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论违宪审查——从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探究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与发展

法 院来行使 , 即最 高法院 不但有解 释和适 用宪 法的权 力 , 而且有 的机 关行使 , 一般称之 为专 门机 关审查 模式 , 称凯尔森 模式、 又 欧 依照 它所 解释 的宪法来 审查立法 、 行政和其他 国家机关 的行为 以 洲模 式 。 这种 审查模 式具体 又分 为两种 : 以法 国为代表 的宪法 即 及下级法 院 的判 决是否有效 的权力 , 以对上述机 关 的行 为或 下 委员 会模 式和 以德 国为代表 的宪法法 院模式 。 可
具有 终局 性 。
二、 国外 的违 宪审查 制度 模 式
最 后 , 用美 国模 式要具 备 以下条 件的 : 一, 要采 第 存在一 部刚
性宪法; 第二, 解释规则必须非常明确; 第三, 社会存在着司法信
违宪 审查制度 在宪法领域 内经过 了两百多 年的研究和 实践 , 赖 , 官具 有崇 高的地位和 声 誉 。只 有完 全具 备了这三 个条件 , 法
时进行 ; , 第三 如果没 有遇到 具体的诉讼 案件 , 院不 能主动对某 法 项 立法 或政府 的某个 行 为进行 审查 ,也不 能 以假设 的事 实为根
第 四, 宪审查机 关 不仅有权 对 审查客体进 行审 查, 违 而且 有 据 , 法律法 令进 行预 防性 的审查 。同时 , 院的判 决只是 对 当 对 法 权对 违宪行为 作 出进一步 处 罚。 即违 宪审 查具有排 他性 , 其结 论 事人 有法 律效力 , 而并 没有普 遍适用 性 。
美 国司法审查模 式 的理 论起源于 自然法的 思想, 发展于 制约 有 宪法 之修 改 , 法律经 宪法委 员会 认 为含有宪 法之修 改者 , 移送
式 的分权制 度 , 由宪法 的特 性和 司法机 关的特性 决定 。 法虽 国民议会 重加 讨论 。15 年 第五 共和 国的宪法 把宪法 委员会 置 还 宪 ”98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背景案例(一)孙志刚案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案首报于2003年4月25日的《南方都市报》,事件披露之后迅速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网络上更是一片渲染大哗。
强大压力之下,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18名涉案者被全部抓获归案;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超过100年。
(二)案例评析法律有善恶之分。
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歪曲、剥夺,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这样不公正、违反社会普遍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孙志刚案件的发生,公民竟以生命为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
这不能不说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挫折。
因此,面对恶法,我们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公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否则“恶法”的存在会从根本上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最终摧毁法治的大厦。
孙志刚案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这一胜利可以被看作是启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先河。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视和完善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n uty dr ui s T a eId s ns r
21 第 8 0 0年 期
论我 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视和完善
陶 庭 谱 周 爱 军
(. 川 大 学 , 川 成 都 6 0 0 ; . 西 财 经 大 学 , 西 南 昌 3 0 0 ) 1四 四 1002 江 江 3 0 0
理 论 价 值 , 且 具 有 非 凡 的现 实 意 义 。 而
我 国 正 在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国 《 法 》《 法 我 宪 、立
2 我 国违 宪 审查 制度存 在 的 问题
2 1 违 宪 审 查 的 对 象 问题 .
1 我 国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的 现 状
由 常 委 会 工 作 机 构 研 究 办 理 。我 国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的 问 题 在 法 》 违 宪 、 法 的 情 况 都 做 了 规 定 , 现 实 中仍 然 有 许 多 于 : 是 还 不 完 善 , 对 违 但 一 比如 没 有 规 定 审 查 的 期 限 和 审 查 后 可 能 违 宪 的 法 规 存 在 。 在 人 权 和 民 生 越 来 越 来 得 到 关 注 的 今 产 生 的法 律 责 任 , 是 在 实 践 中 , 来 非 常 重 要 的 事 后 审 查 二 本 天 , 何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的违 宪 审 查 制 度 , 仅 具 有 重 大 的 权 未 被 真 正 行 使 过 。 如 不
摘
要 : 宪 审查 制 度 是 随 着 宪 法 的发 展 而 产 生 的一 种 法 律 监 督 制 度 , 我 国 违 完 审 查 制 度 的 实 施 存 在 一 系列 的 制 度 违 在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
1978年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全国一切审判工作,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这一条举国瞩目的规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那个时代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宪法的违宪审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得到实践和发展。
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提起,现代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启动违宪审查,审查行政、立法等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可以发布违宪决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迫使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它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宪法上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权力的边界问题。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判断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力运用的慎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相关主体的参与问题。
尽管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构,但在一些特定的案件或情况下,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也可能涉及违宪审查,这些机构的权利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挥。
同时,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民主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制度的优化和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
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
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文紫漠吉首大学法管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权威代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宪法先后修订了五次。
为了维护根本法的权威地位,违宪审查实属必要,相关问题也将随之呈现,但由于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使得违宪审查在我国的宪法实施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运用与诠释。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并结合国外在该方面较为突出的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思考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为维护我国宪法权威增添一份力量。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制度;模式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04-02作者简介:文紫漠(1996-),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非法学)专业。
一、我国宪法中违宪审查的现状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所有个人、机构和团体都应该以宪法为准,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的审查对象并未涵盖法律以及军事法规与规章。
此外,我国所采用的审查方式主要是当前国际通用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各级地方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生效需要经报人大常委会审批或备案以及对其他文件的改变和撤销权等两个方面。
在审查模式上,由于我国实际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属于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二、国外违宪审查的现状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启动特定的案件的审查来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
[1]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维护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又维护了司法的独立性,但其适用过程中对于违宪的判断主要基于几位法官的评判。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有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虽然有宪法,但却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实施而建立的制度。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法规、政策、行政行为等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是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监管机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珠海市案件2019年9月,珠海市某小区因政府在不经过公开程序的情况下更改小区规划产生纠纷。
珠海市居民经过自行调查发现,政府的规划涉嫌违宪。
然而,由于当地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居民诉求长时间无人接受。
这表明,如没有监管机制,很多违宪行为可能会被“掩盖”或误判。
2.旅游文化案件2018年,某旅游文化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涉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可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旅游文化公司继续进行其活动,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
如果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就可以及时揭露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司法审判案件2016年,江苏某地法院因贪污受贿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在司法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宪行为,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医疗卫生案件2015年,某地医院因在手术室内私自发广告而受到罚款。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发现这一违法行为,保证医患交流的正常、良好进行。
5.政策制定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公民权益。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发现违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有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保障政府合法权威和公民权利。
总之,针对上述案例和问题,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非常必要。
从《立法法》探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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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立法法》 探析我国违宪审查制 度
张 伟
摘 要 违 宽审查对 保证 宪法 的 实施 , 障公 民权 刮和 自由的 实现有 着极 其重要 的作 用 。《 法法》 我 国的违 宪 审查制 保 立 对 度 有 所发展 和 完善 , 中国 目前的违 宪审 查制度缺 乏独 立 的专 门机构 , 少相应 的违 宪审 查诉讼程 序 。 因此 笔者 主张建 立 但 缺 相 对独 立的违 宪 审查机构 , 立法上 扩 大违 宪审查的 范 围, 立违 究审查 诉讼机 制和 审查程序 , 在 建 完善我 国的违 宪审查机 制 。 关 键词 违 宪审查 违 宪审查 制度 立 法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I.l.3 10 —5 2 0)1 0 2 08 中图分类 号 : 9 0 D 2. 0
一
在形成 法 治国家 的过 程 中都高度 重 视违 宪审 查制度 的建 设并形
成 了几 种相对 定型 的模 式: ( ) 一 司法机 关审查 制
、
违宪 审查 制度 的含义 、 特征 及作 用
( ) 宪审查 制度 的含 义 一 违
违 宪审查 制度译 自英 文 id i v w o n tui a t u i a r i f o stt n ly c le e c i Q i
的议会 、 前苏联 的最 高苏维 埃) 对规 范性 法律 文件进 行 审查 。这
违 宪行 为分为 两种 : 种称 为抽象 行为 的违 宪 , 一 另一种 则是 种审 查制度有 “ 自己监 督 自己” 的缺 点所 以在 西方 国家效 仿 的不 具 体行 为的违 宪 。 所 以违宪 审查 的含义 包括对 违宪 的 “ 象审 。 抽
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构建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圈圈懋墨圈墼.竺塑墅!f叁箜!圭塾金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构建孙栋摘要本文指出完善的违宪审查体制为建设良好的宪政秩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的规定能够映射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方向,并且从根本上规范着一个国家的活动。
因而,宪法的贯彻实施显得极其重要。
构建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能够从制度上保证宪法的实行,纠正违宪行为,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法院专门机构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18.02一、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纵览现存的违宪审查模式,按照违宪审查的机关不同,我们可以把违宪审查制分为下列模式:(一)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权,由立法机关来行使。
英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优势在于由立法机关实施此权力有利于彰显权威性和有效性。
但是弊端在于立法机关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时难免会使监督无任何意义。
(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权,由司法机关来行使。
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很多,其中美国最为典型。
这种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依托于三权分立的政体下的一种制度。
它具有“宪法司法”的性质。
法院在受理公民诉讼的案件时,发现有违宪之处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彰显出司法有审查立法的功能,这种违宪审查模式主要与判例法国家相适应。
普通公民享有违宪审查的启动权。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违宪审查权,由专门的机关来行使。
法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采取这种模式。
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审查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的立法事业也有了迅猛的发展。
全国人大提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可以说现在中国出现了立法热。
但是,使这些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因而保证其合宪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便成为我们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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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政作者简介:张亚琼,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9-03纵观世界比较发达的国家,均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我们也在强调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宪政是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宪政指的是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得以实现的过程或状态,在这一过程或状态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
豍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法学》一书中将宪政实施的过程分为“立宪”“行宪”“护宪”三个方面。
而所谓“护宪”,主要指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豎而违宪审查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豏一、当今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学界一般认为是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始形成违宪审查者这一制度的。
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三种比较稳定的模式。
(一)代议机关模式代议机关模式起源于英国,且英国是实施此种模式的主要国家。
英国奉行的是“议会至上”的传统,这是英国由代议机关,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础。
代议机关一般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相比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目前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有如下几个: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
豐代议机关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由于代议机关一般为立法机关,因此,代议机关模式使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此模式的主要缺点是审查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因为此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立法是否合宪,这就使违宪审查失去了实际意义,达不到监督和制衡的实际效果,其有效性和合理性便存在疑问。
此外在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中,立法机关往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权力集中,事务繁忙,难以切实履行违宪审查的职责豑。
(二)司法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最早产生于美国,即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开创了这一模式。
此模式对美国的宪政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的审查程序总体来说与普通诉讼程序并无二致。
司法机关模式进行的只是附带审查而不是抽象性审查。
法院仅仅是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决某项法律、法规的某项条款违宪而不是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法院并不能公开地对违宪的法律、法规宣布予以撤销,而只能拒绝将其适用于所审理的案件,又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基于“遵循先例”的传统,被法院拒绝适用的法律、法规一般来说也就在该国丧失了法律效力。
目前这一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等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司法机关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司法机关模式审查宪法,将宪法适用于普通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中,使得违宪审查可以进入普通的司法活动中,也使得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性和有效性的监督之下,最终使宪法性争议的解决有了司法程序的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在此模式下,法官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有关条文进行判案,公民个人可以通过违宪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使违宪审查经常化,从而更有利于宪法意识的形成,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的良好风尚豒。
司法机关模式的不足在于,首先存在司法机关作为少数人的代表解释宪法的合理性存在质疑,其次由于法院的中立性使其违宪审查方式具有消极性,倘若无公民进行起诉,则很难主动有所作为。
(三)专门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最早可以追溯至1920年油纯粹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倡导建立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从宪政实践来看,这一模式主要有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两种模式。
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多为欧陆国家所采纳。
宪法委员会主要以法国为代表,依据法国1958年宪法和《宪法委员会组织条例》所设立,主要采取的是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
宪法委员会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审查机关相对于议会的独立性,避免了“自己监督自己”之嫌。
缺点在于由于采取的是事前监督,因此一旦法律通过了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即使在实践中发现其与宪法相违背,也不存在救济途径,只能等待议会自行将其废止或修改。
宪法法院主要以德国为代表,依据《德国基本法》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所成立,同时采取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方式。
宪法法院的优点在于其即克服了独立性问题也克服了宪法委员会的不能进行事后救济的特点,缺点在于,它与司法机关模式相比,在审查程序启动后,当事人的申请内容就不能制约法院的裁判,审查程序原则上也均由宪法法院依职权进行而不再受申请人的影响,其判决具有普遍效力,拘束力及于联邦和各州的宪法机关、所有法院和官署等,因此这样的模式,本人认为,虽然它在作用方式和拘束力的产生的原理上与司法机关模式不同,但是它本质上造成的效果是与司法机关模式一样的。
由于它还具有事前监督,所以在这一方面上优于司法机关模式。
因此它的不足之处也在于宪法法院的法官作为少数人的代表解释宪法的合理性存在质疑。
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首先,违宪审查的首要功能就是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宪法制定出来以后,要想得到真正的落实,除了依靠宪法关系主体出于对宪法的信仰而自觉遵守宪法规范之外,还必须依靠宪法保障制度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违宪审查就是这宪法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将公民基本权利写进宪法的意义在于这些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对公民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若丧失基本权利,公民的地位就很难得到保障。
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来自国家公权力行为的侵犯的时候,违宪审查制度可以通过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再次,违宪审查制度可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促进宪政建设。
宪法在一国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中,难免会出现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或法规,也会有违宪行为的存在,如果放任这些现象的发生,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宪法的权威。
因此要依靠违宪审查来维护宪法的权威。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解决宪法的冲突。
一个国家发生宪政危机是不可避免的,引发宪政危机的因素各种各样,但大部分是由宪法冲突引起的,例如争夺国家权力、利益分配不均等。
在民主和法治观念较强的国家,这些冲突大都可以通过宪法诉讼得到解决。
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宪法案件的审理,可以合理划分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合理地裁决选举争议、平衡各阶级的利益,从而有序化解宪政危机,维持国家长治久安。
豓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最早源于五四宪法。
在五四宪法中确立了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涉及的主要法条有:第2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第31条第6项、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我国现行宪法的违宪审查主要依据的法条是《宪法》第62条第2款和第67条第一款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有学者将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称为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认为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审查主体,主要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审查客体,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违宪审查要求或建议,对法规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之情形进行备案审查,并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或违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豔或者说,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法规豖实施的违宪备案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在实际生活中贯彻落实,违宪行为也没有得到及时纠正,我使得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形同虚设。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我国采取的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实施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虽然这种模式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性质,但它同我们上文提到的代议机关模式一样,具有审查和处理宪法实施中问题的局限性。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审查主体,存在“自己监督自己”之嫌,另外,常委会下承担宪法审查职能的专门机关的缺乏也使得我国的违宪审查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加上违宪审查工作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其工作量也很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缺乏相应的精力和时间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因而使得违宪审查工作浮于表面。
在实践中,自现行宪法生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对任何违宪的法律法规作出过处理和制裁。
我国2004年设立了的法规审查备案室,但是其审查对象仅限于效力等级较低的法规而不包括法律,因此其与专门的宪法审查机构相比有很大距离。
其次,《立法法》中主要涉及的是对法规、条例、规章等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而不是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另外,在审查程序的规定上也欠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比如,提出建议的公民是否有人数上的限制、人大常委会在接到建议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条件、做出决定的期限以及审查的期限等均未进行相应的规定。
正是这些原因,孙志刚收容案件发生以后,有公民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但是均没有获得成功。
面对这些情况,有很多学者呼吁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提出各种设计方案。
有认为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的模式是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能够在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实施,因此得到相当程度的支持。
豗有提出宪法的司法适用的,认为宪法权利是人权的基础,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如果承认人权的司法保护,那么作为人权基本内容的宪法权利也应该受到国家的司法保护,在我国的宪法学和司法实践中树立宪法可以在司法上予以适用、违宪必究的观念,对于实现法治和宪政、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豘比如齐玉苓案件,2001年,在处理被称为宪法司法适用第一案的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权的诉讼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主要内容为:陈小萁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玲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批复被认为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援引宪法规定进行保护的先例,也是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一个开始。
但是在2012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12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其中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也在其中,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有些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