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交安[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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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复审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复审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复审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云安监管[2008]222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复审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222号)各州(市)、有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的提高,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决定对全省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见附件1)进行复审评估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评估检查目的及原则通过复审评估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加大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培训方法、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

复审评估检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云南省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复审标准(暂行)》(见附件2),按照硬件与软件、定性与定量、选树示范与鞭策落后相结合的原则,对培训机构进行复审评估检查。

二、复审评估检查内容(一)复审评估的主要内容。

培训组织管理、培训相关规定执行、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师资队伍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安全培训有关规定、培训收费、资质管理等情况。

对每项指标按评估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复审评估检查安排(一)培训机构自查阶段(10月27日至11月16日)。

培训机构按照复审标准进行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填写自评表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现场复审评估检查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0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强化源头监管、突出防控重点、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经费保障、明确考核追责,使全省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

全省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为推动云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专门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特别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新举措,对于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增强用意见指导工作的自觉性以及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关于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基建〔2005〕88号)

关于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基建〔2005〕88号)

关于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基建…2005‟88号昆瑞、昆磨、东部高速公路公司,各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自2003年11月10日执行以来,对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划整为零规避审批,变多不变少,不严格遵守合同等情况。

为此,根据《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厅属昆瑞、昆磨、东部高速公路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经厅研究对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补充通知:一、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其变更的范围、理由、依据必须充分,经设计、施工、监理、业主代表现场认可实行“四方会审”制度。

未经四方会审变更手续不全,超过审批权限的不予认可。

二、“四方会审”后确需变更的项目其变更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指挥部审批,报公司备案。

公司半年向厅汇总报送报表。

三、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增加公司审核和交通厅审批栏,由交通厅审批并根据工程的缓急程度采取:(一)影响工程安全,急需采取工程措施的项目,经“四方会审”后将变更申报表先传真报公司审核后,以传真或电话方式告知处理意见及公司审核意见,交通厅同意后,可先实施,一个月内报厅完善变更审批手续。

(二)变更项目可缓实施的,经“四方会审”后由公司向厅报变更申请表,一个月内审核决定变更或不变更。

四、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经“四方会审”后向公司报送变更申请表,由公司审核同意后再向厅报送变更申请表和变更的相关资料,一个月内由厅审批决定是否变更。

以上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请昆瑞、昆磨、东部公司和各建设指挥部、公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执行。

二00五年二月六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炭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炭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炭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号】云财综[2008]221号
•【施行日期】2008.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炭安全生产
培训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
(云财综[2008]221号)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商请明确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收取安全生产培训费的函》(云煤安函〔2008〕1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安全生产培训系企业特种从业人员(如采掘工)必须参加的强制性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规定,政府对培训主体实施资质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工作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不具备行政垄断性特征,其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法》规定进行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公路工程脚手架与支架模版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公路工程脚手架与支架模版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与支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 为规范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与支架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脚手架与支架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搭设、验收、使用、维护、拆除等工作,防止支架坍塌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10】200号)等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订。

1.3 本规定所称施工脚手架是指施工现场为工人操作并解决垂直和水平运输、施工人员上下、高空安装构件而搭设的各种支架。

支架模板支撑系统是指为完成永久构件采用支架搭建用于承受荷载的临时支撑体系。

高大支架模板支撑系统是指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 脚手架与支架模板支撑系统涉及临空作业、高处危险作业,作业平台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双保险(安全带、安全绳),且安全带和安全绳必须系在不同的可靠安全部位。

所有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合格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穿防滑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上架作业。

1.5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架子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经现场交底培训后方可上岗。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今年以来,我省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特别是临沧市“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37人受伤,是今年以来全国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7个省份之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遏制较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

现将《云南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办公室2017年6月2日云南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针对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认真、严格、严肃”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防控风险、补齐短板,综合施策、精准发力,通过集中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清零、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公路安全隐患排查、交通安全警示曝光、社会共治联动、加强督导检查等重点措施,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坚决遏制和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减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一)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期间的日常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工作。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市、区)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市、区)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市、区)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市、区)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全省在所有建制县(市、区)组织开展“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市、区)”创建活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与去年同期相比,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231人,下降8.64%;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减少8起, 下降17.02%,其中,昭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0起,列全省第1位;昆明、曲靖、楚雄、文山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分别为5起、4起、4起、4起,位列第2至5位。

红河、德宏、丽江、怒江4个州市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一)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部署安排。

各州(市)和县(市、区)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及时成立由政府常务副职为组长的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高位推动创建活动全面展开,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实施。

(二)政府主导,压实交通安全责任。

各地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督促检查等工作,强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

昆明细化明确了市、县、乡三级政府和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旅游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将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市、区)创建活动、县乡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点)建设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云安监管[2008]159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159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大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应指综合〔2008〕3号),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做好2008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检验应急预案实用性、应急机制科学性、应急体制合理性、应急法制适用性的必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和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能力、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组在我省督查期间,提出了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

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站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把预案演练工作作为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科学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认真督促、指导和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并按附表一要求,认真计划安排并报送今年下半年的应急演练计划。

二、突出重点,讲求方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应指综合〔2008〕3号),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突出重点、不求大求全,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的要求,组织、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和所属企业开展好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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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交安[2008]33号
关于在全市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交通局,市属交通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开展“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含公路、航道养护)、道路危运、水路运输、治超、县镇渡口渡船、机关单位及公共场所安全消防工作等方面均为零事故,但道路旅客运输事故宗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为增加,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08]46号)要求,经局党组同意,决定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派出6个专项督查组,在全市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这次“百日行动”的专项督查,进一步促进党和国
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全市交通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方法
此次督查行动由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各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单位及部门派员组成6个督查组组织实施,采取企业单位自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门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云浮市交通行业2008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实施方案》(云交安[2008]31号)的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

各督查组在全市交通行业范围内按行业门类开展督查。

督查覆盖面为全行业的100%。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全面听取督查部门及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深入实际,现场督查。

深入基层单位第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

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单位安全工作实情。

3、座谈交流,听取意见。

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现场督促。

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
要告知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5、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好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并上报上级部门,加以推广。

6、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适时向所督查的单位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督查时间
督查从4月下旬至7月底,为期3个月。

督查的具体单位和具体时间及行程安排由各督查组确定。

四、督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一是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三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情况;四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五是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投入使用情况;六是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源头许可管理情况;七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重点督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进展情况。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

二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尤其是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的情况。

三是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是今年一季度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进度情况;二是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建档制度的通知》(粤安[2008]4号)情况;三是本地区、本单位去年以来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4、本地区和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情况。

五、督查组组成和安排
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总指挥为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江汝生,副总指挥为市交通局副局长黄锦文。

分为6个督查组:一组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业,组长由运管科负责人卢杰民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局运管科,市交管总站、市城区交管总站派员组成。

二组负责全市港口码头、水路交通建设工程、辖区航道、船闸等,组长由冯新友科长担任,成员由港口科、六都港航分局、都杨港航分局、云浮航道分局派员组成。

三组负责全市水运企业、县镇渡口渡船,组长由何浩科长担任,成员由水运科、安全科、云浮海事局派员组成。

四组负责全市省养公路(桥梁)、公路(桥梁)建设工程、公路“安保工程”、公路(桥梁)养护、“治超”等,组长由陈洪生科长担任,成员由市公路局安全科、养护科、基建科、路政科派员组成。

五组负责全市地养公路(桥梁)、公路(桥梁)建设工程、公路“安保工程”、公路(桥梁)养护等,组长由计建科负责人赖鉴铭担任,成员由计建科、市公路总站、市交通工程质监站派员组成。

六组负责市交通大楼安全消防的督查,组长由梁超贤经理担任,成员由
市安康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派员组成。

(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组具体参加督查人员由各组组长联系落实。

六、工作要求
1、请全市交通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一是在全面开展本单位自查的同时,认真做好接受市交通局督查组督查的汇报准备;二是指派有关人员及时与督查组联系,确定具体督查时间及行程安排;三是及时向市交通局报送本地区、本单位“百日行动”工作动态及经验做法。

2、请各督查组根据督查的内容、安排要求,认真全面开展督查工作。

3、各县(市)交通局、市属交通各单位及各督查组要对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8月5日前总结报送市交通局安全科汇总后上报省、市上级部门。

附件:1.全市交通行业“百日行动”督查组分组安排
2.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登记表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市安委办,云浮海事局、云浮航道分局,局安全科、运管科、计建科、江汝生局长、黄锦文副局长、吴
哲主席,市港航管理局港口科、水运科、陈冠忠局长。

附件1
全市交通行业“百日行动”督查组分组安排
注:各组落实参加督查具体人员后报一份市交通局安全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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