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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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包括抽检样品的选择、取样、检测和结果处理等环节的规范。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现实情况和监测需求进行,科学、公正、及时、高效。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第一节抽检计划和样品选择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特点,制定抽检计划,明确抽检的品种、规模、频次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包含重点监管食品、新食品、进口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覆盖全国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大中小型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频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抽检的品种和规模等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根据监测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抽检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取样和检测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减少取样误差,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取样应当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取样应当采用专业取样工具和容器,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保持原有状态。

第十五条取样时应当注意食品保存环境的卫生条件,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选择有国际或国内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的首要任务。

为了确保食品供应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并实施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范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范围主要包括生产企业、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用餐单位等,涉及的食品种类包括水产品、肉及其制品、蛋制品、乳制品、茶叶及其制品、饮料、食用油及油脂、糖果、糕点、酒类、调味品、罐头食品、速冻食品、婴幼儿食品等。

抽检机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机构包括国家、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的检验机构和抽检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机构。

抽检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目的是为了监测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不合格的食品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和合理竞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标准是国家实施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抽检程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步:1.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确定抽检对象和抽检时间;2.下达抽检任务,采集抽检样品;3.送样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4.判定检测结果,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及时处理;5.报告检测结果,并将不合格食品公告于社会。

抽检结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其中,合格的食品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不合格的食品须立即停售并处理退货,处理结果须向监管部门报告。

风险监测监测范围风险监测主要监测各种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如重金属、农药、兽药、激素、霉菌毒素等。

风险监测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单位和消费者等。

监测目的风险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食品中有害物质和微生物的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在源头上保障食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一、背景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在市场销售的食品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便检测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但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抽样方法不完善、抽样数量不足、检测项目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3.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在市场销售的食品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便检测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3.2 抽样抽样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从测试对象中取出一个或几个部分以进行检测。

3.3 检验检验是指对样品进行各项检测分析,以判断样品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3.4 监测监测是指对某种食品品种或某种安全指标进行连续、动态的检验活动。

四、抽样方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方法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4.1 随机抽样随机抽样是指从被抽样的样品总体中,以一定的概率方法,按确定的抽样比例随机选取样品。

4.2 分层抽样分层抽样是指根据被抽样的总体的某些特征(如产地、品种、等级、生产日期、销售区域等),把总体分成若干层,然后按层内再按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

4.3 集中抽样集中抽样是指在某一时间内,在某一地点收集某批次或某类食品的多个样品。

五、抽样数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5.1 样品数量应当合理样品数量应当以满足监测的需要为基础,同时也要考虑样品检测能力和检测费用等因素。

5.2 样品数量应当足够样品数量应当足够,以能够准确反映被监测的食品品种和产地等情况为标准。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1. 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监测流程2.1 设定监测目标 -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确定监测的食品种类和指标 - 结合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和风险评估结果,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监测的重点领域2.2 制定监测计划 - 基于监测目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等不同时间段的监测计划 - 考虑到食品生产和消费的特点,合理安排监测时间和地点2.3 样品抽取 - 根据监测计划,确定样品数量和比例,并进行抽样 - 样品抽取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原则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2.4 样品检测 - 进行样品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等指标检测 - 采用准确、可靠、可重复的检测方法,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 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量,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2.5 数据分析与评估 - 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相关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数据 - 结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6 结果公布与应对措施 - 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 根据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食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下架、召回等措施3. 质量控制3.1 实验室设施与设备 - 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设施和专业的实验设备,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定期对实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3.2 人员培训与管理 - 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需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 - 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监测工作的有序进行3.3 样品管理 - 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保存和运输,确保样品的质量不受损坏和污染 - 对样品进行标识和档案管理,确保样品的追溯和可比性3.4 质量控制体系 -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参比等 - 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校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 报告与信息管理4.1 监测报告编制 -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包括监测目标、抽样方案、检测结果等内容 - 监测报告应准确、清晰地传达监测结果,便于上级部门和社会了解监测情况4.2 信息管理 -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整理和沉淀监测数据,形成数据库 - 对数据库进行分类管理和备份,保证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5. 监测结果的应用和效果评估5.1 监测结果的应用 - 将监测结果与食品安全评估相结合,为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 根据监测结果,开展相关的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5.2 效果评估 - 定期对监测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监测结果的可信度等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监测工作的方法和流程,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6. 总结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监督抽检1.监督抽检对象(1)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检,重点抽检重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

(2)食品销售企业:对食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抽检,以确保其售卖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进口食品: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对象包括进口食品及相关企业。

2.监督抽检内容(1)食品安全基本要素: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

(2)食品质量指标:包括食品品质、口感、营养成分等。

3.监督抽检频率(1)常规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进口食品进行定期抽检,频率不低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率的要求。

(2)临时抽检:针对食品安全风险高和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进行临时抽检。

4.监督抽检结果处理(1)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合格的食品,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

(2)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数据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三、风险监测1.风险监测对象(1)食品生产环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监测,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等。

(2)食品销售环节:对食品销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包括食品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

(3)食品消费环节:对食品消费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包括食品加工、烹饪等环节。

2.风险监测内容(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食品中的有害物质、生物毒素、微生物等。

(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

3.风险监测结果处理(1)风险评估结果: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二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二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工作。

本文旨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 目标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目标是检验食品中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监督抽检工作应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确定抽检频次和抽检样本数量。

2. 抽样方法监督抽检需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

在抽取样品时,应遵循科学的抽样原则,如随机抽样、均匀抽样等,避免主观性和人为干扰。

3. 抽检项目和标准监督抽检项目应涵盖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物质和微生物,如重金属、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致病菌等。

抽检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确保抽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抽检过程监督抽检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抽检方案进行操作,包括样品接收、检验流程、数据记录等环节。

对于抽检样品,需妥善保管和标识,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 报告和处理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编制检验报告,明确标注检测项目、结果及评价等内容。

对于不合格样品,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责令整改、召回、暂停销售等。

三、风险监测工作规范1. 目标明确风险监测的目标是如实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和风险变化趋势,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风险监测应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针对不同的食品类别和地区进行风险监测工作。

2. 监测指标和频次风险监测需要根据食品类别和地区的特点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

监测指标包括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物质和微生物,如重金属、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致病菌等。

监测频次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重点关注高风险食品和地区。

3. 监测方法和技术风险监测需要采用科学、先进的监测方法和技术,如色谱、质谱、高效液相色谱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项工作的统称,也称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式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同点: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支付;均通过实验室检验、检测的手段进行;均可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开展。

不同点:1、风险监测目的事前防范,发现风险后化解风险。

监督抽检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

事后监管,发现不合格后及时下架、处罚、整改。

2、采样点不同,风险监测可以是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不受采样基数限制。

监督抽检在生产企业待销成品、销售企业待销商品、餐饮企业待加工或销售的原料和成品,需要一定的采样基数和样品的代表性。

3检验项目:风险监测在标准范围外、无法定检验方法或无判定标准的项目(个别敏感项目虽然有国标但也纳入风险监测范畴)监督抽检在标准范围内有明确判定方法、有明确限量值的项目4结论: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出具检测报告,不作合格判定。

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食品,出具检验报告,作出合格判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实现“四统一”,即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结果利用。

成立食品抽检秘书处,负责抽样检验各方协调,进度督促,数据审核把关、汇总分析、承检机构监督及管理。

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doc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doc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不断提高抽检监测管理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总局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国家转移本省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以下简称国抽)。

第三条抽检监测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监督检查处负责统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室负责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省局稽查局负责抽检监测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省局各有关处室、稽查局应密切配合,形成发现和处置问题、防范风险的高效良性工作机制。

第二章计划方案第六条省局监督检查处应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全年各时段的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省本级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省本级计划应与国抽计划衔接互补,充分考虑我省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并遵从以下原则:(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我省食品产业状况,合理设定重点品种;(二)参照各地人口数量比例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合理分配样品数量;(三)生产单位抽样覆盖全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国抽未涉及到的由省本级计划补充,避免重复;(四)流通单位抽样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各占一定比例,餐饮单位按照不同规模合理分配样品数量;(五)采样区域应以食品生产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城镇、农村各有侧重,重点向基层和农村倾斜;(六)根据食品生产销售时段特点合理安排抽检时间进度,重点考虑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七)省本级计划检验项目可适当侧重安全性指标,重点考虑违禁超限因素,最大限度发现不合格(问题)食品;(八)强化对前期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的跟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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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项工作的统称,也称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式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同点: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支付;均通过实验室检验、检测的手段进行;均可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开展。

不同点:1、风险监测目的事前防范,发现风险后化解风险。

监督抽检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

事后监管,发现不合格后及时下架、处罚、整改。

2、采样点不同,风险监测可以是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不受采样基数限制。

监督抽检在生产企业待销成品、销售企业待销商品、餐饮企业待加工或销售的原料和成品,需要一定的采样基数和样品的代表性。

3检验项目:风险监测在标准范围外、无法定检验方法或无判定标准的项目(个别敏感项目虽然有国标但也纳入风险监测范畴)监督抽检在标准范围内有明确判定方法、有明确限量值的项目4结论: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出具检测报告,不作合格判定。

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食品,出具检验报告,作出合格判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实现“四统一”,即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结果利用。

成立食品抽检秘书处,负责抽样检验各方协调,进度督促,数据审核把关、汇总分析、承检机构监督及管理。

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一、制定抽检计划,合理分工。

1、监督抽检分为国抽本级:由总局直接安排(主要是婴幼儿奶粉、各种专项和国省抽检不合格跟踪抽检);2、国抽转移地方和省抽:由省局组织实施。

国抽和省抽共同实现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

3、市抽任务务以风险大排查数据为基数,不少于辖区内获证餐饮单位总量的20%,,农产品全年抽检量不少于240批次。

4、县抽:小作坊全覆盖。

农产品每月≥20批次全年240批次。

乡镇农产品快检每月≥20批次,全年240批次。

5、县区小作坊全覆盖,每个小作坊两个月不超过5批次,超过系统信息无法录入。

农产品录入直录系统。

(这周开电视电话会培训)二、突出检验重点检验项目要突出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

三、规范抽样行为国抽和省抽的样品主要在经营环节购买;经营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

市抽重点为学校和幼托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单位、大中型餐饮获证企业、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县抽重点为获得许可(登记备案)的小作坊、中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

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交叉抽样、异地抽样和专项抽检等多种方式,提高问题发现率。

抽样单位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

四、抽样前的准备1、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的食药监监管部门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2、确定抽样人员:由抽样单位确定上报,抽检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与检测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3、抽样前培训:由抽检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内容抽样单位应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与抽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等4、抽样所涉及的抽样用品:1)、备用金2)、工作证3)、身份证 4)冷藏箱 5)、车载冰箱6)、照相机 7)、自封袋 8)记号笔 9)印泥10)、塑料袋11)、普通收据12)无菌取样袋、酒精棉、其他无菌取样可能用到的工具(餐饮环节取样时部分样品需要)五抽样(一)抽样任务包括:1、抽样队伍、设备、人员准备。

稳定的抽样队伍(保证专业化)、相对固定的抽样时间(方便与机构衔接)、抽样文书印制、抽样和样品防护设备购置、抽样车辆安排、检验机构衔接、人员培训等。

2、制定抽样实施方案,细化国抽和省抽抽样任务,明确每月抽检区域、抽检品种、抽样数量、抽样人员、时限要求、抽样设备和文书准备、送样安排、抽样数据系统上传人员安排等,特别注意问题导向。

3、按抽样实施方案推进实施,每月报送抽样进度,协调抽样工作的问题。

4、年底总结分析。

(二)抽样注意事项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单位: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

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文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 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3、抽样人员应当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

4、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检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单位是合法生产经营,被抽检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5、抽样单、样品交接和抽样数据上传必须同步进行。

抽样数据上传慢、数据不准确等严重制约了检验工作和后处理工作。

提高覆盖率。

每个生产企业(小作坊)两个月内抽样量不得超过5批次;每个经营企业两个月内抽样量不得超过10批次。

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抽样的准确性、代表性。

未抽样记录6、不予抽样的情形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1)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3)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4)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5)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发现被抽样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并上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抽样流程:抽样前(确定抽样单位、抽样人员、抽样前培训);抽样过程(出示证件及相关通知书、抽样、封样、填写抽样单)同时现场取证:样品运输。

1、采样:采集散装产品(餐饮或小作坊)时,预先对容器内食品充分混合,然后从不同部位采集分样混合成一份样品。

固体从盛放样品容器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采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放入采样容器中;散装半固体这类较稠的物料不易充分混匀,打开包装,用采样器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出检样,检查样品的感官性状,有无异味、发霉,然后将样品混合均匀。

固体、半固体可使用小勺或镊子采样;散装液体(如饮料等)样品应先充分混合后,再取中间部位进行采样,采样时可使用玻璃吸管或倾倒方式。

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类)同一摊位抽取同一产地、同一种类蔬菜样品为一批次。

同一批次中抽取无明显於商、腐烂、长菌或表面损伤的蔬菜或水果,样品应放入聚乙烯材料的塑料袋,装入样品后密封,允许在塑料袋上打几个小孔通风。

抽样数量:样品理化检验3份,两检、一备;样品微生物项目一份;样品既做理化又做微生物的共计四份。

理化指标的样品固体500克、液体500毫升;预包装食品低于上述数量,应该增加抽样包装数量。

蔬菜、水果、水产的抽样量各部少于1.5kg,两检一备。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和被抽样人在封条上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应有防拆措施,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破损。

2抽样单的填写:字迹清楚、工整,用力写(防止复写纸最后一层看不清)详细记录抽样信息,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保持一致。

样品名称:若无法反应样品真实属性,请加括号备注。

例如:“牛板筋”,可能是肉制品、豆制品、粮食制品、方便食品,不同属性则检测指标不同,影响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加工工艺和等级: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的标准不同,因此必须写明工艺;特级茶叶和二级茶叶的标准不同,因此必须写明等级。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和被抽样人在封条上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应有防拆措施,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破损。

3、现场信息采集(八张照片)抽样人员可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采集的信息可包括:1)1、企业外观,厂牌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许可、流通许可证等),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4)从不同部位抽取样品照片;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6)核实抽样单信息、(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7)填写购物票据和台账核实基数的照片;8)样品堆照片。

4、样品运输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

六、检验1、承检机构的确定承检机构应为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70号)及有关规定确定。

承担县本级的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由县本级食药监部门通过招标或遴选的方式确定。

未经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

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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