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作业4: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案例-- 最大诚信原则

1996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 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 其中学生平安保险10元,砧加疾病险15元。9 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诊 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属于 先天性疾病。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的9月, 共动了三次手术。 1997年B父两次向投保的A公司提出报销 医药费的请求。但A公司认为B是带病投保, 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不免责 赔偿。B的父亲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 诉至法院。
分析
• 《保险法》第十A条规定,保险合同中 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 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被保险人 明确说明,末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 而事实是保险公司在委托学生B所在 申学办理 "学生平安附加疾病保险"业 务时,没有按保险法的规定出据委托 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学校只 有投保学生的名册,没有任何投保手 续。
•
A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学生家长没 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 但是在学生平安保险的实际操作中, 业务员是直接莉学生B所在学校讲的, 有的老师可能宣传不到位,多数情况 是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就收了保费,签了保单。显 然,A保险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B应 该得到赔偿。
结束
谢谢倾听!
请问:
• 1)A保险公司应该向B赔偿吗? • 2)如若不赔是否应退还保费? (虽然没有多少,只是25元。)
• 3)B是否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答案
1)应该。 2)不退还。 3)没有违反。
审判结果பைடு நூலகம்
• 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判决: 被告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 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5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有个做外贸的小李,他要把一批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往美国。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方式等。
小李心里想,要是把货物包装有点小瑕疵的情况说出来,可能保费就会高,或者保险公司干脆就不保了。
于是,他就隐瞒了这个事实,说货物包装非常完美。
2. 处理结果。
结果呢,在运输途中,由于包装的小瑕疵,货物受到了颠簸,很多电子产品都出现了损坏。
当小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了他隐瞒包装情况的事实。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小李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本来想省点保费,结果却损失惨重。
二、可保利益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小王是个中间商,他从中国的供应商那里订购了一批丝绸,准备转手卖给法国的客户。
他在丝绸还在中国仓库的时候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是呢,在货物还没装船运往法国之前,小王的法国客户突然破产了,小王也就没有了这批丝绸的销售渠道。
这时候,他就想把这批丝绸转卖给另一个德国客户。
可是在转运过程中,丝绸被火灾烧毁了一部分。
2. 处理结果。
当小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拒绝了。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在货物转运的时候,小王已经失去了对原来卖给法国客户那批丝绸的可保利益。
他改变了货物的销售对象,就相当于货物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
只有在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王只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了。
三、近因原则案例。
1. 案例情况。
老张有一批新鲜水果要从东南亚运往欧洲。
在运输途中,轮船先是遇到了一场小风暴,虽然风暴没有直接对水果造成太大破坏,但是导致轮船的制冷设备出现了故障。
由于制冷设备故障,水果在高温下开始腐烂变质。
2. 处理结果。
老张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近日,保险界盛传,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的保金。
这份供了一年多、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则将发还给梅妈。
中国保险法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但除了年龄误告的两年抗辩期外没有其他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也先后出现了多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
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保险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立,在保险理论界和法院内部也引起了争论。
案例简介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
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
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
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原则的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原则的案例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契约的基本原则,对保险契约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1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
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
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
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2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篇3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998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十扣158.30元。
1998年10月,刘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
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最大诚信原则)

该案背景为,1999年8月23日,原告与国外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进口价值大约150万美元的原木,合同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张家港。
按照合同规定,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办理了险别为平安险加舱面险的货物保险。
上述货物因承运船舶于1999年10月11日的沉没而出险。
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交了理赔所需要的货物保险单等文件,但被告却以原告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及没有可保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被告称,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严重缺陷,首先是原告违反合同规定,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开出信用证。
其次卖方也没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因此原告与合同卖方共同违约而使作为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过期失效,致使买卖合同终止,原已转移至原告的货物风险也就随着终止。
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原告投保时违反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有权解除合同。
出险时原告没有保险利益,被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索赔请求有权予以拒赔。
判决中法官认为,原告根据外商的装船通知以及货物贸易合同等文件进行投保,被告在收到装船通知后接受了投保并签发了保险单,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同装船通知一致,装船通知并不影响被告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前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
至于被告主张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无效问题,原告在信用证过期后投保,不构成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
因此,被告关于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抗辩,法官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有无可保利益,法官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无保险利益,对于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至关重要。
因本案所涉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涉及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必须依据有关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来进行判断,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可能分离的。
在CFR价格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发生分离,如果提单等单证与货款的交换顺利实现,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将重新结合在一起。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案例保险业务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及履行合同时,应本着真实、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或其他不当行为。
以下是一起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推出了一款新的重疾险产品,声称保障范围广泛,赔付金额高,深受投保人的关注。
小王看到该产品的广告后,觉得非常适合自己,决定购买该险种。
小王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了申请表,详细描述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家族病史和工作情况。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告诉小王,只要按时交纳保费,他将得到全面的保障。
小王相信了销售人员的话,购买了该险种,并按时交纳了保费。
然而,当小王被确诊为癌症晚期并需要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却以小王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抽烟史为由,拒绝了赔付。
小王非常气愤,因为在购买保险时他并没有被要求填写抽烟情况。
小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主张保险公司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保险公司确实在小王购买保险时未向其明确告知抽烟情况需要填写,并且该险种的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该情况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约定赔付小王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这个案例中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因为他们在销售中未向客户明确告知需要填写抽烟情况,并且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排除抽烟情况的保障范围。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应当真实、公正地告知客户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客户。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自觉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隐瞒重要事实,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
除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诚信原则,客户也要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要求保持警惕。
在购买保险时,客户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且主动了解和提问相关问题,确保自己对保险产品有充分的了解。
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保险业务的诚信原则才能得到充分的实施,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案例及分析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末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案情介绍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 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期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析与结论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 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 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人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经典案例

人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经典案例
话说有个叫老王的人,他想买份人寿保险。
这老王呢,平时就爱抽个烟,一天能抽个一两包,那肺呀,估计都被熏得像个小黑屋了。
但是呢,在填写保险申请表的时候,他看到有个问题是“您是否吸烟?如果是,每天吸烟量大概多少?”老王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他想:“要是我说实话,这保费肯定得高不少,我就说我不吸烟得了。
”于是,他就在申请表上写了“否”。
保险公司呢,按照正常不吸烟人群的风险评估标准,给他定了一个相对较低的保费,然后就承保了。
过了几年,老王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老是咳嗽,去医院一检查,好家伙,肺癌。
他就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就开始调查。
这一调查可不得了,发现老王烟瘾那么大,根本就是个老烟枪。
保险公司就很生气啊,这老王明显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啊。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就拒绝赔付了。
老王还不服气呢,说:“我都交了这么久保费了,你们就得赔我。
”保险公司的人就说:“您当初要是诚实地说您吸烟,保费就不是这个价,风险评估也不一样,您这是欺骗行为啊。
就像您去相亲,说自己是个千万富翁,实际上是个负债累累的,这不是骗人嘛。
”老王也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治疗费用了。
这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人寿保险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大家都得诚实相待,不然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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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作业4:最大诚信原则
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
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2、某天,林小姐上班前,将钥匙插在房门上没有带走,致使小偷轻而易举入室盗窃,家电、现金、首饰等都取走。
损失高达2万余元。
林小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
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
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品。
一天,因为平房隔壁邻居家失火,致使钱先生堆放在平房内的家具等均被烧毁,损失共计4200元。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钱先生的家庭财产的损失?
4、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高某随即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其理由是高某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确实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标”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
高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
有对该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自己不知道三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高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应如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