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推荐“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推荐“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推荐“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努力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各地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际,全国普法办决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通报表扬2011-2012年度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现将有关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扎实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通过推荐表扬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引导和推进各地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努力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推荐条件(一)按照全国普法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普法办[2008]7号)要求,正式下发创建活动文件,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全国各地(市、州、盟,含副省级城市)、各县(市、区、旗)。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公布日期】•【文号】司发通[2008]15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自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顺利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决定在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基础上,表彰一批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现通知如下:一、评选类别(一)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参评对象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等。
(二)全国"五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1、先进个人。
参评对象为热心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公民。
2、先进工作者。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通报表扬“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通报表扬“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07•【文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通报表扬“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近年来,各地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法治创建活动作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和考核评估体系,扎扎实实开展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为充分展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绩,发挥先进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普法办《关于推荐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普法办[2012]10号)精神,决定推荐一批2010-2012年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
经认真推荐和考核,确定河北省唐山市等54个地(市、州、盟)为全国法治城市创建先进单位、北京市延庆县等321个县(市、区)为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单位。
希望各先进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勤奋工作,为继续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作出新贡献,再创新佳绩。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认真学习法治创建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推进新形势下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决定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普法办•【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赣司普法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命名表彰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决定(赣司普法字〔2010〕1号)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办: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机关、单位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十一五”期间依法治省规划,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广泛开展争创“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的成果,充分发挥了各级机关和各类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为推动全省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全力服务、保障和促进全省科学发展、加速崛起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示范,宣传典型,进一步推进全省各级机关(单位)深入学法、守法、用法,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关于在全省开展争创“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活动的通知》(赣司普法字[2009]9号文)要求,通过各地严格考核和推荐申报,并征求同级纪检、综治部门的意见,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研究决定,授予中共南昌市委政法委员会等166个机关(单位)为全省第一批“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荣誉称号(具体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机关(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按照全省普法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省规划以及《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创建参考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首批“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模板】

申 报 审 批 表
申报单位___________
送审单位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首批“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申 报 审 批 表
单位
名称
创
建
工
作
情
况
创
建
工
作
情
况
市、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申 报 审 批 表
申报单位___________
送审单位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首批“全省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先进集体”
申 报 审 批 表
单位
名称
创
建
工
作
情
况
创
建
工
作
情
况
申报单位所在地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首批“全省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先进集体”
申 报 审 批 表
申报单位___________
送审单位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首批“全省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先进集体”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苏委[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苏委〔2010〕178号2010年6月29日)2008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部署要求,把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制宣传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狠抓措施落实,努力营造和谐稳定、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表彰先进,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经考核评比和复核确认,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等21个县(市、区)2008-2009年度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南京市江宁区等17个首批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再度予以确认。
希望受表彰的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举措,进一步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学习受表彰的县(市、区)的经验,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工作实效,全面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开创法治建设新局面,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附件: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2008-2009年度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共21个)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雨花台区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铜山县、睢宁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苏州市:常熟市、吴江市南通市:如皋市、如东县连云港市:灌南县淮安市:清河区盐城市:大丰市扬州市:仪征市、高邮市镇江市:丹阳市泰州市:海陵区宿迁市:宿城区二、通过复核确认的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共17个)南京市:江宁区、建邺区无锡市:滨湖区徐州市:云龙区常州市:金坛市苏州市: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南通市:海安县、海门市连云港市:东海县淮安市:金湖县盐城市:东台市扬州市:江都市镇江市:扬中市泰州市:高港区宿迁市:泗阳县。
◆南京市关于开展“法治区(县)”建设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文件宁治[2009]6号★关于开展“法治区(县)”建设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的意见各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评各区(县)法治建设绩效,彰显在“特色定位、错位发展”的法治区(县)创建框架下的整体工作谋划水平、推进能力和实施路径,激发各区(县)将法治建设自觉融入并有效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巩固和扩展法治南京建设的基层基础,切实为南京经济社会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开展“法治区(县)”建设绩效考核评估(以下简称“法治绩效考评”)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治绩效考评的重要意义开展法治绩效考评工作,是法治南京建设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法治区(县)”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更高层面上推进依法治市战略的实施,促进地方党委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各区(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法治绩效考评工作,有利于更加突出法治建设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保障作用,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的正确导向;有利于推动当地党委政府转变思维模式,转换执政理念,不断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激发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内在动力,提高各项法治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效能,注重体现法治建设的实效性和公信力。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法治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扎实稳妥推进。
二、正确把握法治绩效考评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法治绩效考评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群众满意为目的,以突出实绩为导向,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建设考评体系,创新和规范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各项法治工作的效能,提升法治区(县)整体建设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情况介绍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情况介绍一、全国和省、市创建活动情况简介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2003年6月,司法部、民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在全国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2005年10月,司法部又制定下发《“全国民主法治村”创建标准(试行)》。
经各地层层推荐、认真考核、媒体公示等程序,自2004年7月至2008年1月,司法部、民政部共命名表彰“全国民主法治村”1009个。
其中2004年7月命名表彰首批299个(包括苏州市1个:太仓市城厢镇伟阳村);2006年1月命名表彰第二批310个(包括苏州市1个: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2008年1月命名表彰第三批400个(包括苏州市1个:吴江市震泽镇龙降桥村)。
江苏省的创建活动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统一部署,2003年10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并明确了创建工作的基本标准,在全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2004年11月,经各级考核推荐,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命名表彰首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00个、“民主法治示范社区”100个;2006年,命名表彰第二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248个、“民主法治示范社区”150个。
2006年12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制定下发《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文件,决定省级继续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各市、县(市、区)全面转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
要求到2010年,9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县(市、区)创建标准;5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省辖市创建标准;1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开展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2009-12-30 13:51: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近年来,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和要求,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
为充分展示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绩,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全国普法办决定于2010年表彰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现将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在全国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扎实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着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通过评选表彰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引导和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推进县域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参评条件(一)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已经开展创建活动。
具体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党委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和细则;二是召开启动大会作出部署;三是培训创建工作骨干力量;四是制定实施法治创建的量化考评体系。
(二)符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凡已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的县(市、区)须获得省级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凡尚未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评的县(市、区)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1.县(市、区)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2.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3.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4.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5.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6.发生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身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在全省(区、市)有恶劣影响的事件;7.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区、市)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8.其他不适合申报评选的情形。
三、评选程序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按照自愿申报、考核推荐、审核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
凡具备参评条件的县(市、区),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地(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地(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考核推荐。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和参评条件对申报县(市、区)进行严格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全国普法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
(三)审核公示。
全国普法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县(市、区)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拟表彰的名单,在中央媒体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表彰。
公示期满后,经全国普法办公室批准,授予“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报送时间各地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要求,公正推荐,认真把关,严格评审,并填写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一式3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
五、管理和监督(一)对评选出的“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
(二)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三)在推荐、审核、公示、表彰等各工作环节均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
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分别给予警告或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全国普法办公室审定。
六、组织领导开展“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有效载体。
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工作。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通过评选表彰工作,加大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力度,加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评选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可以率先开展法治县(市、区)评选表彰活动。
要结合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对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宣传,及时发现、培育、宣传、推广创建活动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到创建活动中,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创建活动的蓬勃开展。
附件:1.《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2.《首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试行)为规范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推进县(市、区)党委依法执政1.县(市、区)党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以人为本,根据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无重大违纪案件和渎职、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发生。
3.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科学性、合法性论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咨询、论证、讨论材料完善。
4.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体系科学,程序规范,奖惩制度完善。
6.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7.县(市、区)党委高度重视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市、区)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并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
印发创建活动文件,召开了启动大会,制定了工作方案。
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
创建活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8.党委每年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创建活动1次以上。
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人员编制到位、工作经费得到保障,制定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职能作用发挥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9.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适时制定出台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0.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都依法进行,无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现象,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具有民主化、科学化和前瞻性。
1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12.建立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清理、评估等制度,制定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和公布。
1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制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无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现象。
14.无因地方规范性文件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
三、推进依法行政1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和增强,每年参加依法行政培训不少于1次。
16.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范,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界定合理,所属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有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健全,预算管理和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17.行政决策规则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遵守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落实。
18.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服务中心体制机制完善,无因审批行为引发的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19.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维持社会秩序的能力不断提高,各种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20.推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1.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健全;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建立健全,每年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少于2次;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