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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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V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浙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抓住耕地这个关键,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300亿斤、1500万亩和120亿斤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自2020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会议召开之后,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继续建设、继续出售和新建房屋(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各种房屋)行为。
二、按照“八不准”相关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排查、逐一审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涉及农户合理“一户一宅”的在建住房,稳妥处置。
三、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的,依法依规拆除或没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顶格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占用耕地超过10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过5亩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买卖、流转、承包耕地违法建房的,限期拆除或没收,依法依规解除买卖、流转协议,对协议双方实行“双惩处”,并收回国家有关涉农补贴。
五、巧立名目,借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名义,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六、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顶风而上违法违规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七、对新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重大典型案件,省级有关部门直接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处理结果公开通报,逾期不能消除违法状态的,暂停受理该区域用地审批事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5〕10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1510万亩,我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非农业建设与已建和在建高标准农田发生冲突情况逐步增多。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如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非农业建设规划要加强与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避免相关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冲突,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除国家和省立项线状工程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管道运输用地项目)以及变电站、污水处理、军事、监狱、殡葬项目用地因技术原因无法完全避免占用高标准农田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严禁占用高标准农田。
二、占用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建设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有提高”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补建。
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当地政府落实补建任务的,按照省规定的县、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标准承担补建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占用高标准农田是指占用已建、在建的高标准农田。
凡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已批复且已确定工程承建单位的,为在建高标准农田;凡是项目工程建设已竣工的,为已建高标准农田。
附件(1.报省以上用地预审情况说明范本;2.申请核减多划基本农田情况说明范本;3.报省以上用地报批情况说明范本),此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5月12日——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鄂政电〔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耕地保护的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做好全省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也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对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遏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挖填造湖大跃进”“耕地非农化”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生态保护,绝不乱占耕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对存在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问题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坚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切实强化协同机制,坚决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一)压实政府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有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情况要点

保护耕地我有责保障粮食安全我行动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违法占地后果等要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
保障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根据要求,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六种情形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五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六种情形一是严禁在批准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二是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三是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四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五是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六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占地后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白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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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规章
规范·资源生
态·水土矿产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
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保护基本农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指出,土地是民生之本,保护土地是一项基本国策,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珍惜
和保护每一寸土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
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
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遏止各类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当前我国人口持续增加,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
保护基本农田尤为重要,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
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从实施土地保护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的极端重要
性,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农
田目标责任制、用途管制、建设占用审批和补划、监督检查等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二、严禁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
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严禁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
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
严禁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的质量要求,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
严禁突破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擅自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
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进行严格控制。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条件,要求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加强对农业园区用地的管理,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搞现代农业或设施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或进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活动。
三、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严格执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重点审查项目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土地的实际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是否可行等内容。
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
建设用地审查中发现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过规划调整的,要对规划调整的程序、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规划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抓紧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开展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开展应用卫星遥感技术试点,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制度。
各地每年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补划情况,检查结果要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