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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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心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0〕9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直属各单位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各单位要在机构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

中心组织人事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各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公开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五条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总务处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模板】

总务处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模板】

总务处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根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号)及《关于人员调配的暂行规定》(首体院人字〔2001〕2号)、《首都体育学院公开招聘工作暂行办法》(首体院字〔201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总务处2018年公开招聘面试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成立招聘工作组。

组长:董志强成员:李万隆、姚鹏、张爱萍、穆雪梅、李健康、李广南。

三、考核办法(一)招聘面试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合格分数为60分。

(二)采用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的办法进行考核。

(三)提前通知进入面试范围的候选人郭梅梅,电话及邮件通知其面试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做好记录。

招聘工作组成员及人事处工作人员参加面试过程。

(四)对面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随同推荐人选材料交人事处。

四、工作程序(一)发布面试公告。

(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发挥党支部在招聘工作过程中的作用,把好应聘人员的政治关和师德关,组织面试(专业技能测试)。

1、面试时间安排在4月23日(周一)上午10点。

请提前15分钟到达候场。

逾期未参加面试视为自动放弃。

2、面试地点**市**区北三环西路11号首都体育学院总务处二层会议室。

3、面试方式(1)自我介绍(3分钟);(2)问答(5-7分钟)。

4、材料准备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如无法提交上述材料,将取消面试资格。

(三)综合评价根据统一笔试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填写《招聘管理等人员考核综合评价表》(附件),根据综合评价总成绩提出推荐人选。

(四)报学校人事处。

五、其他事项依据面试人员综合评价成绩高低进行招录,60分为合格分最低分。

2022年北京丰台教委所属事业单位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公告【343名】

2022年北京丰台教委所属事业单位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教师公告【343名】

【导语】2022年北京丰台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向应届毕业⽣公开招聘教师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2022年4⽉18⽇9:00-2022年4⽉20⽇17:00,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实施办法》(京⼈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件要求,结合丰台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实际⼯作需要,拟⾯向2022年度应届毕业⽣公开招聘343名教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对象 1.列⼊国家统⼀招⽣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普通⾼等院校,能正常参加2022年度就业派遣的应届毕业⽣。

2.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的2021年⾼校毕业⽣。

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的⾼校毕业⽣是指列⼊国家统⼀招⽣计划的普通⾼校毕业⽣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其户⼝、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毕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各级⼈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择业期内应未缴纳社会保险)。

3.2021年1⽉1⽇⾄2022年4⽉18⽇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国内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符合报考职位条件、未落实⼯作单位、未缴纳过社会保险的京籍留学回国⼈员。

⼆、招聘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 (⼆)⾝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等级、要求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试成绩均合格后上打印的“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公费师范⽣需提供学校开具免试的证明(证明中须明确毕业时可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等级和学科); (五)所学专业符合招聘岗位对专业的要求,或教师资格证书(或有效期内的“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上的任教学科与岗位任教学科⼀致,如学校特别规定教师资格证学科,以具体要求为准; (六)应届毕业⽣在18周岁以上(2003年4⽉18⽇之前出⽣。

其中北京⽣源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年龄为35周岁以下;⾮京⽣源具有硕⼠研究⽣及以上学历、研究⽣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补考记录、英语四级达到425分及以上(⾳、体、美艺术类专业除外)、硕⼠研究⽣为30周岁以下,博⼠研究⽣为35周岁以下,在校学习期间未缴纳职⼯社会保险,符合其他⾮京⽣源进京条件;(如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为1987年1⽉1⽇(含)以后出⽣); (七)具体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2022年丰台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向应届毕业⽣公开招聘教师岗位情况表》。

2015年北京门头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考公告信息

2015年北京门头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考公告信息

2015年北京门头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考公告信息2015北京门头沟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275人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事业单位招聘网2014年12月20日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需求实际,现将2015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和报考条件(一)招聘岗位门头沟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招聘的专业技术岗位(详见附件)。

(二)报考条件1.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人员(“应届生生源不限”岗位除外);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招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7.非北京生源应届生报考“生源不限”岗位须符合进京要求。

二、具体安排(一)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考人员须通过门头沟人才网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2014年12月29日9:00至2014年12月31日18:00期间,登录门头沟人才网人事考试招聘系统提交报考申请。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不得用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打印报名表提交报名信息成功后,打印报名表。

(报名系统中的“审核状态”是指经现场资格初审后,网上复核的通过情况。

现场资格初审前,该状态均为“未审核”。

不影响考生参加现场资格初审。

)(三)现场报名资格初审2015年1月5日9:00至15:00,报名者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资格审查公告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初审。

携带的材料包括:1.填写完整准确、并有本人在诚信承诺上签字的《报名表》(一式两份);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卡)的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为《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四或六级英语证书、获奖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4.北京市合同期满村官报考,须携带所在区县村官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5.要求相关工作经验的岗位,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2022年度北京警察学院公开招录公告【80人】

2022年度北京警察学院公开招录公告【80人】

【导语】2022年度北京警察学院公开招录80⼈,报名时间:即⽇起⾄2022年2⽉13⽇。

⽆忧考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实施办法》(京⼈社专技发〔2010〕102号)、《北京市引进毕业⽣管理办法》(京⼈社毕发〔2021〕22号)等⽂件精神和公开招录⼈民警察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作需要,2022年度北京警察学院⾯向社会公开招录80名事业编制⼈民警察。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录计划 本次共公开招录80⼈。

⼆、招录对象和报名条件 (⼀)招录对象 列⼊国家统⼀招⽣计划,培养⽅式为⾮定向,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普通⾼等学校2022年应届毕业⽣及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毕业⽣。

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毕业⽣范围以北京市引进毕业⽣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如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调整为准。

(⼆)报名基本条件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严格党风廉政要求。

报考⼈员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政治⽴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公安教育事业; 2.硕⼠研究⽣应在30周岁以下(1992年1⽉1⽇以后出⽣),博⼠研究⽣应在35周岁以下(1987年1⽉1⽇以后出⽣); 3.具备履⾏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须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职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报考者学历对应专业;报考⼈员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中专业名称必须⼀致,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也应当⼀致。

应届毕业⽣须在2022年7⽉31⽇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 4.⾝⼼健康,能够胜任繁重艰巨的公安⼯作; 5.应当符合⼈民警察法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及履⾏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7.报考⼈员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录⽤⼈民警察政治考察⼯作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报考: (1)不符合《事业单位⼈事管理回避规定》有关要求的; (2)曾连续六个⽉以上在国(境)外留学、⼯作、⽣活,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考察的; (3)⼲部⼈事档案存在“三龄两历”篡改造假或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等问题的。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京人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四月一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1.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含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以及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3.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4)因机构改革整建制撤销、合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4.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及试用期限的确定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接收的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的复员、转业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2014年北京事业单位招聘汇总:北京市文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2014年北京事业单位招聘汇总:北京市文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北京市文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精神,结合我会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我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北京市文联信息中心和北京文学月刊社事业编制人员。

北京市文联信息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市文联机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联网站、相关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办公自动化、网络直播提供支持保障;承担市文联相关活动、会议的摄影、摄像和影像采编以及影像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文联内刊的编辑、发行等工作。

北京文学月刊社为市文联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编辑出版发行《北京文学》杂志,《北京文学》是一份刊登包括中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散文随笔、诗歌和文化评论等多种文学作品的综合性文学杂志。

一、招聘原则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

二、报聘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京的人员,包括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以及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岗位(一)市文联信息中心1.美术编辑岗位1人2.文字编辑岗位1人3.网络维护与管理岗位1人(二)北京文学月刊社1.文字专职校对1名2.文字编辑2名3.发行员1名职位资格条件参见《北京市文联所属事业单位2014年招聘职位计划表》(见附件1)四、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北京市文联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1.报名时间:2014年4月16日—30日2.报名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北京市文联人事部709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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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单位岗位所规定其他条件。

第九条招聘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条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信息发布及资格审查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内容应包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核准岗位数、实际聘用人数、拟招聘职位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对象
及范围,拟招聘时间等。

第十二条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区县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四条招聘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职能、地址;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入围比例。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布招聘信息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招聘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八条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

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

第十九条考试和命题工作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各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第二十条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

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面试考官的面试技能。

第二十一条招聘单位应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

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

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负责命题服务的部门应加强题库建设,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性、保密性,为招聘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体检
第二十五条招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七条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招聘单位须在招聘结束一周内将《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结果进行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及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
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各招聘单位应当在招聘期间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

招聘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
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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