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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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财发[2018]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8.01.30【实施日期】2018.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农业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农业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3. 严格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4. 效率优先原则: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二章财务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我企业设立财务部,负责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和执行企业财务预算、财务计划。

2. 负责企业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3. 负责企业资金管理、资金筹集、资金运用等工作。

4. 负责企业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等工作。

5. 负责企业财务监督、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与计划管理第六条企业财务预算由财务部负责编制,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利润预算等。

第八条企业财务计划由财务部负责编制,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财务计划应包括资金筹集计划、资金运用计划、成本控制计划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企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2. 资金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3. 资金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企业资金筹集方式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

第十二条企业资金运用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成本管理第十三条企业成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成本节约原则: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2. 成本控制原则:加强成本控制,确保成本合理。

3. 成本核算原则:准确核算成本,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对各项成本进行核算。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效益性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投资回报;(三)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损失浪费;(四)公开性原则: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和审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三)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开发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规定;(二)编制和上报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三)监督检查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开发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国内外捐赠、赞助的资金;(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开发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八条开发资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开发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要求,主要用于:(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二)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四)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五)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十条开发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二)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

扶持对象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开发县。

第九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基 地 建设 ,农 产 品 加 工 ,农 产 品 流 通 设 施 建设 ,农 业 社 会 化
括 专业大户 、家庭农 场、农 民合作组 织、农 村集体经 济组 织 以及 涉农 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 开发 实行开发县 管理 。土地治理项 目
服务体 系建设等 。
第五条 农 业 综 合 开发 实行 国 家 引导 、 民 办 公 助 的 多元
报 账制 ,按照 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土 地 治 理 项 目实 施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办
第十六条
容:
农 业综合开发财政 资金应 当用于以下建设 内
理 报 账 。县 级 财 政 部 门应 当根 据 已批 准 的 年 度 项 目实施 计 划
务 、粮食 及棉 花 糖料 等 大 宗农 产 品产 量 、水 资源等 基础 数
据 ;工作 绩效 因素 包括 资金 管理 、项 目管理 、综合 管理、监
项 目管理 费主 要 用于农 业 综合 开发 项 目实地 考察 、评 审、检 查验收 、宣传培 训 、工程招标 、信 息化建设 、工程 实 施 监 管、绩 效评 价 、资金 和 项 目公 示 等项 目管理 方 面的 支
设 ;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较 差 、 生 态 比较 脆 弱 的 区域 实行 限 制 开发 ,以 生 态 环 境 恢 复 为 主 。
和生 态建设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推 进农村一 、二 、三产业 融合发展 ,提 高农业综合 生产 能力 ,保障 国家粮食 安全 ,带
动 农 民增 收 ,促 进 农 业 可 持 续发 展 和农 业现 代 化 。 第 四条
应 当安排 在 开 发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关于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doc

关于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doc

2018年关于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2018年关于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各级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着力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坚持集中开发和规模开发相结合、资源开发和产业开发相结合、科技开发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种养加产供销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依据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资格管理制度。

开发县资格的新增、取消、暂停、恢复、适时退出及因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各类资金。

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等。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主要是指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报账、会计核算、财务档案管理等。

农业综合开发会财务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会财务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会的全体工作人员,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会会计政策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法律和政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权责相清。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将经费专户逐笔核算、分级管理。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年度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制定经费分配计划。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审计。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保障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理。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实行监督管理,防止资金挪用、滥用。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调度制度,合理调配资金使用,确保经费充分利用。

第四章财务报表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政策制度,规范会计处理,保障财务报表准确真实。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进行财务审计,发现并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外部监督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财务信息,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障财务管理规范。

第六章其它规定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规避财务风险,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处置制度,规范财务处置程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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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8〕2号
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
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投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不同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政策,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扶持对象分别确定。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集计划应当纳入年度项目
实施计划,按照承担的开发任务、投资标准和投入政策确定,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
给予的补贴。

农发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复备案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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