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食品药品9种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多少个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多少个食品安全是每个人都关注的重要问题,而在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针对食品安全的罪名,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下面将介绍一些与食品犯罪相关的罪名。
1. 假冒伪劣食品罪:假冒伪劣食品罪是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或者销售已知是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破坏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利益。
该罪名主要通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或销售已知是假冒伪劣食品来进行指控。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制造、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追求非法利益,给公众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
该罪名主要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3. 以次充好食品罪:以次充好食品罪是指以次充好、掺杂有害物质等手段,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主要指控以次充好食品的销售行为。
4. 食品添加剂滥用罪:食品添加剂滥用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滥用或者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使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主要涉及滥用或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5. 在食品中搀假罪:在食品中搀假罪是指将不符合食品标准的物质掺入食品中,改变食品品质、价值,欺骗消费者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主要针对在食品中搀假的行为。
6. 违法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罪:违法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罪是指故意提供虚假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误导公众或者执法机关,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主要指控提供虚假或隐瞒真实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
7. 虚假宣传食品罪:虚假宣传食品罪是指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的消费观念,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主要涉及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8. 违法存储、运输食品罪:违法存储、运输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存储、运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主要指控违法存储、运输食品的行为。
总结:刑法中针对食品犯罪的罪名涵盖了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次充好食品、食品添加剂滥用、在食品中搀假、违法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虚假宣传食品以及违法存储、运输食品等多个方面。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多少个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多少个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因为与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密切相关。
为了保障食品供应的安全和质量,刑法中规定了多个与食品犯罪相关的罪名。
本文将就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
第一类:以生产经营为主要对象的罪名1. 危害食品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掩盖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具有毒性、有害物质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3. 非法添加、掺杂食品有害物质罪该罪名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或掺杂有害物质,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行为。
4. 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适用于生产或销售假冒药品的行为,包括将假药伪装成真药进行销售。
第二类: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为主要对象的罪名1. 销售伪劣产品罪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食品是指出售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或者卫生标准的产品。
2. 擅自进口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擅自进口食品罪是指未经国家相关机构批准,私自将食品带入中国境内的行为。
第三类: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罪名1. 伪造、变造、倒卖假冒伪劣产品的非法证据罪伪造、变造、倒卖假冒伪劣产品的非法证据罪是指制造、贩卖冒充食品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合格证书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2. 非法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罪非法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罪指在制造、销售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 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未经批准或者超过规定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第四类:与食品药品检验认证相关的罪名1. 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利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多少条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多少条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刑法中涉及食品犯罪的罪名也相应地被设立。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以及对应的法律条文。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犯罪行为。
具体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为依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2. 假冒伪劣食品罪《刑法》中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处终身监禁,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或有害食品罪刑法中还规定了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或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或有害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严肃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或有害食品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 虚假广告罪刑法中的虚假广告罪也与食品犯罪相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虚假广告罪是指发布虚假广告,情节较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犯有虚假广告罪的个人,可以处罚金或者拘役;对犯有虚假广告罪的单位,可以处罚金,并可并处吊销执照;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剥夺政治权利。
虚假广告罪的设立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食品安全刑案立案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刑案立案管理制度一、背景及意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民族未来,关系国家长治久安。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三、立案标准1. 涉嫌犯罪的线索来源:包括群众举报、行政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等。
2. 涉嫌犯罪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
3. 涉嫌犯罪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检验、鉴定意见等。
4. 涉嫌犯罪的危害后果:包括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等。
四、立案程序1. 接收线索: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接收食品安全犯罪线索。
2. 初步核实: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涉嫌犯罪的行为。
3. 立案审查:对初步核实的线索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决定立案。
4. 侦查取证: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5. 移送起诉:将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侦查措施1.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 扣押、检验、鉴定涉案食品、工具、设备:对涉案食品、工具、设备进行扣押、检验、鉴定,以确定其危害性质和程度。
3. 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设施:对犯罪嫌疑人的生产、销售场所、仓库等进行查封、扣押。
4. 调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进行调查取证。
5.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
六、协作机制1. 公安机关与行政部门协作: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农业等行政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食品安全信息,共同查处食品安全犯罪。
2. 跨区域协作:公安机关跨区域协作,共同打击跨区域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规定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规定食品安全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犯罪不仅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因此,刑法对于食品犯罪的罪名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便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以下是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主要罪名规定。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的罪行。
该罪名主要针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行为,包括生产或销售带有毒害性、有害性或者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些食品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非法添加剂或者其他威胁人体健康的成分。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的规定而成立的罪名。
这种罪行主要指的是生产、制造或销售明知含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成分的食品,这些食品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该罪名对于违法生产、销售食品的严重性给予了更高的法律制裁。
三、假冒食品罪假冒食品也是一种常见的食品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构成了刑法中的假冒食品罪。
这种罪名适用于制造、销售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品标签或未经授权生产他人品牌食品等行为。
假冒食品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造成健康问题,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四、以伪劣产品欺诈罪虽然并没有明确以伪劣产品欺诈罪的罪名,但刑法规定了以欺诈手段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刑法中的诈骗罪。
若食品生产或销售者采用虚假宣传、虚构质量信息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消费者的金钱,涉及到食品的,则可视为对食品安全的欺诈犯罪行为。
五、其他罪名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刑法还可以通过其他罪名规定来处理食品犯罪行为。
例如,生产、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食品可能涉及到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的罪名,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只是罪名中的几个典型例子,并不代表刑法中对食品犯罪的全部规定。
法律对于食品犯罪的制裁措施还有很多,其具体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名字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名字食品安全一直备受人们的关注,因为不合格的食品不仅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还可能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因此,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设立了多项关于食品安全的罪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首先,刑法中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罪名: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这是指制造、销售冒充他人注册商标的食品或其他商品的行为,危害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惩处。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制造、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其次,刑法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罪行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罪名:1.生产、销售劣质食品罪:这是指将有害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加入食品中,使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潜在健康风险,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的罪行。
2.生产、销售“地沟油”罪:指将从下水道、垃圾堆等污水中提炼出来的食用油掺入油品中,再加工成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危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
最后,刑法对于食品生产中的污染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罪名: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食品厂家或者商家生产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违法行为。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给公众带来健康危害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食品污染等多个方面,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共同为构建食品安全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食品安全罪的判刑标准

食品安全罪的判刑标准一、食品安全罪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品安全罪是指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判刑标准适用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1. 犯罪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2. 犯罪客体: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3)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4)生产、销售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5)生产、销售用有毒、有害物质包装、运输、储存的食品;(6)伪造、变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7)其他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三、判刑标准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较轻的食品安全犯罪。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较重的食品安全犯罪。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什么规定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什么规定食品安全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而食品犯罪则是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国刑法中对食品犯罪有明确的罪名和规定。
下面将就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制造、销售伪劣食品是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导致重大社会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较轻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添加食品、药品、盐类、化肥、饲料、兽药罪非法添加食品、药品、盐类、化肥、饲料、兽药可能会导致人体中毒或其他严重后果,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添加食品、药品、盐类、化肥、饲料、兽药,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些食品犯罪通过使用危险方法来制造和销售食品,极大地威胁到公共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销售劣药罪销售劣药对患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公众的安全感。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虚假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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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食品药品9种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3、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等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过失行为,生产者不知原材料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生产或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
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4)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证据:①假冒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工业、制药工业、压力容器工业、计量器具工业、农业种子生产、销售上述行为产品;②伪造产品产地、冒用厂名、厂址以及注册商标;③假冒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④以一种产品冒充多种产品;⑤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冒充产品。
(2)证明行为人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证据:①不符合国家标准:品种、合格、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其他;②具有下列行为的产品: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出售、其他。
(3)证明行为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下列行为的证据: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已造成危害;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传染性疾病或已经造成传染性疾病;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造成对工作严重危害和已经造成危害;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生标准的产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后果的;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给生产造成损失的。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罪是以销售金额为衡量犯罪情节的主要标准,构成犯罪的起点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补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和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一)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属于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至于生产、销售者是否具有生产、销售药品的合法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生产或销售的是假药,会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为牟取非法利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过失生产、销售假药者,不构成本罪。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
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证据。
(1)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证据:①假冒药品生产许可证;②假冒经营企业许可证;③假冒制剂许可证;④伪造药品产地、冒用厂名、厂址以及注册商标;⑤假冒药品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
(2)证明以不合格的药品冒充合格药品行为的证据:①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不符;②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的规定不符;③以非药品冒充药品;④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⑥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⑦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⑧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
(3)证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行为的证据:①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已经造成危害人体健康。
(4)证明其他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证据。
(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只是一种危险性。
因此,本罪应以危险犯的定罪原则处理。
但这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应有科学的依据,并且应该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的。
2、本罪与按照民间土方、偏方生产或者销售药品的界限。
有些民间土方、偏方对某些疾病确有一定疗效,或虽无明显疗效,但流传已久,在群众心目中威信很高,也没有什么毒副作用,按照这些土方、偏方生产、销售药品,虽然和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不符,但其社会危害不大,不能按本罪论处。
但以欺骗为目的,故意配制有毒有害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以犯罪论处。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一)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或销售的劣药会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为牟取非法利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
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4)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药品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规定标准”行为的证据;(2)证明药品的含量“不符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规定标准”行为的证据;(3)证明生产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的证据;(4)证明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的证据;(5)证明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行为的证据;(6)不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的证据;(7)不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用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的证据;(8)不具有与所生产药品能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的证据;(9)未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准的证据;(10)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