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中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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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名词解释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的监督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性在于政治性和领导性。

广义违宪:是指违背和破坏宪法规范、原则的行为。

一切人的言行中狭义的违宪: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颁布的决议、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官员的活动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或将导致破坏宪法所保护的国家某些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或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一)违宪审查的特征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审查范围——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3、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化——对象的多样化,不同性质的违宪范围,不同国家有不同表现4、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一般是辩论方式,违宪审查时事先审查、事后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的区别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监督的对象——宪法监督的对象大于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对象的一部分;主体——宪法监督的主体包括所有政党。

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形式——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还包括舆论、批评、抗议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结论具有法律意义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有一种模式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在大多数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不仅包括对违宪的审查还包括对违法的审查三、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就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优点:使得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退休违宪审查建议书范文

退休违宪审查建议书范文

退休违宪审查建议书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利享受退休金的权利。

然而,近年来一些涉及退休违宪问题的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退休金的不合理调整、违法削减、拖欠以及不合理的退休年龄等。

为此,我们认为应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以下建议:一、退休金的不合理调整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频繁调整退休金的标准,导致退休人员的权益受损。

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严格审查。

建议相关部门对这些调整进行审查,确保退休金的调整符合法律规定。

二、违法削减退休金一些单位在削减退休金时没有依法程序,甚至擅自削减退休金。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宪法规定。

建议相关部门对这些违法削减行为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三、拖欠退休金一些单位长期拖欠退休金,导致退休人员生活困难。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建议相关部门对拖欠退休金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不合理的退休年龄一些单位规定的退休年龄过高,导致退休人员不能按时享受退休金。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也影响了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建议相关部门对不合理的退休年龄进行审查,确保公民能按时享受退休金。

五、不合理的退休金标准一些地方规定的退休金标准过低,导致退休人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

建议相关部门对不合理的退休金标准进行审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六、加强退休金管理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退休金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退休金的发放及管理符合法律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宣传教育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退休人员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避免受到侵害。

八、加强监督检查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退休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退休金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

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方式一、引言我国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为了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目的2.1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2.2 违宪审查的目的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依法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性。

三、违宪审查的主体和程序3.1 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3.2 程序违宪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审查申请:违宪审查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动发起,也可以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团体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出申请。

2.委员会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情况。

3.审查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审查后做出决定,如果认为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或者予以解释。

4.决定的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违宪决定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机关执行。

四、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效力4.1 原则违宪审查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宪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限制性原则等。

1.合宪性原则:违宪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因此所有的违宪审查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最高准绳。

2.法律优先原则:在违宪审查中,法律的效力优先于宪法,即如果一部法律违宪,该法律将被撤销或解释,而不是宪法。

3.限制性原则:违宪审查的权力是有限制的,只能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由此扩张到其他领域。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必要性及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庸赘言。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宪法在维护政治稳定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实践中无法真正得到实施。

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了空中楼阁。

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一、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就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

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指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第二,违宪审查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第三,违宪审查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四,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众多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之一。

现代立宪国家无不以建构符合本国国情、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为宪政大厦之标志性建筑。

我国1982年《宪法》及2000年《立法法》顺应该立宪主义之潮流,建构了颇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条文过于抽象、概括,又缺少与之配套的相关法,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尚未发挥作用,因此,研究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尤为重要。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规范对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1]。

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有:(一)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行使违宪审查权。

所谓特定的机关一般是指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

例外情形下某国家机关虽非宪法或法律授权其享有违宪审查权,但其所行使的违宪审查权经宪法实践的认可,获得其它国家机关的尊重,也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美国。

(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公权力行为。

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其功能和价值是控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功能决定了,一般情形下,只有公权力机关才能构成违宪主体,因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指公权力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

其中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违宪审查的最主要对象。

除此之外,宪法规范也具有对行政权、司法权的拘束力,因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

(三)违宪审查以裁决的方式作出审查结论。

审查的结果就是依据宪法要么做出合宪性确认,要么做出违宪性的裁定。

不论结论为何,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裁决内容不同,具体生效方式有异,有的国家对法律违宪的裁定导致法律彻底失去效力,而有的国家仅会导致违宪法律在具体案件中不被适用而已。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基本内容新中国建立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一些部门制定的条例、规章与现行的宪法相悖,需要通过完善审查制度予以撤销或完善;一些部门及行政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比较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采取不同的对策,如: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发挥宪法监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的优势;设立专门的司宪机构,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按内部制约的方式,形成有活力的违宪审查运行机制。

关键词: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模式、宪法、宪法监督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违宪审查制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的定义是“对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此对其是否违宪进行裁决的制度”。

概括我过学术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观点大致有三:第一,“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是国家确立的违宪审查机关,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制度”[1]。

第二,“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做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2]。

第三,“违宪审查制度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或宪法惯例,由特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做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3]。

综上述观点的合理内核并结合国内外违宪审查的实际运行情况,可以把违宪审查界定为:具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特定主体的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并对违宪行为和事项予以裁决的法律制度。

由此,违宪审查包括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它以违宪判定为基本出发点,以违宪裁决为最终归属。

作为宪法保障制度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

1787年美国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宪法,但这一宪法中并未提及“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最终是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对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的。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司法解释和宪法案之间的冲突上。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

这一制度是为了确保政府的行动与宪法保持一致,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审查法律和政策的合宪性以及判决案件中是否依宪。

首先,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审查法律和政策的合宪性来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超出其在宪法中规定的边界。

例如,在经济上,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判断政府干预市场是否合宪。

其次,最高法院还有权决定其他法院是否违宪地适用宪法。

这种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滥权或违宪行为。

最高法院还可以通过联邦案例来确保州法规的合宪性。

联邦案例是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后续的类似案例具有约束力。

这种影响力可以帮助确保全国范围内合宪的行为和政策。

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也体现在对特定个案的判决中。

最高法院可以通过依宪的判决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局案中,最高法院废除了黑人与白人学校分离的政策,这被视为对种族歧视的一项重大胜利。

同样,最高法院在罗斯诉韦德案中确立了堕胎权的基本原则,保护了妇女的权利。

但是,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最高法院过于活跃地行使其违宪审查的权力,违背了宪法的原始意图。

他们认为,违宪审查应该由国会和州立法机关来处理,而不是由一小部分法官做出决定。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过于保守,没有及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进步。

他们希望通过宪法的重新解释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

总的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机制。

通过它,最高法院可以制约政府的行为,并确保其遵守宪法的约束。

然而,对于违宪审查的界限以及最高法院的影响力是否适度的争议仍然存在。

无论如何,违宪审查制度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确保公民权利的平等和自由至关重要。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作为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下面将从违宪审查的意义、方式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的观念和原则应当贯穿于国家的一切行政行为。

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避免权力滥用、扭曲判断和歧视。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保证人民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念得到完全实现。

其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集中式审查和分散式审查。

集中式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维护宪法,它是保证宪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最高司法机构。

另一种方式是分散式审查,即其他行政法院、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权力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排除违宪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再次,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违宪审查行为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保障宪法权威性和尊严,保证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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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违宪审查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从《监督法》的实施入手,介绍了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四种违宪审查模式,简要分析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最后现实的得出自己的结论:要坚定地按照现有模式走下去。

2007年1月1日实行的《监督法》,其中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在立法法已有的立法监督规定基础上,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范畴,并由法律明确地作出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公民和任何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可以提出来。

对于受质疑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如确认违法、违宪,按照法律程序,可以撤销相应的规定,亦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自行改正。

不难看出,《监督法》的出台,再次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了明确和深化。

但是,是不是说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日益完善,且易于实践操作、有效呢?我想在这方面做一点粗浅的或者是不正确的理解。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事项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决定其是否违宪的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违反宪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

违宪审查追求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其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违宪审查的模式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首次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违宪审查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得到发展。

二战后,各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全世界人民对法西斯暴行的深刻反省,使得宪法至上观念空前高涨,违宪审查制度也随之在世界上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违宪审查的主体来看,世界上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有四种: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审查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

1、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也叫司法审查模式,是指由普通的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就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

这种模式下,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某项法律或者法规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被使用的某项法条违宪,即宣布该法条无效并拒绝适用,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能更有效地保证客观和公正。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

(2)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

(3)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体现,使宪法得到经常性贯彻和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4)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备了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

但这种模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1)合法性的质疑。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无异于篡夺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2)合理性的质疑。

首先是违宪审查有无限度,有的话,限度在哪里?其次,因为立法机关可以立法,必然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说明它也有可以解释宪法,那么司法机关出现错误怎么办?(3)可能性的质疑。

法官要准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根本不可能完全领会立宪时广泛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司法活动由法官主观任意性决定。

(4)所起作用的质疑。

法官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官在声称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却固守着社会旧的社会意识和观念,从而阻碍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是指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专门的宪法法院集中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

这种模式最大特点是设有专门的宪法法院,而宪法法院是司法机关,不仅可以进行事前审查,也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进行事后审查。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保护公民权利,又能行使抽象审查权。

(2)兼具了议会审查和普通法官审查的优点,保证了违宪审查的统一。

其缺点在于:(1)和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一样,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2)不采用审级制度,容易导致主观断案和草率断案的发生。

(3)易受政党政策影响。

3、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

这种模式优点在于:(1)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也就使得已生效的法律不存在违宪问题。

(2)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又防止了司法机关故意弄权的发生,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

缺点是:(1)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主观随意性较大。

(2)主要是抽象审查,不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

(3)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又称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

我国实行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模式。

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1)理论依据不足。

当发生冲突时,如果由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势必造成这种违宪审查机制形同虚设。

(2)审查不利。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预期效果。

(3)审查不能。

立法机关往往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处理的事情很多,没有更多的精力对具体案件进行违宪审查。

上述四种模式各有优势、各有不足。

分析其特点发现,违宪审查模式的地缘性和历史性非常强。

通过上面简单的了解和比较,我国的违宪审查在今天是怎么样一个情况呢?三、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由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工作,进行违宪审查。

2000年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工作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2007年的《监督法》又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但是,全国人大至今没有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这不能不说是非常遗憾的。

当年的孙志刚事件,北京大学的三名法学博士曾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国务院1982年制定的《收容遣送法》进行违宪审查,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或许,孙志刚事件使普通公民开始认识到,何谓法规备案审查和违宪审查制度,这就是一个进步,在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上是有利的。

但我们也看到,由于宪法在规范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宪法在此方面形同虚设。

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1、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实施违宪审查的机关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且会期较短(大约只有十天左右),而会议议题非常多,必然导致其不可能就具体的违宪审查问题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问题也非常多,同样导致其也不可能就具体的案件进行违宪审查。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会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工作,但各个专门委员会各司其职,缺乏一个有效的统一协调机构。

修订后的《审查工作程序》初步规定了两种方式,并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统筹工作。

这两种方式是:(1)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没有任何条件的情况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2)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有学者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的同时兼顾违宪审查,“自己监督自己”很不科学,这种规定本身有违司法原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解决全国人大本身违宪的问题。

更有学者提出,这种审查主体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准备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学者胡锦光主张,在全国人大之下成立专门进行违宪审查工作的宪法委员会以解决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这是换汤不换药的做法,在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体制下,宪法委员会极有可能是一个空架子衙门,还不如法制工作委员会来的实际和有效。

2、审查范围不周全。

从世界范围来看,违宪审查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行为的审查,目前,我国仅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没有规定对国家机关及政党等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即使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也主要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等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没有强调对法律的审查。

西方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是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情况进行审查,从这个意义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不是依据宪法实施的法律行为,而是依据法律实施的行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仅是违法审查。

值得鼓舞的是,《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监督法》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对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扩展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对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程序与立法法规定的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程序大致相同。

这可以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向前又进了一步。

3、审查程序不完善。

目前,《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司法解释的审查程序,而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对于法律的审查程序。

而且,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尚未开展过一次违宪审查活动。

显而易见,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难以有效的开展违宪审查工作、监督宪法的实施。

《监督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哪些属于“不适当”的情形,作出了实体性的规定,并规定对这些不适当的文件或者文件中的不适当内容,有关人大常委会可以予以撤销。

“不适当”的情形是: 1、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3、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监督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把多年来理解上有分歧、实施起来有困难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可以操作的规定。

但是具体化的操作规定仅仅是规定了“可以撤销”,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于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宪法相抵触问题,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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