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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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职业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职业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具备评选奖学金条件、在校连续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奖学金的种类及比例:高职学生(包括五年制高职后两学年的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学生数的5%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学生数的10%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学生数的15%中专学生(包括五年制高职前三学年的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学生数的5%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学生数的10%各类奖学金数额根据学院具体情况确定。

学生每次评选奖学金按最高项获取,不重复奖励。

三、评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高尚,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3、刻苦学习,态度端正,努力拓宽知识面。

学习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5、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无任何违纪现象。

四、评选奖学金的具体条件:1、高职、中专(五年制高职前三学年)一等奖学金: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名次位居班级前15%,单科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位居班级前15%。

2、高职、中专(五年制高职前三学年)二等奖学金:考试课学年平均成绩名次位居班级前30%,单科成绩良好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位居班级前30%。

3、高职三等奖学金:考试课学年平均成绩名次居班级前40%,单科成绩中等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位居班级前40%。

五、评选办法及程序:1、学院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在辅导员、班主任主持下,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定,确定初选名单后报系、部审查。

2、各类奖学金初选名单由系、部汇总,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在全院公示后报学院审批。

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学院董事会的决定,设立《XX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评定方法以充分反映学生日常品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为基本原则,以促进学生养成奋发进取、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优良作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为宗旨。

第三条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条在奖学金的评选中,引入激励机制,按照学期综合评分,在省(市)级以上文、体、科技等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在籍学生, 按所获名次给予相应加分。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优先评选。

二、等级、金额、评奖比例第六条奖学金等级、金额第七条评奖比例。

特等奖(1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 名)在全院范围内统一评定,三等奖(1%)、四等奖(5%),由各年级同一专业按比例评定。

各档次奖项达到标准的人数超过评奖比例的, 最终按照学分绩由高到低评定。

三、评选范围第八条凡xx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毕业班除外),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学习成绩占评优百分之九十,平时表现占评优百分之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1、迟到累计5次以上(含5次),早退3次以上(含3次),旷课1次以上(含1次)的。

2、宿舍内发现大功率用电器以及所有违禁品,取消该宿舍所有同学评奖资格。

3、宿舍内发现淫秽书刊以及音像制品,取消该宿舍所有同学评奖资格。

4、宿舍如有向外投掷啤酒瓶等各类玻璃制品,取消该宿舍所有同学评奖资格。

(针对上述2、3、4三条,对该宿舍内检举揭发者除外)5、受到警告(包括警告)以上处分没有撤销的,或者本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的,或者因违反学校纪律有两次以上登记的;6、本学期各门课程有不及格或不通过的;7、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低于90分的。

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背景和简介为了激励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积极表现,国家设立了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供学生申请,以减轻负担并鼓励学生继续努力。

为了更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资格,学院制定了一套评定办法,以确保每个申请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奖金和助学金。

评定方式评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术表现•学生的总成绩必须达到相应规定的标准;•学生必须在课外活动、科研实践、竞赛等方面表现出积极性、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等方面的优异表现;•学生必须在师生关系、学术道德、课堂参与和自主学习等方面表现出良好的品行和态度。

经济困难程度参考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从家庭贪困难程度和家庭成员数量等方面进行评定。

社会活动和公益方面参考学生在社会活动、志愿者服务、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贡献程度,纳入评定范畴,并对其表现予以相应的奖励。

其他方面此项用于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评审,比如学生在意外事件等方面表现出非凡表现,或者在面对生活困难时表现出特别的勇气和毅力等。

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申请流程申请时间学院将每年设立奖学金申请期限,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

同时,在学生申请期内,学院还将组织专门的申请辅导拓展,以帮助学生了解申请流程。

申请方式学生必须提供个人的资料和成绩单证明,同时向学院提交励志、奋发、刻苦学习的书面申请,以及证明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

评审程序各个档次的奖金评审时将分别由学院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对每名申请者进行审核评筐,评审标准根据学术成绩,综合素质表现,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获奖人数及资金的分布情况,确定各档次的获奖预算和金额。

颁发和使用获得励志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学生在获奖时,学校应给予公示,并进行有关颁奖仪式,以表彰获奖者的成绩和表现。

获得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学校的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结论这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的详细介绍。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树立和弘扬优良的校风、学风,鼓励学生勤奋、刻苦、努力学习,培养学生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良好品格,促进学生达到学校综合素质、能力的要求,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籍并注册的品学兼优、德才兼备学生。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奖学金一等要求达到平均90分以上(含90分),奖学金二等要求达到平均85-90分(含85分)。

(四)本学年因事、因病请假累计不超过10天。

(五)事迹突出,在学生中有广泛的正能量影响,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行为教育起着促进作用,对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起着引领作用。

二、评选比例及金额
等级评选比例金额
一等1% 5000
二等2% 3000
三、评定原则和程序
(一)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各分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评定小组严格按评定标准及分配比例进行差额推荐。

(三)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对推荐的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典型事迹、综合成绩、日常表现等。

(四)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受奖学生。

(五)受奖学生名单报请校长办公会通过。

(六)公示(5天)无异议后,受奖学生,方可生效。

(七)每学年与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评定,获奖者不兼得。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统一进行表彰。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
2018年6月5日。

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规定

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规定

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规定一、评定对象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在校学习的高职学生。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中国国籍;2.热爱学习,积极向上,认真听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3.无违法违纪行为;4.在学院期间取得优异成绩和良好学习表现。

二、申请流程1. 申请时间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至4月底,申请时间为一个学年期末整个学期的成绩。

2. 申请渠道学生需向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

3. 申请材料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班级、学号。

2.奖惩情况:参加各种活动和竞赛等方面的表现以及受到的表彰和奖励情况;3.学习情况:上一学期或上一届学年的成绩单和请假情况,申请人必须获得本学期绩点排名前50%的成绩;4.家庭经济情况:家庭困难情况及收入证明。

4. 评审流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审核提交的材料以及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评选出10%的申请人数,并向学生处提交初审名单。

学生处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院校园工作处审批。

经过初审和学院校园工作处的审批,将结果反馈给学生处,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备案。

三、评审标准1.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标准1.优秀成绩:本科生绩点平均分不低于3.5,高职生绩点平均分不低于3.0。

2.德智体全面:能够全面发展,参加各种学术、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成绩突出者优先。

3.社会公益:参加志愿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成绩突出者优先。

4.专业特长:在学术、文艺、科技、体育等领域具有突出表现,成绩突出者优先。

2. 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1.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收入水平。

2.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考试成绩稳步上升,优异的绩点排名。

3.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良好的思想品德、尊重师长、为人诚恳、踏实肯干。

四、奖助金发放经学院校园工作处审查通过的名单,学生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经学生处颁发,奖金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某高职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

某高职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

**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院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 [2007]37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 41号文件精神做好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07]48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五条每年9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我院。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按照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生比例分配到系(院)。

第四章评审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评选的具体条件:(一)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总成绩列班内第一名;(二)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内前三名;(三)热心为集体服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大胆管理,敢于批评不良现象;(四)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五)对学院、系(院)、班级工作有突出贡献。

第十条各系(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工作处分配名额,按照评审条件,具体负责评审本系(院)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并组织学生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审批表》(一式5份),报学生工作处统一汇总。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和表彰优秀学生,推动学生素质全面提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每学年设立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和奖励证书等奖励项目,以鼓励学生取得优异成绩、拓展专业技能、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等。

第四条学生奖学金设立教育部、学校和社会捐赠等多种奖学金项目,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等不同等级。

评定标准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学术成绩、专业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考虑。

第五条荣誉称号设立校级奖项和院级奖项,包括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习带头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等。

评选标准根据学生的贡献度、影响力、创新能力、团队精神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六条学校将定期组织各类比赛、竞赛和活动,对于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包括颁发奖励证书、发放奖金等。

第七条学校将建立奖励评审机制,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奖项的评选工作。

评审过程公正、透明,结果公布于学校官网或相关媒体渠道。

第八条学校将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和展示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和优秀成绩,以激励其他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第九条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综合评审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综合评审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综合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院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第三条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评审发放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

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一名学生不可兼得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可以兼得奖学金和助学金,或者兼得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六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具体条件为:学年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各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实验成绩不低于70分;(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购置高档消费品,无抽烟、酗酒和奢侈浪费现象;(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有参加校园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经历。

第八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购置高档消费品,无抽烟、酗酒和奢侈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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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方
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在本专业每学期文化考试成绩总排名占前三名。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占第一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占前三名。

第三章评审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报本系。

学生提供材料包括:学习成绩材料(成绩表、占本年级本专业名次)、获奖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无违纪证明、综合测评材料(本班占的名次及本班人数)、班级学生支持率(由辅导员开据,包括本班总人数,支持人数,支持率)。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按兵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我院国家奖学金指标,测评我院获奖比例,根据各系二、三年级人数,确定各系的申报人数,各系依据要求确定本系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按规定时间报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三)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各系报送的相关材料,确定具备评审资格学生名单。

具体获奖资格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竞选答辩,听取申请国家奖学金者的公开答辩,按综合结果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初评名单。

材料内容及答辩所占分数权重:学习成绩材料60分,其中本年级本专业占第一名60分,第二名50分,第三名45分。

奖励材料10分,所获奖励以证书为准。

依据奖励等级和获奖次数多适当给分。

计分以院级奖励为标准,国家、省、市级奖励折合为院级奖励进行统计:一个市级奖励折合为三个院级奖励,一个省级奖励折合为五个院级奖励,一个国家级奖励折合为八个院级奖励。

以折合后的院级奖励数进行排名,按名次计分为,第一名10分,第二名9.5分,第二名至第七名名次间递减0.3分,第七名至第十四名名次间递减0.2分。

无违纪材料5分,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日常行为中发现有不文明,不规范行为者给予适当扣分。

综合测评材料10分,其中本班级排名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等8分,第三名得6分。

班级学生支持率材料5分,其中支持率90%以上得5分,
支持率80%—89%得3分,支持率70%-79%得1分,支持率低于70%不得分。

答辩评委打分10分。

评委依据参评学生所叙述的材料内容及临场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

初评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审批,将评审结果报兵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审核公示期内提出意见,学院再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3日内做出答复,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院纪检监查处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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