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资料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情形。
例如,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要求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又如,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要求撤销合同或者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
总之,只要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条件有两个,一是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第一个条件,一般来说,只要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对于第二个条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在于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在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因通知不及时而导致双方的权益受损。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一种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形比较常见,一般是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即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形相对较少,一般是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二是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成功后,可以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减轻自己的责任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成功后,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二十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概念题1.同时履行抗辩权(南开大学2015、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相关试题:同时履行抗辩和后履行抗辩(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不安抗辩权(青岛大学2015年研;首都经贸2009年研;西安交大2003年研)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抗辩权(首都经贸2009年研)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二、简答题1.简述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南开大学2000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
(北航2012年研)(2)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武汉理工2010年研)(3)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

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示例文章篇一:《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哎呀,一听到“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构建与适用”,好多小伙伴可能就觉得头疼,这听起来好复杂呀。
不过呢,我今天就想跟大家好好唠唠这个事儿,就像讲故事一样,保证让你听得明明白白的。
我先给大家说说啥是双务合同。
就好比我和小明的一个约定。
我答应给小明我的漫画书看,小明呢,答应给我他的小赛车玩。
这就是一种简单的双务合同啦,我们双方都有义务,我有给书的义务,小明有给赛车的义务。
那这个抗辩权又是啥呢?这就像是我们在这个交换过程中的一种保护自己的小手段。
比如说,我把漫画书拿出来了,准备给小明,可我突然发现小明的小赛车坏得不成样子了,根本没法玩。
这时候我就可以说:“小明,你这赛车都这样了,我可不能把我的漫画书给你呢。
”这就是我在行使我的抗辩权啦。
咱再详细说说构建。
这就像是搭积木一样。
你得一块一块地把这个权利的基础搭好。
比如说,在合同里得明确双方的义务到底是啥。
要是我和小明的约定只是说我给书他给东西,可没说清楚是啥样的东西,那这个合同就有点模糊不清啦。
这就好比搭积木的时候,要是有的积木形状都不明确,那这个积木塔肯定搭不好呀。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就遇到过这样的事儿。
他和别人签了个合同,说是他给对方提供一批货物,对方给他钱。
可是合同里没写清楚这批货物的具体规格。
叔叔把货物准备好了,可对方却说不符合他们的要求。
叔叔就很生气,他说:“你们都没说清楚,我怎么知道呢?”这时候叔叔要是懂得构建好双务合同里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会这么被动了。
再讲讲适用的情况吧。
这就像什么时候该用这个“保护小手段”是有讲究的。
比如说同时履行抗辩权。
还拿我和小明来说,如果我们约定同时交换漫画书和小赛车,我把书拿在手上,小明却不拿出赛车,我就可以直接说:“小明,你不拿出赛车,我就不给你书。
”这是很公平的对吧?这就像是两个人要同时迈过一个小水沟,你不迈,我也不迈。
还有先履行抗辩权呢。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例子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例子
1. 你看啊,比如说你去买水果,你和老板说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不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嘛!你不给钱他就不给你水果,他不给你水果你也不想给他钱呀!这多常见呐!
2. 再想想,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甲方没按时付工程款,那建筑公司是不是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暂停施工嘞,这不就像是拔河一样,这边没动静,那边也拽不动呀!
3. 哎呀呀,有个例子特别形象呢!就像你租房子,房东没把房子修好就找你要租金,你完全可以行使抗辩权说等修好了再给呀,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嘛,对吧!
4. 嘿哟,就好比你找裁缝做衣服,裁缝没做好你肯定不能爽快给钱呀,这时候你用的不就是不安抗辩权嘛,就像给自己吃了颗定心丸一样,免得吃亏呀!
5. 哇塞,还有那种情况呀,你和朋友约定互相帮忙,但朋友没做到他该做的,那你也完全可以用抗辩权呀,总不能自己一直傻愣愣地付出吧,这就跟走路一样要有来有回呀!
6. 你想想看,买东西的时候商家承诺的服务没到位,那顾客行使抗辩权要求解决问题不是很应该嘛,这就好像是一场公平的较量,谁也别想糊弄谁!
我觉得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真的太重要啦,它保护了我们在各种交易中的合法权益,让我们在遇到不公平的时候有办法维护自己呢!。
同时履行抗辩权论文

浅议同时履行抗辩权【摘要】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新确立的一项重要抗辩权,在平时生活中得到广泛适用及好评。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应用于双务合同,在合同顺利履行,保证交易安全,提高效率,增强相互信任这些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解析,适用条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等角度进行阐述,并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概念解析;适用条件;联系与区别;重大影响;建议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出台了《合同法》。
在最近这些年的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中,《合同法》发挥了它重要的作用。
而《合同法》第66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将大陆法系的抗辩制度引入并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立法创新。
这对规范当事人履行合同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虽然在法条中规定仅寥寥数字。
但是,这依然难以否认,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是新《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本文结合学界的通说及平时学习,发表一些浅薄的观点。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解析对一个制度的深入探究,首先要从这个制度本身着手,所以本文先从其概念着手进行研究。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见于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新《合同法》就是借鉴了德国法的定义。
从德国法及我国《合同法》第66条我们可以了解,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中“同时”之理解。
同时履行,看似是一个时间的概念。
即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同一时间点完成互相之间存在的义务。
但是从常识上来说,这又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同时履行就必有它的深层含义及要求。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设立,并不是浅显的追求合同履行时间上的一致性,而是为了规避风险,保证对方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取决于双务合同的关联性。
合同法的抗辩权

合同法的抗辩权篇一:合同抗辩权合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
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
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
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
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
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二,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
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
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第三,增进对方的协作。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
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
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
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使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是用于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首先可适用于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
在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对方亦可援用抗辩权。
下面具体讨论一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具体的双务合同和有关债的关系中的使用情况。
1、买卖。
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
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履行这些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