.91-84.02=-122.92(元) 结论:上述三方案中,由于方案二税后净利润最大,故方案二最优。

《税收筹划》章后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税收筹划》章后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税收筹划》章后案例分析参考答案第三章案例一一、背景知识——什么是主体公司?伴随全球化进程的提速,通讯和科技的发展、差旅和运输成本的降低,发达经济体的全球化企业,都对其传统的“完全职能生产商”价值链模式进行革新,通过保留其核心业务,外包其非核心业务的方式,优化其商业模式和供应链,维持可持续的战略竞争能力。

主体公司是其核心业务的企业,是整个价值链整合后的核心企业。

常见的主体公司模式有:一家主体公司;一家知识产权所有者公司,大多数情况下该公司同时为“主体公司”;进料或来料加工企业;佣金型或有限风险型销售公司。

在传统的“全职能型生产商”供应链模式向“主体公司”供应链模式转变过程中,核心企业功能的调整,必然引起供应链所有企业运营的重大变化。

如能够在主体公司的供应链模式调整的设计初期,就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大大降低全球化企业的税负,显著降低全球各地的有效税率,同时还能实现长期节税的目的。

降低全球有效税率或实现节税的关键就是主体公司的设立地点筹划选择,企业税收筹划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该问题涉及本章第一节投资不同阶段的主要税收问题综合思考。

二、案例简要示例分析目前世界上比较适合主体公司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中国香港、荷兰、爱尔兰、卢森堡、瑞士、比利时、新加坡等。

以某生产汽车远程控制系统电子产品的企业为例,将如果将系统研发作为主体公司,在产品全部外包在中国生产,销售职能仍留在国内。

可以简单比较假主体公司设立到荷兰前后的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调整前,该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股东取得的分红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主体公司设立到荷兰,主体公司可以执行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留中国的公司仅负责生产和销售,仍是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向主体企业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方式购买系统。

技术费一方面减少中国企业的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

荷兰主体公司向中国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按照中国和荷兰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在股息汇往中国时,荷兰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纳税筹划案例题目及答案

纳税筹划案例题目及答案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案例1案例名称: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筹划案例内容: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以上是商场较常见的三种让利促销活动,试比较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筹划分析: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 ÷(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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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筹划
1、案例背景及分析
(1)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下设有自己的施工队,该施工队不独立核算。2010年公司出售价值8000万元的商品房,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也只就8000万元的以销售不动产申报营业税。税务机关研究后,认为该公司还应就自建商品房按建筑业税目申报营业税,而且在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税营业额应包括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和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种费用。公司认为自建自售房地产还需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是不恰当的,并就工程价款的计算与税务机关发生争执,最终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的结果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判定。
方案一(稳妥方案)
(1)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
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可以与A货物和B货物的销售方协商,当月购进A货234万元,B货117万元,当月先支付货款117万,承诺余款于年底结清,让其先开具购货全款的增值税发票。(具体可采用案例中该公司的客户——建材购买方采用的方法;也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赊销合同,但通过谈判,合同中不约定收款日期,这样供应商发货时对其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八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基于以上两项合同,该公司在2007年7月销售这批货物时,依据直接收款销售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5(价税合计);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赊销合同中那部分货物可于合同约定的2007年12月31日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销货时不必开票,因此7月企业只需开具585万元增值税发票。
另一方面: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
本月应缴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1170/(1+17%)*17%=170
进项税额=117/(1+17%)*17%=17
应缴增值税=170-17=153
增值税筹划分析
(1)法律依据:依据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方案评价:
经过上述筹划,该企业当月应交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585/(1+17%)*17%=85
进项税额=(234+117)/(1+17%)*17%=51
应缴增值税=85-51=34
比原来少纳153-34=119大幅降低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大大的缓解了该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方案建立在该企业与购货方与销售方的博弈与谈判的基础上。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要求:请对结果进行分析。
(2)案例结果分析:
相关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规定:
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
分析框架
一、案例介绍
二、法律依据
三、筹划思路与方案
四、方案评价
1、案例背景
深圳市一家建材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份销售建材,合同上列明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企业依合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85万元,购买方承诺余额将在年底付讫。月初欲外购A货物234万元(含税),B货物117万元(含税),但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只能支付117万元购进部分A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
(2)筹划思路:
通过重新签订合同,依法推迟销项税的纳税义务的时间,同时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
(3)筹划方案:
一方面:依法推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签订两份购销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销售金额为585万元,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另一份合同约定销售金额为585万元,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收款日期为2007年年底(12月31日)。
具体分析: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上述条文,我们可以明确,自建商品房中的自建行为视同应税行为,需要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同时出售不动产需要交纳营业税,两者兼有需要分别核算。
具体而言,自建自售商品房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下属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另一种是由下属不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的商品房。对于第一种类型需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对内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其工程的预算编制方法、取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都与一般建筑安装企业是相同的,所以应对其为上级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建筑营业税。对第二种类型营业税相关法规也规定其也要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因为同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对发包给建筑企业的房地产工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而对自建的不征收建筑营业税,就会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因此,税法的营业税中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并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一律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结论:因此不论建筑施工队伍是否独立核算,自建自售商品房的企业都需要交纳两道营业税,一道是交纳建筑业的营业税,一道是出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因此,案例中税务机关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理是合法的恰当的。
2、营业税筹划分析
这部分,我们小组设计了三个方案,因此这部分内容的叙述我们采用分方案分析的方法,每个方案分析都包含法律依据、筹划思路、筹划方案、与方案评价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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