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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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与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与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与条件一、引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时间限制与条件是决定交易完成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从股东、公司以及协议本身等多个角度探讨了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与条件。

二、股东角度1. 限制时间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通常会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时间限制。

这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不确定因素对公司运营造成负面影响。

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定,比如一年、三年或五年等。

2. 转让条件除了时间限制,股权转让协议还会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例如,协议可能要求股东必须在与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转让。

这样有助于确保转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公司角度1. 维护公司稳定股东的股权转让对公司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避免频繁的股权转让和人员变动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可能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一定时间限制。

这可以使得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自由转让股权,维护公司的稳定。

2. 限制竞争当公司的核心股东或重要股东希望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公司可能会在协议中规定时间限制和条件,以限制这部分股权的流动和转让给竞争对手。

这样做可以避免公司的商业机密外泄,保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协议本身1. 转让流程股权转让协议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流程和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出转让申请、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生效日期等。

通过合同明确规定流程,避免纠纷和误解。

2. 符合法律法规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和批准。

协议中需要明确这些法律法规的遵守要求,并规定相应的程序和条件。

五、总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时间限制与条件是确定交易完成的重要因素。

对于股东来说,时间限制和转让条件保证了转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公司来说,时间限制有助于维护稳定和限制竞争;同时,协议本身需要明确转让流程和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股权转让方案(2篇)

公司股权转让方案(2篇)

公司股权转让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公司股权转让是指公司现有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本方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股权的合理流转,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股权转让可以以出售、赠与、交换等形式进行。

在本方案中,我们将主要探讨股权出售的方式。

三、股权转让的条件1. 股东必须是公司合法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和股东权益的证明文件有效。

2. 股东需达到法定成年人的年龄。

3. 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转让方案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股权转让的程序1. 股东提出转让申请。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权转让申请书。

2. 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利益和经营需要,决定是否同意转让。

3. 受让人筛选和审核。

经过董事会审批通过的买方可以开始筛选潜在的受让人,并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

只有通过审核的受让人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

4. 协商价格和条件。

转让双方在价格和条件方面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5. 签署转让协议。

双方根据协商一致的价格和条件,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6. 过户和完成交易。

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完成交易。

五、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清理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六、股权转让可能涉及的风险1. 股东提供虚假材料和隐瞒重要信息的风险,可能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2. 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导致违法行为。

3. 股权转让价格和条件的协商风险,可能导致交易破裂或争议。

4. 股东在转让后可能利用所保留的股权从事不正当竞争或干涉公司管理。

七、股权转让的保密和公告1. 股权转让过程应保持机密,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得向外界披露。

2. 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股权转让协议股份交割与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股份交割与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股份交割与转让条件一、股份交割与转让条件的定义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一项协议。

其中,股份交割是指将股权转让的所有权过户给收购方的行为;转让条件则是指股权转让方向收购方提出的要求和约束。

二、股份交割与转让条件的要求1. 股份交割要求:a) 双方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b) 股份过户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确保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c) 股份转让方应提供清晰、完整、真实的股权证明文件,包括股权证书、持股证明等,以便股份过户完成后收购方合法取得相应股权。

d) 股份过户时应清除一切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查封、冻结等。

2. 转让条件要求:a) 转让条件应明确规定转让方向收购方提出的交割要求,包括金额、时间等具体细节。

b) 转让条件中应注明股份转让方承诺在交割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c) 转让条件中应指明若发生重大诚信缺失或信息失真的情况,收购方有权终止交易并要求赔偿。

三、股份交割与转让条件的履行1. 股份交割的履行:a) 股权过户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确保交割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安全。

b) 股权过户完成后,转让方应立即将过户确认文件交予收购方,以作为收购方确权的凭证。

2. 转让条件的履行:a) 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条件中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转让方支付相应款项。

b) 转让方应在收到款项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收购方。

c) 若转让条件中规定了尽职调查的义务,转让方应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工作的进行。

四、风险与责任1. 股份交割的风险与责任:a) 若因收购方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股权过户,收购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若转让方的股权过户手续存在问题,导致交割无法顺利进行,转让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转让条件的风险与责任:a) 若收购方未按转让条件中约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款项,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并要求违约赔偿。

股东自然人股权转让规范文件

股东自然人股权转让规范文件

股东自然人股权转让规范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双方的权益和义务1.2 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步骤1.3 股权转让的限制和条件2. 股权转让的双方主体2.1 转让方的主体资格和权益2.2 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和权益3. 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3.1 转让的股权比例和金额3.2 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3.3 股权转让的交割和过户4. 股权转让的期限和条件4.1 股权转让的有效期限4.2 股权转让的解除和终止4.3 股权转让的违约责任5. 股权转让的保密条款5.1 转让双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5.2 转让双方对个人隐私的保护6. 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 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6.2 股权转让的争议解决方式7. 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7.1 转让方应承担的税费7.2 受让方应承担的税费8. 股权转让的合同解除和终止8.1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8.2 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后果9. 股权转让的附则条款9.1 股权转让的生效和备案9.2 股权转让的修改和补充10. 股权转让的双方签字盖章10.1 转让方的签字盖章10.2 受让方的签字盖章11. 股权转让的附件11.1 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11.2 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12. 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12.1 补充协议的签订和生效12.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冲突解决13. 股权转让的违约责任13.1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13.2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14. 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14.1 股权转让的变更和修改14.2 股权转让的解除和放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一定比例的股权,乙方愿意接受该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1.2 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步骤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步骤。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合同、进行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相关的税费支付等。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条件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条件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条件1. 转让方得是有资格的吧!就像你要参加比赛得先符合参赛条件一样。

比如某国企的股权转让,那转让方必须是合法持有股权的主体呀。

2. 股权得清晰明确吧!不能模模糊糊的,这就好比你要卖一件东西,得清楚这东西到底是啥样呀。

像有的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边界都不清楚,那怎么行呢!3. 转让价格得合理吧!不能高得离谱也不能低得吓人呀。

这就像你去买东西,价格不合理你也不会买呀,比如某个国企股权,价格得符合市场行情吧。

4. 受让方也得有实力呀!不然怎么能承担起这份责任呢。

就好像接一个重要任务,没能力怎么能行呢,像实力强的企业来受让国企股权,大家才放心呀。

5. 转让的程序得合法合规呀!这可不是能随便乱来的。

就如同走一条规定好的路,得按规矩来呀,比如办理各种手续都得严格按要求来。

6. 信息披露得完整准确吧!不能有隐瞒和错误呀。

这就像交朋友要坦诚相待一样,比如国企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都得毫无保留地告诉大家。

7. 转让的股权不能有纠纷吧!要是有一堆麻烦事谁愿意接手呢。

好比买房子,要是房子产权有纠纷,你还会买吗?像有的国企股权就得干干净净的。

8. 相关的承诺和保证得有吧!不能光说不做呀。

这就像答应别人的事就得做到一样,比如转让方得保证股权的一些情况。

9. 对受让方的限制条件也得考虑呀!不能谁都能来呀。

就像进一个重要场所得符合特定要求一样,比如对受让方的行业经验等方面有要求。

10. 后续的监管也得跟上呀!不能一转了之不管了。

就如同孩子长大了也得关注呀,比如对国企股权转让后的情况得进行监督。

我觉得呀,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条件真的太重要了,这些条件都得严格把关,这样才能保障各方的权益,让股权转让顺利进行呀!。

股权转让受让方基本资格条件

股权转让受让方基本资格条件

股权转让受让方基本资格条件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作为买方,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才能成为合法的受让方。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转让受让方的基本资格条件。

二、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受让方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资格条件: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年满18周岁、没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享有和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需要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信用评分、信用记录等内容,企业信用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级、经营状况等内容。

如果受让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逾期还款、欠税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其成为股权转让受让方的资格。

3. 经济实力和能力作为股权转让受让方,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能力。

具体来说,受让方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或资产来支付股权转让价格,并有能力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此外,受让方还需要具备相关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对所获得的股权进行有效管理和运营。

4. 合法合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受让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受让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有不良记录,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基本资格条件。

三、其他要求除了上述基本资格条件外,股权转让受让方还需满足以下其他要求:1. 具备良好商业信誉作为股权转让受让方,需要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这包括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严重失信记录,并且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2. 无限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限制或禁止股权转让给特定受让方的情况。

受让方需要确认自身是否符合该行业或领域的要求,并确保不会触碰相关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股权转让资格

股权转让资格

股权转让资格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东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股权转让的资格问题。

一、法律法规层面的在法律法规层面,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首先,股东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独立的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其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为合法的公司股东,即在股东名册登记册上有明确记载,并且没有被限制出售或转让股权的法律约束。

此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需要符合相关的证券市场规定。

例如,若股权转让行为涉及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需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交易定价、交易方式等规定。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公司章程也对股权转让资格进行了约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会对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限制等进行约定,以保障公司的利益和稳定经营。

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可能导致交易无效。

三、合同约束下的股权转让通常需要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相关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约束下,股东才能合法有效地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转让的股权数量、转让价格、过户手续等内容,并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同时,双方还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附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以进一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的股权转让资格并非永久性的,而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无法或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况,例如公司受制于债权人的约定、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法律禁止等。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往往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相关程序的审批,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1. 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 转让方必须是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合法的股权。

- 股权转让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 股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股权转让的程序:
- 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股权转让的初步意向。

- 转让方应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股权转让申请。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同意股权转让事宜。

-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的款项支付。

- 公司向受让方发放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 公司修改股东名册,将受让方登记为新的股东。

- 公司公告股权转让的结果。

3. 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明确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关键条款。

- 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 股权转让涉及外商投资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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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就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及限制略谈浅见。

一、股权转让概述(一)股权及其分类所谓“股权”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股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并非是单一的,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权也是多种多样的,通常依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的角度,可对股权作以下分类:1、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又兼为公司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权。

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任免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宣告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请求权、对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

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二者均为股权的内容。

2、根据股权的行使方式,股权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

每一个股东都享有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单独股东权,而不受其他限制。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既可是自己持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也可是其所持股份合并达到一定比例的数名股东。

3、根据股权的性质,股权可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固有权又称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非由公司法直接赋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而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

4、根据股权享有的主体,股权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是普通股东享有的股权;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东享有的股权。

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相应的,股权也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的内容是不同的。

优先股的股东有权按约定的股利率分取股利,但其不能参加股东会,无表决权。

(二)股权转让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多种形式: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

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

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

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

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

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

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

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条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那么自由,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1)内部转让条件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

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

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

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

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

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2、形式要件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既要遵循资本的自由流动原则,又要保证股东间的依赖与稳定,因此,股东的股权转让必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转让也不例外地作了相应的规定和限制。

(一)限制的法理基础1、人合因素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资本又具有封闭的特点,故股东之间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

我国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的双重性质。

这种双重性质,不仅反映在有限公司对外关系上,也反映在它的内部关系上。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现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时的限制态度。

这种限制,其目的在于维护股东的紧密关系,避免公司因股东的变动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2、信用保证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我国《公司法》规定是五十人以下。

彼此之间一般比较了解,既重视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又能兼顾股东相互间信用关系的维持,关注股东本身的财产状况、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个人条件,由此势必强化股东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公司对外具有较高的信用品级。

3、经营管理需要有限公司股东设立公司时,相互之间看中的可能不是资金,出资问题在有些股东看来并不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在高薪技术公司中,双方或者多方合作可能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譬如,甲股东有充实的资金,乙股东拥有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丙股东则擅长公司运作和管理。

这样的合作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效益的提高,任何一方退出,都可能使公司陷于窘境,也违背当初合作组建有限公司的初衷。

因此,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适当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二)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变动;对上述几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都规定了适用条件及其限制。

笔者分述如下: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

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所以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条规定赋予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它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何理解,也就是表决权模式问题。

股东会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人数决,即股东一人一票,第二种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表述,故理论上存有争议。

笔者认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①根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股东行使表决权也表现出“二元”特点:一方面,股东会会议以“资”计算股东的表决权;另一方面,股东会又在通过个别决议事项时以“人”计算表决权。

如前所述,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

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

②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资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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