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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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运行管理制度

华能运行管理制度

华能运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运营管理,提高运行效率,保障生产安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立执行长、总经理,分管各个职能部门。

2.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执行长进行监督。

3. 公司设立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运营管理和规划。

4.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技术部门、市场部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

三、运行管理1. 制定企业年度运行计划,明确生产目标和任务。

2. 制定企业生产计划,安排生产任务和生产流程,确保生产顺畅。

3. 加强生产过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 提高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水平,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 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安全。

6.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7.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四、人力资源管理1.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和业务水平。

2. 制定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3. 加强员工沟通,解决员工困难和问题,增强员工凝聚力。

4. 完善员工福利制度,提高员工生活质量。

5. 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财务管理1. 制定公司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各项开支。

2. 加强资金管控,确保公司运行资金充足。

3. 做好财务审计工作,规范公司财务管理。

4.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进行财务分析,改进管理模式。

六、技术管理1. 加强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公司技术水平。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公司技术优势。

3. 做好技术研发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

4.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规范技术管理流程。

七、市场管理1. 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

2. 制定市场营销计划,提高产品竞争力。

3. 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扩大市场份额。

4. 进行市场推广活动,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于1994年6月30日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及其截止本章程生效日期之前的修订(简称“原章程”),制定本公司章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74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资函字第338号文批准,于1994年6月30日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4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目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625905205U。

发起人的总股份为37.5亿股,各公司发起人名称、持股数量及其所占股份比例如下:1、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2,011,500,000股40.23%2、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 452,250,000股9.04%3、福建投资开发公司 407,250,000股8.15%4、江苏省投资公司 312,375,000股 6.25%5、辽宁能源总公司 226,125,000股 4.52%6、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 226,125,000股 4.52%7、南通市建设投资公司 67,875,000股 1.36%8、汕头市电力开发公司 46,500,000股0.93%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HUANENG POWER INTERNATIONAL,INC.英文缩写:HPI第三条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华能大厦)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号码:63226999传真号码:63226888第四条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华能电力定员标准

华能电力定员标准

华能电力定员标准————————————————————————————————作者:————————————————————————————————日期:H Z D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HZD-109-RL03 火力发电厂机构及定员标准2003-11-11发布 2003-11-11实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火力发电厂机构及定员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组织机构及岗位定员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

200MW及以下容量的电厂,由公司参考行业有关标准另行核定;新建电厂另行核定。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机构及定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电厂按本标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在总定员和管理岗位定员均不增加的前提下,经公司批准后,可以对各部门定员做适当调剂。

第五条定员标准界定范围内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人员,为电厂主业人员。

非华能正式职工,不得在主业混岗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第六条为规范电厂的组织机构,主业统一设置八个部,即行政部、财务及经营部(财经部)、人力资源部(人资部)、政治工作部(政工部)、策划部、运行部、检修部、燃料部。

第七条政工部负责党务(组织、宣传、纪检)、工会、共青团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工会、共青团组织可独立行使其职能。

第八条保卫消防管理设在行政部,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对外可保留相应名称。

第九条策划部为电厂生产、计划、技术、安全、合同协议等综合管理部门。

为加强备品配件及燃料计划、采购的管理,拥有两台机组的电厂,在策划部内设物资、备品配件及燃料管理站。

拥有四台机组的电厂可在策划部内设物资、备品配件及燃料管理站或分别设物资、备品配件管理站和燃料管理站。

第十条检修部是设备主管,负责设备日常维修、消除设备缺陷、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和热控、继保、通讯设备大、小修;负责全部或部分主、辅设备大、小修工作及全过程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

华能电力定员标准

华能电力定员标准

H Z D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HZD-109-RL03 火力发电厂机构及定员标准2003-11-11发布 2003-11-11实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火力发电厂机构及定员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组织机构及岗位定员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

200MW及以下容量的电厂,由公司参考行业有关标准另行核定;新建电厂另行核定。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机构及定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电厂按本标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在总定员和管理岗位定员均不增加的前提下,经公司批准后,可以对各部门定员做适当调剂。

第五条定员标准界定范围内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人员,为电厂主业人员。

非华能正式职工,不得在主业混岗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第六条为规范电厂的组织机构,主业统一设置八个部,即行政部、财务及经营部(财经部)、人力资源部(人资部)、政治工作部(政工部)、策划部、运行部、检修部、燃料部。

第七条政工部负责党务(组织、宣传、纪检)、工会、共青团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工会、共青团组织可独立行使其职能。

第八条保卫消防管理设在行政部,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对外可保留相应名称。

第九条策划部为电厂生产、计划、技术、安全、合同协议等综合管理部门。

为加强备品配件及燃料计划、采购的管理,拥有两台机组的电厂,在策划部内设物资、备品配件及燃料管理站。

拥有四台机组的电厂可在策划部内设物资、备品配件及燃料管理站或分别设物资、备品配件管理站和燃料管理站。

第十条检修部是设备主管,负责设备日常维修、消除设备缺陷、临时检修、事故性抢修和热控、继保、通讯设备大、小修;负责全部或部分主、辅设备大、小修工作及全过程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

第十一条电厂可设立实业公司和综合服务公司。

实业公司是独立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华能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华能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能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休假类型第四条华能员工休假类型包括:1. 带薪年假;2. 带薪事假;3. 带薪病假;4. 带薪婚假;5. 带薪产假;6. 带薪丧假;7. 法定节假日;8. 其他休假。

第五条带薪年假: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假。

年假天数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和工作性质确定。

第六条带薪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假,可申请带薪事假。

事假天数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带薪病假:员工因病需要休假,可申请带薪病假。

病假天数根据员工的病情和医生建议确定。

第八条带薪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带薪婚假。

婚假天数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带薪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带薪产假。

产假天数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带薪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带薪丧假。

丧假天数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法定节假日: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十二条其他休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员工可享受其他休假。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休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四条休假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 休假类型;2. 休假时间;3. 休假理由;4. 休假期间的替代人员安排;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部门负责人应审查员工的休假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准或驳回。

第十六条休假申请批准后,员工应按照批准的休假时间休假。

第四章休假工资与待遇第十七条员工休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带薪年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期间,员工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

第十九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

第二十条其他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岗位性质确定。

华能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华能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华能集团安全管理制度1.0 引言为确保华能集团的生产和管理运行的安全、可靠和高效,并保护员工和相关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华能集团制定了本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集团内所有单位和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活动皆应参照本制度实施。

2.0 安全生产责任制华能集团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五大方面:1.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2.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3.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4.安全检查和监督责任制5.安全监察与措施落实责任制华能集团要求在所有业务中,安全性应作为企业运营的首要考虑,工作流程中应当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防护和管理。

3.0 安全管理体系华能集团制定了安全管理体系的七个方面:1.安全规章制度2.安全标准制定3.安全培训计划4.事故应急预案5.安全风险管理6.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7.安全稽核机制以上七个方面互相关联,是整个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基础和保障,包括了规章条令、标准要求、安全教育、事故应急预案、风险控制、信息管理和检查验收等方面。

4.0 现场安全华能集团实施了一系列的现场安全措施:1.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2.安全设施的设置3.生产工地和场馆的划分4.现场工人的严格安全控制所有的现场安全措施都在核心方针下设计,在执行、监督和改进中也得以完善和发挥功效。

5.0 安全技术华能集团在技术方面的安全管理分为三大方面:1.安全产品和设备的选用与检验2.安全资质、证书、审批的申请与管理3.安全监测和岗前培训计划给予技术方面的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和财产亏损。

6.0 现场检查和监管华能集团制订了一套全面的现场检查与监管机制。

其中包括:1.现场检查卡的制订2.放工末检查记录的汇总3.现场安全稽核制订与实施4.应急演练的定期练习7.0 安全资讯管理华能集团建立了信息化安全管理系统,包括:1.安全资料管理2.安全数据分析3.安全值班与查询4.安全档案保管及保密手续以上是安全资讯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

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安全资讯化管理得以全面应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

华能工程管理制度

华能工程管理制度

华能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能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管理行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能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华能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都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为了保证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华能公司将组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公司工程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工程项目立项管理第五条任何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正式审批后才能立项,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第六条项目立项需编制详细的项目立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目标、投资预算、项目实施计划等,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提交至公司领导层审批。

第七条项目立项后,需及时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组成员职责和任务,开展前期工作,准备好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确定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等。

第八条项目立项前需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确定项目的盈利模式和可行性,确保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和成功可行。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第九条项目实施前,需编制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工程建设时间表、供货计划、人员安排等。

第十条项目实施期间,需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工程建设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环境保护的工程项目,需编制详细的环境管理方案,确保工程项目不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章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后,需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验收工作需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

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需及时整改,直至符合标准后方可移交使用部门。

第十六条若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需及时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工程项目资料管理第十七条工程项目资料需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必须妥善保存并建立档案。

华能车间管理制度

华能车间管理制度

华能车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华能车间的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华能车间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华能车间以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员工权益为宗旨,坚持科学管理、创新驱动、绿色生产、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的遵守是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应尽的责任,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华能车间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为了确保生产安全,公司将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控。

第七条所有员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对于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操作方式。

第九条出现生产设备故障或事故时,员工应及时报告,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

第三章生产流程管理第十一条生产流程管理是车间生产的核心工作,负责人必须对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生产流程管理人员应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准确掌握生产进度,并能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强调产品质量的重要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生产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负责人必须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将实行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到福利待遇都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将注重员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为员工提供各种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于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提醒。

第十九条公司将提供多样化的员工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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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协调实施。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专门负责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是信息披露委员会的直属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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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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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8-11 实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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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委员会、信息 披露工作小组、公司各部室及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室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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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体系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自上而下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信息披露委员会、
信息披露工作小组、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部室 负责; (二)信息披露委员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专门负责机构,公司对外进行的任何信息披露均需经信息 披露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批准,信息披露委员会由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证券事务代表及 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向董事长报告工作;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由董事 长指定,原则上应由董事会秘书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公司各部室(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部、证券融资部)应配合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工作小组为信息披露委员会的直属工作机构,由公司证券融资部投资者关系处工作 人员和财务部财会二处工作人员组成,证券融资部负责人任组长,向信息披露委员会报告工 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为其所属部室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所属部室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情况进行 年度评估,并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 入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 事知悉相关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委员会通报。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 分予以披露。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监事知悉相关重大 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委员会通报。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信息披露委员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信息披露工作小组的协助下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收集、报告、审核及披露的一般程序 (一)信息披露工作小组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助下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编制和更新公司信息汇总表,列明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提交 信息披露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审核后,下发给公司各职能部室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作为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参照标准,公司所属单位再根据各职能部室 的要求收集、核实、报送基础信息; (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室(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办公室、经理部、信息中心、计划部、工程部、 生产部、技术部、营销部、燃料部、商务合同部、财务部、证券融资部、股权部、人力资源 部、多经部、监审部和大士电力办公室)以及公司所属单位均应设置信息员,收集、核实所 属部室和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部室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提交满足信息 汇总表要求的信息和相关文件; (三)公司各职能部室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对所属部室和单位信息员提交的基础信息 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以确保向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就年度业绩情况,各部室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另行签署一份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保证函和/ 或支持声明; (四)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收到信息披露汇总表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初步确定信息披露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渠道、时间和人员安排)并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助下 草拟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信息披露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并协助 董事会秘书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适用统一原则。相关信息的披露应依据本办法所述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体 系,由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小组的协助下统一办理对外公布事宜。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委员会和信 息披露工作小组成员、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信息员进行信息披露的业 务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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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委员会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投资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负责人以及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应督促所属部室和单位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确保所属部室和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小组。
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之重大事件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参照 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 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适用法律或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等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信息在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时限内,通 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所,下同)备案,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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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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