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投资企业含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投资企业含投资决策委员会)各⽅本着诚实信⽤、公平互利、平等⾃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致订⽴本合同。
第2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愿意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3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政法规、规章不符之处,以法律、⾏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第4条企业名称本企业名称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5条注册地址本企业注册地址为:第三章合伙⽬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第6条合伙⽬的组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开展企业⾸次公开发⾏股票前股权投资,以及经全体合伙⼈⼀致认可的其他股权投资。
第7条合伙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
第8条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合伙企业成⽴之⽇起计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为合伙企业成⽴之⽇。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经全体合伙⼈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合伙⼈及合伙⼈出资⽅式、数额及出资期限第9条合伙⼈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第10条合伙⼈出资⽅式、数额及缴付期限10.1 合伙⼈出资⽅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10.2 出资额的缴付期限:资⽐例分配利润。
(2)不履⾏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5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仍未缴付出资。
下同)的合伙⼈,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已出资额扣除其按本协议规定应交的管理费后的余额。
11.2 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投资顾问⽀付奖励。
第12条税赋本企业因向合伙⼈分配收益⽽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部分,从合伙⼈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13条收益分配的形式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民币现⾦的⽅式进⾏。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XX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做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1人。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不足3人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3人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应提前七(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也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二)审议本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三)负责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项目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四)负责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防范本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风险;(五)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六)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七)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八)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十)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文件名称: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三)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条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项目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项目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1、股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2、债权投资项目须在项目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
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项目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针对债权投资项目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资产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但对拟投资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1/2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补选新的委员。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经投资管理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审批通过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对投资产品研发、投资方案和投资策略等进行审议;(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私募基金制度篇——投资决策委员会

导言基金合同中经常会强调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私募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不同形式、不同结构的投委会直接决定了基金整体的投资策略和业绩。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里并没有明确规定投委会的相关定义和权利义务,投委会的设立一般由基金自主设立。
公司型私募基金投资者作为股东行使投资决策的权利一般无可争议,但是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决策可能与《合伙企业法》相冲突,为此,本文在介绍投委会的基础上,分析合伙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参与投委会的可行性。
一、投委会的基本含义投委会一般为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拥有对管理基金的各项投资事务的最高决策权,负责决定私募基金的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
目前在我国,投委会由私募基金内部自行设立。
二、投委会的构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委会的构成主要常见以下3种模式:1、单独GP模式:即投委会皆为GP(一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的人员构成;2、GP+外部专家模式:即投委会为GP(一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和外部投资专家共同构成,以弥补GP 投资决策能力的不足。
3、GP+LP模式:即投委会为GP(一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代表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委派人员或指定代表)共同构成。
前两种投委会的设置较为常见,也比较符合《合伙企业法》上的规定。
但在实务中,由于部分LP实力和主导力较强,或者由于GP出于募资的目的主动向LP开放投委会的席位,仍然存在GP+LP模式。
对于GP+LP模式,由于《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法律上存在一定冲突,下文会对该部分进行详细分析。
三、投委会的职责一般投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审批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决策、交易、研究、投资表现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确定基金投资的原则、策略、选股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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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合伙企业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合伙人大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合伙企业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3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但不限于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企业提名,合伙人大会予以聘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合伙企业大会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7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参会人员数量不低于四分之三。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会时,由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它委员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合伙企业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提出合伙企业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合伙企业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四)审议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合伙企业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合伙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合伙企业风险控制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必须参会,参会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会议由不少于3 名委员出席,如出席会议委员不足3人,会议顺延或另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员主持;每一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无法发表意见三种;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
对于未有效通过同时发表不同意意见委员人数不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一的项目,可以再次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该项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其他认可的方式。
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由全体参与委员签字。
第十条项目投资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合伙企业投资业务部门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 天或之前将会议资料送达委员审阅;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及投资业务负责人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评审意见等;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
决策;
(五)投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合伙企业予以支付。
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议事规则及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的规则及程序参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及本办法的规定。
遇有突发风险,应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会委员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合伙企业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合伙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