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3. 量化考核、奖优罚劣;4. 全员参与、逐级负责。
三、考核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 安全生产投入及设备设施维护情况;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 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7. 安全生产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考核方式1. 定期检查:每季度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 专项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专项工作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3. 日常巡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巡查;4. 举报投诉:鼓励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五、考核程序1. 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等;2. 成立考核小组: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3. 开展考核:按照考核方案,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 结果评定:根据考核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定;5. 考核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煤矿,并提出改进意见;6. 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惩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结果运用1. 对考核优秀的煤矿,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3. 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煤矿,依法依规进行处理;4. 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办法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考核办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业做出贡献。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引言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和持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责任追究和考核办法,以确保各级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国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各级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1.2 追究责任的原则在发生事故或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责任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追究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事故责任人优先追究原则: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首要追究。
- 主观故意和严重过失追究原则:对有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的责任人加大追究力度。
- 线索导向追究原则:根据线索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
1.3 追究责任的方式追究责任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民事赔偿等方式。
具体的追究方式需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的情况进行确定。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2.1 主体责任追究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因此在追究责任时应首先对煤矿企业进行追究。
对于存在安全管理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责任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生产等。
2.2 领导责任追究煤矿企业的领导人在安全生产中担负重要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对领导人进行追究。
对于导致事故的领导人,可以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3 监管责任追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于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对相关监管人员进行追究。
对于监管失职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3.1 考核指标与标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指标与标准是对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量化评估,从而确定考核结果。
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

煤矿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一、考核目的1.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考核方案。
二、考核范围本考核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各单位、部门以及相关人员。
三、考核组织机构1.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集团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及各矿行政正职为小组成员。
2.常设考核执行机构。
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及其他协调工作。
四、考核形式1.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考核以按季度考核、年终兑现的形式进行。
五、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如下表所示。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分类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等级,具体如下表所示。
七、考核结果计算1.季度考核考核得分二(安全指标自评得分+抽查考核得分)/2+(安全制度自评得分+抽查考核得分)/2+(安全指令自评得分+抽查考核得分)/22.年度考核考核得分二年度安全指标考核得分+(安全制度季度累计得分+安全指令季度累计得分)/4八、考核结果的应用1.考核结果作为审批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奖的依据。
考核结果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出具,在审批各单位奖金时给予上浮或下浮。
具体浮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上浮年度安全生产奖20%。
(2)考核结果为良好等级的,上浮年度安全生产奖10%(3)考核结果为一般等级的,年度安全生产奖不上浮。
(4)考核结果为较差等级的,下浮年度安全生产奖50%。
(5)考核结果为差等级的,取消年度安全生产奖。
2.各单位党、政正职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本考核结果挂钩。
3.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评比先进工作者、先进班组和部门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每季度在集团公司内部刊物上公布一次。
九、考核实施1.每季度5日前,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印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表”,并下发到各个下属矿区和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在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中,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本文旨在为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参考。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顶层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安全政策和目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2)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员工要加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培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4)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任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进行追责。
2. 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领导干部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2)岗位责任要明确,各岗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且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确保工作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3)建立完善的安全考核制度,对个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奖惩,并将安全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聘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1. 考核指标的制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等。
2. 考核方式和周期采用定期考核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定期考核可以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进行,突击检查可以不定期进行。
3. 考核结果处理对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进行分类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奖励、通报批评或处罚等措施。
四、总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有利于形成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并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对生产安全的主体基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自律规则等,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标准、责任流程和责任追究,建立起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全面负责、层层到位、各司其职的生产安全管理模式。
它涉及了企业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流程、员工行为规范、设备设施维护等方方面面,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最核心要素之一。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1、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在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障公众及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⑴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事故风险;⑵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促进全员参与和安全文化建设;⑶健全安全生产风险体系和防护体系,维护设备设施运行稳定、环境卫生整洁;⑷开展安全生产审计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防患于未然。
2、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⑴法人代表或行政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最终的法律责任,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全面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和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⑶中层管理人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推行者,要切实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及时汇报和处理事故风险;⑷一线员工:在日常生产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和应急措施的工作。
3、责任范围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包括:⑴法律责任:承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不得对员工生命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害;⑵管理责任:以推行安全文化和防范事故为核心,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查找和整改安全隐患,做到安全生产无死角;⑶作业责任:保证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正确无误、保护措施得当、环境清洁整洁,切实保障员工安全;⑷应急责任:掌握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熟悉企业地理环境和消防通道,切实做好事故自救和应急处理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五篇)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规定一、总则:1、为明确规定项目部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及管理目标,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根据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和项目制定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依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而编制。
3、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职能部门及人员。
二、指导方针和安全目标:1.指导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管理目标:(1)伤亡事故管理目标:杜绝死亡,防止重伤,轻伤月平均负伤率低于____‰(2)安全管理达标:合格率:____%;优良率:____%(3)文明施工目标:合格率:____%;优良率:____%三、安全责任及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是一定时期____活动预期达到的成果或结果。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指____活动中的成员亲自参加工作目标的制定,在实施中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行为科学,借助人们的事业感,能力,1福田区市容环境提升工程项目部自信,自尊等,实行自我控制,努力实现目标。
其基本点是以被管理活动的责任、目标为中心,把安全的任务转换为具体的责任和目标加以实施和控制,通过责任和目标的实现来完成安全的任务。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的精髓是以责任、目标指导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是____系统功能的集中体现,故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是系统整体的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重视成果的管理,重视人的管理。
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就是没有成果,没有管理好,就有责任,就要落实目标的责任主体。
项目部对技术组,施工组,安质组,物资组,这四个部门和部门的责任人,在安全工作方面制定了目标,明确了责任。
以下就各个部门的责任和目标加以明确。
1、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
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所管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安全网络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目标管理的制定及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科室、队、班组和各层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范围,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科室、队、班组和各层级岗位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单位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第七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长担任。
第八条班子成员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一岗双责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一条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各层级人员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和直接责任,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概述煤矿集团公司是我国煤炭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煤矿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办法进行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界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对煤矿的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他应当对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煤矿集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应当熟悉煤矿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员工的安全责任煤矿集团公司的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积极提出安全隐患并报告,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事故责任的界定1. 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内,由于个人行为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设备导致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这是直接责任。
2. 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领导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例如,公司领导未能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情况,都构成了领导责任。
3. 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监管部门未进行规范的安全检查,未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督等情况,都构成了监督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应当有相关专家参与,通过现场勘察、听证会、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 制定追责办法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煤矿集团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追责办法,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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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崔家寨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坚持从严管理、依法治矿,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和规范操作理念,提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结合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总安字[2009]3号)和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通用部分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条每一职工都有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的权利,凡因举报管理人员“三违”而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2条殴打各类检查人员的。
第3条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气焊工作人员出示证明除外)。
第4条特殊工种或要害工作岗位(瓦检员、各类司机、把钩工)空岗或脱岗的。
第5条在井下无视安全随意拆卸矿灯的。
第6条未经申请批准或联系擅自停风、停电、停水,严重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
第7条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不使用规定专用操作工具、器具、仪表的。
第8条造成工亡事故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者。
构成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勒令停产整顿限期没有完成整改的。
第10条现场跟班班队长对发生重大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的。
第11条对国家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所认定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排查或排查出未制定措施及时落实的。
第12条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13条特殊要害岗位上睡觉的。
第14条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要求建立的其他制度、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
第15条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现场及- 1 -各工作岗位,一经举报或检查发现违章指挥生产的。
第16条各单位无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或规程、措施与施工现场不符又不及时修改补充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擅自安排施工的。
第17条安监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18条酒后入井或上岗的。
第19条一般工种岗位脱岗的列入第三款。
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20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不按矿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单位安全会议)的及不参加矿安全、通防调度例会的。
第21条对上级安全指令、条例、文件及会议精神不积极组织传达贯彻和付诸实施的。
第22条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人员,单位正职及主管技术员在入井前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规章制度教育以及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的。
第23条对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时间进行整改、落实的。
第24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的。
- 2 -第25条各级管理人员凡查处“三违”不按有关规定处罚的。
第26条各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监人员检查行走的路线,事前未提出任何具体整改意见走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第27条安监人员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及解决期限的。
第28条对组织的各类检查拒不参加或无故迟到的。
第29条安监人员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拒不签字或不按时整改反馈的。
第30条谩骂各级检查人员的。
第31条“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撒谎瞒报的。
第32条单位正职在新工人入井前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无老师傅带领以及不满三个月而让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的。
第33条单位不按规定组织人员培训,每出现一人次缺员、顶替的。
第34条单位值班领导不组织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擅自离岗的。
第35条单位职工及带班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私自入井的。
第36条每一入井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井口安监人员(或把钩工)的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和扰乱井口秩序的。
第37条井口房内或井口20m 范围内吸烟的。
第38条入井人员不随身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 3 -第39条戴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第40条班组长不与本班工人同下同上的。
第41条乘坐罐笼或人车不排队,不听从井口把钩工或安监人员的指挥有意扰乱秩序的。
第42条不持证上岗或岗证不符的。
第43条在岗位上脱靴、脱帽、关闭矿灯的。
第44条工作期间精神不振,随意坐、躺、靠的。
第45条井下各工作地点设置靠板、卧铺的。
第46条在井上下随意乱写、乱画有碍精神文明的;物料码放不整齐、不挂牌管理的;机器设备、备件、材料乱扔乱放的。
第47条一般工种岗位睡岗的。
四、对其他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责任者,酌情给予50-100元的罚款第二章开掘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48条临时支护不跟头(包括锚喷巷临时封闭)空顶作业的。
第49条掘进上山,耙岩机固定不牢未安装卡轨器和固定绳索的。
第50条综掘机启动前未提前发出报警信号的或发出报警- 4 -信号后铲板和截割头附近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第51条耙岩机司机工作时,前头和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工作、行走或停留的。
第52条综掘机没有按规定安装照明、急停、信号或未保持完好的。
第53条开掘巷道贯通、过断层、过老空、留煤假顶以及过煤层松软、顶板破碎等特殊地段,未制定临时措施的,或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的。
第54条独巷内前头施工后路整修同时平行作业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第55条掘进开口施工前,不检查和加固开口附近10m内巷道支护的。
第56条施工现场无“三图一书”(巷道断面图、避灾路线图、施工作业图、爆破说明书)或不齐全的。
第57条掘进不按给定的中腰线施工或随意挪动中腰线的。
第58条巷道出现片帮不处理、出现顶空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第59条掘进巷道机头与机尾不搭接的运输溜子机尾不打机尾柱子的,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未加防护罩的,皮带卸载臂下未加防护装置的。
- 5 -第60条掘进后路出现挂网脱落或网兜等情况影响安全仍继续施工而不停头整修的。
第61条不“敲帮问顶”、找净巷道浮矸、伞檐就盲目作业的。
第62条不按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参数随意打眼和装炮,造成超挖的。
第63条永久支护(包括正规支架、锚杆、锚喷等)距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64条棚距、间、排距超宽,柱根不在实底或垫浮矸活煤的。
第65条上下山掘进不按规程规定开凿躲避洞、把钩峒的。
第66条光爆锚喷巷道,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施工的。
第67条锚杆、锚索角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构件不全、托板不密贴煤岩壁或外露长度超过规定以及安装不合格的。
第68条喷射砼前不找净顶邦浮矸危岩直接喷射的。
第69条砼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或标号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的。
第70条喷体厚度不够或基础不喷丢底根的。
第71条使用耙岩机装载的开掘工作面,耙岩机距头超过20米仍不移机的。
第72条掘进后路不及时清理,有淤泥积水、活煤杂物以及材料设备不按要求分类挂牌码放整齐的。
- 6 -第73条锚喷巷道移机后三天内两帮及底根仍不及时成巷的。
第74条掘进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汇报的。
第75条打锚杆不按规定要求数量使用树脂药卷的。
第76条综掘机前有人工作时,综掘机截割头未落地的,不提前后退并切断电源的,未打开隔离开关的。
第77条综掘机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台的。
第78条各类掘进机械人走不停电,手把未打零位的。
第三章回采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第79条当班队长(技术员)、班长随意改变工作面支护形式或支架规格的。
第80条空顶作业的。
第81条工作面顶梁、支柱或其它辅助材料配备不足尚不具备生产条件强行生产的。
第82条综采工作面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处理,不接顶造成倒架的。
第83条采煤机开机前没有事先发出信号,司机没有进行安全确认,机道和滚筒前后5米有人逗留的。
第84条采煤机割煤时,拉倒支架的。
- 7 -第85条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打开启动器隔离开关的。
第86条工作面在初采、回撤、过断层、过老空、留煤假顶或冒顶区及托伪顶开采等特殊情况时,没有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
第87条工作面上下巷必须保持安全出口,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1.8米),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超前处理和超前支护距离及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第88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找净浮煤、浮矸盲目作业的。
第89条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发现隐患及险情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排除的。
第90条工作面采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非正常情况有措施批准除外)。
第91条工作面擅自丢顶煤、底煤、活煤的。
第92条工作面特殊支架(双楔顶梁、木垛、密集、丛柱、戗棚等)不按规程使用或架设不合格的。
第93条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 8 -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的。
工作面最大控顶距离超过规定的。
第94条工作面支护用品没有按规程要求进行编号管理的。
第95条支柱打在浮煤、浮矸上的。
第96条使用失效支柱或顶梁(漏液、缺损、开焊等)的。
第97条放炮崩倒的支架或支柱不及时扶好的。
第98条机道有片帮危险或煤壁伞檐大于规定,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第99条超前采煤机改支柱或追机打支柱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100条支柱打设歪扭、不迎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值的。
第101条支柱手把体方向没有朝斜上方的。
第102条支柱不按规定栓柱头、穿铁鞋的。
第103条顶板破碎时,不掏梁窝超前挂梁的。
第104条采面上下尾巷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第105条回柱与割煤平行错距小于20米的。
第106条放顶时,板梁、搪材不回收复用的。
第107条综采工作面割煤和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移架的。
第108条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不平行,前梁接顶不严密出现顶空、上仰或下栽超过7度的。
第109条相邻支架高低差和架间空隙超过200mm或出现咬架、压架、爬架的。
- 9 -第110条移架后,操作手柄没有打到零位关闭载止阀门的。
第111条处理倒架、歪架以及更换支架,拆修顶梁、支柱、座箱及大型部件时没有制订措施,领导没有进行现场指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