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潘家锋)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 ) 宪 审 查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区 别 二 违 1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与 司 法 审 查 . 在 审 查 范 围 上 , 法 审 查 的外 延 要 比狭 义 上 的 违 宪 审 查 司 的 外 延 广 。“ 法 审 查 ” jdc l eiw) 般 是 指 法 院 或 司 司 (u ia rve 一 i
法》 准则。 为
二 、 宪 审查的模 式和 手段 违
( ) 通法 院模 式 一 普
普通 法院模 式是 以司 法机 关 即法 院 行 使宪 法监 督 权 的 模 式 , 型代表 是美 国 。任何 普通法 院都 可以通 过受 理公 民 典 的诉 讼来 行使违 宪审查权 。在 这种模 式下 , 由于 司法 是三权
及 其 他 抽 象行 政 行 为进 行 合 法 性 及 合 宪 性 审 查 。理 想 模 式 是 宪 法 法 院 模 式 。
关键 词 : 宪审查 ;立 法行 为 ;抽 象行政 行 为 违 2 违宪 审查制 度与宪 法监督 .
一
、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的 概 念
宪法监 督 即宪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 广 义 说 指所 有 国家 机 从 关, 社会 组织和 公 民对各 种法 律活动 的合宪 性进 行监督 。这
发 生 或 者 是 否 涉 及 到 该 公 民 本 人 的 利 益 , 果 审 查 后 该 项 法 如
法性质 的机构 对政府行 为 的审查 , 主要包 括立法 与行 政行 为 的审查 。而 对行政行 为 的审 查 又包 括行 政 行 为违 宪 的 审查 和行 政行为 违法的 审查 。由于违 法 的行 政 行 为一 般 已有 行 政法来 规范 和调 整 了, 一般 不 必 再 包 括 在 违 宪 审查 的范 故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
1978年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全国一切审判工作,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这一条举国瞩目的规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那个时代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宪法的违宪审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得到实践和发展。
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提起,现代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启动违宪审查,审查行政、立法等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可以发布违宪决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迫使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它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宪法上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权力的边界问题。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判断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力运用的慎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相关主体的参与问题。
尽管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构,但在一些特定的案件或情况下,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也可能涉及违宪审查,这些机构的权利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挥。
同时,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民主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制度的优化和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法律知识建构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之

案件经过:该公民提出申请后,该省 人大常委会接受了申请并决定进行审 查。经过审查,该省人大常委会认定 该行政法规确实违反了宪法和法律, 并责令该市政府修改该法规。
案件分析:该案件同样展示了中国违 宪审查制度中公民参与和监督的重要 性。公民可以通过提出申请的方式参 与违宪审查程序,并对于行政法规等 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提出意 见和建议。同时,该案件也体现了中 国政治体制中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 尊重,即通过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监 督权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 性。
完善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独立 地位和权力范围,防止外部干涉。
3
加强司法监督与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对司法不公、腐败等 问题进行严厉惩处,保障司法公正性。
拓宽公民参与的制度化渠道
建立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平台
通过立法建立公民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如听证会、座谈 会等,确保公民在宪法审查中的参与权利。
效果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践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 障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0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 与挑战
宪法条款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宪法文本的解读困难
01
由于历史、文化等因素,中国宪法的某些条款存在多种解读的
可能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争议和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中国的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在违宪审查中负责审理案件,并 对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进行裁决。
03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作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违宪审查中负责执行宪法和法律
,并对其行为的合宪性承担责任。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程序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有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虽然有宪法,但却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实施而建立的制度。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法规、政策、行政行为等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是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监管机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珠海市案件2019年9月,珠海市某小区因政府在不经过公开程序的情况下更改小区规划产生纠纷。
珠海市居民经过自行调查发现,政府的规划涉嫌违宪。
然而,由于当地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居民诉求长时间无人接受。
这表明,如没有监管机制,很多违宪行为可能会被“掩盖”或误判。
2.旅游文化案件2018年,某旅游文化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涉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可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旅游文化公司继续进行其活动,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
如果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就可以及时揭露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司法审判案件2016年,江苏某地法院因贪污受贿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在司法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宪行为,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医疗卫生案件2015年,某地医院因在手术室内私自发广告而受到罚款。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发现这一违法行为,保证医患交流的正常、良好进行。
5.政策制定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公民权益。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发现违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有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保障政府合法权威和公民权利。
总之,针对上述案例和问题,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非常必要。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母法。
因此,从理论上讲,违反宪法,比违反其他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更加严重。
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加的注重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诸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类惩罚措施更加具体和严厉的法律,而自觉不自觉的忽视对宪法的遵守。
在中国,这是一个怪圈。
而造成这个怪圈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民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人们违反宪法往往却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长此以往,人们便逐渐失去了对宪法的敬畏心,导致宪法的地位摇摇欲坠。
什么是违宪制度?简言之,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具体分析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
(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
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4)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即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从理论上讲违宪审查制度是和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同时产生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于宪法的出现。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这应由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本国的具体国情决定。
违宪审查的特点也很明确,包括,第一,违宪审查主体的法定性: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如法国是宪法委员会、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三权制衡之要求)、我国是立法机关(权力统一的需要);第二,违宪审查范围的特定性:主要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进行审查,而且随着审查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而宪法法院审查范围较广);第三,违宪审查只能说明是否违宪,至于追究责任,则由其他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第四,违宪审查程序多样性:表现为性质不同的审查范围或内容,审查程序各不相同,涉及根本问题的违宪审查程序严格,而涉及公民个人行为的违宪审查程序较为简便;第五,违宪审查方式的特殊性:既不同于司法案件的审判方式。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拥有违宪审查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具体履行违宪审查职能时,一般设立专责机构,由专门人员进行违宪审查。
其次,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
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违宪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再次,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违宪问题时,往往会组织一定的专家和学者进行法律、宪法方面的专门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决议。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会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席进行听证,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最后,违宪审查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违宪问题进行审查的结果,一旦形成决议并公之于众,就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被判定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将被撤销或修订,不符合宪法的行政法规将被废止,违宪的司法解释将被修订或废止。
违宪审查的结果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作用日益凸显。
它有助于保障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法治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法治体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目前违宪审查的范围主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对于其他形式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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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
谈宪政和法治,落实到一点上,就是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最高性?我们把问题集中到违宪审查制度上。
在一九四九年中共执政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始终未能建立起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导致法治国家型态难以在中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先谈一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阻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是什么。
第一个障碍:议行合一论。
这个理论是从巴黎公社到列宁到中国宪法都是如此,其制度化的体现是宪法第三条:所有的国家机构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中国实行的是以人大为一体化的、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体系,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两个政治制度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过去,凡是赞成议行分离或三权分立的学者,都被扣上“右派”或“自由主义者”的帽子。
人大被赋予很高的地位,而在实际上,人大又不具有最高权力。
在对人大负责的背后是只对政党负责,在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中,一切国家权力都合一于执政党,为此,议行合一论就得到执政党的欢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不起来,因为没有谁能够审查人大通过的法律违宪。
要建立一个机构来审查人大,在法理基础上,他就应该高于人大,至少平行于人大。
如果议行合一论突破不了,就不可能走到这一步。
第二个障碍:专政理论。
专政理论说白了,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
列宁有一个讲话,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法律限制
的暴力。
中国的法学界很多年来一直在讨论专政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对许多政治案件,实际上就是按照专政理论模式在审判它的公民,而不是按照法治理论推行法治实践。
这个专政理论是阻碍中国实行违宪审查制度的很关键的因素。
在专政主义的理论中,制宪权被置于特定阶级手中,最终又被置于统治阶级的“先锋队”手中,从而人民制宪权变成了特定政党的制宪权。
在这种理论观念中,违宪审查制是根本建立不起来的。
第三个障碍:党治论。
党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一直没有搞清楚。
彭真先生在八十年代中期曾经针对一位县委书记的话,发表过看法。
那位县委书记说,“在我们县委,我说党大。
”彭真开人大会时,有人把这个县委书记的话反映给他听,他说,我告诉你们,不是县委书记大,是法大。
但这个东西在法理上要有根据。
中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要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党章也有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但是没有制度保障,所以党和宪法的关系一直没有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也就一直建立不起来。
中共建国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
但中国宪法有关宪法监督和解释的规定已为违宪审查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基础。
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以五四年宪法为代表。
五四年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宪法之前最好的一部
宪法。
五四年宪法没有规定宪法解释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宪法保障制度来讲,要有宪法解释和宪法裁判两个权力——不能在裁定一个法律违反宪法的时候对宪法没有解释权。
五四年宪法把这两方面权力给剥离了。
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完整的宪法保障制度,不是一个很完善的宪法保障制度。
一九七五年宪法把宪法保障制度全部取消,在宪法监督和违宪法令撤消权制度方面均出现大倒退。
第二阶段: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
以七八年宪法为代表。
开始恢复宪法监督制度,但规定的是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第二十二条(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二十五条(三)款)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第二十五条(五)款)。
在宪法解释问题上七八年宪法比五四年宪法有所进步,但还是把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也是没法实行这一权力。
第三阶段:以宪法解释和撤销违宪法规和决定为表现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最完善的是一九八二年宪法。
八二违宪审查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说,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两个机构监督宪法,但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
根据中国宪法权力分配,人大要制订法律,要制订基本法律——中国的法律结构是这样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基本法律,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在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和法律这两个
层次,都没有被监督。
如果违宪审查制度不能对立法权进行监督,等于这个大厦倾倒一半,另一半的存在也没有意义。
这个制度也就等于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学者一直考虑要对一九八二年宪法进行变革,现在声音很强烈了。
老的一代法学家如许崇德等人,在不同场合都主张中国要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年轻的学者,观点激进的、中间观点的,相对现实的,也分了很多派,提出中国应建立什么样的法院。
不论是老一代的是年轻的,都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的机构。
当局趋向什么样的机构,要看第三代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上到底能走多远。
这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试金石。
一部宪法如果没有一个机构去监督它的话,这部宪法永远是一个宣传手册,不是一个行动纲领。
在这样的情况下,老百姓当然不会认可你的宪法。
所以我认为,法治国家的根本问题和核心因素,是在当前要建立一个违宪审查制度,这个制度,不管有多大权力,叫什么名称,总之是要建立起来,开始运作。
可以先把共产党的东西放在一边,必须要宣布和判决一两件司法判决、行政法规违宪,人们就可以看到宪政主义的曙光、法治的曙光。
前面介绍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和历史线索,第二个问题,谈谈违宪审查制的改革与模式选择。
我认为有三个主要模式:一个是美国模式,一个是德国模式,还有一个是将美国和德国模式混合起来的模式,这有时也叫希腊模
式或叫智利模式。
美国模式,是将司法权和司宪权合一,通过普通法院审查;德国模式是将司宪权和司法权分开,对违宪有专门的法院;希腊模式是将司宪权、司法权统统弄到一堆,有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审查违宪问题。
还有一个职权问题,中国学者把它分成全职式模式,多职式模式,少职式模式。
全职式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宪法法院有很大权力,可以对立法、对行政、对司法、对政党、对公民的宪法诉愿,等等进行违宪裁决。
美国的最高法院没有这么大权力。
在当今世界,德国宪法法院的权力是最大的,很多主张走法治道路的人认为应该学德国,认为是一个理想方式,应把这一模式运用于中国。
当然我们今天可以讨论,理想的方式不是最可行的方式。
很多学者认可,但是认为在实际操作上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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