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现状

合集下载

【推荐下载】我国违宪审查机制构建研究

【推荐下载】我国违宪审查机制构建研究

我国违宪审查机制构建研究【摘要】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我国违宪审查机制构建研究,欢迎阅读! 摘要违宪审查是宪政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取得了部分成就,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从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从而真正实现民主与法治,推进宪政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违宪审查机制模式基本理念 作者简介:周玥彤,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文化 宪法是文化的产物,同时它又代表着一种文化现象,作为文化的产物,宪法是多种文化因素交织而成的作品。

本文采用周叶中教授的观点,认为宪法文化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

当今社会,在众多写宪法文化的文章中,无论作者在其他方面有何分歧,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宪法文化的核心是宪政。

 宪政的基本理念主要包含了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以及保障人权等。

宪政是宪法文化的核心,因此这些基本理念也是宪法文化的核心。

由此可见,其中的违宪审查作为保障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和宪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违宪审查的含义及模式 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一种,是宪法保障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当今世界范围内,以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为标准,可将违宪审查划分为四种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多为美国、日本采用,它的优点在于以司法机关制约立法机关,从而保证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但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自由心证的司法活动难保绝对中立;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督的直接性与快捷性,缺点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欠缺公正性;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兼具了前两制度的优越,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自己的尴尬,又避免了法官的主观任意性,但实践中专门机关多为政治机关,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复合审查模式多为法国、英国采用,它的优点在于多重主体相互分工和密切配合,能够使违宪案件得到有效的审查,但多重主体也意味着权力分散、不统一。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论违宪审查——从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探究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与发展

论违宪审查——从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探究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与发展

法 院来行使 , 即最 高法院 不但有解 释和适 用宪 法的权 力 , 而且有 的机 关行使 , 一般称之 为专 门机 关审查 模式 , 称凯尔森 模式、 又 欧 依照 它所 解释 的宪法来 审查立法 、 行政和其他 国家机关 的行为 以 洲模 式 。 这种 审查模 式具体 又分 为两种 : 以法 国为代表 的宪法 即 及下级法 院 的判 决是否有效 的权力 , 以对上述机 关 的行 为或 下 委员 会模 式和 以德 国为代表 的宪法法 院模式 。 可
具有 终局 性 。
二、 国外 的违 宪审查 制度 模 式
最 后 , 用美 国模 式要具 备 以下条 件的 : 一, 要采 第 存在一 部刚
性宪法; 第二, 解释规则必须非常明确; 第三, 社会存在着司法信
违宪 审查制度 在宪法领域 内经过 了两百多 年的研究和 实践 , 赖 , 官具 有崇 高的地位和 声 誉 。只 有完 全具 备了这三 个条件 , 法
时进行 ; , 第三 如果没 有遇到 具体的诉讼 案件 , 院不 能主动对某 法 项 立法 或政府 的某个 行 为进行 审查 ,也不 能 以假设 的事 实为根
第 四, 宪审查机 关 不仅有权 对 审查客体进 行审 查, 违 而且 有 据 , 法律法 令进 行预 防性 的审查 。同时 , 院的判 决只是 对 当 对 法 权对 违宪行为 作 出进一步 处 罚。 即违 宪审 查具有排 他性 , 其结 论 事人 有法 律效力 , 而并 没有普 遍适用 性 。
美 国司法审查模 式 的理 论起源于 自然法的 思想, 发展于 制约 有 宪法 之修 改 , 法律经 宪法委 员会 认 为含有宪 法之修 改者 , 移送
式 的分权制 度 , 由宪法 的特 性和 司法机 关的特性 决定 。 法虽 国民议会 重加 讨论 。15 年 第五 共和 国的宪法 把宪法 委员会 置 还 宪 ”98

现阶段宪法监督现状及完善思考

现阶段宪法监督现状及完善思考

现阶段宪法监督现状及完善思考随着中国宪法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宪法监督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

宪法监督是对宪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合宪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确保宪法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在维护国家宪政法治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现阶段宪法监督现状和完善思考两个方面深入分析。

一、现阶段宪法监督现状我国宪法的监督分为宪法合宪性审查和宪法实施监督两个层面。

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宪法审查机关负责,后者则由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等多方面参与。

1.宪法合宪性审查宪法合宪性审查是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宪法审查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案件数量和审查范围均有所增加,尤其是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力度更加强化。

2.宪法实施监督宪法实施监督是保护宪法权威和宪法权利的关键环节。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形成了由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等多方面参与的多元化监督机制。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提请审查案件的审查权;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指导地方检察机关依法执行监督权力;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依法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公民和人民团体则通过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方式参与宪法实施监督。

二、完善思考尽管宪法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合宪性审查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

在宪法合宪性审查中,有些立法机关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致使部分法规通过审查,存在不合宪问题。

2.宪法实施监督的有效性不足。

尽管我国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已经形成,但由于监督对象庞杂、监督程序复杂,监督权力难以落实,导致部分违宪行为难以及时制止和纠正。

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实施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标尺,建立和实施违宪审查制度旨在加快国家民主法制进程、实现依法治国。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环境下,我国亟需完善符合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历程回顾一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设因特殊的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等原因起步较晚,目前还不够健全。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是从宪法监督、解释开始的,它萌芽于民主革命时期。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就曾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法令及决议之实施。

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的开始。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作出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这些规定虽然只是原则性的,但已初步勾画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构架。

1982年《宪法》大致确立了我国违宪审查的范围。

其第62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第(一)、(七)、(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确定,大大加快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创设进程。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创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颁发强制令的依据是1789年的《司法法案》第13条“最高法院有权 对公职人员发出强制执行令”,而这一规定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 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只对 “极少数案件”有一审管辖权,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只有上 诉管辖权。而《司法法案》第13条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发出 强制令不属于“极少数案件”范围之内,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巴西、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埃及、日本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一案件发生于1801年初,美国当时有两个政党— —联邦党(亚当斯为首)和反联邦党(杰弗逊为 首)。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 连任,杰弗逊当选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 前,亚当斯任命了42名亚历山大特区治安法官。 在亚当斯离任前的最后一夜,终于办完了这42名 法官的任命手续,他们被称为“子夜法官”。这 些法官中,有些人的委任状已被送达,但仍有几 位法官的委任状仓促之间未发出,马伯里就是其 中之一。而正是这些任命状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 著名的案件。
3、法理上的欠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立法 机关又是宪法监督机关,违背不得担任自己案件 法官的程序正义法理。 4、实证角度,从未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 由于缺乏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对于违宪立 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审查没有规定致使许多违 宪的法律、法规仍在被不加审查地运用,大量的 违宪行为也没有受到追究和制裁。
(五)其他宪法监督主体: 最高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庭(爱沙尼 亚); 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主体(瑞士); 国家权力领导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主体(朝鲜)。
三、违宪审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宪法监督的原则
1、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原则 即对于诸如对内对外政策、议席分配、宣战、媾 和等政治问题违宪审查机关不予审查。 一方面是司法权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三个 国家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表现。。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非直接受害人不得提起宪法诉讼,当事人必须同 争讼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有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虽然有宪法,但却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实施而建立的制度。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法规、政策、行政行为等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是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监管机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珠海市案件2019年9月,珠海市某小区因政府在不经过公开程序的情况下更改小区规划产生纠纷。

珠海市居民经过自行调查发现,政府的规划涉嫌违宪。

然而,由于当地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居民诉求长时间无人接受。

这表明,如没有监管机制,很多违宪行为可能会被“掩盖”或误判。

2.旅游文化案件2018年,某旅游文化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涉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可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旅游文化公司继续进行其活动,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

如果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就可以及时揭露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司法审判案件2016年,江苏某地法院因贪污受贿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在司法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宪行为,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医疗卫生案件2015年,某地医院因在手术室内私自发广告而受到罚款。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发现这一违法行为,保证医患交流的正常、良好进行。

5.政策制定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公民权益。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发现违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有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保障政府合法权威和公民权利。

总之,针对上述案例和问题,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非常必要。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我国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之争(一)否定论的评述1982年宪法虽然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违宪审查的制度化虽然并不是很高,主要表现在违宪审查的提请和审理程序不明确,有关违宪审查的各项制度之间的制度联系不够。

所以,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由于关于违宪审查的各项制度彼此分散和独立地存在,无法通过一个统一、有效的法律程序连接起来,所以,违宪审查的程序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很难启动,导致有些学者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学者有其自己的理论支撑。

违宪审查制度滥殇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它确立了司法机关审查制度;随后,欧洲的德国、法国又建立了有效的专门机关审查制;英国又有自己的议会审查传统,而我国现存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则和以上三种模式不甚相符,这在理论上否定了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再加上我国在现实中并未真正启动违宪审查制度,这又在实践上否定了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

仔细评析以上否定论的论点我们可以发现其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在理论上,他们根本没有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制度功能,他们只是从西方的违宪审查制的审查机构的角度来衡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显然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

无论建立什么样的违宪审查机构,只要能达到保障宪法实施的目的,就可以说存在违宪审查制,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

在实践中,翻开我国违宪审查的历史,却是没有历史的记载,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

我国没有真正启动违宪审查制和存在不存在违宪审查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也从反面说明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存在很多缺陷,很不完善。

(二)肯定论的依据我国复合审查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在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法院也建制了相应的行政庭,1994年我国又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这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现状:
1.我国违宪审查的目标: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2.我国违宪审查的对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
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3.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另外,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
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通过批
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进行违宪审查。
以下是关于对属于我国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
的详细的规定:
① 违宪审查的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司法解释。
② 启动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认为
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些主体以
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认为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必要
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
出意见。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
触的,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
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
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报秘书长
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③ 审查程序: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
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
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
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
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
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
撤销的议案,有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
基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对其认为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对
违反宪法的行为有权确认无效,对实施违反宪法行为的领导人有
权予以罢免。
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涉及规范性法
律文件是否违反宪法的事件,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依据宪
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另外,当我国的人民代表机关出现违宪行为时,只能由其自
身进行纠正,因此违宪审查的实际效用不太理想。
建议: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需要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
行违宪审查的机构、提出违宪审查请求的主体条件和原则、违宪
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的方式、违宪审查的措施、违宪审查的效
力等方面,作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
我认为,违宪审查的程序中涉及太多人,使得违宪审查的实
际操作性不强,具有局限性,对于人民代表机关出现违宪行为的
情况,可以让人民代表机关内部进行轮流监督制,避免自身审查
的不到位。还可以缩减违宪审查不必要的部门是的我国的违宪审
查体制更加简明化和效率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