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调查队关于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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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九月十五日京政发[1986] 12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3日国家统计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局长谢伏瞻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持证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证件。
第三条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调查人员;(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第五条取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
第六条取得统计调查证,应当由本人填写登记表,经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核准,由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颁发。
第七条统计调查证应当标明下列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二)持证人照片;(三)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四)发证机关、证件编号;(五)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办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3.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是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准确及时地采集宏观统计数据,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计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做好各项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的工作。
2005年3月16日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统计局会同中央编办对国家统计局直属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以下分别简称农调队、城调队和企调队,合称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方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9•【字号】池办秘〔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池办秘〔2016〕78号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9日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
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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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
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
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市局所属各单位,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 为做好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7年8月14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第三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第四章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9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9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19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区统计局:2019年11月1日将开展2019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为确保本市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各阶段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调查的组织与保障工作本次调查以统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将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选派调查员到抽中的调查小区,进行入户登记。
各区统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好调查物资的各项保障工作,确保调查顺利开展。
市统计局将统一转发国家统计局印制的宣传公告、《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等宣传用品和调查员用品以及调查制度、社区表等报表,并下拨调查纪念品费用与调查员劳务费,请各区根据工作要求做好物资与经费发放管理工作。
如按照本地情况有所增加,请提前做好相关物资准备工作。
二、做好调查员的选调与劳务费发放工作此次“两员”选聘工作由区统计局负责,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应保持调查员队伍稳定,加强培训,加强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方案要求,调查员按照一个调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调查员的标准,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市统计局已将部分调查员劳务费和纪念品费以转账形式发放给各区,调查结束后将根据实际调查户数统一结算,各区根据自身情况可酌情增加。
各区应做好调查员劳务费和被调查户纪念品发放情况登记核实工作。
三、做好PDA统筹保障工作本次调查采用PDA采集基础数据,按照一个调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台PDA设备的标准,请各区根据本地现有PDA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变动调查工作需要,组织做好PDA设备的统筹调配,确保设备到位。
调查时PDA所需上网卡,由市局按照每个调查小区两张上网卡统一配备。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规考试资料(三)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规考试资料(三)1、判断题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对参考解析: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南博哥)。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单选对于具有《统计法》第41条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最高可处()以下的罚款A.五万元B.十万元C.十五万元D.二十万元正确答案:D3、单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的是()A.国家统计局B.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正确答案:C4、单选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是()A.国家工作人员B.企业中的统计员C.个体工商户D.公民正确答案:A5、判断题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不能放弃职权。
()正确答案:对6、判断题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在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但是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可以自行制定统计标准。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在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7、单选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
A.统计标准B.统计制度C.统计调查方案D.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答案:D8、判断题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将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作为重中之重,确定了准确、及时的统计工作原则。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2009年修订《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9、多选统计的统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A.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B.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C.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D.统计工作应当由政府统计机构来统一完成E.统计执法检查权应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统计的统一性原则,是指统计活动的统一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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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统计局调查队关于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关于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队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对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使用的管理,保障本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系统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豫调201157号文),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科室就用人情况提出申请,并题写用人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到人事部门,再上队务会研究决定。
二、队务会研究决定招录后,人事部门按照人岗相符、择优聘用原则,确定拟聘人选报队长办公会确定。
三、聘用人员须到队人事部门填写《聘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到相关科室上班。
四、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试用期考核、聘期期满考核,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五、聘用人员实行月工资制,月基础工资为每月1000元,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工资,每月发一次。
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每月对聘用人员制作工资表,财务人员负责及时发放工资。
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工作年限逐年累加(服务时限自18年算起),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月工资相应增加浮动工资100元,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年底工作完成情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类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400元。
六、聘用人员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待遇与考勤、工作表现挂钩,考勤绩效奖为每月200元,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三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随工资发放自行缴纳,当缴纳标准低于许昌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时,以许昌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七、聘用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机密,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八、被聘用人员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的手续。
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学历证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2、不能按岗位职责履行职责的。
3、影响本单位形象和声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5、无故连续旷工2天、1月内累计3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
6、连续请事(病)假超过7天以上的(因工负伤除外)。
7、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不宜从事其他工作的。
十、辞聘、续聘
1、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课题提出申请,并填写《聘用人员离岗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清工作方可离岗。
2、聘用人员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订《聘用人员聘用合同书》。
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以上条款由队人事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用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的业务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不包括辅调员和因完成某项临时任务短时聘用的人员。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