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被上诉人--范本1
行政诉讼代理词

⾏政诉讼代理词赵某⾏政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接受本案上诉⼈赵某的委托,担任赵某的诉讼代理⼈,为维护委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该⾏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还清、证据不⾜。
(⼀)被上诉⼈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在调查中严重失职,没有要求左某提供证据以证明该债务存在,仅凭赵某、宋某1、宋某2关于双⽅已经结清帐⽬的证⾔,就草率地认定双⽅存在债务纠纷。
实际上左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债务的存在,其⾏为从索债到强拿,再到威胁都存在主观恶意,根本就是⽆事⽣⾮、强拿硬要、撒泼耍赖。
但左某对公安局的陈述中却表⽰⾃⼰只是到上诉⼈家说明帐⽬情况,并在此过程中遭到宋家四⼈的毒打。
显⽽易见,左某的陈述明显是在撒谎,其有意隐瞒了与宋家⼈撕打等对其不利的情节。
被上诉⼈没有对本案进⾏全⾯客观分析,仅根据双⽅当事⼈的陈述就认定左某在冲突中未实施打⼈⾏为,⽽是上诉⼈单⽅殴打左某。
相反,洮南市⼈民法院则综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在(2016)吉088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双⽅互有撕打⾏为。
所以,被上诉⼈对双⽅民间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据以⾏政处罚的证据明显不⾜。
1、上诉⼈在笔录中承认打了左某两个⽿光,并将其⼿背划伤,其他伤痕不是其造成的。
2、左某提供的伤情照⽚⽆具体的拍摄时间,在时间上不能证明是与上诉⼈撕打所致。
3、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报告,不能证明左某所受伤害与上诉⼈殴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左某系2⽉7⽇与上诉⼈发⽣撕打⾏为,其后⼜返回上诉⼈家闹事,当时未见受伤,其2⽉8⽇就医诊治,不排除在其他场合受伤的可能。
4、被上诉⼈认为宋某的⼿伤形成过程不清楚,不能认定是左某所致。
基于同⼀判定标准,除上诉⼈⾃认的打了两个⽿光和将⼿划破外,对左某⾝体其他伤痕不应认定为上诉⼈所致。
综上,被上诉⼈认定上诉⼈⾏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规定,处以⾏政拘留三⽇的处罚决定证据明显不⾜。
被上诉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授权委托书尊敬的法院:我,×××,身份证号:××××××××××××××××,现委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作为我的代理人,向上诉人提起上诉,并代表我出庭参加诉讼。
一、授权范围1. 代为提出上诉,修改、提交答辩状;2. 代为出庭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3. 代为与上诉人进行调解、和解;4. 代为接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5. 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6. 代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质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申请勘验;7. 代为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8. 代为查阅案卷材料、复制相关证据;9. 代为提出上诉、再审申请;10.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11. 代为处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事务。
二、代理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案诉讼终结之日止。
三、代理费用1. 代理人费用为人民币××元整(或根据双方协商的其他费用标准);2. 代理人费用支付方式为:案件胜诉后,上诉人支付代理费;案件败诉或调解、和解,由我承担。
四、其他事项1. 代理人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正行事;2. 代理人应全力以赴,为实现我的合法权益而努力;3. 我应积极配合代理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4. 如我解除对代理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法院。
特此授权。
被上诉人(签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授权日期:××年××月××日注:本授权委托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民事案件被上诉人的代理词

10号(097班)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张大方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2009)天平民初字第287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活动。
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张大方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
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结合本案一审庭审中法庭调查的情况,以及上诉人的陈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第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对于焚烧炉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说法,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的社会活动不以有偿及经营活动为限,只要该活动具备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和客观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的社会活动。
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没有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场所的人。
本案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无既存的或者潜在的交易关系,但其进入的浴室是为该鞋业公司员工服务的场所,构成了一定的开放性,其洗澡这个行为本身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综上,被上诉人李宏敏与上诉人之间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所以,上诉人对焚烧热水炉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被上诉人李宏敏在洗澡时,根据证据显示,在其自身无过错且无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受伤,足以认定为是鞋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2、对于上诉人诉称其“虽然是焚烧炉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但在使用过程中一直是由我的委托人进行维护和保养的,他应当知道该设备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但并未告知上诉人,因此这个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由我的委托人承担,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说法我表示反对。
《代理词5篇范文》

《代理词5篇范文》第一篇: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xxx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两被告的侵权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xxx将新建房屋发包给被告张xx。
被告xx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雇佣关系成立。
xx年x月xx日上午,原告在二楼窗户处往外墙架子上捡砖时突然坠落到二楼的房子里面,原告当即昏死过去。
被告xx的弟弟等人将原告紧急送往xx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被告xx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被告张xx仅支付了29000元医疗费,原告垫付了34585元医疗费用。
二、两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监督和提醒义务,存在严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后果。
原告在为两被告正常工作时,两被告没有提供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网等措施,也没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提醒,预防事情发生。
是导致原告从窗户上掉下来受伤的重要原因。
原告受伤后,两被告不是积极出资救治原告(xxxx为紧急抢救支付医疗费专门组织调解),而是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受害人亲属及医院多次催交两被告缴纳医疗费用,两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自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外再无钱医治,无奈之下,只得提前出院,在家继续治疗。
xxx年xx月xx日,原告在xx鉴定中心对自身受伤程度、伤后误工、护理等情况进行了鉴定:构成两处伤残(一个九级、一个拾级)、伤后误工期为20个月、护理期限9个月、营养期限9个月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原告受伤后至今依然头晕眼花、精神恍惚,稍有行走或站立时间长些就感特别疲累和疼痛,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
三、被告xx将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xx,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xx作为发包人,知道被告xx没有相应资质仍然将四层房屋建筑业务发包给被告xx。
代理词--被上诉人--范本1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北京R公司的委托,继续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下面,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观点,结合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本代理人认为,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同时规定:“承揽包括加工、订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适用《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定义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予以衡量。
其次,上诉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时,也没有区分每一笔货款的用途是购买原料还是购买产品;上诉人只向被上诉人开具了产品的增值税发票,并未提供原料的增值税发票。
从上述双方履行方式的变化来看,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的合同关系恰恰是“上诉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价款”。
这一合同关系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因此,本案涉及的合同关系应当定性为买卖合同。
第二,关于上诉人供货价格的问题首先,原审判决在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料价格上涨”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以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的做法是正确的。
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只提交了一份XX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这份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曾经在2005年从XX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购买过原料,当事双方的成交价格是每顿13,650.00元,而国内生产并销售这种化石原料的石化企业至少有10家,当时其他企业原料价格的售价是多少,是否存在低于每顿13,650.00元的情况不得而知。
二审被上诉人委托书范文

二审被上诉人委托书范文
#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被上诉人姓名],男/女,[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日期]出生,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受托人:[受托人姓名],男/女,[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日期]出生,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委托事项:
委托人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我的代理人,就我与[上诉人姓名] [具体案由]纠纷一案,在二审程序中,代表我参与诉讼活动。
具体代理权限如下:
1. 代为提起上诉,提交、接收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证据材料、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各类诉讼文件;
2. 代为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回答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询问;
3.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4. 代为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5. 代为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义务。
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二审终结(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等结案方式)。
委托人(签名):[被上诉人姓名]
[签署日期]
[受托人姓名]啊,这个案子二审就全靠你啦。
你就像我的超级英雄,那些复杂的法律事儿我可搞不太明白,你就大胆地按照咱的想法去跟他们打官司就好啦。
可别让那些人欺负咱,你一定要发挥你的聪明才智,把这个事儿处理得妥妥当当的,我就把我的信任都放在你身上啦。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二审提出以下
代理词: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简要概述一审判决结果)。
上
诉人(或被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驳回上诉人的
上诉请求)。
三、事实与理由
1. 关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 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的签订日期、双方当事人、合同
的主要条款等)。
- 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否为有效合同。
2. 关于合同履行的争议
-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包括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等。
- 双方对合同履行的争议焦点,如货物质量、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3.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错误
- 指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或遗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
以证明。
4.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的错误
- 指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当之处,并提出正确的法律依据。
5. 新证据的提交
- 如果存在新证据,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内容以及对案件的影响。
四、法律依据
列举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驳回上诉请求)。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所属律师事务所]
[日期]
(注: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案件的代理词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
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撰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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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北京R公司的委托,继续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下面,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观点,结合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
本代理人认为,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同时规定:“承揽包括加工、订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适用《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定义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予以衡量。
其次,上诉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时,也没有区分每一笔货款的用途是购买原料还是购买产品;上诉人只向被上诉人开具了产品的增值税
发票,并未提供原料的增值税发票。
从上述双方履行方式的变化来看,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的合同关系恰恰是“上诉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价款”。
这一合同关系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因此,本案涉及的合同关系应当定性为买卖合同。
第二,关于上诉人供货价格的问题
首先,原审判决在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料价格上涨”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以上诉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的做法是正确的。
原审过程中上诉人只提交了一份XX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这份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曾经在2005年从XX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购买过原料,当事双方的成交价格是每顿13,650.00元,而国内生产并销售这种化石原料的石化企业至少有10家,当时其他企业原料价格的售价是多少,是否存在低于每顿13,650.00元的情况不得而知。
请各位法官看一下我呈给各位的《X公司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列表》。
这份表格显示,从2005年5月27日开具最后一张增值税发票为止,上诉人在增值税发票中开具的货物单价始终是合同中约定的每顿16,900.00元。
原审判决在上诉人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顿16,900.00元是正确的。
其次,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两份所谓的
能够证明当时“原料价格上涨”的“新证据”。
对于上诉人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本代理人持有异议。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一审庭审后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
而上诉人提供的这两份所谓的“新证据”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而是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怠于行使举证权利导致没有提供的证据。
鉴于上诉人的住所地远离本市,为了避免给上诉人造成讼累,同时也是出于有助于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考虑,本代理人在庭审时还是同意对上诉人提供的所谓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这里应当强调的是,本代理人同意质证的行为并不代表对这些所谓的“新证据”的认可。
对于上诉人提供的所谓的“新证据”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应当采信,还请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从上诉人提供的所谓“新证据”的内容来看,在同一时间的2005年5月9日,同样是D市炼化生产的原来,XX资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价格是12,800元/吨,而XX化工产品信息中心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价格却是13,500元/吨,二者相差700元/吨。
而上诉人提供的发票显示的购买价格却都高于13,500元/吨。
对此,本代理人认为,即使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上诉人提供的所谓的“新证据”认定“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也应当以XX咨
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价格12,800元/吨作为确认涨价后的价格,而不应以上诉人提出的所谓“购买原料的平均价”或者XX化工产品信息中心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价格作为涨价后的价格。
因为上诉人就是从D市购买的材料,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有义务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原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应由其自己承担。
最后,上诉人提出的“产品的价格应当与原料的价格同比增长”的观点是错误的。
(1)如果按照上诉人的上述观点计算,产品的单价就不仅仅是“随原料单价变化而变化”了,只要辅助材料、水电气冷维修等其他方面的单价发生变化,产品的单价也都会随之变化。
这显然违背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本意。
(2)上诉人始终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加工合同。
照此观点,上诉人通过履行合同获取的利益应当是加工费。
根据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所作的陈述,“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价格减去原料价格的差价就是上诉人应当收取的加工费”。
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加工费应当是固定不变的。
但是,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产品的价格应当与原料的价格同比增长的观点成立,产品价格减去原料价格的差价就不是固定的。
因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衡量,上诉人提出的“产品的价格应当与原料的价格同比增长”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第三,关于上诉人供货的运费价格问题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供货的运费为每顿15元,是根据
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内容更改说明》中自认的“我公司D市库房到原告指定地点的短途运费每吨15元”的事实,和上诉人原审代理人XXX在法庭中陈述的“在其设在D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产品”的事实做出的。
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中,上诉人又改称:“D市的加工厂没有能够将原料加工成产品的装置,是将从D市购买的原料运到辽宁省P市,而后又将其产品运到D 市”的。
对此,本代理人认为,上诉人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将从D市购买的原料运到P市的相关证据,否则,只能认为上诉人是在D市将原料加工成产品的。
其次,由于上诉人今天提供的从辽宁省P市向D市运输产品的运费发票的收货人是“XX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因此,这些发票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运费金额。
第四,其他问题
由于上诉人当庭放弃了上诉状第4项上诉理由涉及的被退回的36吨产品应当视为已经交付的上诉请求,对此问题在此不再发表意见。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本代理人对本案的观点在庭审笔录中没有涉及或者与庭审笔录中的记载不一致的,请以本代理词的内容为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XX 2008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