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1、合法性的异议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
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
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
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
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
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的通知(皖价法函[201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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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的通知(皖价法
函[2010]148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法函[2010]14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8.24
【实施日期】2010.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的通知
(皖价法函〔2010〕148号)
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等: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的规定,经审查,同意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项变更(见附件1),批准其重新认定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有效期3年(见附件2);注销寿县公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见附件3)。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变更名单。
浅议船舶抵押价格评估机构主体资格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J1 的 分 析 与 思 考 ;题 -
郭永 尚
( 建 省泉 州海 丝 船舶 评 估 咨询 有 限公 司 ,福 建 福 泉州 3 20 ) 60 0
评估机 构的业务 范围不一 ,不 宜明确每 一价格评估机 构 的具体 评估 范围。评估机构 的执业范 围应 以工商 行政管理部 门核准 的 注册登 记 内容为准 ”。 《 司法 》第七条 规定 ,公司营业执照 公 应 当载 明公 司 的名称 、住 所 、注 册 资本 、实 收 资本 、经 营 范 围、法 定代 表人姓名等 事项 。故 评估机构 的经营范 围应载 明有
因此委托船舶评估时当事人应慎重考虑船舶价格评估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且考量受托单位的有关资质和实际评估执业能力正确适用法律选择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专业资格的船舶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性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强化了法律效力转变与纠正当前对船舶抵押价格评估的主体资格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有利于提高抵押物评估价格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有利于对抗第三方能够有效地防控风险
法律选择经价 格主管部 门认定 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船舶评估 机构
和 人 员 的 合法 性 尤 为重 要 。 我国专业评估机构 的资质类别
一
、
随着社会 分工 的越 来越细 ,现 我国有权 部 门批准 的各 种专 业评估机构如 下: “ 国有 资产评估 、保险公估机 构 、珠 宝古董 文物评估 、二 手车辆价值 评估 、土地 估价评估 、房地产 评估 、 船舶价格评估 、价 格鉴证评 估、矿业权 评估 、森 林资源 资产评
评估的合法权 益,促进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 关健 词】船舶抵押价格 ;资质类别;船舶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主体资格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计价格[1999]107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8.17【实施日期】1999.08.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计价格〔1999〕1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减少价格纠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价格认证工作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开展价格认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加强对价格认证的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正确管理、引导、规范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工作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
第三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等情形,需要对相关物品或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证明时,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委托进行价格认证。
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为了证实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保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得专业素质不降低,发挥行业协会得服务功能,维护会员得合法利益,根据《评估法》以及国务院与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国价格协会《关于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取消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得通知》(中价协字〔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就是指对各类商品、货物、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灭失财产、无形资产(权益)、整体与组合资产等)以及各类服务收费项目得价值进行估价,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得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就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告,具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委托,从事第二条相关事项价格评估业务得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门认可得专项价格评估师等,以及其她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得价格评估从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就是指通过价格鉴证师全国职业资格考试得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人社部门认可得专项价格评估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就是指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得公民,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从业,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得人员。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登记。
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前(2016年2月3日以前),已经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核准认定过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人员,为存量机构与人员。
此后得为新增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在中国价格协会登记得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名册,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价格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与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承担。
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湘价服[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湘价服[2006]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估价机构。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在处置过程中,需要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抵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正等情形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需要,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
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司法机关委托除外)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四条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机关工商注册登记前,必须事先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各类甲、乙级资质认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序项目名审批号称部门设定依据监管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部门备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项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家发部门。
展改革《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委或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价格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级人民政府价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估机构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三十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 1 政府发格主管事项的决定》改为后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2号)部门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盐业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定业主管机构审批。
管机省级人食盐的,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点生《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构、县民政府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产、碘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省、自治级以上2 盐业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事项的决定》改为后企业许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府盐业部门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置审批可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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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价格评估机构。
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三条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
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
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等级在其所在行政区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不能跨地区接受委托。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评估标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其中受理和初审等具体程序,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能分工,设立对外窗口,制作规范统一的公示材料,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有关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宣传、告知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受理工作包括:(一)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二)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接收材料,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三)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四)根据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申请认定丙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审查以下内容:(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二)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四)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五)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六)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七)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八)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第十一条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的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
第十二条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二名。
第十三条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十四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专门制定初审和审批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申请认定乙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审查以下内容:(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二)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四)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六)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八)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九)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十)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六条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
第十七条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三名。
第十八条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十九条各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申请认定甲级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审查以下内容:(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六)企业达到工商注册条件的证明;(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八)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九)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十)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二十条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性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
第二十一条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分别均不少于四名。
第二十二条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
第二十三条需要到现场进行审查的,初审人员可向初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价格评估报告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二)价格评估报告中的估价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三)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物、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四)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五)价格评估报告所评估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六)价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七)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材料时,应核对下列事项:(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是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资格;(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是指重要的,保证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三)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总人数;(四)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完成后,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下述材料:(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及电子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及电子版);(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工作。
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审批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