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1.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四、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五、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5)。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充分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成立《行政处罚法》配套规章修订专项工作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总署令第145号,简称《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59号,简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88号,简称《简单案件规定》)进行了集中修订,形成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现行《听证办法》《程序规定》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2007年3月2日由海关总署以第145号令、159号令发布,并分别于2006年3月1日、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后仅于2014年3月以海关总署第218号令对个别条款文字进行了修改。
《简单案件规定》(总署令第188号)自2010年4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发生了深刻变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作为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基本规则的上述三部规章必须与时俱进、作出修订,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以及基层执法人员对法治的需求及期待。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海关行政处罚领域的程序立法,建立科学的正当执法程序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8.30•【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8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8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是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海关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七)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以及本机关行政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海关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从事海关工作二年以上;(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货物的处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对超期未报关进⼝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货物的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进⼝货物的收货⼈应当⾃运输⼯具申报进境之⽇起⼗四⽇内向海关申报。
进⼝货物的收货⼈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货物滞报⾦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超过三个⽉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第三条由进境运输⼯具载运进境并且因故卸⾄海关监管区或者其他经海关批准的场所,未列⼊进⼝载货清单、运单向海关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具负责⼈,⾃该运输⼯具卸货之⽇起三个⽉内,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出境⼿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该运输⼯具卸货之⽇起三个⽉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续。
前款所列货物,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具负责⼈,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续。
本条第⼀款所列货物,超过前两款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第四条进⼝货物的收货⼈或者其所有⼈声明放弃的进⼝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国家禁⽌或者限制进⼝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除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办理申报进⼝⼿续,准予进⼝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或者其所有⼈、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具负责⼈退运出境;⽆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由收货⼈承担,收货⼈⽆法确认的,由相关运输⼯具负责⼈及承运⼈承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保税货物、暂时进⼝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有关⼿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未运输出境的,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号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我关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补正通知书〔〕号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我关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请你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海关总署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1年12月7日海关总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一)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三)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四)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
第四条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申请人对多项海关事务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三)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五)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二)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三)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四)免税商店设立审批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五)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六)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七)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八)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注: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1.注册登记申请书;2.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3.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4.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5.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6.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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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23003子项1)
受理单号(行政审批编号):
具体申请事项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变更申请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
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材料
打“√”
申请材料特别要求
一、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必填)
1.在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二项材料。
2.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办理该事项的,如变更后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在取得变更许可决定后,需到现场海关交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进行换发。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受理海关)盖章
签收时间:年月日受理时间:年月日
二、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选填)
法定办结时限
仓库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
同法定办结时限
依照法律法规不纳入办结
时限的情形和所需时限
无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一、本受理单所列海关联系电话。
二、通过海关行政审ຫໍສະໝຸດ 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可以在该平台自助查询。
三、受理海关指定的其他方式: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准文书发放方式
□自取□邮寄(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海关联系电话
备注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海关将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二、本受理单一式三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