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背景案例(一)孙志刚案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案首报于2003年4月25日的《南方都市报》,事件披露之后迅速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网络上更是一片渲染大哗。
强大压力之下,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18名涉案者被全部抓获归案;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超过100年。
(二)案例评析法律有善恶之分。
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歪曲、剥夺,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这样不公正、违反社会普遍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孙志刚案件的发生,公民竟以生命为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
这不能不说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挫折。
因此,面对恶法,我们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公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否则“恶法”的存在会从根本上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最终摧毁法治的大厦。
孙志刚案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这一胜利可以被看作是启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先河。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
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
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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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 国违 宪审查的制 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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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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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涉及一 国的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个领域, 是执法和司法的基础和根
重 , 影 响我 国宪 法 实施Biblioteka 的 一个 重 要 原 因 。 是
制度。这一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 , 其缺 陷主要 表现在 , 宪法条款的全部 含义通常是由法 官来确 定的, 使宪法 内容充满法官 的主观 随意性。 正 如美国一个前首席法官所言:我们 受治于宪法, “ 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 官奉为宪法的法律 。 由此可见, ”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 因法官的主观随意
( ) 三 宪法法院或 宪法委 员会审查制度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度即设立专 门的宪法法 院或宪 法
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 具体可分为以德 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 和 以法 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两种。 与普通法 院不 同, 宪法法 院 或宪法委员会不审理普通的民、 刑事诉讼案件, 而是 以解 决宪法争议
据。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一项根本宪法制度 , 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为选择适合 我 国 国情的 违 宪审查 制度提 出 了相 关建议 。 关键 词 宪 法监督 违 宪审 查 宪法法 院
中 图分 类号 : 900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90-2 -2 10 -5 220 )50 70
( ) 二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即违宪审查权 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行 使, 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过程 中, 就作为该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为了使宪法从名义宪法成为规范宪法,建立和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是必不可少。
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含义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现状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1-0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作出基本的规定。
但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如果不能实施或不能有效的实施,那它就不可能达到控制、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效果,只会是“名义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维持宪法最高法地位并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从宪法学理论上看,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违宪审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依据宪法进行的违宪审查。
狭义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审判机关在审议宪法争议的过程中,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所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1]它是监督宪法实施,防止宪法危机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具体由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宪法做为国家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能够以宪法为基准判定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违宪的机关,必须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专门机关。
只有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才能承担保护宪法的资格和能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及其权力,如法国,但也有例外,美国的宪法并未规定违宪审查机关,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将违宪审查权自己赋予自己。
2、范围是立法和国家机关的行为。
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的行为等。
3、标准是以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即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精髓;是否违背立宪的目的;是否符合宪法条文的规定。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模式的构建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规定 了全 国人大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 监督权 , 却没有 明确规定其违宪审查机构的地位 。况且 , 国人大及 全 常委会 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效果也不理想 。全 国人大法工委和 国务院 “
法 制 局 在 草 拟 《 政 处 罚法 》的 过 程 中 进 行 过 特 别 调 查 , 果 令 人 深 现 。既然立法 权属 于议会 , 行 结 议会在 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 可 思 。对 北京 、 津 、 海 、 东 、 I 辽 宁 、 天 上 广 四Jl 、 宁夏 七 个 省 、 、 市 自治 区颁
立法机关审查制 , 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行使违 宪审查 权力 , 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 议会至上 ” 国 和“ 家一切权力 属于人 民” 原则 。按照这种理论 , 议会 由人 民选举 的代表 组成 , 代表人民行使 国家主权 , 中立法权是主权的一个最重要 的表 其 以制定规范适用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 那么议会即立法机关就应 当 有监 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权力,违宪审查就必然属于议会的职权 范 围。 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也有一些奉行议会至 上原则的资本主义 国家。 从理论上讲 , 立法机关审查制有利于人 民意 志的统一贯彻 , 有利于集思广益 , 保障违宪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也 有利 于保障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 在宪政实践 中, 这种体制有 弊端 , 其不足主要表现在 : 1立法机关事务繁多 , () 精力有限, 不利于违 宪审查 的专门化进 行, 导致审查不力或无人问津 ;2 立法机关审查 的 () 结果 常常不 具有司法强制力, 因而效力有限。
值 。宪法 的生命在 于运用 , 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漏, 使宪法作用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范文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篇一一、引言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机制,它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宪审查的基准,分析其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以期为我国的宪法实施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及意义违宪审查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对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不符合宪法的部分进行纠正或撤销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违宪审查的基准理论违宪审查的基准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至上原则。
这是违宪审查的首要基准,即所有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保护人权原则。
违宪审查应着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侵犯人权。
3. 合法性原则。
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立、职权、程序等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确保其审查活动的合法性。
4. 明确性原则。
宪法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以便于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判断。
四、违宪审查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违宪审查的基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确保其与宪法保持一致。
2. 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政府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3. 司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司法机关的裁判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背宪法精神和原则。
五、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完善建议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违宪审查的案例。
为了更好地保障宪法实施,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建议如下:1. 建立健全违宪审查机构。
明确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职权和程序,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2.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让更多人了解违宪审查的意义和作用。
3. 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必要性及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庸赘言。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宪法在维护政治稳定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实践中无法真正得到实施。
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了空中楼阁。
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一、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就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
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指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第二,违宪审查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第三,违宪审查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四,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