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
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
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
1978年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全国一切审判工作,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这一条举国瞩目的规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那个时代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宪法的违宪审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得到实践和发展。
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提起,现代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启动违宪审查,审查行政、立法等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可以发布违宪决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迫使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它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宪法上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权力的边界问题。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判断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力运用的慎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相关主体的参与问题。
尽管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构,但在一些特定的案件或情况下,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也可能涉及违宪审查,这些机构的权利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挥。
同时,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民主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制度的优化和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为了使宪法从名义宪法成为规范宪法,建立和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是必不可少。
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含义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现状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1-0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作出基本的规定。
但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如果不能实施或不能有效的实施,那它就不可能达到控制、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效果,只会是“名义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维持宪法最高法地位并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从宪法学理论上看,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违宪审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依据宪法进行的违宪审查。
狭义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审判机关在审议宪法争议的过程中,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所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1]它是监督宪法实施,防止宪法危机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具体由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宪法做为国家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能够以宪法为基准判定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违宪的机关,必须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专门机关。
只有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才能承担保护宪法的资格和能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及其权力,如法国,但也有例外,美国的宪法并未规定违宪审查机关,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将违宪审查权自己赋予自己。
2、范围是立法和国家机关的行为。
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的行为等。
3、标准是以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即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精髓;是否违背立宪的目的;是否符合宪法条文的规定。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浅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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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这 种 模式 与我 国 的 国情 及 政 治 制 度 基 本 相 适应 , 也 存 在 不 少 的 缺 陷 与 问 题 。所 以 , 国应 建 立 一 个 事 先 由宪 法 但 我 委员 会 进 行 预 防 性 立 法 审 查 和 事后 由违 宪 审 查 庭 进 行 监 督 性 司 法 审 查 相 结 合 的 双 重 违 宪 审查 模 式 。 关 键词 : 违 宪 审查 制度 ; 法 委员 会 ; 宪 审 查 庭 ; 重 违 宪 审 查 模 式 宪 违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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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生 的 代 议 机 关 , 会 代 表 着 民 意 . 享 有 至 高 的 地 位 和 至 议 应 上 的权 力 , 律 由其 制 定 , 应 由 其 监 督 实 施 , 会 有 解 释 宪 法 也 议 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监 督 宪 法 的 权 力 。 1 9世 纪 的法 国 、 国 、 利 时 和 当代 德 比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文紫漠吉首大学法管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权威代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宪法先后修订了五次。
为了维护根本法的权威地位,违宪审查实属必要,相关问题也将随之呈现,但由于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使得违宪审查在我国的宪法实施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运用与诠释。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并结合国外在该方面较为突出的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思考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为维护我国宪法权威增添一份力量。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制度;模式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04-02作者简介:文紫漠(1996-),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非法学)专业。
一、我国宪法中违宪审查的现状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所有个人、机构和团体都应该以宪法为准,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的审查对象并未涵盖法律以及军事法规与规章。
此外,我国所采用的审查方式主要是当前国际通用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各级地方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生效需要经报人大常委会审批或备案以及对其他文件的改变和撤销权等两个方面。
在审查模式上,由于我国实际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属于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二、国外违宪审查的现状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启动特定的案件的审查来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
[1]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维护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又维护了司法的独立性,但其适用过程中对于违宪的判断主要基于几位法官的评判。
浅论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
和规范性 。而且 , 现行 宪法 第 7 0条 和第 7 条还规定 j全 国 1 , 人大各专 门委员 会和特定问题 的调查委员会 , 协助全 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 宪法实施 的职能 。另外 , 行政机关和地 方权力机关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主体。 4 立逐级 审查 的违 宪审查体系 。现行宪法规定 : 1全 . 建 () 国人 大有权 改变 或者撤 销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不适 当的决 定 ; ( ) 国人大 常委会有权 撤销 国务院制定 的同宪法 、 2全 法律 相 抵 触的行政 法规 、 决定和命 令 , 权撤 销省 、 有 自治 区 、 直辖 市
以上地 方各级人 大常委 会有权撤 销本级人 民政府 的不适当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 销 下 一 级 人 大 的 不适 当 的 决 议 ;6 县 级 以 撤 ()
上地方各 级人 民政 府有权 改变或者 撤销所 属各部 门和下级
人 民 政 府 的 不适 当 的决 定 。
此 外 , 国 现行 宪 法 还 规 定 , 、 辖 市的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中 省 直
摘
要: 宪法是 国家的根 本法, 制定符合 国情的 宪法 固然重要 , 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 宪法的有效 实施 , 宪法发 使
挥 最大效能。所 以建 立和 完善违 宪审查制度就成为 国家宪政 建设 中至关重要 的组成部分 。
关键词 : 宪审查 ; 国; 违 中 制度 中 图分 类 号 : 9 D2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2 1 )7 0 9 — 3 17 — 9 X(0 0 0 — 1 9 0
法第 16 1 条规定 , 自 区 的 自治条例 和单 行条例 须报全 国 “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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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一、序言
当前,现代宪政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我们国家的宪政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不够发达且问题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违宪审查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他的诸多原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倒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因此,我们应当从当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更是宪政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违宪审查的历史演变
从宪法制定到实施的历史经验来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理所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规范得以真正实现。
正是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如此紧密的关系才使我们可以通过某国家的宪法史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史,这两种历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叠的。
但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却没有严格遵循这个规律而是呈现出一个奇特的现象:即立宪目的并不在于行宪。
以制定宪法的统治政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旧中国的立宪运动大致分为清末时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南京国民党时期。
首先是清末时期,这个时期的立宪活动有《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十九信条》。
前者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君上大权以及臣民权利义
务;后者同前者相比对皇权则进行了更多的限制,确立了更加接近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式。
接着是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此宪法并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与宪法有关的的有三个,其中《天坛宪法草案》有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但《中华民国约法》没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在南京国民党时期,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三部宪法。
这三部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都有规定,但我认为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最为详尽。
接下来就是新中国成立后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过四部宪法,其中1975年宪法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规定,而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则对违宪审查制度有一些规定。
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争
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说,针对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理论界尚且存在争论。
理论界主要有两种声音,一种“否定论”,一种“肯定论”。
其中有的学者持“否定论”,认为我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而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是要有专门的机构,但是我国至今都没有建立这种机构。
另外只有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时,才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满足宪法的最高性和宪法的可适用性两个条件。
然而我国宪法不具有可适用性。
另外我国在法律适用中并没有启动违宪审查制度,使违宪审查制度等同虚设,这从另一个方
面也说明了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
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虽然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一定的缺陷,宪法的适用性也不够强,但这依然不能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有学者认为我国是司法审查模式,也有的学者认为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虽然我国没有直接明文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也没有说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何种审查模式都说明我国是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
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违宪审查的模式选择。
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人认为是司法审查模式,有人认为是立法审查模式,但从实际情况来说,我国有必要明确违宪审查的模式。
因为我国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我国在选择违宪审查的模式时,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比如德国。
因为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将宪法的监督职权再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话未免有惹人非议之嫌,从根本上来说也不利于有效的监督宪法的实施。
另外,从实践上来讲,有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的话,能够有效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出现。
(二)我国违宪审查程序的设计。
在确定了违宪审查的模式后,接下来就是要建立违宪审查程序,我国现在的违宪审查程序是根据立法程序而来的,而对于违宪审查的具体规定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完全无操作性可言。
我们在程序设计上,应着重考虑到,一旦社会上发生违宪审查案件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我认为就目前中国来说,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经验,比如说美国,公民以个人身份提起违
宪审查制的诉讼。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仍存在有不少的问题,下面从几个方面简单的说。
一方面是我国的违宪审查主体不够明确。
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中规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享有改变和撤销权。
但是事实上却是我国的其他机关并没有宪法的解释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起相应的审查建议,没有违宪审查权。
另一方面是违宪审查的范围过小,审查的对象不全面。
对于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中哪些是违反宪法的,宪法在审查的时候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对象应该是规范性文件和行为,但是在实际中审查的对象仅仅只有规范性文件而没有所谓的行为,更没有明确指出违宪之后应当由谁来处理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因为没有专门的机关来执行违宪审查制度,且公民投诉无门,导致违宪审查制度形同虚设,束之高阁。
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够完善。
违宪审查从道理上来说应当属于司法活动,即便退一步讲,违宪审查程序就算不属于一种常规的司法程序,也应当算是一种特殊的准司法程序。
但是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在现实中却适用了立法程序。
从向全国人大委员会提出议案就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
这些议案其实就是违宪审查的“建议”。
另外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也没有抗辩的双方主体,没有举行听证会,对社会公众不公开,自然而然透明度不高。
五、我国违宪审查的完善与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违宪审查实施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这很大原因是
因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
正是因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存在有诸多的问题,因此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应当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国体的违宪审查模式。
在众多的违宪审查模式中,普通法院模式并不适合我国,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机关进行违宪审查,不仅能更为有效的进行违宪审查,且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另外要对我国的违宪审查主体的地位和职能进行明确,加强宪法的宣传与监督,维护宪法根本大法,深入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违宪审查制度落实到实处。
其次,还应当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明确违宪审查的对象,例如将法律、军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纳入其中,极大的发挥违宪审查的功效。
最后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等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完善公民以个人身份提起违宪审查之诉,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从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公民和法人也作为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
另外为防止公民和法人滥用权利,应当规定只有和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和法人才能提起违宪审查之诉,将违宪审查制度落实到实处,使其不再束之高阁,形同虚设。
加强对宪法的监督也是不可忽视的,以此提高我国违宪审查的适用率。
六、结语
本文笔者浅谈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以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几个方面讲述了违宪审查的完善和发展,虽然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发展与实施都相对
缓慢,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极多的问题,但是对此我们也不能气馁,正是因为问题比较多,发展的空间才会更大,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一点一滴的积累经验与一步步脚踏实地的推进与完善,我们坚信一定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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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丽娟.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南方论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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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