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局属各有关单位:鉴于建设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和测量等因素使得建设项目在建成后的土地房屋实测面积值与批准面积存在差值,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根据2003年9月3日局重大业务会审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一、批准面积的认定(一)土地批准面积认定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面积以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红线图)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批准面积值认定;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确认的用地面积值认定。

(二)房屋批准面积认定1、属出让用地的,以土地利用处开具的地价缴交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已缴交地价的面积,在补交差额地价后给予认定。

2、属划拨用地的,如容积率不超过2的,以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容积率超过2的,应先补办增容手续。

3、属城镇私房的,按城建(规划)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

二、面积差值处理意见(一)土地面积差值处理意见1、政府用地批文红线图标有四至角点坐标的,按批准界线认定。

如属建筑主体超占红线的,应先补办规划和用地调整手续后,再依实际调整的界线和面积确认;如建筑主体虽未超出红线但其围墙等附属物超占红线的,可由用地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承诺在国家建设需要或相邻方提出权利要求时,自行负责无偿拆除整改,退回批准红线内,按红线批文批准界线和面积确认。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厦价房[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厦价房[2012]1号)各区征收办、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确定工作,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实行年度考核准入制,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机构不予推荐。

有意向参与下一年度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评估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

第四条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应遵循“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的原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8]48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9.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
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8]48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国家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一)工业项目;
(二)列入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如大型主题公园、旅游景区开发、大型商业地产、专业市场、游艇基地、加气加油站、研发中心等市场竞争性不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厦府办〔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充分发挥市区积极性体制机制,科学划分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市与区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支出体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厦门力量。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这也是当前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家层面,在《城乡规划法》第43条对规划条件变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住建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程序。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以下罗列了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福建省厦门市,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蚌埠市、江西省的具体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0年1月)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1.13•【字号】•【施行日期】200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培育和发展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有效需求,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职工居民居住条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保证《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家庭住房档案是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前提。

尚未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处补建;已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单位,要做好职工住房异动情况的申报工作,在异动当月将情况报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处,以确保房屋普查资料的准确性。

二、各单位对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应给予大力支持,不得借故阻挠。

拟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应确认该住房是否在机关工作区、教育园区、企业生产区内,并确定按成交价格(申请人应在《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审批表》其签章栏内注明),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要优先购买。

三、根据厦地税政一[1999]21号文精神,我市买卖、置换已购公有住房缴交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征收:l、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没有增值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虽有增值,但产权人住满5年,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免交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有增值且不符合上述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按成交价(或评估价)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交。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房改[2004]7号
2004.06.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29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8号
2004.06.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0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办理企业职工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10号
2004.06.11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1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及旧经济适用住房重新配售的计价办法
厦房改[2004]9号
2004.06.18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07号
2004.08.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5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字[1996]10号
1996.11.12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6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1997年《厦门市超标准住房价格标准(商品房指导价)》、《厦门市超标准住房租金标准(商品房租金指导价)》的通知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88号
2004.11.03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4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采取网上办理房改房维修基金资金拨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310号
2004.12.01
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7〕438号
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局重新修订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本规则修改挂牌出让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
一、总则
1、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

2、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受理机构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土地管理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三、竞买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以出让公告为准)。

2、申请参加竞买者,必须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联合竞买的,需提交联合竞买承诺书。

若联合竞得后不得将地块分割。

联合竞买的各成员应为竞买及竞得后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资格审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授权受理机构对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竞买资格: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二)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三)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
(四)未提交足额保证金的;
(五)竞买申请人在厦门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土地尚有到期应缴地价款及相应违约金而未履行支付义务的。

竞买申请人被确认竞买资格后,可作为竞买人参加报价竞买。

五、挂牌出让程序
1、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将挂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挂牌公布;
2、接受咨询,发售挂牌出让文件;
3、受理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4、审查竞买资格;
5、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6、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7、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8、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9、签订《成交确认书》;
10、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六、挂牌(受理报价)时间
挂牌(受理报价)时间不少于10日。

七、竞价方式
1、挂牌的竞买采用竞相加价的方式进行,第一位竞买人的报价可按挂牌起始价报价,之后的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前一个报价且增价幅度不得低于公布的增价幅度。

出让人根据报价情况可调整增价幅度并予公布。

2、竞买人在受理报价时间内允许多次报价,也允许随时退出竞买,但申请退出时其报价为最高者除外。

竞买人申请退出竞买,经确认后可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退出竞买后不得重新参加该宗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八、确认挂牌成交和竞得人
挂牌(受理报价)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出让人组织进行现场竞价时,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

竞买人应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现场竞价,出让人不再另行通知。

自然人委托他人参与竞买活动需办理公证手续。

出让人组织现场竞价时,出现无竞买人加价的情形,在报价截止时间内出价
最高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九、注意事项
竞得人应按期与出让人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十、信息公布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将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内或新闻媒体公布挂牌出让的公告、报价情况和增价幅度。

十一、挂牌终止
在挂牌(受理报价)时间内无人报价,挂牌出让活动终止,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法律责任
(一)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二)工作人员在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本规则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