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内容及其弊端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背景案例(一)孙志刚案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
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案首报于2003年4月25日的《南方都市报》,事件披露之后迅速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网络上更是一片渲染大哗。
强大压力之下,5月12日散布于6个省的18名涉案者被全部抓获归案;5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月5日,18名被告在广州市的三个法庭同时受审;6月9日,18名被告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其余15人的刑期加起来超过100年。
(二)案例评析法律有善恶之分。
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歪曲、剥夺,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这样不公正、违反社会普遍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孙志刚案件的发生,公民竟以生命为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
这不能不说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挫折。
因此,面对恶法,我们需要更加强有力的法律“公器”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否则“恶法”的存在会从根本上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并最终摧毁法治的大厦。
孙志刚案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这一胜利可以被看作是启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先河。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
1978年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全国一切审判工作,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这一条举国瞩目的规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那个时代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宪法的违宪审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得到实践和发展。
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提起,现代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启动违宪审查,审查行政、立法等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可以发布违宪决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迫使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它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宪法上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权力的边界问题。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判断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力运用的慎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相关主体的参与问题。
尽管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构,但在一些特定的案件或情况下,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也可能涉及违宪审查,这些机构的权利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挥。
同时,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民主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制度的优化和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也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因此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对于实现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法制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宪法监督引言违宪审查权是现代司法权的精髓,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一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它是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滥用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理念的重要表现。
违宪审查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都不能与之抵触。
作为一种有效的宪政装置,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与实施,违宪审查的结果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国家机关行为是否有效,因此,违宪审查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涵义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特定主体的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通过违宪审查,特别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有权机关不仅可以宣告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效,还可以通过实质性判决,撤销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政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其目的是让各种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活动受到宪法的约束,以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二)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由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一般已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故一般不必再包括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审查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政治机关或其它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是司法性质的其它机构。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宪法是最高法律,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宪审查制度成为了一道困扰中国社会的难题。
违宪审查制度指的是政府以不合宪法的理由,限制公民言论、新闻出版、互联网等领域的自由,使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现实情况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一些政治家、官员、媒体等,经常对新闻报道、互联网内容进行审查,扼杀偏差言论,隐瞒不良事实,有激进的思想内容和敏感的政治事件时,审查更是严厉。
在一些情况下,审查还有绝对的力量,有的政府部门执法不当,拒不执行有效判决,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
这些违宪行为,导致了不少通过依法维权的公民和机构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压和威胁。
法律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中是被禁止的,其中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引导互联网文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也规定:“不允许通过设立审查机制、实名认证、强制实名和强制审核等手段进行不合法的审查过滤和干预管理”。
然而,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不遵守法律规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维权领域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
倡导解决为了建设法治社会,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得到彻底解决,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措施,保证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彻底消除违宪审查制度的现象。
要让违宪审查制度获得彻底解决,我们应该对于法制宣传和教育多做努力,提高公民和公务员的依法意识,更要鼓励民众勇于发声维权,促进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信仰教化,树立法治理念和文化,为完善现代法制建设作出切实的贡献。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解禁,个人、组织自媒体渠道不断增加,使得违宪审查制度越来越难以存在,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修正也会提上日程。
结语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宪法具有法统性、宪治性及宪制性,既是最基本的国家法律,也是社会治理的基石。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宪法的正常实施。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出现,是符合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制度和权力有着明确的规定,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有法律或行政行为与宪法相悖,将会导致法治的失序和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制度来实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法律、决议、规定和部门规章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一旦发现有违宪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它可以依法对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执行权主要掌握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手中,监察和提起违宪审查程序的权限相对较少,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够完善,导致个案审查比较困难。
目前,个案审查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但其审查权限较为有限,个案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
再次,由于违宪审查的执行权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违宪审查的力度和效果不够理想。
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出现了对于明显违宪行为未能及时纠正或无法落实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和透明度,增加监察和个案审查的权限,明确违宪审查的执行机构和程序,将有助于提高违宪审查制度的效能和权威性,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内容及其弊端
【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我国宪法从制订至今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立法的指导法存在的,缺乏实际的可适用性。
但其本身作为一个部门法同样具备法的属性和特征,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违宪行为,致使宪法本身预期的社会效果难以充分实现,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必须有一种强有力的措施来惩治违宪行为,保障宪法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宪法审查弊端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内容
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关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概括起来可分作五大方面:(1)我国违宪审查对象:①人大制定和通过的法律;②从属于这些法律的其它法律性文件;③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即行政措施及其它行政行为);④一切组织(包括武装力量组织、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活动。
(2)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另外,规定了国务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同时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之
职责。
(3)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关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能够审查、提出意见。
(4)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采取事先审与事后审相结合的方式。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通常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
事后审查是指在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产生怀疑,或者因特定机关、组织、个人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请求情况下,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5)我国的违宪审查的效力:一项法律性文件一经违宪审查机构作出裁决判为无效,该项法律性文件即失去效力。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弊端
(一)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
“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从而形成违宪审查
‘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可见我国目前违宪审查主体是不明确的,现在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二)缺乏有效宪法司法化的机制
从宪法监督的历史来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宪法的至尊地位,其他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第二宪法的可适用性,即宪法可直接用于审理和解决宪法的争议纠纷。
没有第一个条件,也就无所谓违宪审查了。
第二个条件则是宪法保持其至尊地位的前提,如果没有第二个条件,也即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当出现了违宪立法或是违宪行为时,我们就没有办法以宪法为依据对其进行裁判并且处罚。
没有宪法的司法化,就没有违宪审查。
由此推出,没有宪法的司法化,就没有宪法的最高地位,就没有宪法的有效实施,就没有政府权力的制约;于是也就没有了人类基本的权利追求——人权保障。
(三)缺乏程序保障,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权实际上因没有程序约束和保障而缺乏操作性”,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完整的违宪审查操作程序,严格的程序是权利得以实现和维护的保障。
正如马克思所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在无程序约束的前提下,专司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会怠于行使职权,难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宪法的生命在于运用,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漏,使宪法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对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了极大
的影响。
(四)违宪制裁机制缺乏合理性
按照合理的逻辑,有审查制度,必然就有相关的处罚规定。
在规定了审查制度的情况下,没有规定处罚方法的做法是不可理解的。
虽然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违宪制裁措施有相当的论述,但中国现行宪法缺乏如下基本的制裁措施:撤消、修改或不批准违宪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撤消违宪行为,罢免有关人员,弹劾国家主要领导人;若国家工作人员恶意违宪,除了承担政治责任外,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宪法中规定完善的制裁措施,才能强化对违宪者和违宪行为的制裁,才能真正树立宪法的权威,也才能保障宪法的真正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费善诚.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j].政法论坛,2009,(2).
[3]王克稳.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j].现代法学,2010,(4).
[4]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
审查制[j].理论法学,2008,(4).
[5]胡锦光.宪法监督体制成因研究宪政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许崇德.宪法学(外国部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