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42页)
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证(示范文本)

附件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产品类别:食用香料香精
产品名称:食用香料香精
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
联系:有效的企业联系电
话包括座机、手机
联系人:企业负责具体办理生产
许可证工作的人员XX
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企业实际生产未满一年的可不填写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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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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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用香精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食品中,以改善食品的口感、香气和色泽。
然而,由于食用香精的质量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规范食用香精的生产、使用和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食用香精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食用香精的定义和分类(一)食用香精的定义食用香精是指从动植物原料中提取或合成,具有特定香气和香味的物质,用于食品加工,以改善食品的香气和口感。
(二)食用香精的分类1. 天然食用香精:指从动植物原料中提取的香精,如花香、果香、肉香等。
2. 合成食用香精:指通过化学合成方法制得的香精,如合成香料、合成酯类等。
3. 复合食用香精:指由天然和合成食用香精混合而成的香精。
三、食用香精的生产规定(一)原料要求1. 天然食用香精:应选用优质、无毒、无害的动植物原料,不得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处理过的原料。
2. 合成食用香精:应选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原料。
(二)生产工艺1. 天然食用香精:应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提取,确保香精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合成食用香精:应采用化学合成方法,严格控制反应条件,确保产品质量。
(三)质量标准1. 天然食用香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香精》(GB 29936-2013)的要求。
2. 合成食用香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合成香料》(GB 2760-2014)的要求。
四、食用香精的使用规定(一)使用范围食用香精可用于食品、饮料、化妆品、烟草等领域。
(二)使用限量1. 天然食用香精: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香精》(GB 29936-2013)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量。
2. 合成食用香精: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合成香料》(GB 2760-2014)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量。
(三)使用方法1. 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使用。
2. 不得超量使用。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生产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并符合相关卫生、环保、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 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的平面布局图和设备清单;3. 生产工艺流程和相关技术文件;4. 工艺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证明;5. 原辅料、辅助材料的采购合同或者委托生产协议;6.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标准;7. 环保设施和卫生条件的检查报告。
三、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申请。
2. 部门审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派员现场核查。
3. 听证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听证会,听取企业对于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相关说明。
4. 颁发证书:经过审核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许可证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生产范围、规模、设备及技术要求,按照GMP要求合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五、许可证的维护和监管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定期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变更,以及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者撤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通过严格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可以有效规范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促进整个香料香精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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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更长的版本:六、生产许可证的意义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凭证,也是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
获得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开展生产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
同时,许可证的颁发也可以有效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企业的规范发展,防止不合法行为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申证单元。
根据产品特征,每个申证单元划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3.1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 4种类型(小类):(1) 蒸馏类;(2) 浸提类;(3) 冷榨(磨)类;(4) 其他类。
1.3.2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
1.3.3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
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
1. 3.4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和其他工业用香精及其有关香基):是指用于各种食品中的香精产品(如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用于各种卷烟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日化产品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饲料中的香精产品和用于其他工业用香精产品及其用于调配香精的有关香基,分为3种类型(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糊状)体态(定义1);(3)固体(粉末)类:指以食用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允许企业进行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合法凭证。
为规范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制定了本细则。
二、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申请单位必须是经营注册的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厂房、设备和人员。
2.生产条件: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质量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测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三、申请流程1.申请书函:申请单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企业资质证明、生产工艺流程图等相关资料。
2.现场审查:相关部门将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进行审查,检查企业是否符合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
3.评审决定: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可以获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告知具体问题并要求整改。
四、许可证管理1.有效期: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2.变更申请:企业如需更改生产范围、生产工艺等内容,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3.证书挂靠:严禁将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借用、挂靠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检验产品质量和符合度。
2.投诉处理:公众和消费者发现持证企业有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六、处罚措施1.轻处罚:对违反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2.重处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影响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将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上述为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持证企业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做到合法合规生产。
希望各企业认真执行,确保香料香精产品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07•【文号】国质检监函[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香料香精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71号2002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继续对香料香精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其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起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申请材料交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其他有关具体事宜可与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联系。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香料精细化工企业等。
第三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纳入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的特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国家将加强对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相关卫生要求进行生产。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在加工、储存、包装等环节不受外界污染。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查,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总结质量管理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措施。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购买或自行开展必要的实验设备和检测仪器,确保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化学、物理等指标的检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每年组织对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停产并进行处理和追溯。
第四章:追溯管理第十九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方便追溯管理。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目录1 总则 (5)2 工作机构 (5)3 生产许可程序 (6)3.1申请与受理 (6)3.2试生产 (8)3.3实地核查 (8)3.4产品抽样与检验 (8)3.5审定与发证 (9)4 审查要求 (9)4.1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工艺操纵 (9)4.2必备的生产设备与检验仪器设备 (11)4.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4.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8)5 生产许可证书 (21)6 生产许可标志与编号 (23)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23)8 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23)9 监督检查 (24)10 违法处理 (25)11 收费 (25)12 工作人员守则 (26)13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26)14 附则 (26)附件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7)附件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1)附件3 日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6)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销售或者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与食用香精两大类。
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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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 42页)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目录1 总则 (4)2 工作机构 (4)3 生产许可程序 (5)3.1申请和受理 (5)3.2试生产 (6)3.3实地核查 (7)3.4产品抽样和检验 (7)3.5审定和发证 (8)4 审查要求 (8)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8)4.2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10)4.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4.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16)5 生产许可证书 (19)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21)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21)8 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21)9 监督检查 (22)10 违法处理 (23)11 收费 (23)12 工作人员守则 (24)13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24)14 附则 (24)附件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5)附件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38)附件3 日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42)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两大类。
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
本细则中香精也包括热反应香精产品和香基产品(以下统称香精)。
1.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4个生产许可产品单元(见表1)。
表 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产品单元分类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小类产品举例1 天然香料蒸馏类香叶油浸提类桂花浸膏冷榨(磨)类冷磨柠檬油其他类天然薄荷脑2 生物技术香料不分类发酵法丁二酮3 合成香料不分类香兰素4 香精液体类水溶性香精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体态,如猪肉膏状香精。
固体(粉末)类指以香料与其他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某些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如鸡肉粉末香精。
2 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起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香料香精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贯《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组织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国家注册审查员、审查组长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培训;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的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汇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报送的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证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配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制修订《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根据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相关标准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汇总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审查材料、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部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申请和受理3.1.1申请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正本)。
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3.1.1.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1.1.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3.1.1.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1.2.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在填写生产许可申请书时,1.“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的“产品小类”和本小类三种不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的各一个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不分小类的产品申证单元填写本单元的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容,必须首先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企业(1)只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2)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又生产日用香料香精产品;(3)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
3.1.2.2企业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出示原件);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3.1.2.4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内容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3.1.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申请和受理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1.3.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对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申证企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
3.2试生产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3.2.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承担生产许可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3实地核查3.3.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
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审查组成员中应有一名熟悉香料香精行业生产情况的国家注册审查员。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派1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申证企业,由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按上述原则组织对申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
3.3.2审查组组织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3.3.3审查组应当按照《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一般为1-2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3.3.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并给企业留存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
不能当场确定实地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3.3.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3.3.6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申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3.3.7企业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组织审查组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报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审查部审查无误,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产品抽样和检验3.4.1企业实地核查结论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 4.4.1)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4.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和抽样单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加盖公章的《检验报告》,连同加盖检验单位公章的抽样单各一式四份(企业、省局、审查部、审查中心各一份),一并寄到审查组组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