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许可(行政许可)内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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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办事指引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办事指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
地址:江川区景新路20号
六、申请材料
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材料形式
要求
1
江川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
2
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3
建房申请人(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
1
纸质
4
《批新交旧协议或合同》、《并房协议》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江川区景新路20号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时—12时,下午14时—18时。
(二)受理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收到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单位或个人发送《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江川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国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附件1
一、江川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流程图
江川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姓名
住址
乡(镇) 村委会 村民小组
申请用地情况
用地面积
(平方米)
用地类别
用地位置
村民小组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村委会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乡(镇)国土中心(管理)所审核意见

埇桥区国土资源局职权流程图 精品

埇桥区国土资源局职权流程图 精品

埇桥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流程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矿区范围预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土地使用权确认行政确认事项流程图矿产资源储量初始登记流程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提供的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耕地补充方案等;(3)土地权属证明;(4)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平面布局、有权验资单位的资信证明;(5)股份制企业应出具董事会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意见;(6)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意见书;(7)矿产压覆情况、地质灾害评估意见等;(8)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9)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及相关图件,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提供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平衡表、有关图件和调整说明);(10)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土地使用权确认(土地登记)应提交的资料(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提交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含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国家制式土地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申请事项书面申请书);2.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含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原件);3.属于单位用地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等法人单位证明书(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1)土地权属证明:①征用土地方案及批准文件;②农用地转用方案及批准文件;③补充耕地方案及批准文件;④供地方案及批准文件;⑤建设用地批准书;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⑦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⑧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⑨其它证明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3)土地勘测定界图。

(4)房产证。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资料1.转让双方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含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国家制式土地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申请事项书面申请书);2.转让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含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原件);3.属于单位用地的应提供双方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等法人单位证明书(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给职工应提交地资料:①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②房改房批准文件;③与职工售房合同;④房权证、身份证复印件;⑤楼层分户名单及共用宗地登记一览表;⑥该幢楼不同结构楼层竣工平面图和总平面图;5、划拨土地变更登记:①《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②变更后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③房地产转让合同;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和契税缴纳凭证;⑤属房改房上市变更登记还应提供房改房上市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审批多少钱一平方

农村宅基地审批多少钱一平方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审批多少钱一平方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最珍贵的,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

所以宅基地对于农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情况发生变化,农民需要审批宅基地。

那么,农村宅基地审批多少钱一平方?相信这是大家都关注的问题,下面有赢了网的小编将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解答。

一、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亲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六条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150 平方米标准;(三)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四)已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五)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已列入当地政府规划改造范围;(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无权再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许可指南

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许可指南

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许可指南1、受理部门:西湖区国土资源局下设当地国土资源所②周浦国土资源所地址:周浦街电话:876125552、项目编号:0001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3、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政发[2000]213号《杭州市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规定》等。

4、收费依据:(免)5、办理总时限: 20天6、办理程序:(1)受理条件:(一)建房申请报告(原件、复印件6份)(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原件、复印件6份)(三)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6份(四)当地户籍簿、申请建房户主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6份(原件核查);(五)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原批准《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原件;(六)申请建房户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及户籍迁入人员,提供有权一级房改部门出具的无享受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农民多层公寓安置的证明,以及单位对上述情况出具的情况调查证明(原件、复印件6份)(七)原宅基地或房产属遗产且为共同产的,提供相关人员同意建房并签署意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6份);(八)原宅基地存在与他人联体、拼墙需拆除建房的,提供相关户人员同意建房并签署意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6份);(九)非征地拆迁外迁新建的,提供原宅基地处置情况说明及当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材料(原件、复印件6份);(十)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需切坡建房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安全防范措施材料(原件、复印件6份)。

(十一)村委会张榜公布小样及无异议证明(原件、复印件6份)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所在乡(镇)西湖区国土资源局下设国土资源所经办人(详见各所公示);岗位责任及权限: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告知。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2013年1月30日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4)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与定义 (4)3.1 住宅用地 (4)3.2 农村宅基地 (4)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3.4 建设用地 (5)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5)3.6 注册登记 (5)3.7 地籍 (5)3.8 地籍调查 (5)3.9 地籍总调查 (5)3.10 日常地籍调查 (5)3.11 界址线 (5)3.12 界址点 (5)3.13 宗地 (5)3.14 宗地草图 (5)3.15 地籍图 (5)3.16 宗地图 (5)4 总则 (6)4.1 工作内容 (6)4.2 总体技术路线 (6)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6)4.4 调查单元 (7)4.5 宗地代码编制 (7)4.6 工作底图的制作 (9)4.7 坐标系统 (10)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 (10)4.9 计量单位 (10)5 准备工作 (11)5.1 组织准备 (11)5.2 行政准备 (11)5.3 技术准备 (11)6 通告 (11)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11)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12)7 地籍调查 (12)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12)7.2 土地权属调查 (12)7.3 地籍测量 (15)8 土地登记 (28)8.1 申请 (28)8.2 土地权属审核 (30)8.3 公告 (34)8.4 注册登记 (35)8.5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6)9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39)9.1 数据库内容 (39)9.2 数据库功能 (39)9.3 数据建库建设 (39)9.4 数据库管理系统 (41)10 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 (41)10.1 成果资料 (41)10.2 检查验收 (43)10.3 成果整理归档 (48)11 附录 (49)参考文献 (51)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程序、成果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18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集约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宅基地的申请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或居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否则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三、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得超计划审批,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四、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如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取得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1月市政府39号令,1998年1月市政府12号令修改,以下简称市政府39号令)的规定,不得突破。

六、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市政府3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子女年龄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一)《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宅基地管理试题.doc.deflate

农村宅基地管理试题.doc.deflate

√农村宅基地管理试题一、判断题(在包括中打“√”或“×”)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可以批准(×)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6、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7、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8、农村村民原宅基地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9、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0、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可以申请宅基的。

(√)1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可以批准(×)1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3、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14、在审批宅基地时,可以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5、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用地不属农村宅基地的是(C )A、住房用地B、附属用房用地C、专业晒谷场用地D、小庭院用地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A )宅基地。

A、一处、B二处、C三处、D四处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B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A、县级国土资源局B、县级人民政府C、市级国土资源局D、市级人民政府4、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B )平方米。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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