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期未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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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期末》

《婚姻法期末》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为了()A.确定非婚生子女出自何人B.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C.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担法律义务D.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合法化2.我国法律政策对待婚约的态度是()A.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B.法律即不提倡,也不禁止订立C.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D.婚约可以随时解除3.下面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得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B.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C.父母子女双方申明断绝关系后,彼此不再负抚养、赡养义务D.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就可以不再赡养父母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A.不予补偿B.予以补偿C.如结婚时间不满5年的可以酌情予以补偿D.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5.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A.自行恢复B.不再恢复C.经父母同意后恢复D.双方协商确定6.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A.原告本国法B.被告本国法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D.子女出生地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A.1951年1月1日B.1950年4月13日C.1950年5月1日D.1950年3月8日8.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A.经常打骂妻子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9.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姐,因此(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10.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收养关系未依法解除时,养子女有权继承()A.生父母的遗产B.养父母的遗产C.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遗产D.生父母的其他子女的遗产11.父母离婚后,对已经成年但尚在学校就读的成年子女()A.有继续抚养的义务B.没有抚养义务C.经校方证明子女确无生活来源的才抚养D.父母与子女协商一致才抚养12.甲、乙夫妻双方能够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汇总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汇总

简答:1、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离婚是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和婚姻撤销的区别:1)、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撤销是对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和制裁。

2)、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仅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

3)、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的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都可行使;婚姻撤销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简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a)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b) 人身关系的主导性c)鲜明的伦理性d) 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e)客体的特定性3试评价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

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

4、婚姻家庭制度对一系列新的关系进行着必要的调整。

5、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定。

4.收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3)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5.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方面内容?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7.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包括:(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论述:1。

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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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宝婚龄是: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0、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三、选择题: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C。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必备复习题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必备复习题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必备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9.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B.三C.四D.五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A.拟制直系血亲B.自然直系血亲C.直系姻亲D.旁系姻亲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B.受胁迫的当事人C.当事人的近亲属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B.协议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D.自行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B.养父母与养子女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B.适当补偿C.补偿D.不得补偿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B.祖父母与孙子女C.继父母子女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资料婚姻家庭法是指国家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幸福、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调整夫妻关系的法律体制。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复习,帮助大家掌握和理解这一重要法律领域。

一、婚姻法1. 婚姻的定义与要素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缔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婚姻的要素包括男女双方的自愿、法定年龄、无限制婚姻能力、无婚姻法禁止事由等。

2. 婚姻登记与证明婚姻登记是指合法结婚的男女双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手续的行为。

婚姻登记证书是婚姻关系存续、有效的法律证明。

3. 婚姻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除婚姻关系的产生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双方经过登记手续,确立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变更包括离婚、死亡等情况。

婚姻关系的消除即指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二、家庭法1. 家庭的概念与成员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妻和其直系亲属共同生活构成的社会单位。

家庭成员包括丈夫、妻子、父母、子女等。

2. 家庭财产制度家庭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处分方式,主要有赡养费、家用财产、共同债务、共同房产等方面的规定。

3. 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权益保护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财产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妇女权益等内容。

三、抚养与继承1. 未成年人抚养未成年人抚养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

2. 老年人抚养老年人抚养是指未成年子女对法定养育父母的赡养责任,以及在子女成年后子女对父母照顾的义务。

3. 继承权与继承法继承权是指个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对继承财产的权益。

继承法是指国家法律对于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的分配规定。

四、婚姻家庭法的适用与司法实践1.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有机衔接。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资料

判断题1.所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

错误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应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错误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债务均负清偿责任。

错误4.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有约束力。

错误5.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不接受继承。

错误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错误7.立有数份形式不同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错误8.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错误9.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获取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错误10.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可以随时解除收养关系。

错误11.事实婚姻关系就是同居关系。

错误12.送养人只能是生父母。

错误1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被收养。

错误1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可以适用调解。

错误15.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手续。

错误16.所有人所立的遗嘱均为有效遗嘱。

错误17.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只需赡养和自己生活的父或母。

错误1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取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错误19.夫妻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的子女无权再继承母或父的遗产。

错误20.出卖亲生子女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错误2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律须征得军人同意,这是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错误22.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酌情继承部分遗产。

错误2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4. 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6.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7.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8.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9.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0.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11.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2.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1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4.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5.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16.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7.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18.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9.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B、遗产保管的时间C、继承开始的时间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A.二年 B.一年C.六个月 D.三个月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A.应当少分 B.应当不分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的概念一般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包括:(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第二节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亦可表述为: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仅存的身份王国,其本质上是一部身份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态,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二、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五、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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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学》期未复习资料 长泰电大:徐建辉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一、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姻家庭制度是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规范体系。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1、群婚制。

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2 、对偶婚制。

它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之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3 、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 1 )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 2 )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 3 )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三、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是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四、 亲属、亲系与亲等 亲属在法律上的意义指发生一这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第二章 婚姻家庭制度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一、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1、 主体,指参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婚姻家庭义务的人。

2、 内容,指有关主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客体,指婚姻家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1、 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2、 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3、 鲜明的伦理性 4、 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5、 客体的特定性 三、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 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

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发生待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四、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特别原则及辅助性规范。

(一)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糼、互相帮助。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特别原则:1、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2、保障被保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3、平等自愿;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辅助性规范: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 结婚法一、 结婚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一)结婚行为是有关的当事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形成配偶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行为。

其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双方共同生活;3、婚姻双方对外以配偶者名义公示。

(二)结婚行为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

二、 结婚制度的沿革。

1、早期的掠夺婚;2、古代社会的包办婚;包括有偿婚;聘娶婚;赠与婚;3、近现代社会的自由婚 三、 结婚实质要件。

(一) 结婚的积极要件1、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2)结婚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3)意思表示的合法性2、 达到法定婚龄3、 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 结婚的消极人件1、 禁止结婚的亲属2、 禁止结婚的疾病 四、 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五、 婚姻的无效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己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三)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2、人民法院六、 可撤销婚姻(一)概念: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请求权,该项婚姻应予撤销;如果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放弃请求权,该项婚姻则为有效。

(二)法律后果:1、宣告溯及既往;2、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父母子女关系第四章夫妻关系法一、“夫妻一体主义”与“夫妻别体主义”。

(一)“夫妻一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

(二)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平等享人、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新中国的夫妻关系法律原则。

第一,家庭地位平等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鲜明特征,是我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在家庭生活中的具体表现;第二,认真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必须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夫妻地位平等的真正实现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夫妻的人身关系。

一)夫妻的人身关系的概念: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夫妻的人身关系的内容:1 、同居与忠实2、姓名权3 、自由权,包括:(1)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参加学习的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4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夫妻的财产关系。

(一)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它包括:(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与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特有财产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它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1、概念: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五章离婚法一、离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概念: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二)特征:1、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2、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3、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4、离婚后果具有兼容性(三)分类:1、单意离婚与双意离婚;2、诉讼离婚与非讼离婚;3、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二、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1、性质不同;2、效力不同;3、请求权人不同;4、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三、离婚与婚姻撤销的区别。

1、1、性质不同;2、请求权人不同;3、提出的时间不同四、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历史上的几种离婚制度:1、专权离婚制度;2、禁止离婚制度;3、限制离婚制度;4、自由离婚制度五、协议离婚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二)特征:1、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是法律行为;4、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涉及的一切问题均形成合意。

六、协议离婚的形成1、自愿协商;2、第三方介入;(包括:第三人的调解,有关部门的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七、协议离婚的条件行政登记离婚条件:1、婚姻合法;2、主体适格;3、协议真实;4、协议内容适当八、裁判离婚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指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1、一般原则:(1)过错主义;(2)目的主义;(3)破裂主义。

(三)我国裁判离婚的基本原则2我国现行的离婚立法并非完全的破裂主义立法,而是一定程度上的混合主义的立法。

九、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一)概括性条款: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

(2)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司法解释,主要做到五看——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夫妻关系的现状,看有无和好可能。

(二)列举性条款: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1、一方有严重过错(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2、因分居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2)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补充性条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十、我国判决离婚的程序。

离婚诉权的限制: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原告再次起诉权的限制《民诉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十一、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人身关系1、配偶身份关系。

离婚最直接的后果是终止夫妻的人身关系,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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