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集团内控规定-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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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客户未付款项。

应收账款的管理对企业的资金流动和资金回笼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建立有效的授信制度授信制度是指企业为客户设定的信用额度和条件,建立有效的授信制度能够避免因客户无法支付而造成的坏账风险。

1.清晰明确的授信流程:建立授信申请、审批、审核和调整的流程。

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授信决策的公平、公正。

2.合理设定的信用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历史付款记录和市场竞争情况,合理设定信用额度,以防止超出企业承受能力而造成的风险。

3.定期审查授信额度:定期审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市场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避免授信过度或不足。

二、建立完善的销售合同管理制度销售合同是应收账款的主要依据,建立完善的销售合同管理制度能够确保销售流程的规范和合法性。

1.严格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建立合同签订、审核和确认的流程,确保合同的真实、有效,并明确合同的条款和责任。

2.监督销售履约情况:建立销售合同履约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销售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确保合同履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建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机制:对于存在问题或需要变更或终止的合同,建立相应的程序和审核机制,确保变更和终止的合同合法有效。

三、建立完善的销售订单处理流程销售订单是指客户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确认订单,建立完善的销售订单处理流程能够确保销售交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规范销售订单的录入和处理:建立销售订单录入和处理的流程,确保销售订单的准确录入和及时处理。

2.建立销售订单报备机制:对特殊订单或超出一定金额的订单,建立报备机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确认,避免订单的误操作和风险。

3.严格跟踪订单的履约情况:对销售订单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订单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履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建立切实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是保证企业资金流动和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建立切实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控制。

集团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杜绝在应收款项中产生不良行为,避免经营风险,降低资金成本,发挥和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三条应收款项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信息反馈和监督,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和呆坏账清理。

第二章应收款项的日常管理第四条销售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进行复核和调整。

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它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含或有负债)等因素。

凡初次使用赊销信用的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必须经销售归口管理部门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五条凡以赊销的方式进行库存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经营行为,业务部门应事前充分了解购货(接受劳务)单位的商业信誉、资信程度和付款能力。

签订付款合同时,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明确与购货(接受劳务)单位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力争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六条凡以预付账款方式预付款项的,预付款项前必须事前了解供应商的经营管理水平、供货能力、资信程度和货物的质量等级。

预付款项必须基于以下条件:①经营急需的;②不可替代的;③市场上十分短缺的;④供货方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是合法的;⑤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保证供货的。

签订合同时,业务部门必须和财务部共同明确预付货款的方法、时间、首付比例及货物的质保金。

第七条凡不属于购、销产品发生的应收款项都列入其他应收款的范围管理,包括职工个人借款、预付账款转入等。

关于应收款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应收款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收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企业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应收款项的管理,包括销售、采购、租赁、服务等各种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

第三条应收款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应收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应收款项的安全,防止坏账、呆账的发生;(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实现应收款项的保值增值;(四)及时性原则:及时了解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确保资金及时回笼。

第二章应收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应收款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应收款管理制度,制定应收款管理的流程和规范;(二)负责应收款项的登记、审核、催收等工作;(三)定期分析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向企业领导报告;(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应收款项管理工作;(五)对逾期应收款项进行催收,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六)建立应收款项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应收款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在签订合同、发出货物或提供服务时,明确应收款项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二)及时将应收款项信息传递给财务部门;(三)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应收款项的催收工作;(四)对逾期应收款项进行核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应收款的管理流程第六条应收款的管理流程如下:一、应收款项的确认(一)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发出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应收款项的金额、期限和支付方式;(二)财务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应收款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性。

二、应收款项的登记(一)财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应收款项信息,在应收款项台账上进行登记;(二)登记内容包括:应收款项金额、债务人名称、应收日期、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

14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规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汇编

14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规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汇编

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规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商局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级全资、控股公司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原则上执行本规定,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在形式、程序等方面须满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监管要求。

参资公司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或虽经集团核准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须按本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各公司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某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各公司须将账销案存资产视同账内资产,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第六条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销案及专门档案的建立等工作。

负责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部门,应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

对造成损失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各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和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处理方法。

有关处理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或办公会批准,并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备案。

第八条各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对账销案存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工作。

第三章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第九条公司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应收账款内部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内部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内部管理制度一、概述公司的应收账款是指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将其应收金额记录在账户中等待客户付款的资产。

由于应收账款对于公司的现金流和资金状况至关重要,为了有效管理并减少坏账损失,公司制定了应收账款内部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确保应收款项的安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并确保公司的资金流动。

三、应收账款管理职责1. 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并向客户开具发票。

2. 财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和入账,包括记录应收账款的金额、客户信息和到期日等。

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和坏账准备计提。

3. 风控部门:负责审查客户信用,并设定信用额度和付款条件。

监控应收账款风险,并提醒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四、应收账款管理流程1. 销售预测和客户筛选:销售部门通过市场调研和历史数据,预测销售额并筛选潜在客户。

2. 销售合同签订和发票开具:销售部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开具发票,同时记录应收账款。

3. 应收账款核算和入账:财务部门根据销售合同和发票信息,核算应收账款,并记录到公司的账务系统中。

4. 应收账款的回款:财务部门定期与客户对账,提醒客户及时支付欠款。

一旦客户付款,财务部门及时更新账户余额。

5. 应收账款的坏账处理:财务部门根据账龄分析和风险评估,进行坏账准备计提,并与风控部门共同讨论探索降低坏账风险的措施。

6. 监控和分析:风控部门根据应收账款的情况,定期监控和分析账龄结构、个别逾期账款情况以及客户信用风险等。

五、应收账款内部控制措施1. 严格的授信审批:风控部门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财务情况,制定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付款条件。

2. 分工明确:明确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和风控部门的职责,确保各个环节的流程畅通。

3. 公司内部培训:定期对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4. 内部审计机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对应收账款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2020版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2020版

集团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工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应收账款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控。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等制度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对外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等而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公司”)开展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应收账款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源头入手、全程管控。

应收账款以客户信用调查为管理起点,明确规范信用管理、业务经营合同谈判签署、统计分析管理、清欠、坏账核销、考核等关键环节和工作流程,实施应收账款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控制。

(二)统筹管理、分级落实。

集团公司统筹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制定并推进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各责任部室依据分管范围和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应收账款各项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各责任部室和所属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落实,各公司所属被投资公司- 1 -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全部纳入本公司实施管理。

(三)职责明确、协同配合。

集团公司以收入为主线,按照收入分管职责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原则明确各责任部室管理职责。

所属公司对照集团公司各责任部室职责明确管理层和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各责任部室、责任部室与所属公司,以及所属公司之间协同配合,纵向与横向相互联动,工作各有侧重重点,环节流程层次清晰,全面落实各自相关管理职责。

(四)严格考核、确保落实。

应收账款管理纳入集团公司经营责任制考核,实施定期考核评价,激励与约束并举,确保各项管理措施有效落实,促进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本办法将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收账款对方客户统一明确为“集团公司客户”,按照“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责任部门和所属公司的职责实施分级管理。

简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内部控制

简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内部控制

简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内部控制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保障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采取一系列的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以防止应收账款发生欺诈、错误和遗漏,确保企业能及时、准确地收回应收账款,从而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和良好的经营环境。

1. 信用政策和程序的制定:企业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建立健全的信用政策和程序,确保在签订合同前对客户的信用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核实,防范坏账风险和信用风险。

2. 销售订单和合同的审核: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订单和合同审核程序,确保销售订单和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销售人员进行虚假销售和签订无效合同,减少应收账款风险。

3. 发货和服务的控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和销售发货的控制程序,确保出库和发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发生漏发、错发和冒发等情况,降低应收账款风险。

4. 发票和账单的管理:企业应严格控制发票和账单的开具和管理,确保发票和账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开具虚假发票和账单,减少应收账款争议和纠纷。

5. 客户付款的核对和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付款核对和管理程序,及时核对客户的付款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避免客户欺诈和逃废款行为,减少应收账款损失。

6. 坏账准备和计提的管理:企业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偿付能力,合理计提坏账准备,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范坏账风险和应收账款损失。

7. 应收账款的监控和追踪: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的监控和追踪制度,定期进行应收账款的清查和核对,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确保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减少逾期账款和坏账的发生。

8. 管理层的监督和审计:企业的管理层应对应收账款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健全性,避免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欺诈、错误和遗漏。

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制度是指公司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和收回应收款项,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示例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制度:
一、应收款项管理目标
1. 确保应收款项的及时收回和有效管理;
2. 控制应收款项的风险并减少坏账损失;
3. 提高公司现金流的稳定性和流动性。

二、应收款项的分类和计提
1. 按账龄将应收款项分为不同类别,并根据风险程度计提坏账准备;
2. 定期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复核和调整,确保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应收款项的授信和风险评估
1. 对新的客户进行授信评估,并设定风险等级及额度;
2. 定期对现有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授信额度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四、应收款项的收款和催收
1. 确定应收款项的收款条件和期限,并要求客户按时付款;
2. 对逾期未付款的客户进行催收,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以保护公司权益。

五、应收款项的核算和报告
1. 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2. 编制应收款项的相关报表,并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和管理层。

六、应收款项管理的监督和内控
1. 设立专门的应收款项管理部门,并确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2.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应收款项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定期对应收款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以适应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变化。

以上仅是一个示例,具体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制度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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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集团内部控制规定——应收款项
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加快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和减少坏账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局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各级公司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

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原则上执行本规定,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在形式、程序等方面须满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监管要求。

参资公司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它应收款等。

第四条各公司在实施应收款项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至少应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的信用实施动态跟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三)严格审批和执行合同付款、帐期等条款。

(四)明确应收款项收款责任和奖惩措施。

(五)定期对账和分析。

第五条应收款项管理以预防为主、积极催收、及时处理为原则。

第六条各公司应根据《招商局集团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收款项核算,并按《招商局集团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七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应收款项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应收款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应收款项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客户信用调查评估与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
(二)接单与批准信用;
(三)开发票与收取应收账款;
(四)收取应收款项与核对检查;
(五)预付货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

第八条各公司须对应收款项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应收款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应收款项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应收款项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应收款项业务。

第三章资信调查和信用控制
第十条在建立新客户业务关系前,必须通过向商业登记/公司注册机构、信用评估机构、银行、咨询公司等作调查,介绍公司推介,以及直接与客户接触获取信息等方法,了解清楚客户的背景、资本及信用状况,业务经办人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客户资信调查报告书,交部门经理审批,主管负责人加签后,方能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对新客户原则上不实行赊账,所有销货必须收到现金或银行信用证之后才能交货,收客户支票必须将支票兑现后才能交货。

财务部门应只接受信誉良好的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并对信用证的真伪及条款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二条如因市场竞争或行业惯例等原因需要对客户赊账,可视客户资信情况酌情予以赊账,但首次赊账必须进行信用评估,具体可包括:
(一) 客户的信誉,过往的付款记录,与其它供货企业的关系是否良好,如有逾期不付的记录,则不予赊账,这是信用评估的首要因素。

(二) 是否有抵押品,如客户能够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银行信用证作抵押,可以给予相应的信用。

(三) 客户的资本额和股东背景。

(四) 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五) 可能影响顾客付款能力的经济环境。

业务人员对以上各方面作详细调查分析后,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连同业务金额,经本人和业务经理签字后,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负责人审批通过,然后才能赊账。

各公司应对客户资信情况定期复审并相应对信用政策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各公司应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业务规模订出不同赊销
数额,接近或超过上限的,不再予以赊销。

同一客户在以前的赊销业务账款逾期未收回之前,不准再给予赊销。

第十四条给客户的信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

第十五条对国内外所有客户,均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和远期支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收取的,须报上级财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公司应建立销售业务的内控制度,明确各级的审批权限,实行职能分工,建立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各公司进行赊销业务时必须签订合法的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付款条款、帐期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催收的责任与分工:
(一) 应收账款的管理以“谁经办谁追收,谁审批谁负责”为原则。

经办人、主管人员及审批人应保证经营业务应收账款的顺利回收,对所造成的逾期应收账款负责追收,对引起的坏账损失承担责任。

(二) 应收账款发生之后,公司应采取各项措施,确保按期收回款项,每次催收的结果、时间、联系人等均应记录在案。

(三) 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由公司主管负责人负责统筹安排,定期召集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等其它相关部门举行应收账款情况分析会,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 具体催收工作由业务部门的经办人负责,业务经办人在签署合同时,即开始对收回款项承担责任,经办人离职或调任,业务部门应责令其对所负责的所有应收账款作出详细说明,并签订责任承诺书,同时安排其它人员继续追收,如发生坏账,由业务部门负主要责任。

(五)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协助业务部门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工作,首先做好账务处理,其次是定期将应收账款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

第十九条对应收账款的日常监督、分析和控制:
(一) 财务部门须每月编制客户应收账款对账单,并每月寄出给客户,及时收回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

(二) 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系统,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以及逾期未收款项的账期明细表,供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了解欠款情况。

(三) 对于信用差的客户,财务部门应每季编制“问题客户”清单,供业务部门注意问题客户情况,采取特别措施追收欠款及防止风险扩大。

(四) 对于长期欠款的客户,财务部门可根据购销合同有关条款及客户情况决定是否收取逾期利息,必要时可要求业务部门停止供货,并采取进一步追讨行动。

(五)定期走访重点客户,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处理:
(一) 逾期应收账款的界定:凡账期超过给客户的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即为逾期应收账款;
(二) 对逾期应收账款应作出专题报告,列明客户背景,资本及信用状况,问题发生的原因,同时将催款遇到的问题、结果、联系人等记录在案,并在有关部门内通报,提高警惕;
(三) 对于经多方努力仍无法解决的应收账款,法律部门或兼管法律事务的管理部门应视有关情况,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商定,经主管负责人批准,采取发律师信、请仲裁机构仲裁、法院起诉等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设立奖惩制度,把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列为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集团财务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将对各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预付账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预付款项必须以有效合法的供应合同等为基础。

合同上要明确规定供货条款、供货期限和违约责任。

在签立合同前必须对客
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未经审批,不具备合同及有关资料的预付款业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

第二十四条如无必要,尽量避免采用预付账款方式,以免占用企业资金。

预付款必须为企业正常业务所需,款项付出后业务部门负责货物的催交,并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将有关单据交付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境外客户,须严格控制风险,原则上不得预付账款。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财务部门须定期对预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定期与客户对账,及时查清差异。

对于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查明原因,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作出预计。

第六章其它应收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对其它应收款的管理,应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其它应收款清债台帐,把清债指标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安排好催收跟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财务部门须做好账务处理,定期对其它应收款进行分析。

第二十九条各公司财务部门须定期与债务人对账,取得对账凭证,及时查清差异。

第三十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其它应收款年度清查制度。

每年年终,应对其它应收款的占用情况进行清理。

对于长期挂账的其它应收款应查明原因,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作出预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是在原《招商局集团应收款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各公司须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并报上级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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