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行政村普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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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发布时间:2008-02-25 10:00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5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34756个乡镇和637011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一、交通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9.6%,有码头的占8.9%,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46.1%。

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78.1%,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61.3%。

表1有交通设施的乡镇比重2006年末,95.5%的村和82.6%的自然村通公路,25.0%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

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居多,村内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居多。

表2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二、电力、通讯2006年末,81.9%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8.7%的村通电,98.3%的自然村通电;97.6%的村和93.7%的自然村通电话;81.1%的乡镇有邮电所。

表3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三、文化教育2006年末,10.8%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

11.7%的乡镇有公园。

71.3%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87.6%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69.4%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

97.6%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57.4%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30.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0.7%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3.4%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5.1%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4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3 / 7。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农业部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农业部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6日)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22108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

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一、住宅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8平方米。

99.3%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

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20450万户,占92.5%;拥有2处住宅的1421万户,占6.4%;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77万户,占0.4%。

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

其中,居住平房的14774万户,占66.8%;居住楼房的6750万户,占30.5%;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584万户,占2.7%。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木和砖混结构。

住宅为砖木结构的9799万户,占44.3%;砖混结构的8706万户,占39.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335万户,占6%;竹草土坯结构的2124万户,占9.6%;其他结构的144万户,占0.7%。

表1住宅面积与构成二、饮用水有2265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0.3%。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10754万户,占48.6%。

5101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23.1%;9231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41.8%;6151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7.8%;619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2.8%;303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1.4%;316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1.4%;387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1.7%。

表2饮用水情况三、炊事能源农村居民炊事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柴草的13318万户,占60.2%;主要使用煤的5762万户,占26.1%;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2642万户,占11.9%;主要使用沼气的145万户,占0.7%;主要使用电的182万户,占0.8%;使用其他能源的59万户,占0.3%。

表3按主要使用的炊事能源类型分的住户构成四、卫生设施使用水冲式厕所的2838万户,占12.8%;使用旱厕的9796万户,占44.3%;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9474万户,占42.9%。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国家统计局2003-01-17 11:25:47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3年1月17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继1996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之后,我国于2001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城乡住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现将普查的主要数据[注一]公布如下:一、单位总体状况2001年末,我国共有法人单位[注二]510.7万个,比1996年增加55.2万个,增长12.1%。

其中,企业法人302.6万个,占59.2%;机关、事业法人102.6万个,占20.1%;社会团体法人10.6万个,占2.1%;居(村)委会79.2万个,占15.6%;其他法人15.7万个,占3%。

2001年末,我国共有产业活动单位[注三]708.8万个,比1996年增加73.6万个,增长11.6%。

表1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单位数(万个)比重(%)一、法人单位510.7100.0企业法人302.6 59.2机关、事业法人102.6 20.1社会团体法人 10.6 2.1居(村)委会 79.2 15.6其他法人 15.7 3.0二、产业活动单位708.8100.0图1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情况从地区分布情况看,全国半数以上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集中于东部地区,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趋势[注四]。

2001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86.1万个,占全国的56%;中部地区133.7万个,占26.2%;西部地区90.9万个,占17.8%。

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369万个,占全国的52%;中部地区202.6万个,占28.6%;西部地区137.2万个,占19.4%。

表2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情况法人单位(万个)比重(%)产业活动单位(万个)比重(%)全国510.7100.0708.8100.0东部286.1 56.0 369.0 52.0中部133.7 26.2 202.6 28.6西部90.9 17.8 137.2 19.4图2 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看,2001年末,拥有法人单位数名列全国前10位的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上海、北京、河北、辽宁,占全国的58.4%。

住户普查表(精)

住户普查表(精)

住户普查表一、普查范围和对象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住户普查表的普查对象是所有农村住户和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户。

相关地域范围及普查对象定义如下:(一)农村农村是指所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也称农村地域,不包括:1.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内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但包括主要由本普查区居民居住的集中连片的住宅小区;2.企事业单位在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内的宿舍区;3.以“社区”、“管委会”名称出现的村(居)民自治组织所辖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视为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视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的条件是: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现有土地不能维持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大多数劳动力从事非农生产。

农村之外地域统称为城镇地域。

(二)农村住户农业普查中的农村住户是指所有居住在农村地域的住户、或者在农村地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或者户籍在农村地域的住户。

1.作为普查摸底对象的农村住户。

作为普查摸底对象的农村住户具体是指在农村地域普查区的以下住户,包括:①普查时点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②普查时点不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但户籍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③普查时点不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但本年度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用地和单独的场所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2.作为普查登记对象的农村住户作为普查登记对象的农村住户在普查摸底对象基础上筛选,包括以下住户:①普查时点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②全户人口居住在本普查区以外城镇地域,但本年度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不包括:①普查时点全户人口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也不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②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但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以外农村地域的住户。

(二)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户1.作为普查摸底对象的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住户作为普查摸底对象的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住户是:在城镇地域普查区的农业用地和单独场所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住户。

2.作为普查登记对象的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户作为普查登记对象的城镇地域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普查摸底对象的基础上筛选,包括以下住户:①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在本普查区居住的住户;②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但全户人口居住在本普查区之外城镇地域的住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六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六号)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六号)来源: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发布时间:2008-02-29 10:00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六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9日)耕地分布及分类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耕地数据采用国土资源部2006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进行了耕地面积数据事后质量核实。

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米、北方宽度小于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2006年(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数据)121775.9千公顷。

从地区分布情况看:西部地区分布的耕地较多,占36.9%;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分别占21.7%、23.8%和17.6%。

从耕地类别看:旱地面积比重较大,占55.1%;水田和水浇地面积分别占26.0%和18.9%。

从坡度等级情况看:0-15度的耕地比重最大,占87.5%;15-25度、25度以上的耕地分别占9.2%和3.3%。

耕地分布及分类情况注: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

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简要介绍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简要介绍
〔三〕农业普查小组职责 5.依据下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的布置,做好农业普 查注销前的清查摸底任务。 6.组织指点普查员仔细、细致、实事求是地做好 查注销任务。 7.担任«行政村普查表»的填报任务。 8.担任普查资料的保管、复查、手工汇总、整理
二、普查机构及职责
〔四〕普查指点员、普查员 普查指点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任务是搞好农业普
四、普查区划分
〔五〕普查小区的划分 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村
农业普查小组担任,划分原那么如下: 普查小区原那么上以不联系村民小组划分。假设
没有设置村民小组,或许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 边界不明晰,或许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 聚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清楚的天文标志划分普 查小区。
四、普查区划分
一、农普方案简介
〔三〕采用的统计规范 参考
«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 «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方案» «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乡村住户抽样调查方案» «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一、农普方案简介
〔三〕采用的统计规范 参考
«农林牧渔统计报表制度» «县(市)社会经济基本状况统计报表制度» «休息统计报表制度» «社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疆土资源部的«农业用地变卦调查方案» «世界农业普查方案» 日本、韩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域的农
详细组织本普查区的各项普查活动。对各普查 小区的任务要停止协调布置,一致布置。 2.制定本普查区的任务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充 沛调动普查员的任务积极性。 3.组织各普查小区的农业普查宣传、摸底、注销
二、普查机构及职责 〔四〕普查指点员、普查员 普查指点员的详细义务 4.对普查员的任务停止巡回反省,实在掌 握普查员的任务进度和任务质量,发现 效果及时纠正,有困难的要予以协助。 5.自入耳取群众反映,改良普查注销任务 。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2.规模种植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3.审核关系:(1)08=09+10+11+12;(2)13=17+23=14+15+16;(3)17=18+19;(4)20=21+22;(5)23=24+25+26+27。

指标解释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农户总数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以居住地或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农村劳动力人口指乡村人口中经常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副业劳务的劳动力的人数之和。

也指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数量。

化肥施用量是指2017年每个县(区、市、旗)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氮肥施用折纯量、含氮复合肥施用折纯量是把施用的不同种类氮肥或含氮复合肥按含氮百分比成份(含氮折纯率)进行折算后的数量之和,单位为吨。

氮肥、含氮复合肥种类名称和含氮折纯率见表1。

用于种植业的农药使用量是指区域(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内2017年所有作物种植周期内所施用的农药实物总量,单位为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对象。

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对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开展调查。

3.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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