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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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 国违 宪审查的制 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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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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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涉及一 国的政治、 经济、 文化等各个领域, 是执法和司法的基础和根
重 , 影 响我 国宪 法 实施Biblioteka 的 一个 重 要 原 因 。 是
制度。这一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 , 其缺 陷主要 表现在 , 宪法条款的全部 含义通常是由法 官来确 定的, 使宪法 内容充满法官 的主观 随意性。 正 如美国一个前首席法官所言:我们 受治于宪法, “ 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 官奉为宪法的法律 。 由此可见, ”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 因法官的主观随意
( ) 三 宪法法院或 宪法委 员会审查制度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度即设立专 门的宪法法 院或宪 法
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 具体可分为以德 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 和 以法 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两种。 与普通法 院不 同, 宪法法 院 或宪法委员会不审理普通的民、 刑事诉讼案件, 而是 以解 决宪法争议
据。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一项根本宪法制度 , 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为选择适合 我 国 国情的 违 宪审查 制度提 出 了相 关建议 。 关键 词 宪 法监督 违 宪审 查 宪法法 院
中 图分 类号 : 900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90-2 -2 10 -5 220 )50 70
( ) 二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 普通法院审查制度即违宪审查权 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行 使, 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过程 中, 就作为该
完善违宪审查的中国模式——建立违宪复合审查制度

随着 我 国社 会经 济 的快速 发 展 ,国 际地 位 的显 著提 升 , 政治 民主化进程 的深入, 国民对 正义的维护和权 益的保障意识 不断提高 ,现 实生活中越来越 多的 问题需要通过权 威 、及 时、 有效的违宪审 查制度 加 以解决 。同时,我们正面 临着 宪法大发 展,宪政大展 的 良好机 遇 。因此 ,我 们有必要从完善 违宪审查 制度入手 ,使宪法维护人民根本权益的作用更加彰显 。 在考虑如何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时候,必须要从我国的国 情出发,从现行的政治制度 出发,特别要从现行宪法和法律所确立 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原则和基本框架出发 。既要保证全国人大对宪法 审查的绝对权威,又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 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违宪 问题 保证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得到落实,规定的人民的基本 权利切实予以实现 ,使宪法在发挥政治纲领作用的基础上,最大限 度的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 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 依笔 者之见 ,要 在现 有 政治 体制 的框 架 内实 现上述 之 目 标 ,要充 分考 虑 不 同违 宪 审查制 度产 生 的政 治背 景和历 史 背 景 ,不能全盘 照搬 国外现行 的三 种模式 ,唯有在 充分考虑我 国 国情 的基础上 ,汲取 国外违宪 审查制度 的先进经 验,创造 出有 中国特色 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确保宪法更加有效的实施。 照搬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之不 能 美 、英 、法 等西方 国家 的违宪审查制度 是建 立在 “ 三权 分 立”的权力分配模式的基础上 的,尽管他们对 “ 三权分立 ”的理 解存在差异,但是对权力 的分立这一点上还是有很 多共 同点的。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选择的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三 权 分立 ”学 说在 我 国既没 有历 史渊 源 也没有 现 实土壤 ,因此 说,我们不能照搬西方违宪审查制度 。 ( 一)照搬德法式专 门机关模式之不能 萧蔚云教授认为 : “ 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一个宪法
违宪审查教案

违宪审查教案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教案宪法学第七章违宪审查[教学目的与要求 ]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明确违宪审查的概念和模式,重点掌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教学要求:要求教师深刻把握各种违宪审查模式的特点,能够对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进行深入分析。
要求学生课前预习教材,课堂认真听讲,课后阅读参考文献加深理解。
[教学重点和难点 ] 教学重点:违宪审查模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教学难点:违宪审查模式 [教学时数 ] 4 学时 [教学方法 ] 讲授法 [参考文献]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 年第 2 版,第 412-425 页。
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9 版。
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9 版。
[教材处理 ] 本章内容教材论述较为详细,在教学中需要对教材作出取舍,突出重点,使学生能深刻理解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
[教学对象分析 ] 本章内容较为抽象晦涩,对于刚入学的新生来讲,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
在教学时要多提问、多启发、多引导,以逐步培养学生的宪法思维能力。
[板书设计 ] 第一节违宪审查概述一、违宪二、违宪审查第二节现代违宪审查体制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二、司法审查制三、宪法法院审查制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第三节我国的违宪审查制一、我国违宪审查体制沿革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 [教学方案设计 ] 案例导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5 分钟) 1800 年 11 月,自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以来一直处于执政地位的联邦党,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败。
于是,按规定将于 1801 年 3 月 3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教案有利于本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选举中的败局。
宪法学日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总统和国务卿马歇尔,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同年 12 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健康上的理由提出辞呈,亚当斯便断然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歇尔填补该职。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实施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该制度处于严重缺位状态。
文章认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是历史渊源与宪政实践、宪政权力配置机制、可操作性规范、法律适用与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的司法保障机制这五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导致的结果。
[关键词]:宪法;宪政;违宪审查制度宪政,作为一种“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1]这就意味着宪法不仅是神圣的法典,而且是最具权威的国家最高法,从某种程度上说,“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2]其关键在于宪法全面而有效的实施。
为了监督和保障宪法全面而有效的实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从而推动整个宪政更好的发展,这已成为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基石。
为了保证宪法的至上权威及形成统一的民主秩序,各国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特定的政治理念与政治体制,建立了相应的违宪审查体制。
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该制度尚处于缺位状态。
笔者以为是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因素导致的结果。
一、宪政权力配置机制的弊端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宪政权力配置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分权制衡”型和“议行合一”型。
[3]主要西方国家采取的是“分权制衡”型,其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
为了保障宪法能有效的实施,维护宪法的至高无上性,必须对立法机关的立法、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指行政行为)予以合宪、合法性审查,才能充分保证其受制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指出:“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固然会造成独裁专制,集中在大多数人手里,也会产生欺压少数人的民主专政,阻止权力集中的最好办法就是权力分立,互相制衡”。
“中国自1978年以来,曾多次发起对三权分立的批判”,[4]认为在“议行合一”型的体制下,设立任何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机构从根本上违背了现行宪法,特别是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
因此,我国采用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体制。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法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很难树立法律的权威。
随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的提高,违宪审查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关键词:违宪审查;立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3—01一、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一)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立法机关审查制创始于英国。
凡是承认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多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议会)行使违宪审权。
如英国、荷兰、新西兰等国家就是采用这种模式。
据了解,在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对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但同时宪法也是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适用的。
英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由议会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律于其它民事、刑事等法律一样,都是可以由法院来具体适用的。
(二)专门机构负责违宪审查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欧洲模式,它是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它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
目前世界上设置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有37个。
宪法法院不同于普通法院,他们不审理普通民、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
尽管各国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略有差别,但“违宪审查权”却是各国宪法法院的共同的主要职权。
违宪审查的专门化已成为当代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宣布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宪法做出解释,并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而拒绝适用。
后人把普通法院型的违宪审查称为美国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查是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中附带进行的。
事实证明,设计一个国家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首先在考察该国政治体制、宪法制度和法律文化源流关系的基础上,确立宪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并根据理性建构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国的政治制度、宪法整体框架和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宪法审查制度和宪法审查机制。
试探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中国的模式构建

试探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中国的模式构建摘要:宪法作为根本法,当下位法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或者法律规制出现空白,就应当允许其发挥功能和作用。
如何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实行违宪审查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笔者从现实情况出发,借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制度进行构架,既保障人大的地位,同时又使违宪审查发挥它的作用。
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机关;人大制度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49-02宪法存在的意义并不仅仅是象征性,赋予人民的权利再多而没有宪法作为保障的话,一切都是空谈。
只有宪法走出圣殿,步入诉讼领域,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1]。
问题在于我们应该用何种方式把违宪审查制度纳入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内。
一、当今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及其简要评述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学者之间未达成共识,但多认为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于立法及特定组织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2]。
它是适格的主体针对包括立法和特定组织行为在内的目的在于确认其是否合宪并以裁决的方式作出的审查结论。
根据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器以及所适用原则的不同,可以把当今世界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立法机关审查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以英国最为典型。
由于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虽然英国的司法官员由英王任命,但实际上立法权间接决定了司法权。
最终的结果就是司法听命于立法机关,导致除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对议会的立法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有的学者结合英国的审查模式,认为我国直接适用立法机关审查不仅可以保障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也使得审查制度融入我国的实践。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人大自身对立法进行审查,就相当于自己审查。
自己监督自己的理论矛盾和监督不力的实践困境无论是在英国还是缺乏宪法审查机制的国家都实际存在。
倘若由于权力划分不明、监督乏力,使得权力过分集中,体制僵化,这样就有可能削弱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和活力[3]。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有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虽然有宪法,但却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实施而建立的制度。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法规、政策、行政行为等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是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监管机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珠海市案件2019年9月,珠海市某小区因政府在不经过公开程序的情况下更改小区规划产生纠纷。
珠海市居民经过自行调查发现,政府的规划涉嫌违宪。
然而,由于当地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居民诉求长时间无人接受。
这表明,如没有监管机制,很多违宪行为可能会被“掩盖”或误判。
2.旅游文化案件2018年,某旅游文化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涉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可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旅游文化公司继续进行其活动,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
如果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就可以及时揭露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司法审判案件2016年,江苏某地法院因贪污受贿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在司法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宪行为,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医疗卫生案件2015年,某地医院因在手术室内私自发广告而受到罚款。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发现这一违法行为,保证医患交流的正常、良好进行。
5.政策制定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公民权益。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发现违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有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保障政府合法权威和公民权利。
总之,针对上述案例和问题,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非常必要。
(完整word版)从孙志刚案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孙志刚案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很久以前就已经对“孙志刚事件”略有所闻,今天特地上网查看了“孙志刚事件”的详细始末,读后让我感觉触目惊心。
不知是自身为法律人的关系还是自身性格比较容不下不公之事,面对孙志刚一案,顿时对中国的法制多少感到了无奈和愤慨。
孙志刚在收容中被打死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孙志刚事件被报道出来才是一个偶然事件。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人们讨论中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恶法:反市场、反城市化、对农民的歧视、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对公民自由权的侵犯、滥用暴力和疯狂敛财、权力的异化。
作为共识,学者普遍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基本内容和目的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与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类似的法规,应该通过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彻底杜绝。
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如能按宪法、法律提供的制度化管道,对有关行政法规作出是否合宪合法的裁判后再予废止,当更有制度意义。
从孙志刚案中可以看出两大法制漏洞:一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缺乏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查,也没有设定宪法争讼裁决程序,即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即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学者们认为,只有从宪法的高度去审视孙志刚案,才是一种理性的和建设性的态度,也才能对我国人权保障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产生实际意义。
从孙志刚案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针对现行的审查体系我们发现,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是主要原因。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违宪及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从宪法的这些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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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吉首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孟 复 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邢 坤[摘 要]违宪审查制度是任何一个宪政体制的国家都必不可少的.它将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
近代各国采取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以及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从客观上说实际上尚未建立起来.针对现实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实行在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的方式较为合理,但其中也涉及有关机关的权限,监督甚至立法机关的权限等问题。
[关键词]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分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1]违宪审查的特征从其主体上看,违宪审查之主体是国家机关,且须为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这就要求违宪审查的主体须有授权,也就同样意味着它应当有相应的权限的限制;从其审查范围上讲,并非对一切行为均可实施,而是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关系重大的行为才可实施。
“至于其它的一些个人的违宪行为,则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2]从其程序上讲,违宪审查的程序具有多样性和严格性,多样性是由于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和审查模式的不同性而决定的,严格性则是因为违宪审查所涉及问题的根本性和重要性而决定的。
关于违宪审查的概念还有两点应加以说明。
其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在宪政体制下用审查的方式维护宪政国家的运行和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这对宪政国家的依法行政有了最基本的要求,首要的依法,是依宪法,进而才能完成宪政国家的各项任务;其二应对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区分。
就其主体上讲,司法审查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主体则是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要比司法审查主体的范围宽泛,而其审查的对象也是有所区别,比如在某些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就不仅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有对违法的审查。
二、对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分析当今各国实行的违宪审查模式,根据违宪审查主体的不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其一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其二,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即司法审查模式,其三,由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具体又可分作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现对以上三种模式加以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其理论渊源是英国的议会制原则和前苏联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3]在英国,由议会统揽一切权力,甚至于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它行使审查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议会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监督,二是法律明确规定议会制定的法律享有豁免权,不必进行违宪审查。
在前苏联,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为违宪审查机关,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最高权力机关而且行使立法权,并且负责法律的实行,因而在此种体制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也即立法机关来代行违宪审查权。
(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所谓司法审查模式,是指违宪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来行使,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卢梭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的“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4]的思想。
它的典型代表是美国。
在这种模式下,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一部分,故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三)专门机构审查的模式将违宪审查权赋予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行使,一般称之为专门机构审查模式。
最早实行于奥地利,奥地利的宪法法院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主要由其实施违宪审查行为,同时,以法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家则实行由宪法委员会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方式,其目的在于遏止司法机构的滥用权力。
(四)不同的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这三种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拥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因而能够存在并不停的发展。
但同时,各自也有不可避免的缺憾,以下将仅就其不足进行浅析:立法机关审查模式相当于自己审查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这将导致立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则会使违宪审查流于形式,而没有实质的效用;赋予立法机关太多的权力将导致权力的滥用,是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的。
由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在实践中虽操作容易,但一般国家(美国除外)的普通法院不具有足够的政治权威,从而使违宪审查的范围和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故而其权威性也相应减弱,不符合宪政国家的基本要求;专门机构负责违宪审查,具有相对先进性,但它会与国家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产生冲突,这样可能造成立法机关权威性下降,而由其所定立的宪法的权威性也会下降,这是其不合理的地方。
不同的违宪审查模式各有利弊,在选择时最应注意的只要与本国国情相适应,在借鉴中实现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统一,才是最为适当的方式。
以英国为例,英国是采用立法机关审查制的国家,在英国议会决定内阁政府的组成,内阁只是议会的办事机构。
议会行使立法权,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法律。
英国法院的组成和职能直接由议会决定,法院对议会负责,因此,法院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只能通过议会自己来修正或废止。
此种违宪审查模式,在历史上曾被意大利、德意志等诸多国家来效仿,但由于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殊性是该国资产阶级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结果,所以它国的效仿都是不成功的。
因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的权利。
三、我国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客观上讲,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与之相关的法律仅体现在《宪法》62、67条,及2000年颁布的《立宪法》第88、90、91条中的一些条文上的规定上,因其条文过于抽象,范围过于宽泛,故而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对在违宪审查中必不可少的违宪审查的主体、违宪审查的对象、实施违宪审查的程序等内容并未有适当的说明,所以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存在有相当多的缺陷,以下将给予一些分析:在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中,虽然有对违宪立法的审查撤销,但存在有一定的不足。
一是,审查范围过窄,只规定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而没有规定对其它违宪行为的审查。
[5]比如对于一些地方行政法规的违宪性就没有相应的规定。
其二,有很多地方的规定并不明确,比如会出现“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对于“不适当”并无一个标准,再如对于全国人大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违宪审查的实际操作造—53—成了很大的困难。
除此之外,在我国一些尚未有的关于违宪审查的规定中,对违宪审查的主体,违宪制裁机构,也并没有合理明确地说明。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政治性很浓,其政治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当前违宪审查机关的组成人员往往采用任命制,使其有相当的“政治背景”而无“法律背景”,[6]故而其组成人员具有兼职性,也从而使得这样一个法律行为充满了政治的色彩。
其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专业性、技术性不够,违宪审查是需要有一群具有相当法律素养的“法律共同体”来进行的,有很严格的技术上、程序上的要求,但在我国,却往往由一些并不具备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参与。
其三,违宪审查的独立性不强,没有一个高效的操作程序,因为没有明确的违宪审查机制,也就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缺乏独立性,没有合理程序,缺乏效率。
从总体上看,自我国第一部宪法出台以来,事实上尚未出现过真正的违宪审查,但这并不代表我国没有违宪的情况,恰恰相反,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与宪法精神不协调的事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依宪法精神,下位法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也即任何法律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当行政法规和法律相冲突时,应随时调整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地方的行政规章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违背时,地方的行政规章也应及时撤消或修改。
在我国当前的现实中,却有着二者相抵触但却没有应用违宪审查的方式来解决的情况。
比如,我国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当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应着力保护行人的利益,其目的在于体现宪法精神“人权优先”,同时也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有力保护,但是一些地方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纷纷出台了类似“撞死也白撞”的规定,这显然是与法之精神相违背。
虽然,在有关媒体和法学家的呼吁下,这种情况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它的解决方式并不是经由违宪审查的方式。
2.很多地方打着改革的旗号,事实上实行与法之精神相违背的事比如有关我国户籍的相关规定,从历史上的发展趋势上讲,取消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在当前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条件尚不成熟时,农村、城市的二元结构,是不利于我国的现状和我国的发展的。
人的确有迁徙的自由,但也应与时代相适应。
这关系到法学上的一个理念,人的权利应与政治、经济、文化相适应,权利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若没有限度,也便是“滥用权力”。
现在存在的合乎法律规定的制度,若硬要改革突破也是违宪的。
当前,我国尚不具备成熟的政治、经济条件,此时若贸然将城市农村一体化,一味谋求权利平等,也是与法之精神相背的。
3.当前一些媒体的一些过分夸张地报道,失实失真,却使得一些单位为了自己的形象,将一些久拖未决的事件用所谓“捷径”迅速解决是与法的精神相违背的。
在愈加开放发展的今天,媒体越来越多的侵入人们的生活,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媒体,依赖媒体,相信媒体,但是,媒体有时的报道不负责任,常有失实的情况发生,这使得看似“捷径”的解决办法事实上与法的精神不相符合。
从总体上讲,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们还是要维持一个大的“规矩”的,要维持法的权威性。
类似的例子还有民工子弟入学的问题,接受平等的教育,使民工子弟拥有良好的学习氛围,本来无可厚非。
但在当前尚未有成熟条件时,硬要学校大面积接受民工的子弟,导致学习环境教学质量变差,这就与原本的目的背道而驰,也与原本适合现状的法律规定相违背,这也是违宪。
这样的事件还有许多,而我国违宪审查体制上的问题的解决也刻不容缓,为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持我们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我国的健康发展,违宪审查各项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四、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的几点设想(一)违宪审查的主体关于违宪审查主体的设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则需要独立性、专业性。
二则不得干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故而,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我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一个专门的机关进行违宪审查较为合理,其中应注意的是,二者需要有一个隶属关系,也即违宪审查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
这样的优越性表现在:1.满足专业性的要求。
此专门结构将由具备相当法学背景的人组成,他们具有法学敏感性,更容易发现现实中存在的违宪问题,也更有利于合理的解决问题。
对于法律的合理性,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方面也更为有力。
2.不与当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相悖,不会发生冲突矛盾,人大的权威地位不容置疑,但若由人大本身担任违宪审查主体,则形成自己审查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局势,是违宪审查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