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注销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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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通知书

股权出质通知书

股权出质通知书篇一:股权出质(股东会决议.)do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时间:20XX年月日地点:公司办公室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方式:在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到会情况:***、***共计两个股东全部到会会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就股权出质事宜形成如下决议: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用本公司98%的股权(即2400万元),出质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提供3亿元贷款。

其中:从股东***的2400万元股权中出质2370万元,从股东***的600万元股权中出质570万元二、以上两股东股权出质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股权共计29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98%。

三、股权出质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同意委托***同志前往*****工商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上决议,全体股东百分之百通过。

全体股东签字:(:股权出质通知书)年月日篇二:股权出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结合我市目前企业登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股权出质的范围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的企业暂不办理股权出质。

二、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

对经调整登记事权,由省局、市局下放到各分局登记的公司,在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之后,方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二)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的;(三)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四)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五)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沪工商注[2007]37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372号)各分局:现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XX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六)涉及重复质押的;(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质权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①.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②.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司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原《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4)原《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原《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共7篇)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共7篇)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共7篇〕第1篇: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WORD格式【8】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根本信息〔必填项〕名称统一社会信誉代码□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非公司企业法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企业□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公告报纸名称:公告日期: 公告情况〔已在公示系统公告的企业无须填写) 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已在公示系统公告的企业必须填写〕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已注销完毕□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解押股权合同模板

解押股权合同模板

解押股权合同模板甲方(出质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乙方(质权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解押其持有的股权拟签订本《股权解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一、股权情况甲方实际持有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公司”)的股权情况如下: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数额:股权比例:二、解押条件1. 甲方应保证其转让的股权没有任何第三方也有优先购买权或限制转让的任何负担、抵押、担保等情况,否则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本次解押的股权拥有权系完全合法有效的,未受到任何调查、停限、纠纷或其他诉讼等权利的影响;3.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的解押手续,提供相关文件及证明;4. 甲方承诺对被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继续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

三、解押方式1. 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股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交付给乙方,完成解押手续;2. 乙方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解押手续,并将股权证书等相关文件归还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文件或履行解押手续的,视为违约,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 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股权证书等文件存有虚假情况,导致乙方无法办理解押手续或产生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即生效,解押完毕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合同共___份,双方各持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但需经过书面确认;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存有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质人):签字:日期:乙方(质权人):签字:日期:本《股权解押合同》由甲方(出质人)和乙方(质权人)共同签署并盖章,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公司注销委托书样板(共10篇)

公司注销委托书样板(共10篇)

篇一:公司注销委托书公司注销委托书委托方:受托方:1、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有限公司注销事务。

3、委托期限:自年年月日止。

4、受托方不得把本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办理。

5、受托方有将委托事务办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6、委托方提供办理公司注销所需的有效证件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方承担。

7、受托方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委托方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委托方应及时提供,否则,由此造成的延期由委托方承担。

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延长办理委托事务的期限或停止办理:a)主管领导出差不在当地签不了字的或因审批机关方面的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受理的情况或政策性的变化。

b)委托方资料不全或所送资料不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

c)委托期间政府突然下文不许办理上述委托事务所涉及内容的。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套2)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套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套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套5)备案公章:()份6)()份7)()份8)()份9)()份10、以上材料仅供办理公司注销使用,如作其他用途,一切后果由受托方负责。

11、委托方支付受托方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12、结算方式:先预付服务费人民币:元整。

余款待手续齐全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委托方自所有证照办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超过十个工作日,证照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

13、委托方领证后如违法经营或用本执照进行非法活动引起各种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与 1 / 22、委托方办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受托方无关。

14、双方必须遵守本委托规定,按时完成委托事务。

15、本委托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受托方: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年月日 2 / 2篇二:公司注销工商局标准文本之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秦皇岛****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成立清算小组,自然人股东李婧授权委托公司监事***为公司清算组成员,代表公司参与清算,清算组负责: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8、在与清算相关的文件上签字;授权期限:2012年6月13日至2012年8月31日授权人:秦皇岛****有限公司2012年6月13日篇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授权委托书注销样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备注:注销申请人为本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 xxxxx公司(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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