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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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

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根据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理论提出来的,首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

他主张在契约中应适用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习惯)。

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承认个人有自由约定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更将其提到首要地位,该法第25条规定:“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他们的本国法。

否则,适用缔约地法。

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依从当事人的选择。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呢?对此,笔者略陈己见。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

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待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1、简答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1、简答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标题:1、简答我国合同法的特点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具有独特的特点,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二、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 强调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和履行方式。

这一特点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有助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2. 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注重保护交易安全,通过明确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要件、履行要件等,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违约责任、解除权等救济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3. 鼓励交易效率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效率,通过简化合同形式、缩短合同履行期限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合同法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撤销权等制度,防止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限制和解释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 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我国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通过规定各种类型的合同制度,满足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市场需求。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常见类型的合同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三、结语我国合同法具有强调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等特点。

这些特点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关键词】独立;平等;自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限制滥用The contract method autonomy principle of the party concerned meaningFeng Bao-yan【Abstract】The meaning autonomy’s principle be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also a basic principle of contract method.Meaning autonomy again call contract voluntarily or contract freedom principle, be is doing not breach law and society public benefits of under the premise, the party concerned possess full of contract freedom, contract ability complete body now the party concerned oneself of will, 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be illegal interference.《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method (bottom call a contract method)》four regulation rules settle:”The party concerned by law possess right of make the contract voluntarily.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illegal intervention.”It’s turn to is th e ruling of principle of the meaning autonomy turn.【Key words】Independence;Equal;Freedom;Planned economy;Market economy;Restriction abuse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学界普遍认为该原则是由法国的杜摩兰在16 世纪首次明确和完整地提出。

到17世纪逐渐成为了一项基本原则。

19 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鼎盛时期,意思自治原则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环境下迅速传播开。

自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后,它便成为各国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为普遍的原则。

现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权利要受到某种限制. 可以说,在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场合,便同时存在着对这种自由的限制,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我们当前处在市场经济中,而它的运作要求完善的市场体系,而这种市场体系则要求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律加以规制。

然而,在跨国经济交往中,这种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制显然是难以形成的。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由当事人来决定他们之间合同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

这样一方面可以在承认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乃至冲突的情况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商事交往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把他们认为最适当的法律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解决他们之间出现的交易问题,这不仅可以弥补国际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缺陷,而且也往往使得在一定领域内较为先进而合理的法律得以适用,从而实现对跨国合同关系的科学有效的调整。

杜摩林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初衷,正是为了克服当时法国国内法律的不统一状态给法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困难,同时他也希望商人们选择巴黎的习惯法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因为在杜摩林看来,巴黎的习惯法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它的形成和确立大致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较晚,学说体系相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要年轻许多,在实践中它所处的关系是主要还是辅助,学者所持观点也各有不同。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Creating and Expanding the Text that Matches the Title)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契约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达成合同。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条件,并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自愿和诚实信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

此外,合同的签订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些限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对合同内容进行限制或者设定强制性的条款。

例如,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环境保护要求等。

此外,合同的自由也不能违反公
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讨论和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实现意思自治原则。

同时,为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对消费者、劳动者等特定群体的合同设定了法律保护措施。

总之,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讨论,探索它们的内涵、作用以及相互关系。

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的自由决定权。

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自主地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价格、交货时间、服务标准等。

这种自由让市场交易更加灵活高效,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然而,意思自治并不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任意违背法律规定。

合同双方在行使自由决定权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这就引出了相对诚信原则的概念。

相对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遵守合同义务,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合同精神,不得以扭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违背合同约定。

相对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中的平等和公平,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市场失灵。

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是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原则。

意思自治为相对诚信提供了空间,而相对诚信则限制了意思自治的范围。

在实际运用中,双方必须在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基础上,保持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以实现合同目的。

然而,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限制或局限。

例如,在某些合同中,法律会对合同内容做出严格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协商。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双方的交易能力、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也会影响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的实际运用。

为了确保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的有效实施,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恶意违约、故意欺诈等行为,法律会予以惩罚,同时对于违约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

总结起来,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是保障合同双方利益平衡、促进交易良性发展的重要法律原则。

意思自治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而相对诚信则要求合同双方保持互信,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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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发表时间:2010-07-28T08:29:45.327Z 来源:《新华教育导刊》2010年第6期供稿作者:冯宝燕[导读]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冯宝燕(徐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河北徐水072550)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关键词】独立;平等;自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限制滥用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

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

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

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

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

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

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

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

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

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

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

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

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

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

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

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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