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技能培学校办学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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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民办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一些民办培训机构存在着乱收费、低水平教学、虚假宣传等问题,给学员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因此,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规范,对于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学资质。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证照。

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机构合法办学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学员权益的重要依据。

没有合法的办学资质,民办培训机构就无法对外招生,也无法保证其开设的培训课程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教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人员等。

教学场所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保证学员的学习环境;教学设备应当完善,满足教学需求;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能够保证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民办培训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课程的有效开展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三、培训课程。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符合市场需求和学员实际需要的培训课程。

培训课程设置应当合理科学,能够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培训课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培训质量。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对培训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课程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收费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

培训费用应当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相匹配,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低价吸引学员等违规行为。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公开培训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学员权益保障。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政策,以规范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依据上海市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的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师资力量要求1. 教师资格: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教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和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一些特殊技术领域更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资质认证。

2. 学科骨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学科骨干,他们是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办学条件要求1. 办学规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需要与其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相适应,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

2. 教学设施: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这些设施要求必须符合一定标准,保证教学的实施和教学效果。

四、教学质量要求1. 教学大纲: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2. 教学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通过考试、论文等形式进行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

五、管理规范要求1. 行政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要求要严格规范,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学生管理等方面。

2. 财务管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要健全,建立健全的收支管理制度,保障办学经费的使用合理合法。

六、监督检查要求1. 教育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设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设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壮族是当地的主要民族之一。

为了更好地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壮族自治区内的人才培养和技能提升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对民办职业培训设置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设施要求1.1 基本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具备独立的教学场所,场地宽敞、明亮,设施设备完备;必须保证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安全。

1.2 教室教室应符合教学要求,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教室内部设备齐全,具备良好的教学氛围。

1.3 实训场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置符合实训要求的场所,确保学员能够进行实践操作训练。

1.4 图书资料机构应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图书和资料,为学员提供学习参考和工具书籍。

二、师资力量2.1 教师拥有专业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能够承担相关教学任务。

2.2 教师比例教师队伍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高级职称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具备先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三、教学管理3.1 教学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符合市场需求和学生的学习需求,确保教学质量。

3.2 教学手段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如实践教学、互动教学、案例教学等,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3.3 考核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不断完善教学评价体系,提高学生学习动力,激发学习兴趣。

四、招生管理4.1 招生宣传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的学习需求,制定招生计划,进行多种形式的招生宣传,确保学校的招生情况。

4.2 学籍管理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保证学籍资料真实有效,学籍档案完整规范。

五、质量监控5.1 教学质量检测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检测机制,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和招生情况进行监控。

5.2 学生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了解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情况,及时改进不足。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提高技能培训的质量,促进就业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才能够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更加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学校是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过批准设立。

本学校的目的是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青年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学校的任务是开展职业培训,推动教育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职业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法律地位本学校依法独立存在,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校名称本学校的名称为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校训本学校的校训为:“敬业、创新、服务、卓越”。

第五条办学层级本学校办学层级为中层级。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领导机构本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进行学校日常管理。

1.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权力,由校董事长、董事和监事组成。

校董事会决策事项有:学校的发展规划、法律财务事务、重大经营事项等。

2.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络,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具体落实校董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学校机构第七条教务部门本学校设立教务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务工作。

1.教学管理: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评价标准等与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教学工作,促进教学和教师专业成长。

2.教务工作:负责招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管理、教材管理等教务事务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行政部门本学校设立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1.行政管理:负责管理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协助校长进行学校的日常管理。

2.后勤保障:负责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学校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校园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等。

第四章师资队伍本学校的师资队伍包括来自社会的聘请教师和本学校的专职教师。

聘请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师资配备本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合理配置师资,建立科学、严格的师资管理制度。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设立(一) 申办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二) 申办条件1、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

4、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办学场所,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办学场所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5、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培训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3。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负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西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设置要求一次性告知书

西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设置要求一次性告知书

办学形式
内部管理机制
党组织设置
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办学可行性报告(申请中体现资质机构出具的报告名称及文号,具体资料在设立时收 取)
举办者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的,由本人签字
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举办者资质 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社会 组织
西安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一次性告知(筹设)
所需材料
标准要求
举办者的名称(姓名)
举办者的地址(住址)
举办者的资质
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是否为西安市碑林区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地址是否在碑林区内
申请专业(工种)是否为职业技能
办学层次
1、筹设申请报 告
办学规模 办学条件 培养目标
工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民政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举办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告知书根据《西安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制定
审查结果
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不得用于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 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不得用于举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 其他性质资产 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提交
5、两个以上国家教 育培训机构以外的 社会组织或个人联 合举办民办培训机 构,应当提交的文
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 内容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在中国,职业培训机构是培养和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重要教育机构。

为了保证职业培训的质量和规范,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以重庆市为例,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一、机构资质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编号,同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机构必须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师资队伍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要求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职业技能水平。

机构应聘请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或专业人士担任教职员工,并提供相关教师资格证明。

三、教学设施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要求满足教学需要。

教室、实验室、培训用具和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并能够提供学生所需的实际操作环境。

此外,机构还需提供必要的图书馆和自习室等学习场所。

四、课程设置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导向。

机构应根据重庆地区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需求,设立与市场紧密结合的专业课程。

课程设置必须合理科学,内容丰富全面,并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五、教学管理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

机构应明确学习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并及时发布学校公告和教学安排等信息。

此外,机构还应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和跟踪,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指导和辅导。

六、安全与卫生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机构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机构还应保障师生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总结: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包括机构资质要求、师资队伍要求、教学设施要求、课程设置要求、教学管理要求以及安全与卫生要求等方面。

只有满足这些标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才能够合法运营并提供优质的职业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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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标准要求
一、办学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4]134号)
二、标准要求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设立的学校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15万元。

具体办学标准要求,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三、需提交的资料
1、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
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
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设立的学校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15万元。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市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要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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