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2015年3月施行
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阳光采购

概念
明确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 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行为。
2015年2月新闻
13
tv.sohu.cam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 社会监督。
公告时间2017年11月22日18:52
获取招标文件肘间 2017年11月23日的:30至2017年11月30日16:30
招 中国通用招标网(www一 china~tender com. cn)
开标时间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3:30
开标地点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原421会议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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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某部机关有线网络运维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17年11月22日18:52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I♦诙尚珈 公告槪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某部机关有线网络运维项目
品目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硬件运维服务, JK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采购单位 某醐关单位 行政区域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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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市休育辭7爐耕项目ffig漏公告
临^ 做| 2。闸月22日17:17来源:帽购骊【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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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专服創虹、电子专胜产瞄用暢专胜产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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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2017轲月湖17:17
开标时间2017知刖1日09:00
鶴金额¥7.5万元(康市)
湖北省2021年度在库评审专家在线考试真题及答案(二)

湖北省2021年度在库评审专家在线考试真题及答案(二)湖北省2021年度在库评审专家在线考试真题及答案(二)1、如果评审专家没有到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2、如果评审专家存在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其评审意见将被视为无效。
3、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4、采购人选取评审专家可以通过随机方式或自行选定。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施行时间为2015年3月1日。
6、如果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7、在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竞争性谈判小组负责编写评审报告。
8、如果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9、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文件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分别不得低于30%和10%。
10、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采购方式。
11、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非特定行政区域或者非特定行业的业绩可以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13、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是评标委员的法定职责。
1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15、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21、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项目中,价格分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也就是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含答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施行时间为:D、2015年3月1日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答案:正确采购人不得违规超预算进行采购。
答案:正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答案:正确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答案:正确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超预算采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正确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答案:正确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答案:正确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哪些内容:A、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C、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D、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答案:正确采购需求中,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为帮助⼤家了解过更多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是⼩编给⼤家分享的图解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希望对⼤家有帮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2015年3⽉1⽇起施⾏。
政府采购法⾃2003年1⽉1⽇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为、提⾼政府采购资⾦的使⽤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
⼗多年来,政府采购改⾰深⼊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质量不⾼、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作机制。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规定采购⼈应当厉⾏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为防⽌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提⾼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信息,公开采购项⽬预算⾦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服务⼯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标。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培训(提纲)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培训(提纲)一、政府采购二、专家管理三、评标方法四、回避规定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2年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规。
(二)明确政府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
要实施采购就一定要搞清楚采购需求,好的采购需求能够合理、客观反映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符合适用原则、非歧视原则,并能够切合市场实际。
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条例第三十五条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2、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只讲节约不讲效果;3、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不讲节约只讲效果;4、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不讲节约不讲效果。
政府采购花钱办事就是要达到既讲节约又讲效果。
政府采购货物参数论证审核表论证、审核专家表(三)注意星号条款使用简单地说,招标文件就是告诉卖者“我要买什么东西",投标文件就是要告诉买者“我要卖给你什么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
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
《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的法律依据和发展历程

从电子招标投标相关立法可见我国电子招标投标发展历程,这些立法工作和相关法规的颁布,对推动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效力等。
2002年,我国的电子政务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政府网上办公进一步普及,不少地方政府建立了面向企业和公民的信息发布查询系统、网上报税、网上审批、电子口岸等。
2003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公正评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和建立电子化招投标模式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它确立了电子签名具有与纸质签名同等法律效力,解决了电子招标投标中招投标文件电子化后的合法性问题。
2005年8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2005年12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若干意见》,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2009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文件明确“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从而使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有了法规的依据。
2013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八部委共同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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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