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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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百度文库篇一:拥军拥属若干规定拥军拥属若干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巩固和发扬军政团结,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县医院进一步作好拥军优属的工作做出如下规定:1、要提高对军政军民团结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支持部队建设、作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责任感,把拥军拥属工作作为涉及长远、全局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抓好。

2、要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规划。

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宣传教育粒度,不断提高全行业人员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切实打牢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增强作好拥军优属的自觉性。

3、积极协助驻军搞好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

4、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教育、军事演练、战备值勤、科技实验、施工生产等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的优惠政策支持。

5、对军人提供优先、优质服务。

6、动员适龄青年参军,严格把好征兵体检质量关。

7、经常性开展部队走访慰问工作。

县医院双拥工作领导小组201X年1月28日篇二: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人民军队和我国各族人民的光荣传统,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大政治优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特制定相关制度。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做好双拥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新形势下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做好双拥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我站认真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并逐步建立健全了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国防教育制度、拥军优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使双拥工作做到经常化、持久化。

为保证拥军优属活动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成立了拥军优属领导小组,对本站拥军优属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1.16•【字号】粤府[92]7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2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

在本省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通过国家抚恤、补助和社会、群众优待的办法,保障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对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

坚持不改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军事战略方针和组织力量体制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企业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政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拥军优属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拥军优属工作是指企业依法开展的关心、支持和援助军队和军属,维护军队和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企业拥军优属工作的目标是加强军队和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军属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形成全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浓厚氛围。

第五条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全面加强军队和军属的关工作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拥军优属工作的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第八条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军队代表组成。

第九条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拥军优属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二)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三)定期召开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四)协调解决军属问题,维护军属合法权益;(五)加强与军队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开展深入交流合作。

第十条企业拥军优属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向企业领导班子报告工作进展和相关情况,并接受领导班子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有效完成。

第十二条企业拥军优属工作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一)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军队和军属信息的收集和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军属的需求和困难,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二)任务分工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跟踪制度,确保任务有效完成;(三)督查评估机制:建立拥军优属工作的督查评估机制,监督和评价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企业与军队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合作,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落实国家拥军优属政策,为军人提供优质的工作环境和服务,保障军属的合法权益,增强军人的战斗力和士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军队单位和部门,包括军人和其家属。

第三条:权益保障1. 军属享有与军人同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不得因军属身份不合理限制其工作发展和晋升机会。

2. 军人家属享有相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

3. 军人家属享有与军人同等的就业优先权,单位应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确保其正常就业。

第四条:工作环境1. 军属工作的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军属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 单位应加强军属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军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待遇保障1. 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军人家属提供住房保障,确保其有合适的住房条件。

2. 单位应为军人家属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医疗服务和费用报销。

3. 单位应为军人家属提供必要的教育保障,包括子女入学的优先权和相应的教育补贴。

第六条:社会支持1. 单位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支持军属的工作和生活。

2. 单位应组织军属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军属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监督和评估1.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军属工作制度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2. 单位应定期对军属工作制度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制度。

第八条:违纪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根据相应的纪律和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其他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制度生效日期:年月日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版(二)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军队与民政、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拥军优属服务,提高官兵满意度和家属获得感,为军事斗争力提供有力的后方支持。

珠海双拥简报

珠海双拥简报

珠海双拥简报第5期珠海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2014年5月31日目录【双拥要闻】★乘风破浪为海岛部队官兵解忧★市双拥办走访调研驻珠军警部队为官兵排忧解难★珠海警备区、武警珠海市支队官兵展开全城救援行动,紧急转移受灾群众★风雨戍边五十载本色不移代代传“红色前哨连”举行命名50周年纪念大会★沉默的英雄珠海警备区干部家乡勇救落水少女【简讯】油轮工人头部重创昏迷珠海边防成功跨海救援珠海边防支队卫生队开展“爱民固边”义诊活动珠海持续降雨,全市安全转移900多人珠海边防破获4吨穿山甲特大走私案珠海消防支队圆满完成斗门区第二届体育节开幕式暨龙舟邀请赛安保工作武警珠海市支队与地方图书馆开展“流动图书进警营”活动足不出户畅享“文化大餐”前山街道召开2014年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推进会乘风破浪为海岛部队官兵解忧5月22日,市双拥办组织民政、监察以及万山区相关单位来到桂山岛海防二团,与海岛官兵就落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珠海市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建议》议案进行交流协商。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双拥办主任谢汝党在座谈会发言,表示对于部队提出的完善家属安置政策、小孩入托入学、部队用水用电以及军事用地确权等问题近期将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切实为部队官兵排忧解难。

市双拥办走访调研驻珠军警部队为官兵排忧解难为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与驻珠军警部队的联系,扎实做好我市双拥工作,市双拥办于5月中下旬对驻珠军警部队开展了一次双拥工作走访调研活动。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双拥办主任谢汝党率调研组走访了珠海警备区、武警市支队、市边防支队、海防二团等9个驻珠军警部队,实地了解基层官兵困难,听取和收集各部队对我市双拥工作的意见建议,为驻珠军警部队解难题、办实事。

珠海警备区吴开富副政委等部队领导对珠海市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双拥共建工作,连续取得7届全国、8届全省“双拥模范城”的成绩表示祝贺,但同时也提出了当前双拥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以及需要地方支持解决的一些问题。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范本(2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范本(2篇)

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模板范本一、引言拥军优属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军属的关怀和支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营造良好的军民关系,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本制度规定了拥军优属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工作的有序实施和持续改进。

二、目标1. 积极关心退役军人和军属的生活和工作,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提升他们的福利待遇。

2. 打造和谐的军民关系,加强军民融合发展,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作出贡献。

三、原则1. 优先原则:退役军人和军属在享受福利和优待方面优先考虑。

2. 公正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公正对待退役军人和军属,确保待遇平等。

3. 创新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4. 反馈原则:及时听取和回应退役军人和军属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工作。

四、措施1. 退役军人优先就业a.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要设立一定的招聘指标,优先录用退役军人。

b. 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转换服务,帮助退役军人顺利适应社会工作环境。

c.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供贷款支持和税收优惠。

2. 军属福利保障a. 提供军属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包括入学优惠、奖学金等。

b. 提供军属医疗保险和就医便利,加强退役军人和军属的健康管理服务。

c. 设立军属子女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提供就业创业咨询和培训服务。

3. 军属社会保障体系a. 健全退役军人和军属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b. 加强军属住房建设,提供充足的住房供给,并优先安排军属住房分配。

c. 加强退役军人和军属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确保他们的退休生活稳定和健康。

4. 军属权益保护a. 建立健全军属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军属的投诉和举报事项。

b. 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对待,保护军属合法权益。

c. 加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5. 军民融合发展a. 加强退役军人和军属与地方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6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民政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局牌子。

设立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为中共珠海市委派出机构,与市民政局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三)增加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

(四)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社会工作者执业证书年检初审及继续教育工作、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管理等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加强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和社会工作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3•【字号】粤办函〔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办函〔2019〕4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各地应于2019年4月22日前完成为符合条件家庭悬挂光荣牌的任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于2019年4月25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3日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户籍在广东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三条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

光荣牌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设计和规范的样式,落款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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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13•【字号】珠府[1998]7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珠海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珠府[1998]75号1998年12月1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有拥军优属的责任,必须依照本规定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并帮助驻军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驻地部队在生产、生活和营房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地方政府资助的经费,由当地双拥办负责协调。

第五条积极扶持部队、军休所、军供站、光荣院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六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

对到营区滋扰闹事或毁坏军事设施、军用设备者,有关部门应当迅速依法查处。

第七条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对侮辱、欧打军人的人员,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挂部队牌号的车辆一律免费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立专用通道。

公共场所的停车场,部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车站和港口客运站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要设立军人候车(船)室。

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通达的地方,应尽量在部队驻地附近设站,解决部队乘车难的问题。

医院要有“军人优先”标志牌。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凭有效证件免收公园、公厕门票。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搭乘市内公共汽车。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和部队随军家属等对象的安置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各级组织、人事、军转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实行指令性安排。

各单位要积极接收。

对长期在艰苦地区工作和为部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岗位、住房和随迁家属安置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退出现役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的县、区列入国家劳动计划,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

为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建立对伤残退伍军人有偿安置的保障措施,对接收二等以上伤残退伍军人的单位实行一次性有偿安置经费三万元。

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指令性安排为主,鼓励自谋职业为辅的办法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出现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无条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保证其第一次就业。

退役士兵无论分配到任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不得随意辞退。

任何单位要无条件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在接到安置任务通知后,半个月内要办上岗手续,逾期不安置的,按职工当月工资平均数的70%支付退役士兵生活费,并缴纳劳动保险金,直到落实安置为止。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有关部门应予鼓励。

对符合政策规定在我市安置的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经主管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应准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向其本人征收各种费用。

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排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找单位。

符合安置规定的随军家属,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一次性按照就近工作和尽量与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置。

对未能按时安置工作的,由随军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居民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对非组织原因而未安排工作的不予补助。

任何单位不得拒收组织、人事、劳动和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和驻军随军家属。

对拒不接收的,暂停办理其他干部、职工的调配录用事项。

并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不得安排到已经批准解困转制和关、停的企事业单位。

各单位接收安置的以上人员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经济性裁员中,优先聘用上岗。

未被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妥善安排工作。

原已安置的随军家属,因企业停产、破产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下岗、失业或成为富余人员的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内部调剂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革命伤残军人个别因身体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列入承包优化组合的,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级职工平均工资和各种生活补贴发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或集资建房时,应当按照军属的职级享受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分配住房或集资建房,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所在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购买住房时,按夫妻双方实际工龄(军龄)计算优惠工龄。

第十二条军队干部子女及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部队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教育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

对户口不在本市,或本学区内需要在本市(本学区)就读的子女,教育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给予优先安排,并免收借读费。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

烈属、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按市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

定恤定补经费按市与县(区)6∶4的比例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优抚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应当受到社会和群众的优待,优待金由县(区)、镇负责向社会筹集,并逐步实现以县(区)为单位向社会统筹。

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城镇待业青年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不低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七成发给;在职入伍的参照城镇待业青年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发给优待金。

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由其原户籍所在的镇(街道办)发放;在职入伍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或其原户籍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按城镇待业青年的标准发放。

交纳烈军属统筹优待金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国防义务,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中央、省属和外驻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私营企业)必须按规定收足本单位当年的统筹优待金,并将款项于10月底前汇入当地优待金专项帐户;个体工商户的统筹优待金,由工商所按营业执照收缴。

优待金专项筹集,专款专用,不得搭车收费和挪作他用。

各级民政部门是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粮食、财政、税务、劳动、工商、交通、公安、银行、武装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优待金的统筹、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按市规定标准增发当年的优待金。

第十六条在乡二等(含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所在县(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或社保机构办理;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特、一等伤残军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医疗关系,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管理或纳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革命烈属、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到各级人民医院就诊时,分别凭“抚恤优待金领取登记证”、“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优抚对象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看病优先。

医院应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适当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由民政部门做出年度预算,由市、县(区)、镇(街道)财政按4∶4∶2的比例专项拨款。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的生活困难等。

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前夕,应组织有关部门到部队征询意见,并坚持每年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组织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与附件一起执行,《珠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珠府[1996]81号)、《珠海市军人优待实施办法》(珠府[1997]5号)、《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办法》(珠府[1996]39号)、《珠海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法》(珠府[1996]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办法附件二: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实施办法附件三:军人优待实施办法附件四: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实施办法附件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

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都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责任和义务。

凡是组织、人事、军转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完成。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我市可接收安置:(一)入伍时户口在我市的;(二)驻珠部队(不含驻我市办事处)双军人中的一方转业到我市工作,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三)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年满四十周岁,并在我市驻军连续八年以上的;(四)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年满三十五周岁,并在我市驻军连续五年以上的;(五)配偶有我市常住户口连续五年以上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军队军转干部,可以适当照顾安置:(一)配偶在我市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属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到我市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二)在部队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公因战致残,或从事飞机、舰艇服役十五年以上,或在边防、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十五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础(配偶)在我市的;(三)配偶常住户口在我市,并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四)父母或岳父母在我市工作或居住,户口在我市(不舍随军、随迁或在特区购买商品房入户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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