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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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出口退税管理规定1、进出口部必须严格按照退税处的规定,及时将退税必备的单证交财务部。

交单前部门应先自查,对明显的差错先行纠正。

交财务时,财务应予复验检查,属明显差错当场退回,并做好签收。

除政策变动造成的因素外,报关单、外销、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之间如有不相符,财务部应在销售成立收到报关单后的30天内退给部门纠正,退回时应做好记录。

2、按退税处申报许可,财务部应不脱期地抢时间最大限度地申报,XXX在30天前已将符合申报的可配拢的全套单证交齐的,财务部应纳入该期申报之中。

凡部门发现有遗漏不报的,有异议的,可提供该笔退税各单证的交单日期要求办公室对该业务的申报情况予以检查。

3、凡销售成立满三个月,部门还不能将报关单、外销、抵扣联、专用缴款书交齐的,其退税额实行超定额计息,对这部份退税额,退税员应每月15日将清单报各进出口部。

4、退税资金到帐后,应及时分摊到各部,上半月进帐的,必须当月分摊,下半月进帐,最迟须在下个月分摊到部。

5、对不能退税的税款,须逐笔落实责任部门,如不能落实,退税员应查明原因,由部经理书面上报进出口公司,核准后入财务部费用。

6、办理出口退税详细操纵流程及考前须知:1)各贸易公司以进出口公司名义出口的货物必须报关离境,并将退下的报关单等单据及时退与进出口公司,以便尽早办理出口退税。

2)每笔业务的增值税、出口货色专用缴款书、报关单上的货色名称、数量应一致。

如不一致,只允很多报少出,而且数量相差不大。

如少报多出会影响退税,损失由商业公司自傲。

(注:增值税必须经税务局审核无误,出口货色必须是自产产物。

)凭海关已盖章的核销单、报关单和外销、银行收汇水单报外管局,审核无误后办理核销,并将核销单退税联退回企业。

3)经过上述流程,将每票的报关单、核销单、外销、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进行整理,对号入座。

并将资料输入计算机,做出软盘,报主管XXX信息中心进行审核,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和税务局的信息一致,方能办理出口退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豫政 〔2015〕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豫政 〔2015〕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豫政〔2015〕6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结合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现就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省辖市、县(市、区)以2013—2014年两年实际负担的出口退税额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上解中央财政。

二、从2015年1月1日起,省对省辖市、县(市、区)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定额返还。

三、具体出口退税上解基数、消费税返还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结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豫国税发[2007]1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192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税收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促进征退税部门的工作衔接,确保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税收管理以出口企业自核自缴为基础,以加强征退税衔接为重点,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按照出口退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采取日常管理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确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应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条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即出口零退税率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六)违反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规定的出口货物;(七)办理退(免)税认定前出口且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八)其他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豫财贸〔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服务贸易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3〕11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2023年12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1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

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有效实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及外资企业。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口退税政策,指导、监督出口退税工作。

2. 设立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3. 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出口退税相关工作。

四、出口退税认定1.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2. 出口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五、出口退税申报1.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

2. 出口企业应使用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进行申报,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系统中选择好申报月份,根据整理与统计好的申报资料,按步骤填列申报信息。

4. 出口企业应按时完成申报,每月仅可申报一次,对已经具备申报条件的发票,必须合并申报。

六、出口退税审核1. 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出口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出口退税收款1.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出口企业可取得出口退税款。

2. 出口企业应按规定使用退税款,不得挪作他用。

八、监督检查1. 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出口退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

2.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出口退税_财务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_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退税财务管理,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出口退税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的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申报行为。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确保出口企业资金回笼。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出口退税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出口退税申报第四条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申报制度,确保出口退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二)出口货物报关单;(三)出口货物销售发票;(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出口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申报、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出口退税审核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审核制度,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申报材料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出口货物是否真实出口;(二)出口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第四章出口退税资金管理第十条出口退税资金应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收到出口退税资金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出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出口退税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出口企业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税工作。

出口退税资金监管制度范本

出口退税资金监管制度范本

出口退税资金监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出口退税资金的监管,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口退税资金的监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包括出口货物退税和出口服务退税。

第三条出口退税资金的管理原则(一)依法依规。

出口退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二)公开透明。

出口退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应保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率优先。

优化出口退税资金的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条出口退税资金的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出口退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出口退税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口退税资金的监管流程(一)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申报资料。

(二)出口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税。

(三)出口退税资金支付。

税务机关将退税资金支付给出口企业,确保退税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四)出口退税资金的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资金的监督,确保退税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六条出口退税资金的监管措施(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出口退税资金的监管。

(二)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辅导。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辅导,提高企业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三)定期对出口退税资金进行审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出口退税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四)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出口退税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出口退税资金监管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出口退税资金监管制度范本旨在为出口企业提供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出口退税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许政办[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4]21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市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6日许昌市市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坚持财政资金管理民主集中制,凡属资金分配、使用等事项,一律按程序申报、审核、研究和报批。

第二条市直财政预算由市直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组成,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区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形成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财力状况,相关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主体,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使用。

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教育专项资金、城建工程款、科技研发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农林水专款、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体育及福利彩票公益金等。

专项资金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对教育、城建、社保、农业、体育及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土地开发整理等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安排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审定执行。

2.对招商引资、网络工程、引进高层次人才、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建设等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和具体项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经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审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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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2020)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审计局、许昌市投资总公司:
现将《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商务局许昌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许昌海关许昌市审计局
2020年4月13日
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8〕71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我市外贸产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确定设立许昌市出口退税资金池。

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退税资金池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对退税周转金运营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管和定期考核,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运营机构进行贴息。

第四条由市商务局牵头,联合市税务局及许昌海关共同筛选、确定市属外贸企业支持名单并进行分类,在商务局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支持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市税务局为企业申请资金池周转贷款提供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或免退税申报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许昌市投资总公司是市级出口退税资金池的受托运营机构,具体负责确定贷款银行,开设退税周转金专户;建立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
定期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情况。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七条市级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支持对象为市属(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外贸企业及县级(不含鄢陵县)出口退税资金池。

市属外贸企业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纳入市商务局、市税务局、许昌海关共同确定并公示的市属外贸企业支持名单。

(二)贷款期上一季度应退税款在10万元(含)以上。

(三)企业信用较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无虚开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实行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盈利性和成长性;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向所属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

当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周转资金不足时,市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可向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提供贷款支持。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出口退税资金池总规模3000万元,由市财政局和市投资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根据外贸出口企业发展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后,资金池金额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市级受托运营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选定服务质量好、实力雄厚的贷款银行机构,开立专户管理出口退税资金池周转金。

出口退税资金池周转金作为支持外贸企业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贷款银行向企业提供混合贷款,依据市商务局等部门划分的外贸企业类别(A 类、B类、C类),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占比不超过50%,其余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支持,按约定优惠利率计息。

企业申请贷款额度单笔最低起点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周转资金不足时,可向市级受托运营机构申请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向企业发放的混合贷款,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部分免收利息。

市财政局依据市级受托运营机构向市属企业投放周转金贷款额及期限,给予贴息;向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所属外贸企业投放贷款,贴息由属地财政承担;贴息利率由市财政局与市级受托运营机构协议确定。

市级受托运营机构对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发放的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贷款利率由双方约定,利息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借款单位如未按期偿还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协议约定利率向企业收取逾期利息,并按逾期未还本金的日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

第五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申请贷款数额、财务机构及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许昌市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企业承诺书及控股股东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书等相关担保材料。

(四)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载的出口退税备案信息及企业上年度分月份退税情况。

(五)受托运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许昌市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二)县级受托运营机构还款承诺。

(三)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受托运营机构或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

(四)市级受托运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市级受托运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每页加盖公章),应对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真实等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市级受托运营机构与贷款银行、申请单位签订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从受托运营机构周转金专户发放。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市级受托运营机构要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贷款企业提供担保机构为其担保的材料、或以自有不动产等抵押或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等手续。

贷款企业与市级受托运营机构、贷款银行开立共管账户,作为出口退税账户。

共管账户须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贷款企业未经市级受托运营机构、贷款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共管账户。

贷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贷款,由主管税务部门将企业出口退税款划入共管账户,由贷款银行从共管账户扣款。

建立资金追偿机制。

当贷款企业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及市级受托运营机构依法向贷款企业及担保人进行追偿,收回资金优先补偿出口退税周转金;当县级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机构无力偿还时,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直接划转县级财政资金,并且不再向该县提供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

第十九条建立贷款损失核销补偿机制。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企业破产等原因,造成贷款确实无法追偿,由市级受托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市财政对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损失给予补偿。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审计局加强对出口退税资金池运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市级受托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市级受托运营机构未能履行职责,对非国家鼓励支持的产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违规发放出口退税周转金贷款,造成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许昌海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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