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订稿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指南

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前言近年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网络规模不断扩大,公路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全面开放,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公路、水路建设市场和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健全。
交通运输市场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交通运输流动性、网络化和管理属地化之间的矛盾导致行业监管难度增大,诸多失信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监督和惩戒,“失信成本低,守信成本高”、“优难胜、劣难汰”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统一、竞争、开放、有序交通运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2号)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推进方案》(厅规划字[2012]12号)的要求,加快开展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工程建设,有效解决目前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信用信息不完整、信用信息交换不充分、信用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对于提高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公信力和服务质量,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强化对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统一工程实施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框架,明确系统间共享与协同要求,使部省两级系统能够形成有机整体,真正实现系统的实施效果,发挥系统的整体效益和规模效益,特编制本《建设指南》。
本《建设指南》适用于部级、省级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第1章概述1.1建设目的通过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有效解决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信用信息不完整、信用信息交换不充分、信用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低等问题,提高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公信力和服务质量,维护市场公平与秩序,加快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备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8〕100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备的补充通知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备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8〕100号各市(州)交通局(委)、仁怀市和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省公路局,各从业单位:近年来,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里程和规模不断增加,申请进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备的相关业绩量陡增。
相较高速公路项目而言,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业绩具有数量多、金额小,涉及的项目业主单位广。
为确保通过核备的业绩真实性及准确性,提高业绩核备工作的效率,减轻从业单位的工作负担,厅拟将公路建设项目业绩按层级划分由不同的管理主体分别核备。
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升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预计于年内正式上线运行,该版本允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分配信息核备权限并推送信息至相应账号。
升级版系统正式运行后,厅将对《关于进一步做好贵州省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109号)重新修订,进一步明确业绩核备流程及核备主体,以达到高效、便捷服务从业单位的目的。
在升级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的过渡期内,厅就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备补充通知如下: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建设及养护项目业绩及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资质信息、财务信息核备由厅建管处负责。
各从业单位应根据黔交建设〔2016〕109号文件要求,于每周二、周四到厅建管处核备。
厅建管处联系人李学文,*************,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66号世纪汇金广场37楼3721室。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建设市场主体资格1.1 具备合法注册资质参与公路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企业应具有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合法注册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施工资质等。
1.2 符合准入条件参与公路建设的市场主体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二、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2.1 基本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2 业绩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在公路建设领域的历史业绩、获奖情况、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2.3 人员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信息,如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
2.4 财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财务报表、资金往来、债务状况等财务信息。
2.5 信用评级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结果、评级历史等信息。
三、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标准3.1 评级指标体系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人员素质、财务状况等多个方面,以全面评估市场主体的综合实力和信用水平。
3.2 评级分值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其他合适的方法计算评级分值,以量化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
四、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方法4.1 信息收集与整理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开信息、行政记录、第三方评价等,并进行整理和核实。
4.2 评级委员会组建组建由业内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评级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4.3 评级分值计算与评级结果确定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计算评级分值,并根据分值高低初步确定信用等级。
随后,由评级委员会对初步结果进行审核和评定,最终确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五、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应用5.1 提供招投标参考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参与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为招标人选择合适的投标方提供依据。
5.2 加强行业监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市场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或限制其市场准入,以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_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各相关单位:为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顺利施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公路建设从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现进一步加强信息录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录入信息说明从业企业及时录入并更新企业信息。
相关信息经核备后对外公开,企业对填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指从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待企业“三证合一”完成后取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注册省份(城市)、营业执照注册号及注册日期、企业类型、企业性质、成立日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联系人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基本开户行信息、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关联企业情况等。
(二)资质信息。
资质信息指从业企业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建设工程资质证书信息,包括资质名称、类型、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证书有效期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现部级平台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名称已按照新规定重新分类,请相关企业及时更新完善。
(三)人员信息。
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的、性别、出生日期、(系统仅用做个人识别,不对外公开)、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信息、职务或岗位信息、职称信息、注册信息、奖惩信息、在职状况、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年份、社保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企业在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信息,如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注册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持部证监理工程师等。
人员信息初次填报的,由企业自行填报后自动对外公开(不包括);主要人员信息变更的,需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公开。
全国公路系统信用aa信用评级标准

全国公路系统信用AA信用评级标准随着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城乡交通网络的逐步扩大,公路系统信用评级标准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公路系统的健康发展,提高公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国家交通运输部在不断完善公路系统信用评级标准,以提高公路系统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针对全国公路系统信用评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助您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一重要标准。
1. 背景介绍公路系统信用评级标准是国家交通运输部依据国家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为了指导和规范公路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用于评估公路系统在安全管理、服务水平、运输效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表现,以及评价公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状况。
通过对公路系统的信用进行评级,可以促进公路系统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公路运输服务质量,增强公路运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 评级标准内容全国公路系统信用评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安全管理安全是公路运输的首要任务,公路系统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表现是评定信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评价公路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主要考察其交通事故率、道路交通设施完善程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表现。
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得好,才能确保公路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2 服务水平公路系统的服务水平是直接影响道路运输效率和旅客体验的重要因素。
评估公路系统的服务水平主要包括道路畅通情况、交通拥堵程度、服务设施完善程度等方面的表现。
提高公路系统的服务水平,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裙众的出行需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3 运输效率评价公路系统的运输效率主要考察其道路货运量、客运量、通行时间等方面的表现。
公路系统在提高运输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评价其运输效率,可以有效地促进道路运输的顺畅和高效。
2.4 环境保护公路系统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表现也是评定其信用的重要指标。
评估公路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道路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公路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排放等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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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同一名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企业人员信息中为“在职”状态,离职后应将其人员状态变更为“离职”。
从业企业无法录入某一人员信息的,可由原工作单位变更该人员状态;也可将该从业人员报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变更人员状态。
(四)
业绩信息。
业绩信息指从业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代码(如有)、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及起讫点桩号、开工日期、所在省份、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负责人履约信息等,已建业绩还包括交工日期、结算价、质量评定单位及评定情况等。
从业企业需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项目业绩信息录入至部级平台在建项目,并提交业绩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以在建业绩信息自动公开;项目完成工程交(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将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变更为已建业绩信息。
从业企业应补充、完善企业业绩中主要人员履约信息(设计单位为设计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和持部证监理工程师)。
业绩信息中的履约人员只可从企业已录入的人员中选取,企业业绩信息和人员信息自动关联,形成个人业绩,并应用于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等。
业绩信息中未按要求填报主要人员履约信息的,其个人业绩信息将无法被认可。
业绩信息所属项目具有“项目代码”的,企业应录入有关部门核发的作为该项目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
1.对于少数确因未收到《通知》等原因,未能及时录入已建业绩的企业,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抓紧录入相关信息。
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核备。
2.于2016年6月30日之后补充录入的“已建业绩”将作为超时录入业绩,并自动关联至“部级平台-首页-不良行为信息-信息录入”栏目中进行集中通报。
已建业绩信息是否为超时录入与其真实性无关。
3.新开通账户的企业,应自开通账户之日起90天内录入全部相关信息,逾期录入的已建业绩信息将同样视为超时录入业绩,部级平台将自动记录并进行通报。
(五)
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指从业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全年的财务基本情况,包括净资产、公路工程总收入、总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银行授信等级、银行授信额度等。
从业企业的财务信息不对外公开,只有具备权限的部省两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
(六)
奖惩记录。
奖惩记录指从业企业或从业人员获得的奖励或处罚情况。
获奖记录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填报;处罚记录为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二、信息核备
从业企业在部级平台填报或变更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奖惩记录等,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后对外公开。
各省厅(局、委)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信息核备流程或进一步细化信息核备工作,原则上应尽量采用电子文档等,简化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信息核备的一般流程。
1.从业企业登录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相关信息;
2.从业企业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除原件外)装订成册,并逐页在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采用彩色影印文件;
3.从业企业将相应的书面材料提交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联系方式见部级平台“首页-联系我们”)。
(二)信息核备一般需提交的材料。
1.从业企业信息填报或变更信息提交的资料(第1-7项须有书面材料,其他可为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
1)书面申请函(企业正式文件);
2)承诺书(详见附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此项);
5)从业企业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或变更的相关信息页面打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其他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
2.从业企业业绩信息填报或变更,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盖有项目法人公章);
2)项目合同协议书部分内容复印件(主要包括中标合同价页、施工内容页、项目经理及总工名单页、合同工期页、合同双方盖章页等);
3)项目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在建业绩变更已建业绩)或者质监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包含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名称、项目类型、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合同段开工日期、合同段交工日期、起止点桩号、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工程量内容等信息);
4)其他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
3.从业企业人员信息初次填报后自动生效并对外公开(不包括身份信息),无需核备;从业企业人员信息变更,需提交下列资料:
1)信息变更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其他相关信息核备所需的证明材料(如任免文件、劳动合同、五险一金、人员变更手续、注册资格或职称证书等)。
(三)其他事项
1.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发现从业企业申报上报的信息存在虚假,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2.从业企业在系统申请时间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退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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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企业账户开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聂记良电话:0转825;QQ群:5。
公路设计企业账户开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张秀花电话:0;QQ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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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承诺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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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16年4月7日
附件
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承诺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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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法定代表人)承诺: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信息及附件证明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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