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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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1. 嘿,你知道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吗?就像一个超级卫士,守护着宪法的尊严!比如英国高等法院对某些政府决策的审查,那可真是关键啊!这对我们有啥启示呢?2. 哇哦,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有着独特的魅力呢!好比一把精准的尺子,衡量着一切。

像之前那个有争议的法规,不就是通过它来评判的嘛!我们能从中学到什么呢?3. 嘿呀,想想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它可是法律世界里的重要角色!就如同航海中的灯塔。

记得有一次具体的案例,不正是它发挥作用的时候嘛!这给我们带来怎样的思考呢?4. 哎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真的不简单呀!像一个智慧的长者,指引着方向。

比如在处理某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它的作用太明显啦!那我们是不是也该借鉴一下呢?5. 哇,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是很厉害的哦!简直就是法律的守护天使。

就像之前那个备受关注的事件,没有它可不行啊!我们能从中得到啥启发呢?6. 嘿,你瞧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多重要啊!好比是法律大厦的基石。

像那次关于选举权的争议,不就是靠它来解决的嘛!我们要怎么运用到自己这里呢?7. 哎呀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真的很牛啊!就如同战场上的将军。

想想那个有名的法律争端,它的决策多关键啊!我们能仿照它做点什么呢?8. 哇塞,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不容小觑啊!像是一个神秘的法宝。

比如在处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它太有用啦!我们是不是也该有类似的机制呢?9. 嘿,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可大啦!仿佛是法律的定海神针。

像那个引起广泛讨论的法律条款,不就是靠它来把关嘛!我们能学到哪些精髓呢?10. 哇哦,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太有意思啦!就像一个神奇的魔法棒。

比如在保障宪法权威方面,它做得多棒啊!我们该怎么取其精华呢?我觉得英国违宪审查制度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地方,我们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我们的违宪审查模式和机制,让法治更加完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杨珉沣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001摘要:在宪法制度当中,违宪审查是重要的法律手段。

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两个代表国家,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各国的宪法制度当中也是比较典型的。

但是就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说,两国的核查模式以及条例约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通过分析德法两国违章审查制度的具体方法,总结出优质成果,为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体系提供帮助。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诉讼;联邦法院;形式审查中图分类号:D971.2;D956.5;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03-02作者简介:杨珉沣(1985-),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产业经济学专业学生。

一、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首先,规定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在明确主体之后要判断他们行使权利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

其次,要针对违宪行为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为止有四种违宪审查体系,英国和前苏联主要是应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美国和日本则是司法审查制,法国主要是运用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而德国和俄罗斯是运用宪法法院审查制。

反观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确切的审查体制,但是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立法冲突以及违宪行为。

(二)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德国是由一个松散的联邦发展而来的,虽然它的宪法制度是全球范围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最晚的,但是宪法院最早出现在德国。

早期的德意志帝国为了实现合理的国家管理一直就有建立宪法的传统,在发展中期,由于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审查,最终引发了希特勒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在后期的发展中为了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才建立了专门的法院。

相对来看,法国建立宪法制度的时期较早,早期的《人权宣言》就是属于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后期法国的宪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

因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运作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标签: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制度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

据估计,截至到20 世纪90 年代初,世界上有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的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国外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提供一种比较检验我国宪法合规性的标准,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次,它也能够为我国提供一种法治的经验和借鉴,有助于我国深化宪法治国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最后,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也将促使我国进一步摸索与完善自身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守护国家法治。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一种判断宪法合规性的标准,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具有严格的违宪审查功能,他们通过审理和判决案件来保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最终维护了国家的法治。

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违宪的概念和违宪审查的程序,但其实践和效果与国外相比还有所差距。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进行相关的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也为我国提供了一种法治的经验和借鉴。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成熟并运行有效,他们在审查案件、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相对较新,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做法,从中学习和吸取经验教训,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此外,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也将促使我国进一步摸索与完善自身的制度安排。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违宪审查制度相对成熟,其判决和裁决结果也往往公正客观,且得到广泛认可。

这为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对象,推动我国在违宪审查方面建立起一套独特而又适应国情的制度体系。

不仅如此,全球化的交流和竞争的压力也使我国政府和法律界挑战追赶和提高标准,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守护国家法治。

综上所述,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于我国具有多方面的影响。

它们为我国提供了一种比较检验宪法合规性的标准,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为我国提供了法治的经验和借鉴,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最后,国外的制度存在和运行也将推动我国进一步摸索与完善自身的制度安排,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和守护国家法治。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必要性及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庸赘言。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宪法在维护政治稳定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实践中无法真正得到实施。

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了空中楼阁。

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一、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就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

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指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第二,违宪审查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第三,违宪审查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四,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有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虽然有宪法,但却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实施而建立的制度。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法规、政策、行政行为等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是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监管机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珠海市案件2019年9月,珠海市某小区因政府在不经过公开程序的情况下更改小区规划产生纠纷。

珠海市居民经过自行调查发现,政府的规划涉嫌违宪。

然而,由于当地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居民诉求长时间无人接受。

这表明,如没有监管机制,很多违宪行为可能会被“掩盖”或误判。

2.旅游文化案件2018年,某旅游文化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涉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可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旅游文化公司继续进行其活动,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

如果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就可以及时揭露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司法审判案件2016年,江苏某地法院因贪污受贿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在司法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宪行为,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医疗卫生案件2015年,某地医院因在手术室内私自发广告而受到罚款。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发现这一违法行为,保证医患交流的正常、良好进行。

5.政策制定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公民权益。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发现违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有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保障政府合法权威和公民权利。

总之,针对上述案例和问题,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非常必要。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比较分析德国

比较分析德国

比较分析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来源:考试吧()2008-12-14【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论文大全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制度启示1 前言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之一,有部分学者甚至把违宪审查等同于狭义的宪法监督,可见违宪审查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论述的违宪审查仅仅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秩序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以下三种,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三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法国和德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

这三种模式中以法德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出现最晚也最为完善,目前前两种模式都在吸收法德模式中的优点,有向专门化融合的趋势。

而法国和德国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代表,两国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又分为两类: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和德国的宪法法院制。

由于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模式出现最晚,理论体系最为完备,可操作性最强,在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而且正在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因此,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国和德国进行比较,总结这种模式的优缺点,吸取其中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

2 法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具体比较分析法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宪法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1789年爆发了法国大革命,****宣言成为法国的宪法性文件。

奠定了法国的宪法之路,但法国在历史上对司法机关心存戒备,因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来实施宪法的监督工作。

1946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议会的优越地位,而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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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在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中,违宪审查是一个重要方面,也就是宪法监督。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而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宪法在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应当被置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宪法的效力可以做到保障的,不仅在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时,严格遵守宪法之外,更应该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违宪的情况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往往标志了一个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

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国也在适应发展和迎合中寻求自己的违宪审查机制。

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出台至今,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趋势。

本文主要从违宪审查的历史、现状及其弊端的分析中,结合世界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之路。

然而,我国立法法中虽对违宪审查做有规定,但极不完善,违宪审查的效力仅及于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几乎空白,并且各种违宪事件屡屡发生,却没有有效的措施进行制裁。

从目前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制来看,主要有普通法院审查制、特设机构审查制、议会审查制三种模式,每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审查主体不同,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等均有所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法律由普通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正或废止。

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地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第二种模式是由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现在,全世界有60多个国家效仿美国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由专门的政治性组织即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法国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

法国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

根据法国现行宪法,宪法委员会成员有9人,任期9年,每3年更新1/3。

成员中由总统任命3名,由议会两院各任命3名。

此外还规定,各前任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终身成员。

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的优点在于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

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尴尬,
又防止了司法机关故意弄权的发生。

但其缺点主要表现为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也就是主观随意性较大。

第四种模式是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该模式由奥地利于1920年首创,典型的主要有德国、意大利、俄罗斯。

奥地利的宪法法院由12名正式成员和6名替补成员组成。

所有成员需有法学或政治学学历。

担任法学或政治学专业职务不少于10年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与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有所不同:宪法委员会是政治组织,不受理诉讼案件,其进行的是“事前审查”,经审查合宪的予以公布。

而宪法法院是司法机关,不仅可以进行“事前审查”,也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进行“事后审查”。

该模式兼具议会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保障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但其缺点在于主观性较强,易受政党的政策影响。

再看我国的宪法审查机制:
1、五四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
1954年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2、七八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3、八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

现行宪法第70条和第71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

另外,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主体。

相比之下,我过的违宪审查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1、缺乏一个高效率的操作程序。

一个高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违宪由谁审查、依据什么进行审查,怎么审查,审查哪些内容,审查结果怎么处理等。

而我国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只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可以说是轻描淡写。

2、没有一个明确专任的违宪审查主体。

在美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普通法院。

其原因除上面对司法机关在违宪审查中的地位的论述外,还因为:(1)欧美法系的国家坚持“司法优越权”的政治理念。

(2)法官的独立性与在社会中的至高地位。

也就是说由于法官在社会中的权威性,人民放心地把违宪审查权交给法官。

(3)“宪法的特性和司法机关的特性【5】。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有着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各类结合、多级并存的特点,违宪审查主体呈现多元态势,这一情况容易形成“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
不管”的局面。

3、法律是否违宪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实际上只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将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4、违宪审查缺乏强制性,没有合理的违宪审查机制。

从制裁角度看,无论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还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

虽然罢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项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因而在对违宪责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5、违宪审查内容不够全面。

现行宪法序言和第5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62条和第67条虽然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就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而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并且这种监督只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其他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则缺乏明确规。

[2]
[2].陈力铭,《违宪审查与权力制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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