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6•【字号】青政〔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逐步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促进残疾人全面同步小康,现就我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超过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各项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要,动态调整补贴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
(三)补贴形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实行按季度社会化发放。
重度残疾人采取家庭护理方式的,其护理补贴可根据补贴对象自愿要求按补贴标准发放现金;对家庭无力照顾、社会扶助后仍然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二、 突出工作重点 , 明确政策措施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 策引导 、 政府 扶持、
生 活照顾 和护 理服 务 , 满足 老年 人特 殊生 活需求 的 社 会兴 办 、 市场 推 动 的原 则 , 步建 立 和完 善 以居 逐
服务行业。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 现提出以 家养老为基础、 区服务为依托 、 社 机构养老为补充
全 国老龄委 办公 室、 发展 改革委 、 育部、 教 民政部、 劳动保 障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卫生部、 口计生 人
委、 税务.局《 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6 关 - 已经 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关 于加 快 发 展 养 老 服 务 业 的意 见
全 国老龄 委办公 室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 障部 财 政部 建设部
际情况, 对开展老年护理 、 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 向规范化 、 标准化发展 。要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
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中介组织 , 发挥 其 在 行 业 自律 、 沟通 企 业 与 政 府 联
( ) 进 老年 用品 市场 开发。制定鼓 励 措 系 等方 面 的积 极作 用 。各有 关 部 门要加 强 协调 , 五 促 密
( ) 四 支持 发展 老 年 护 理 、 临终 关 怀 服 务 业务 。 提高 亡 作效率。要组织或促进制定建筑设施 、 卫生
支持兴办老年护理 、 临终关怀性质 的医疗机构 , 鼓 条件 、 质蹙标 准、 服务规范等养老服 务行业标准 , 开 促进养老服务业 励 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 、 I 临终关怀服务 。根据实 展服务质量评估 和服务行为监督 ,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323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54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龄补贴管理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老龄办对《青海省高龄补贴发放办法(试行)》(青民发〔2010〕328号)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2015年5月25日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省高龄补贴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青政办〔2012〕242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第二条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在不同年龄段享受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
第三条省上建立高龄补贴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程度,对高龄补贴标准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后的高龄补贴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当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章申报流程第四条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满70周岁的上年度9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相关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青政办[2003]16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30【实施日期】2003.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3]16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青海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00三年十一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高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2003年6月30日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调整工资标准的范围。
二、调整工资标准办法机关行政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机关工勤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岗位工资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其奖金按原比例作相应调整。
三、有关政策问题(一)随着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机关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人员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二)事业单位中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方案执行。
(三)中央国家机关驻青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执行时间此次调整工资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基础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具有基础性。
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建立城乡统一。
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
在全省实施15年免费教育,能够更好维护受教育者权利。
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促进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
根据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分步实施15年免费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完善机制,促进城乡一体。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城乡义务教育政策统一。
(二)坚持分步推进,逐步覆盖全省。
2016年对六州所有学生及西宁。
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学生实行15年免费教育,“十三五”末前覆盖全省。
完善城乡“两免一补”政策,逐步提高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规范清理和分步取消教育收费。
(三)坚持加大投入,推进协调发展。
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建立加大教育投入。
促进教育发展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
在实行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核定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推进城乡学前教育。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7.16•【字号】青政办[2002]105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10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青海省“十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为促进我省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及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与普通儿童少年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
二、目标任务(一)已实现“两基”的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逐步接近或达到当地规定的义务教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高质量、高水平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二)“十五”期间将要实现“两基”和“普初”的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达到规定的评估验收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青政办[2002]110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2]11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办法根据《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高龄老年人颁发《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颁发。
凡常住户口在青海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持有效证件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
二、持《青海省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以下优待:1、免费进入各类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各类老年活动场所。
2、减、免定点医疗单位普通挂号费,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
3、享受办理乘坐城市公交车IC卡的优待。
4、优先购买车票、船票和机票,优先上下车、船和飞机,优先托运行李。
三、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四、各级卫生、文化、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专门设立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不具备条件的也要设立“公示牌”,随时为持证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二00二年七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9日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下简称《办法》),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文件的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三个特征来判断:(一)行政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性主要是指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内容的行政性。
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并能够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外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主要是指文件的调整对象属于文件制定主体或者实施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范围是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而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1.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
落实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要求,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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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1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22
【实施日期】200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
务业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老龄委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省老龄委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
省人口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00七年一月)
为加快建立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6号)精神,现就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51万,占全省总人口的9.41%,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将达到全省总人口的10%以上,届时我省将进入老年型省份。
广大老年人为青海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过重要的贡献,是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和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
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保持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
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把握基本原则,突出工作重点
发展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