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论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 引言合同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2.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一方在合同关系中,以违法手段、欺诈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2.1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手段: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方的财产或权益,例如暴力、威胁等。
•欺诈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使其作出有利于不当得利方的行为。
•不正当手段:指的是没有依法或符合合理道德的方式,通过操纵、垄断等手段获取对方的财产或权益。
2.2 不当得利的返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被损失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法院申请追回不当得利。
2.3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通过不当得利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权益,除了要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被追回的不当得利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为双倍返还,以对不当得利方进行惩罚。
•不当得利方可能会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中生有地管理他人的财产。
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正常的合同关系不同。
3.1 无因管理的特点无因管理的特点包括:•无中生有:指的是管理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或约定来管理他人的财产,却主动承担了管理责任。
•无偿管理:指的是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不会从中获取任何报酬或利益。
•志愿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基于管理人的自愿和自发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3.2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关系中,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仍然是原有的所有人,而管理人则没有所有权或占有权。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管理人没有所有权:尽管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但他并不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仅有管理权。
合同法论述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合同法》PPT培训教案课件主题深入解析合同法从理论到实践

06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介绍了合同自由、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合同法的基本原 则,以及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制 度。
合同类型及其特点
详细阐述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的 特点和适用规则,帮助学员全面了解不同类型的合同。
其他类型合同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
涉及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如工作内容、工 资福利、保密和竞业限制等。
委托合同
涉及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应明确委托事项 、权限范围、费用支付和违约责任等。
技术合同
涉及技术开发、转让、咨询等服务,应明确技术 成果归属、保密义务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担保合同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应明确担保方式、担 保范围和担保期限等。
《民法合同法》PPT培训教案 课件主题深入解析合同法从理
论到实践
目
CONTENCT
录
• 合同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剖析 • 典型案例分析:买卖合同、租赁合
同等 • 争议解决途径与诉讼时效规定 • 企业经营中如何运用好《民法合同
法》保障自身权益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01
80%
交付方式及时间节点
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方式 (如送货上门、自提等)和时间 节点,确保双方权益。
100%
验收标准及程序
合同中应规定详细的验收标准和 程序,包括验收时间、地点、参 与人员等,以确保货物质量符合 约定。
80%
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
对于交付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违 约行为,合同中应明确相应的违 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如退货、换 货、赔偿等。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合同法完整PPT课件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
第三章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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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四部分 具体的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
借用合同
赠与合同
借贷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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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序论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
9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终止)、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的解 除。
第三部分:合同纠纷解决(合同利益的救济)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合同诉讼、合同 解释、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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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序论
讲授大纲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8、民法通则(156条)
9、民通意见(200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4条)
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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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简明合同法教程》,黄少彬、张旭, 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行管专业)
《合同法教程》,苏号朋,人大出版社, 2008年版。(法学辅修专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47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8条)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分论)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赠与合同属于( )。
A.单务合同B.单方合同C.有偿合同D.实践合同正确答案:A解析:赠与合同为单务、双方、无偿、诺成性合同。
知识模块:合同法分论2.甲、乙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购买了丙提供的租赁物。
承租人甲占有租赁物期间造成第三人丁的人身伤害,则丁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责任主体是( )。
A.出租人乙B.出卖人丙C.承租人甲D.甲和乙正确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据此,言外之意,应当由承租人承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选C项。
知识模块:合同法分论3.下列关于合同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合同为实践合同B.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C.居间合同为双务合同D.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正确答案:C解析:建设工程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居间合同为双务合同。
就租赁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知识模块:合同法分论4.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物的最终归属没有约定或者依法不能确定的,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是( )。
A.出租人B.承租人C.出卖人D.第三人正确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据此,选A项。
知识模块:合同法分论5.双方当事人都享有随时解除合同权利的合同类型是( )。
《合同法》论述题

《合同法》论述题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而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一样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关于合同应具备何种一般要件才可成立,认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且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表明肯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如果没有至少两个当事人,又何来一致的可能性。
因此,再将当事人列入合同之成立要件已无实际必要。
合同的生效就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法律判断的标准问题。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件:①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④形式合法。
4)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有差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
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就必须考察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又是有联系的,生效时间不能脱离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
2 国际商事合同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可以 导致合同无效:
(1)关于标的物性质方面的错误。 (2)涉及到逾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 所产生的错误。
承包合同 雇佣合同 借贷合同……
(3)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会导致 合同的无效
2.德国法
“表意人所作的意思 表示的内容有误时,或 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 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 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情并合理地考虑该情 况而不会作此意思表示 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其 意思表示” 《德国民法典》119条
结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签订合同的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下列双方错误,双方没有达 成真正协议,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性质上发生错误 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认定合同标的物时,双方存在错误 标的物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双方发生共同的错 误 允诺一方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在此情况下,对 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对待错误英国法与大陆 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
3.合同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强行法规定的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 愿意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你愿意和我签订这个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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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概述一、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的概念和类型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是以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为内容的合同。
这里的财产权利一般指有形的物权,因此不包括转移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的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有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3、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的合同。
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
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同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贷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5、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6、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在本章我们要分节重点讲述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因此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1、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2、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A.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B.持续性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的、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C.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在该部分指具体规定了供电合同,对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以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租赁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融资租赁集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等于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贷商)。
承租人要出租人为期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因此,其法律特征是:A.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B.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C.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第二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合同,亦参照法律对买卖合同的规定。
2、买卖合同的特征A.买卖合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互易、赠与等其他合同相区别。
B.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C.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就可以生效,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因而是诺成合同。
D.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A.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拟制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如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交付和仓单、提单的交付等。
标的物在出卖前就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的时间。
B.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C.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责任:a.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救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b.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所需负担的责任。
即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
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或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
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空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祭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A.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利的对价或代价。
买受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B.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受领义务。
C.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约束当事人哪一方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
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由当事人承担。
具体说来,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也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应由所有人负担。
对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或不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合同订立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地点交付。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孳息归属交付前产生孳息物,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物,归买受人。
四、特种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