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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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标准管理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2、 药品标准体系构成及标准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本《办法》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我国药品标准体系的构成,以及不同标准的定位和关系。 一是本《办法》正文分别设立“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省级中药标准”三个章节,分 别明确了三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及要求,也明确了三类标准的关系,有助于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是对于中药、化学原料药、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既符合药品标准管理的共性要 求,又有各自特点和规律的品种,分别明确其定位和适用情况,为其监管政策的制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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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组织研制、标定和供应。如为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向中检院报备该标准物质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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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解读问答
9、 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持有人经评估其执行的药品标准不适用新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要求 的,应当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并提供 充分的支持性证据。符合规定的,核准其药品注册标准。 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对比研究工作,评估药 品注册标准的项目、方法、限度是否符合新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要求。对于需要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 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并按要求执行。 10、 新版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执行原药品标准已上市流通的药品,应当作何处理?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National Reference Standards for Drugs)是指为确保药品质量控制和评价的需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规范要求,采用国际通行的方法和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物质制备规范,制备的具有一定纯度、稳定性和可溯源性的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药品质量控制和评价的基础和依据,是药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基础。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储存、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药品注册审评和监督检查;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药品检验和检测;科研、教学和技术服务等领域。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要求包括,原料的选择和采购、制备工艺和程序、纯度和稳定性的要求、包装和储存条件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方法和程序,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国际互认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要求包括,储存条件和期限、储存记录和保管、定期复验和评价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储存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要求包括,分配和使用的程序和记录、使用后的处理和评价、定期复验和评价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配和使用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是指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性能、规格、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规定的文件。

药品标准物质是指用于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的物质,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药品质量、促进药品质量监管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和合理性。

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充分考虑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际需求和技术水平,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严谨性和权威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药典的规定,确保其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操作性和可行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便于实际操作和检验使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药品标准物质的分类和命名。

对药品标准物质按照其用途、性质等进行分类和命名,确保其统一规范。

二、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要求。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纯度、稳定性、溶解度、含量等质量指标进行规定,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和包装。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规格、包装、标识等进行规范,确保其使用和管理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四、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

对药品标准物质的检验方法进行规定,确保其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也对于促进药品质量的提高、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

总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药品质量控制和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版)及其解读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版)及其解读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版)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版)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各方职责 (2)第三章国家药品标准 (4)第四章药品注册标准 (5)第五章省级中药标准 (6)第六章监督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解读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管理,建立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中国药典》增补本与其对应的现行版《中国药典》具有同等效力。

经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核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补充申请时发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经核准的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

省级中药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第三条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科学规范、先进实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应当强化持有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研究和提高工作,加大信息、技术、人才和经费等投入,并对药品标准提出合理的制定和修订意见和建议。

在发布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公示稿时,应当标注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复核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信息。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

第二条本技术规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为药品检验、科研、生产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工作的二级供应单位。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实行按需供应,采取两级供应模式。

中检院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一级供应单位向二级供应单位发放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两级供应单位均可直接向药品检验、生产、科研单位等最终使用者供应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对非上述范围内机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予提供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第四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并及时通过中检院网站予以公布。

为弥补二级供应单位供应成本,一级供应单位向二级供应单位发放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采取批发价。

第五条中检院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计划的审核、组织、实施;(二)负责监测全国药品标准物质库存和需求情况,决定新批号的供应时间和数量;(三)负责应急检验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调配和供应工作;(四)负责对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二级供应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工作评估。

第六条中检院标准物质服务中心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向二级供应单位发放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二)负责直接向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科研单位等使用者提供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三)负责收集整理二级供应单位、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使用者的意见和需求.第七条中检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资金的结算和管理,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货款的收取、结算和会计核算;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欠款的及时催缴。

第八条中检院信息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网络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九条二级供应单位可申请参与也可要求终止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供应工作.第十条二级供应单位在申请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工作时,应填写《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工作申请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中检院。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管理
制度
1.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制度
计量标准器具是质检机构最高实物标准,只能用于量值传递,特殊情况必须用于产品质量检测时,须经试验检测中心领导批准。

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检定工作、维护保养工作,由仪器设备室专人负责。

计量标准器具的保存环境应满足其说明书的要求,应使其经常保持最佳状态。

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书。

每次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后均应作使用记录。

2.标准物质
标准物质是质检机构进行标定计量的工作基准,它也是一种标准器件。

标准物质的购置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站站长批准后交办公室购买,不得购买无许可证的标准物质。

标准物质的发放应履行登记手续。

标准物质应按说明书(合格证)上规定的使用期限定期更换。

3.标准溶液及药品试剂使用管理制度
了解所用化学试剂的性质、使用方法,取用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溶液的配制过程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所用的试剂、药品要符合国标等级要求。

配制好的各种试剂要及时粘贴标签,并按化学试剂性质储存。

试药岗要按时配制好岗位所需要的各种试剂,做好详细记录。

岗位人员要按期领换到期试剂,不得使用过期或失效试剂,试剂标签要保持清洁。

过期或失效试剂及废液要按“化验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处理,不能随意乱倒。

建立标准溶液发放记录,要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工作曲线绘制过程按照标准执行,定期绘制工作曲线。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章程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章程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和加强管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成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规范和指导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中检院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参考品(以下简称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并提供分发。

第二条为保证药品标准物质管理的科学性,保证药品标准物质审评的公正性,提高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设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下设四个分委会,分别为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三个专业委员会,和价格与分配委员会。

第四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全体委员大会第五条全体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大会。

第六条全体委员大会的职责1、审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的章程;2、审议大会工作报告;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4、研讨药品标准物质政策和发展战略;5、审议药品标准物质工作范畴内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分委员会第七条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分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分工(类)由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本专业药品标准物质的技术审评要求;2、负责本专业药品标准物质的技术审评;3、制定本专业委员的工作计划;4、对药品标准物质的合理性、预期用途等提出建议,并将汇总意见报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秘书处;5、审评协作标定方案;6、研究和追踪国内外药品标准物质相关方面的发展趋势,制定本专业相关的药品标准物质技术发展战略;7、解决本专业有关药品标准物质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价格与分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药品标准物质的价格核算细则;2、审定药品标准物质的价格;3、审定药品标准物质分发管理规范。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9•【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9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9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国家药监局2024年7月9日附件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体现中药特点,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应用,支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持续提高中药质量可控性。

第四条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的原则,在继承传统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药标准,兼顾标准的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坚持以临床为导向,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科学设置与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联的项目和指标。

第六条坚持对中药质量的整体评价,根据关键质量属性及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项目、方法和指标,保障中药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范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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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审核、批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对外供应,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国家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为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医疗器械对照材料和标准品、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品、药用辅料对照品及药包材对照物质等。

第四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对标定的药品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分装与包装条件、成本等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五条中检院设立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中检院设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全面技术审核,并负责相关技术指导规范的审定。

第六条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标准修订中新增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申报与受理,申报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及其研究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申报、备案办法》及相关类别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要求。

第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应满足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由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品种原料的制备或采购。

对于特殊来源要求的药品标准物质,可通过采取自行制备、向有关机构或特定人群收集的方式,获得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对于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应由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并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及定值方法,应遵照国家药品标准、中检院发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以及具体类别标准物质定值方法的要求。

第九条标准物质管理处可以组织有能力的药品检验所、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等单位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十条参照国际惯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不规定有效期,但应在规定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下,定期进行特性量值的稳定性核查。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需经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批准后,标准物质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应适合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标准物质制备室负责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与包装,需要院外单位进行分、包装的品种,标准物质管理处、制备室组织相应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包装应贴有标签并附有使用说明书,向使用者提供如下信息:名称、编号、批号、用途、特性量值、储存条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四条标准物质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对外供应。

具体实施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规范》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病原微生物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并应明确购买及使用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成本,由研制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标准物质定价方案》进行核算、标准物质管理处审核、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核定。

第十七条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标定、包装及审核的人员,必须对有关的技术信息和资料保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二○○九年发布
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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