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National Reference Standards for Drugs)是指为确保药品质量控制和评价的需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规范要求,采用国际通行的方法和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物质制备规范,制备的具有一定纯度、稳定性和可溯源性的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药品质量控制和评价的基础和依据,是药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基础。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储存、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可追溯性和可比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和执行;药品注册审评和监督检查;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药品检验和检测;科研、教学和技术服务等领域。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要求包括,原料的选择和采购、制备工艺和程序、纯度和稳定性的要求、包装和储存条件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方法和程序,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国际互认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要求包括,储存条件和期限、储存记录和保管、定期复验和评价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储存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要求包括,分配和使用的程序和记录、使用后的处理和评价、定期复验和评价等。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配和使用规范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标准物质管理及使用制度

标准物质管理及使用制度摘要:标准物质是测试和校准过程中使用的高纯度化学物质或物理量,对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可行的标准物质管理及使用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标准物质管理的重要性、标准物质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标准物质使用的制度及其履行流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标准物质管理的重要性标准物质是测试和校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们直接影响着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只有确保标准物质的纯度和稳定性,我们才能获得准确可靠的测试结果。
标准物质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标准物质作为测试结果的参照,起到了确保测试结果准确性的关键作用。
只有通过管理和使用标准物质,我们才能得到准确可靠的测试结果。
2. 保障测试结果的可追溯性:标准物质要求具备良好的可追溯性,能够追踪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物质,确保测试结果的可信度和比对性。
3. 提高测试实验室的信誉度: 标准物质管理规范和科学的实施,将提高实验室的技术水平,增加实验室的可信度和信誉度,并得到相关认证机构的认可。
二、标准物质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标准物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1. 确保标准物质的源头和流通环节的可追溯性。
2. 保证标准物质的安全和稳定性。
3. 提高标准物质的使用效率和节约成本。
标准物质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1. 统一管理:标准物质应由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确保标准物质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
2. 严格记录:所有标准物质的流通记录、接收、保管、使用等环节都应进行详细的记录,确保标准物质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3. 定期检验与核查:定期对标准物质进行检验和核查,确保标准物质的纯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4. 存储条件:标准物质需要存放在合适的环境中,保持其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标准物质使用的制度及流程标准物质使用的制度主要包括标准物质的申领和使用规定、标准物质的保存规定、标准物质的消耗和报废规定等。
标准物质使用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领环节:用户向标准物质管理单位提出标准物质的申请,经审批并确定合理数量后,用户按照规定的程序领取标准物质。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版)及其解读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版)药品标准管理办法(2023版)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各方职责 (2)第三章国家药品标准 (4)第四章药品注册标准 (5)第五章省级中药标准 (6)第六章监督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解读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管理,建立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中国药典》增补本与其对应的现行版《中国药典》具有同等效力。
经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核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补充申请时发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经核准的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
省级中药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第三条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科学规范、先进实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应当强化持有人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积极参与药品标准研究和提高工作,加大信息、技术、人才和经费等投入,并对药品标准提出合理的制定和修订意见和建议。
在发布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公示稿时,应当标注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复核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信息。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范围如下: 1、首次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 2、已上市但需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且没有相应国家药品/ 生物制品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品种。 3、已有国家标准的,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 品种。 4、补充申请中,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
以上由申报企业填写。
受理单编号: 科室审核意见:
企业公章:
原料编号:
受理科室:
处审核意见:
以上由受理单位填写。
公章:
科主五条 原料质量要求: 1、用于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料质量必须为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 2、报送的原料必须为同批生产或精制,质量均匀稳定,单一密封 包装。 3、化学对照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 度不低于99.5%;仅供制备薄层鉴别 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0.0%;仅供制备红外鉴别用的原料 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0%;仅供制 备有关物质检查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 4、生物标准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抗生素效价测定用原料的活性 成分应与临床应用样品一致;供生化、 基因工程药品及生物制品检验用生物标准品原料应与待检品同质, 无干扰性杂质并具足够的稳定性。 5、中药化学对照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 求纯度不低于98.0%;仅供制备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 95.0%。 6、中药对照药材原料的要求:原料必须来源准确,无污染,无虫 霉,且为当年或近1-2年生产的新鲜药材 (非饮片)。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
![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270cda5181c758f5f71f6790.png)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规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规。
第二条本技术规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研究、制备、标定、审核、供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 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 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 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 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第二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第四条在建立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研制部门应提交研制申请,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评估研制的必要性。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为药品检验、科研、生产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工作的二级供应单位。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实行按需供应,采取两级供应模式。
中检院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一级供应单位向二级供应单位发放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两级供应单位均可直接向药品检验、生产、科研单位等最终使用者供应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对非上述范围内机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予提供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第四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并及时通过中检院网站予以公布。
为弥补二级供应单位供应成本,一级供应单位向二级供应单位发放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时,采取批发价。
第五条中检院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计划的审核、组织、实施;(二)负责监测全国药品标准物质库存和需求情况,决定新批号的供应时间和数量;(三)负责应急检验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制备、调配和供应工作;(四)负责对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二级供应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工作评估。
第六条中检院标准物质服务中心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向二级供应单位发放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二)负责直接向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科研单位等使用者提供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三)负责收集整理二级供应单位、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使用者的意见和需求.第七条中检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资金的结算和管理,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货款的收取、结算和会计核算;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欠款的及时催缴。
第八条中检院信息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网络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九条二级供应单位可申请参与也可要求终止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供应工作.第十条二级供应单位在申请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工作时,应填写《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工作申请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中检院。
关于官方对照品有效期的一点看法-成稿于2017.09.25-第二稿

关于官方对照品有效期的梳理引子:关于官方对照品有效期,在日常的GMP咨询过程中,总有很多药厂的技术人员搞不清楚,有人说,应按照瓶签的有效期和自己规定的开瓶后有效期以及日常观察的结果来定;有人说,应按照自己规定的开瓶次数、开瓶后使用的次数,剩余量够不够单次称量等综合判定;还有说应使用新批号的官方对照品来验证。
一、我们先来看看国内相关法规、规范、中国药典中的定义1、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供药品质量标准中理化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给供试药品定性或赋值的物质。
(一)理化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药品质量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用,具有确定特性,用以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校准设备的对照品,按用途分为下列四类:1.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确定的量值,用于测定药品中特定成分含量的标准物质。
2.鉴别或杂质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鉴别或确定药品某些特定成分的标准物质。
3.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系指用于鉴别中药材或中成药中某一类成分或组分的对照物质。
4.校正仪器/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对照品:系指具有特定化学性质用于校正检测仪器或供系统适用性实验用的标准物质。
编者按:分类还算比较清晰,尤其是对中药材相关对照品的描述。
(二)生物检测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含量测定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可分为生物标准品和生物参考品。
1.生物标准品系指用国际生物标准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学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2.生物参考品系指用国际生物参考品标定的,或由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国际单位(IU)表示。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章程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章程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和加强管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成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规范和指导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中检院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参考品(以下简称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并提供分发。
第二条为保证药品标准物质管理的科学性,保证药品标准物质审评的公正性,提高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设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下设四个分委会,分别为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三个专业委员会,和价格与分配委员会。
第四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全体委员大会第五条全体委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大会。
第六条全体委员大会的职责1、审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的章程;2、审议大会工作报告;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4、研讨药品标准物质政策和发展战略;5、审议药品标准物质工作范畴内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分委员会第七条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分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分工(类)由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本专业药品标准物质的技术审评要求;2、负责本专业药品标准物质的技术审评;3、制定本专业委员的工作计划;4、对药品标准物质的合理性、预期用途等提出建议,并将汇总意见报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秘书处;5、审评协作标定方案;6、研究和追踪国内外药品标准物质相关方面的发展趋势,制定本专业相关的药品标准物质技术发展战略;7、解决本专业有关药品标准物质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价格与分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药品标准物质的价格核算细则;2、审定药品标准物质的价格;3、审定药品标准物质分发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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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审核、批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对外供应,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指供国家药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准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分为生物标准品、生物参考品、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物、医疗器械对照材料和标准品、体外诊断试剂标准品、药用辅料对照品及药包材对照物质等。
第四条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负责对标定的药品标准物质从原材料选择、制备方法、标定方法、标定结果、定值准确性、量值溯源、稳定性、分装与包装条件、成本等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可否作为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结论。
第五条中检院设立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管理,中检院设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全面技术审核,并负责相关技术指导规范的审定。
第六条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与药品标准修订中新增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申报与受理,申报的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及其研究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申报、备案办法》及相关类别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的要求。
第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应满足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由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品种原料的制备或采购。
对于特殊来源要求的药品标准物质,可通过采取自行制备、向有关机构或特定人群收集的方式,获得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对于药品标准物质原材料供应不足或难以获得的品种,应由标准物质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相关单位,并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及定值方法,应遵照国家药品标准、中检院发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以及具体类别标准物质定值方法的要求。
第九条标准物质管理处可以组织有能力的药品检验所、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等单位协作标定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第十条参照国际惯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不规定有效期,但应在规定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下,定期进行特性量值的稳定性核查。
第十一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需经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批准后,标准物质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包装应适合药品标准物质的质量,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
标准物质制备室负责药品标准物质的分装与包装,需要院外单位进行分、包装的品种,标准物质管理处、制备室组织相应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包装应贴有标签并附有使用说明书,向使用者提供如下信息:名称、编号、批号、用途、特性量值、储存条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四条标准物质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国家药品标准
物质的对外供应。
具体实施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应管理规范》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病原微生物等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
管理,并应明确购买及使用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成本,由研制部门按照《国家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标准物质定价方案》进行核算、标准物质管理处审核、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核定。
第十七条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标定、包装及审核的人员,必须对有关的技术信息和资料保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标准物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二○
○九年发布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