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美国违宪审查的历史探渊

主题研讨:违宪审查制度研究美国违宪审查的历史探渊朱仁华内容提要:美国违宪审查的思想渊源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爱德华 柯克爵士,柯克的著作将违宪审查的种子撒播于北美之后,新大陆独特的环境哺育了它。
特别是在独立战争前夕,它成为北美人民对抗英国政府统治的有效武器。
美国独立后,联邦宪法的颁布、批准宪法的论战以及马伯里案之前的违宪审查实践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制度和先例方面的坚实基础。
尽管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终确立离不开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案中的创造性发挥,但马歇尔只是催生了它,历史女神克利奥对违宪审查的孕育才是违宪审查制度得以产生的关键。
关键词:美国 违宪审查 历史探渊 柯克朱仁华,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盖棺定论!是评价历史人物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在一个人寿终正寝之前,是不可能写出一本关于他的权威传记的,因为我们不能全面把握其一生的重要意义,更何况盖棺!也未必能定论!。
对一项制度的评价,我想大概也是如此吧。
马歇尔大法官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作出的判决是形塑美国历史进程的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1#之一,它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宪政。
自此,人们对违宪审查也就有了无尽的评议,或褒或贬,但无一可以做到全面而客观,因为它还活!在美国当代,在其有生之年!是不可能有定论的,任何评价都违背了盖棺定论!的最低要求。
本文也无意于此种无谓的努力,相反,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它是因何而生!的,更确切地说,在于探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
虽然这也是一个非常难缠的问题,但本人还是试图进行一次思想的冒险。
一从违宪审查的思想渊源来看,我们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的爱德华 柯克爵士∀2#。
毫无疑问,柯克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英国法律史专家威廉 霍茨沃斯曾经给予柯克高度评价:莎士比亚对于英国文学、培根对于英国哲学、官方版本圣经的译者对于英国宗教有何贡献,柯克对于英国公法和私法就有什么样的贡献。
!∀3#柯克的法律思想甚为庞杂、晦涩,甚至前后矛盾,但至少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柯克对∀1#∀2#[美]阿奇博尔德 考克斯:∃法院与宪法%,田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以及促进法治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是美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在这种理念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分支滥用权力。
司法分支通过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平衡。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司法推理,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途径。
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在违宪审查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其对宪法问题的裁决具有最终权威性。
各级联邦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所涉及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反宪法,可以宣布其无效。
这种审查不仅针对联邦法律和政策,也包括各州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事后审查”,即只有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法院才会对相关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其次,审查通常是“附带审查”,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只有当当事人提出合宪性争议时,法院才会介入审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纠正了许多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维护联邦制下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确保联邦政府的行为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方面,由于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可能影响其对宪法的解释和判断,从而引发对审查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权力过于集中在联邦最高法院,可能导致决策的单一性和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彭汉新)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代,它只受到殖民国的资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以致美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发展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色彩。
因此这也导致了当时美国前期的法律中虽然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却较少接受英国法的保守成分,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英国法中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部分。
这也为后来美国创立具有其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创立了很好的基础条件。
独立后的美国法,更多的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结合美国国情制定了不同于英国的近现代第一部的成文的共和制宪法。
为了确保和保证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宪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美国宪政的顺利施行,美国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施行,在一方面保障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确保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切实贯彻,使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权力的均衡,实现三权分立。
同时,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的美国法,也把这一制度发展为一项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制度,而美国的违宪审查高度发展,也让它站在了世界宪政国家舞台的最前沿,成为了世界宪政国家的发展学习的对象。
而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在现阶段的违宪审查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审查主题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
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尚存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希望借此机会,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探讨,归纳总结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一些建议,为促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尽自己单薄的余力。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其渊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
就在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官科克早在1601年对博海姆医生一案中行使了当时极为少见的司法审查权,并于同时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因违背普通法原则而无效,这一行为在当时震惊英国大陆。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
因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运作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标签: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制度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
据估计,截至到20 世纪90 年代初,世界上有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的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跳转到:导航、搜索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辩论:1803年2月11日判决:1803年2月24日案件全名威廉·马伯利诉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引注案号 5 U.S. 1371 Cranch 137;2 L. Ed. 60; 1803U.S. LEXIS 352法庭判决《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违宪,因其给予了宪法未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
国会不能通过违宪的法案,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
最高法院大法官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其他大法官库欣、佩特森、蔡斯、华盛顿、穆尔法庭意见多数意见马歇尔联名:佩特森、蔡斯、华盛顿库欣、穆尔没有参与该案件。
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5 U.S. (1 Cranch) 137 (1803))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
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里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
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应该获得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
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
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背景威廉·马伯利1801年2月4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法院并无专门建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房间有两扇窗,宽度仅9-11米。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主要是论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美国是由法院掌握并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违宪审查在针对美国这一特殊国家是又称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现,是其整个国家制度即三权制衡体系中关键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世界各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都确立了相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监督制。
而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由于美国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部门行使这个权力,这就使得它的存在缺乏法理性的支持。
但是,在美国这种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最适合的就是法院。
不过,有的学者及官员并不是这样认为,182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在“埃金诉劳布案”中就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修改宪法,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那么,他无疑是在篡夺立法机关的权力,而这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目前,司法审查权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而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
尽管法律上要求法官在被任命后,要放弃党派的身份,不被党派所持的政治理念所左右。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不是如此,法官判案不仅受到总统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受法官本人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影响,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哲学理念,在解释宪法时所掌握的尺度就存在差别。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和平衡权力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当相互制衡,以防止权力滥用。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在制定宪法时,便精心设计了权力制衡的机制。
其中,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正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认定国会制定的《司法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从而开创了法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先河。
马歇尔的判决理由主要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机关有责任解释宪法,并对违反宪法的法律予以否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当案件涉及到对某项法律的质疑时,法院会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宪法或法律,法院有权予以纠正。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州的法律和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联邦宪法的规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推动了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的学校教育制度违宪,为消除种族歧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则,保护了媒体和公民的言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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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杨遴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它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
自从华盛顿当选美国第一任总统到今天的第55届总统奥巴马,它一脉相承到今天。
所以在历史上,美国只有一次制宪,那就是制定了1787年宪法。
二百多年来,美国虽然先后通过了27条修正案,但都是修宪。
但由于美国资产阶级政权的一直持续,因此美国并没有再一次制定宪法。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宪法制定出炉仅有七条,两百多年间仅有27条修正案,这个惊人的宪法,并没有随着美国经济政治的变迁和发展被历史淘汰,相反却让美国在此规范的带领下欲发法治文明而强大。
历史的变迁和世界法制的发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可以算是宪法的“圣经”了,它无时不为美国贡献着巨大的力量。
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国家政治、经济、思想建设提供了法律标的和向标,意旨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
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目的是确保革命果实,资本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转。
当然,这里我不再从深思考这一问题。
既然宪法是以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来保证革命的果实,标的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那么就要保证宪法的正确正常运转。
这就必须对宪法进行监督,由行政、司法、立法的三权分立制衡来达到这一目的,才能使宪法达到确保法律的安定、平等、合目的性,从而使国家稳定、法律合目的,最终为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服务。
在这里,我要以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来阐释这一观点,证实法律——宪法的监督的重要性——违宪审查制度。
一、从“三权斗争”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这里,我要把“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案情详细的梳理一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在十八、十九世纪交替时期,也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与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交接时。
时任美国总统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是联邦党人。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斐逊击败约翰••亚当斯当选美国第三任总统。
在这期间两党斗争日趋激烈,最初的争论是围绕财经政策进行的。
此时,在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政府担任财政部长的汉密尔顿主张建立稳定的国家信贷、建立国家银行、征收进口税、集中权力于联邦政府,并要求从宽解释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
而这一主张遭到时任国务卿杰斐逊的反对,杰斐逊认为应当从严解释宪法,使各州和地方政府能够享有较多的权力。
两派意见在国会形成了两个投票集团,进而组成了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和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
此时,此案的主角——被告——《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之一麦迪逊(曾经是联邦派(还未成为有组织的政党时)的核心人物)则与杰斐逊联盟,所以在杰斐逊上台后即任麦迪逊为国务卿。
面临大选失败的联邦党当然不甘心。
他们在失去行政和立法主导权的情况下,将眼光自然放在了不受大选影响的司法权的争夺上。
1800年12月,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健康辞职,尚未离任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国务卿马歇尔接任首席大法官并于1801年1月27日获得参议院通过,此时的马歇尔既是大法官又是国务卿。
与此同时,在联邦党控制下的国会在压力和慌乱中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至此,巡回法院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新增加16名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在人口稀少但临近首都的各县设立42名治安法官,(马伯里便是其中的一名新任命的法官)。
巡回法院设立的官职都已由忠诚的联邦党人顺利赴任;而后设立的42名法官由于时间紧迫,直到总统亚当斯任期的最后一天才予任命。
按规定,这些任命必须在总统离任前一刻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才能生效。
马歇尔竭力的忙碌并没有达到他的目的,最后还有17份任命状没有送出。
焦点问题在这里产生了。
第二天,即1801年3月4日,杰斐逊就任美国第三任总统,权利到手的杰斐逊立即任命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未送出的17份委任状,接着新一届国会于1802年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以此削弱联邦司法权。
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的最高法院的对抗,新国会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至1903年2月关闭了14个月。
整个案件的案情到这里就差不多就是这些了,但这个案件最终在强大的压力和斗争中获得了它应有的价值。
在这个奇特而似乎合法的政治斗争中,这个案子却有着重大的影响,它关系着美国三权的权利分配与制衡。
在此,先不从这个案子的结果来分析,因为它在此还未真正的开始。
从“三权斗争”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循环斗争的必然。
三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司法的统一制衡,是近代宪法的思想理论之一。
而美国宪法就采用了这一理论基础,国家体制也相对应的是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三大部门。
从美国国家体制与宪法思想划分来看,又再一次证实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治、经济、立法等诸多部门的标的、指向标。
用数学中的三角形边角对应关系来喻指三权分立,更能体现权利统一制衡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三角形的边角对应关系成正比,即简单的而理解为大角对大边。
当三个权力同等大小的制衡情况下,在三角形上的表示情况是等边等角的等边三角形。
在这个“魔幻三角三权分立表示图”上其他三角形情况便可想而知其权利之间的制衡关系。
当某个权利或某两个权利小到为零的时候,那时候我们就可以抽象的认为是一个新的“杠杆原理”或是全国“一条龙说了算”。
谁有权利谁说了算,这还是宪法所规范的吗?所以在三权分立里,势必会引起新的三权分配,新的“三权斗争”开始了。
面对美国司法权的削减,“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新的“三权斗争”中拉开了序幕,它是现实的、必然的。
二、“违宪审查”还原美国“三权制衡”在这个宪法基本理论“三权分立”被美国现行政治的冲击下,国家体制中的行政、立法、司法几乎被某以权力圈拢大权的情况下,宪法几乎被某一权力获得者所操控,失去了它应有的安定、平等和合目的性。
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看来,政治成为了党派之间镇压宪法的工具,三权体制被党派之间各自的利益搞得“谁有权谁说了算”,宪法着一根本大法形同虚设。
美国在此期间的做法又恰恰证明了“三权分立”的提出者法国启蒙家孟德斯鸠的另一理论。
他认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就必须实行权力的分立。
”这里明确了三权分立和制衡三权之间的均衡与相互制约,而美国这一时期的政治却与此相反。
假设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得全部权力,它就可以用它的一般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还有司法权,它可以用它的个别意志毁灭每一个公民。
如果立法权与执行权掌握在同一个人手中或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
因为很可能君主或议会制定出暴虐的法律,而又粗暴的强制实施推行。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或被凌驾,自由也是不复存在的。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法官既是审判者同时也是立法者,那么将会法律不自觉地赋予了执法者对人民生命和自由的独断专权。
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那么法官将成为魔鬼,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掌握执行者的权力,就更容易滥用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那么,彻底的“一条龙说了算”彻底形成了,“三权分立”指导的宪法牺牲了。
而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时期的美国,正不自在的处在上述假设之一中。
前面已经说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美国的价值,从新分配三权并使三权得到了相互制衡,这是美国法治的又一里程碑。
在美国这一时期的党派政治斗争中,围绕“三权分立”之间的关系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凸显了出来,宪法的三权制衡能否立住脚跟,便成了美国法律、政治之间平等、稳定和合目的性的关键。
而在此案中,却正是大法官马歇尔使此政治、法律之间化险为夷——违宪审查制度。
马歇尔一直认为美国三权中司法权处于相对弱势,美国政权中还是立法、行政有权,他们说了算。
在三权分立中,司法权处于被动地位,司法方面“不告不理”,是没有主动权的。
它即没有军权、财政权,并无法支配社会力量,它的实施判决必须“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其实宪法一直处在立法、行政之中,而司法却被孤立了。
它——美国政治、法律又处在了前面的几种假设之中——后果如假设所述,司法失去了在三权中相互制衡权利和本身的权利。
就在党派之间极力的权力斗争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成了马歇尔的对抗行政、立法的机会。
面对该案中民主共和党的扣押委任状和废除法律关闭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完全没有司法存在的。
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无所事事,十年只判过一个案子,并且也被否认了。
这一切,对于一心想强大司法力量的马歇尔来说,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又给了他一个机会,给了他一个拯救三权分立下的宪法和政权,如何让弱势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制衡?在强大的行政权之下,马歇尔受理该案实在非常棘手。
他首先的试探:要求麦迪逊解释不发任命状的理由被置之不理。
所以,马歇尔在此作出了斩钉截铁而又不需要执行的判决。
它的逻辑是:第一,申请人有权得到委任状,因为程序合法,拒发委任状便是侵权;第二,被侵权人应当得到救济。
“合众国政府为法制政府,而非人制政府。
”第三,由于司法法违宪,最高法院无权发出强制执行。
因为依据联邦宪法规定,只有外国大使、公使、领事、领事及州政府为诉讼当事人时,联邦最高院才享有初审管辖权。
而1789年的《司法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得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命其履行法定义务。
”“当事人之全国性利益受到法院否定时,受害人得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因此,联邦政府对此案就有了管辖权,《司法法》与宪法存在矛盾。
为此,马歇尔强调“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
”——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决定,这一逻辑,让以三权分立为理论的宪法获得了它应有的权利,让政府、立法、司法三个部门得到了相应的平衡——还原了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
三、宪法的目的:法律的稳定、平等、合目的性在英美法系里,判例是一种法律的裁决标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成功,解决了美国三权之间的不平衡。
司法对宪法的监督——违宪审查,让美国这部仅有七条条文和二十七条修正案的宪法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里,一直指引着美国法制建设。
可以说,美国的民主法治正是在这部宪法的标的中,从宪法到普通法规,都保证了其稳定、平等和合目的。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庞德的这句话无疑是“一个永恒无可辩驳的真理”。
这部宪法——1787年宪法无疑是一个完美的典型。
事实确实如此,每个时代,当然也包括我们现在这个具有复杂性的社会,法律在对稳定与变化这一巨大悖论中成长。
当然1787年宪法也不例外。
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让我思考了这个问题:宪法的目的是法律的稳定、平等、合目的性,那么,法律首先必须存在,要正确的发挥调控社会关系和生活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