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
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
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第七条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0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作业秩序。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由发证机关统一制作,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对所操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证分级范围,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进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运行和维护的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常常在爆炸、中毒、窒息、电击、建筑坍塌等方面对生命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害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爆破装置、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进行特种设备操作、维护、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力。
第二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组织特种设备的审查、验收和注册工作;(二)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组织特种设备的检验、维修和维护工作;(四)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六)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应急演习。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特种设备事故,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证件进行作业,证件应定期更新并按规定佩戴。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特种设备性质相适应的身体健康状况。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停止从事作业并接受再培训。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工作责任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修改操作流程。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与设备运行监控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需求。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和设备的安全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工作。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其作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完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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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规范特种设备管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详细解释见附件)。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的采购与验收管理;安装、修理与改造管理;使用与运行管理;报废、注销与拆除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机动处
机动处作为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监管监察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监督及修订;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验收,建立公司级特种设备台帐;
3、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安装、检修与改造;
4、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与定期检验;
5、负责指导各单位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
6、负责组织各单位建立、维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主持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五条设备处
1、负责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厂家筛选(相关资质证件)及采购;
2、协助各使用单位收集供货厂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3、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并上交特种设备监检报告。
第六条使用单位
1、负责编制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特种设备操作安全;
2、负责建立单位内部各类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管理台帐;
3、负责特种设备的备件计划申报、验收、使用、维护、保养、检修、改造等
工作;
4、负责收集、整理进场特种设备各种资料,上交公司资料室统一管理;
5、负责及时上交特种设备监检报告;
6、负责编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维修计划,保证特种设备的在线安全运行;
7、负责申请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
8、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9、负责参与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10、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实施。
第七条安全处
1、负责对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
3、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修理、改造第八条特种设备由设备处实行招标采购,产品必须是由具有国家相应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备。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由取得相应国家许可的单位进行,且不可同时交给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安装、修理、改造前应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手续。
(二)安装、修理、改造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机动处及唐山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三)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机动处,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内,由机动处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及操作证书,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建立本部门所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等原始资料。
特种设备所属单位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附属配件登记建档,安全处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未经检验合格并登记建档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未经机动处许可,各单位一律不准擅自动用特种设备。
第十四条各所属单位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自查。
机动处、安全处定期对特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所属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需上报机动处和安全处。
第十六条机动处组织编制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使用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实施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机动处、安全处,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于事后书写安全事故报告,机动处、安全处负责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实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制度:即每个工作日对特种设备进行常规巡检;每月对易损零部件及主要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特种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的日检、月检由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年检由机动处和各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所属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须保留以下记录:
1、巡检记录: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2、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包括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
第五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各单位应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上报机动处,由机动处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3至6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三)在用压力管道每年进行一次在线检验,全面检验根据在用压力管道的级别进行;
(四)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当发现气瓶有损伤或腐蚀时,应提前检验;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必须安全可靠,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测温装置、测压装置、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等定期检验,安全阀每1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六)新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在安装前,应根据其特性及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七)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限速器每2年至少校验一次;
(八)起重设备: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冶金起重机1年检验一次。
(九)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1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可调整、缩短检验检测周期,但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1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经过移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也应进行全面检验。
第六章特种设备的报废、注销与拆除
第二十五条报废、注销
经确认,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上报财务处、机动处特种设备科做报废处理,由特种设备科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六条拆除
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后需要拆除的特种设备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拆除。
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特种设备的拆除,必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必须履行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七章考核细则
第二十七条未对特种设备登记建档或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不等。
第二十八条对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和自查或维护保养不到位的,将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机动处制定并负责解析。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附件一:特种设备目录
附件一:
特种设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