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2019年)
XX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2019年)

XX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2019年)XX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2019年)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的优待水平,根据《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范围和标准(一)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读本市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驻地所在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自主选校。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在中考录取时给予加30分照顾。
(二)达到入园年龄标准的XX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普惠性幼儿园,应优先录取。
XX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是应届初、高中毕业的就读XX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属于建档立卡家庭或者非建档立卡但属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全日制学生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五)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六)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七)市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院校优先为困难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珠海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8
长期野外工作 人员子女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 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 子女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 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 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 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父母工作证明
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认定的重 点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11
珠海市“优秀外来 工”人员子女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 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 107 号)
优秀外来工证书,广东省居住证
序 号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政策依据及说明
基本材料(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部队师级(含团级独立单位)以上单 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2
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 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公发〔2018〕75号)
警察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单位证明, 革命烈士通知书、英模证书、人民警 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
3
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人员 优抚对象子女
4
在我市居住的 台胞子女
《转发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 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08〕 14号)《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 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粤府台发〔2018〕3号)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 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 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扬教发〔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为做好今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省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的要求,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1.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
县级政府要落实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的管理,履行统筹协调职能,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尽最大努力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确保全市3—5周岁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9%以上。
今年幼儿园小班招生年龄为3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幼儿园招生原则上安排在6月。
2.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
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
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于举办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
在坚持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园的同时,以公办园为主,充分利用可改造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在农村地区举办公办园。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普惠性服务。
3.坚持依法办园、规范入园的原则。
按照省“十三五”基层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平均每1万常住人口要配套设置1所幼儿园。
各地要加快幼儿园规划建设,方便适龄幼儿就近入园。
乡镇、街道举办的幼儿园要优先安排辖区内适龄幼儿入园,在农村地区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区制度。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切实履行配套职责,优先招收配套区域内的适龄幼儿入园。
肇庆市军人子女享受普通高中学校教育优待实施细则(2020)

肇庆市军人子女享受普通高中学校教育优待实施细则(2020)各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武装部,肇庆高新区教育局、人民武装部,各市直学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和《关于印发〈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肇教联〔2019〕22号)精神,为充分体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公平、合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联合制定《肇庆市军人子女享受普通高中学校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2020年7月28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肇庆市军人子女享受普通高中学校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推动我市双拥工作,充分体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公平、合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干〔2013〕138号)和《关于印发〈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肇教联〔201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由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二类地区”指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三类地区”指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
(二)“岛屿”是由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一类、二类、三类岛屿。
“二类岛”指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第三类岛”是指第三类岛屿。
(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是指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
(四)作战部队是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
(五)“受到表彰奖励”是指个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
(六)“因公牺牲及伤残军人”是指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军人子女享受优待,只取优待最高项,不予累加。
第四条由市教育局和肇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相关人员组成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生办,具体承担实施军人子女在报考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时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日常工作。
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肇庆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的优待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委办〔201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范围和标准(一)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读本市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驻地所在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自主选校。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在中考录取时给予加30分照顾。
(二)达到入园年龄标准的肇庆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普惠性幼儿园,应优先录取。
肇庆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1 -(三)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是应届初、高中毕业的就读肇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属于建档立卡家庭或者非建档立卡但属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全日制学生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五)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六)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哈教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哈教规〔2019〕3号各区、县(市)教育局: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9〕2号)精神,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各区、县(市)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行政督促复学机制和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实行控辍保学约谈、通报、检查结果公示、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所管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小学毕业年级的日常管理,对不严格履行休学手续,无正当病假、事假证明长期请假的情况,坚决予以纠正,对不到校正常上课擅自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组织的刷题班、辅导班的行为坚决禁止。
对管理不力的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依规严肃问责。
(三)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
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参试退役人员地方优待金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继续执行。
三、有关要求
市级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区县应安排资金,切实加强抚恤优待补助专项经费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优待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重庆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优待金标准表
88662
因病
82570
3223
85793
二级
因战
79770
3155
82925
因公
75580
3052
78632
因病
72750
2983
75733
三级
因战
70000
2915
72915
因公
65780
2812
68592
因病
61610
2710
64320
四级
因战
57370
2606
59976
因公
51790
2469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8.08
【字 号】渝退役军人局〔2019〕30号
【施行日期】2019.08.08
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2019/18
20
三 农 网 事
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分别比2018年提高8010元、7760元、751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
元和2261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1130元、61130元和27580元。
据了解,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9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资料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陕西省榆林市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沙地(沙漠)试种苹果获成功。
据介绍,沙地种植苹果有四个优势:一是土地资源丰富;二是地势平坦,农田基础设施好,便于今后发展机械化栽培;三是光照、通风条件好,没有山地梯田的朝向影响;四是温差更加明显,果实口味更加香甜。
因此,榆林沙地苹果种植潜力巨大,优势突出。
沙地(沙漠)苹果以品质优良、蜡质丰厚、色泽艳丽、香味浓郁、肉质细腻、脆甜多汁爽口、富含维生素C和多种矿物质、更耐储藏而受到市场青
睐。
目前,榆林沙地(沙漠)苹果种植面积达1.5万亩,主要分布在横山、榆阳、神木等地。
(资料来源:《陕西日报》)
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陕西榆林沙地(沙漠)试种苹果初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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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
待实施办法
(2019年)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教育的优待水平,根据《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范围和标准
(一)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读本市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驻地所在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幼儿园)自主选校。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在中考录取时给予加30分照顾。
(二)达到入园年龄标准的XX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普惠性幼儿园,应优先录取。
XX市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是应届初、高中毕业的就读XX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就读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属于建档立卡家庭或者非建档立卡但属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全日制学生之一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
(五)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六)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七)市内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院校优先为困难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对具有XX市常住户籍的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子女教育给予资助。
标准如下:
(一)入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普通高中且不属于免学费对象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期间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生活补贴。
(二)考取全日制大专院校的,在读期间大专学生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贴。
(三)考取全日制本科院校的,在读期间本科学生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优待和资助的范围、标准,落
实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加强对优待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享受相应的优待和资助。
第五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园。
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申请入读我市学校(幼儿园),需填写《驻肇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审批表》(见附表1),交驻肇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收集、汇总、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子女教育资助。
1.申请。
每年9月25日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三份,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3)退伍证(优抚登记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4)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生活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5)学生录取通知书、就读学校缴费单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6)银行存折复印件。
2.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等入户调查、核实并在村(社区)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期为5天。
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并作出结论,经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将相关情况上报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三)审核审批。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在乡镇(街道)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批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汇总提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服务站将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渠道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帐户;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第六条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所需资金来源为各县(市、区)困难退役军人“双扶”专项资金和依法可用的其他资金。
资助资金实行分科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镇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立退役军人子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