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细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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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摩托车头盔标准

国标摩托车头盔标准

国标摩托车头盔标准目前国内安全头盔从用途上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自行车、滑板、轮滑用运动头盔;二是摩托车乘员头盔;三是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头盔从外观上主要分为三类:全盔、揭面盔、及半盔。

另外,安全帽产品容易和安全头盔混淆,但其不适用于运动和车用头部防护。

具体说明如下:一、外观(一)从外观上一般分三类,分别是全盔、揭面盔、及半盔。

(二)各盔种的特点:1.全盔:从安全角度看,全盔的安全性是最高的,它会将骑乘者的整个脸部到下巴位置完全包裹。

但因为产品较重、透气性差导致舒适性较差。

2.揭面盔:安全性及舒适性介于全盔与半盔之间。

3.半盔:安全性比全盔和揭面盔稍弱,防护的位置仅为眼睛上方的头顶部及脑后部。

但因为重量轻,使用时的舒适性较好。

二、头盔相关标准(一)国家标准GB24429-2009《运动头盔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归口单位:全国文体用品标准化中心标准规定了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术语和定义、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产品说明书。

标准主要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采用欧洲标准EN1078和美国标准F1447休闲自行车或轮滑用头盔的标准规范。

运动头盔:在运动过程中,用来吸收撞击能量,减少佩戴者头部意外伤害的装具。

(二)国家标准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归口单位:公安部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摩托车头盔: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

摩托车乘员佩戴的头盔。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

A类:摩托车排量在125cc(含)以上,有全盔和半盔。

B类:摩托车排量在125cc以下,半盔。

(三)团体标准T/SEIA003—2019《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深圳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发布,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一盔一带摩托车乘员头盔CCC认证详解

一盔一带摩托车乘员头盔CCC认证详解

“一盔一带”摩托车乘员头盔CCC认证详解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从行政执法角度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

摩托车乘员头盔这也将是继口罩之后有一个关乎民生的焦点产品类目。

早于2018年8月1日,根据国发2017年34号文规定,摩托车乘员头盔已被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

细说头盔的强制认证:
一、检测标准: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Helmets for motorcyclists
二、适用范围:摩托车乘员头盔
三、认证标识:
四、获证模式: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五、单元划分原则:
(1) 种类(A 类盔、B 类盔);
(2) 结构和形状(全盔、半盔);
(3) 壳体材料;
(4) 缓冲层材料;
六、头盔种类:
头盔按性能和使用对象分为A类盔和B类盔,按结构和形状分为全盔和半盔:
1、性能和使用对象分类:
A类盔的使用对象是总排量为125cc以上(含125cc)的摩托车乘员,形状有全盔和半盔;
B类盔的使用对象是总排量为125cc以下的摩托车乘员,形状为半盔。

2、结构和形状分类:
3、试验项目:
序号检测项目试验次数
1结构、规格尺寸6
2保护范围6
3质量6
4视野6
5护目镜透过率1。

头盔分类及相关标准

头盔分类及相关标准

头盔分类及相关标准随着近几年国家各个地区对于摩托车的开放,中国封闭了30年的禁摩也基本告一段落,虽然国家对摩托车的解禁,方便了大家的出行,但是摩托车毕竟安全性上面有一定的缺陷,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和政策对驾驶摩托车的要求,“头盔”成为了现代生活中驾驶摩托车的必备装备。

而头盔具体有哪些分类和标准呢?目前我国所使用的安全头盔从用途上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是自行车、滑板等使用的运动头盔;第二是摩托车使用的安全头盔;第三是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安全头盔。

而一般人们会根据头盔的外观分为全盔、揭面盔和半盔三种。

而各个头盔的特点及优劣呢?全盔:从安全角度看,全盔的安全性是最高的,它会将佩戴者的整个脸部到下巴位置以及整个头部全部包裹,防护部位最全面。

但因为产品的包裹部位多,导致产品一般都比较重,透气性及舒适性较差。

半盔:安全性相比全盔和揭面盔较弱,防护的位置仅为眼睛以上的头顶部和脑后部。

但其产品质量较轻,透气性和舒适性较强。

揭面盔:防护仅此于全盔,包裹头部的大部,舒适性和透气性相对于全盔较强。

头盔的相关标准我国对于头盔佩戴有三种标准,2009年根据国标GB24429-2009《运动头盔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规定了运动头盔的定义为:在运动过程中,用来一手撞击能量,减少佩戴者头部意外伤害的装具,称之为运动头盔。

2010年根据国标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规定,摩托车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车乘员头部伤害的装具,摩托车乘员必须佩戴头盔。

2019年国家颁布电动自行车《头部防护安全帽》中也指出在电动自行车骑行过程中要正确佩戴头盔,来减少骑行者头部收到的意外伤害。

而在近两年公安部也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安部交管局部署“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该政策发布后多地开始落地,部分地区已经正式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集中开展“一盔一带”交通安全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查处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摩托车乘员头盔国标标准GB811-201

摩托车乘员头盔国标标准GB811-201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基本结构、种类和规格、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二者简称乘员)佩戴的头盔。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 10000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摩托车乘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保护摩托车乘员头部的装具。

3.2 壳体头盔的外层结构。

3.3 缓冲层吸收冲击能量的适体垫层。

3.4 舒适衬垫保证头部佩戴舒适的衬垫。

3.5 佩戴装置保证头盔牢固地佩戴于头部的部件。

3.6 护目镜遮挡眼面部又不影响观察的眼面部防护部件。

3.7 护目镜透过率透过护目镜可见光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8 全盔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能对眼、面、下颌部起保护作用头盔。

3.9 半盔指壳体与缓冲层能覆盖保护区的头盔。

3.10 基础平面由左、右耳屏点和右眶下点确定的水平面,也称头水子面,即图l中O—O平面。

图1 基础平面(O—O,)侧视图,3.11 参考平面距基础平面以上一定距离的平面,该距离由头型型号决定,见图2及表1。

3.12 试验头型(以下简称头型)检验头盔时,模拟人头部几何外形和力学性质的头部模型。

3.13 试验区头盔的检验范围,即图2中的A一A/,以上部位。

Z—Z/,为中央垂直轴。

图2 参考平面和试验区(A一A/以上部分)侧视图表1 不同头型型号的基础平面和参考平面表1不同头型型号的基础平面和参考平面头型型号YX小12025中13027大140303.14 保护区头盔保护头部的范围,即图3中的ACDEF上包线部分3.15 眼顶高眼外角点至头顶点垂距。

3.16 眼突枕突距眼前突点至枕后突点水平距离。

不同规格尺寸头盔的保护区范围见表规格尺寸ACHD小5570中5772大66754 种类和规格头盔按结构和性髓分全盔与半盔两种,每种按GB 10000中的头围分小、中、大三个规格尺寸,应分别满足第5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
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通常是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
1. 中国国家标准: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和驾驶员头盔》和GB36276-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

标准要求头盔应具备一定的防护功能,包括能够保护头部免受碰撞和坠落物的伤害,具备足够的强度和抗冲击性能,并且需要通过相关测试认证。

2. 欧洲标准:ECE R22.05。

这是欧洲联合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颁布的头盔安全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该标准要求头盔应具备一定的冲击吸收性能、视野范围和抗穿刺能力等要求,并需要通过相关的测试认证。

3. 美国标准:DOT FMVSS 218(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 No. 218)。

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头盔安全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标准要求头盔具备一定的冲击吸收性能、视野范围和抗穿刺能力等,并需要通过相关的测试认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购买头盔时应根据当地法规选择合适的标准。

同时,为了确保头盔的安全性能,乘员还应选择合适尺寸的头盔,并定期更换老化或发生大碰撞后的头盔。

强制性CCC产品认证摩托车乘员头盔

强制性CCC产品认证摩托车乘员头盔

强制性CCC产品认证摩托车乘员头盔目录1认证依据法规 (2)2头盔种类 (2)3头盔规格 (3)4认证模式 (3)5认证单元划分 (5)6委托申请资料 (5)7依据标准 (6)8产品粘贴标志要求 (8)1认证依据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相关要求,摩托车乘员头盔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指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将承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CCC认证业务,并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17)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摩托车乘员头盔》(CQC-C1115-2017)。

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2头盔种类头盔按性能和使用对象可分为A类盔和B类盔,按结构和形状可分为全盔和半盔。

A类盔的使用对象是总排气量为125cc以上(含125cc)的摩托车乘员,形状有全盔和半盔。

B类盔的使用对象是总排气量为125cc以下的摩托车乘员,形状为半盔。

3头盔规格按试验头型的头围分为大、中、小三个规格尺寸:4认证模式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次审厂后发证+获证后监督;型式试验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基于检测完成认证评价的产品。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的组合。

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在获证后监督中酌情考虑相关认证要素的组合。

A类:同时符合如下要求的:1、关键生产工序(至少包括:壳体成型、缓冲层制造、注塑护目镜等)及其过程检验无分包(不包括同一集团公司的下属分厂);2、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需有认证产品的自主设计能力,并具有独立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头盔视野、佩戴装置强度、固定装置稳定性、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耐穿透性能、缓冲层(帽芯)密度等检验项目)且检验能力满足或等效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 章技术能力要求;3、连续两年工厂检查评价通过且无严重不符合、产品检测无不合格;4、国家、行业及省级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 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均为合格;5、产品使用方、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无严重质量问题,未发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和/或事件。

CNCA-C11-15: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docx

CNCA-C11-15: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docx

编号:CNCA-C11-15: 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2017-10-16 发布2017-11-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0引言 ........................................................................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标准 ................................................................3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5.2申请资料 ..................................................................... 5.3实施安排 6认证实施6.1型式试验 ..................................................................... 6.1.1型式试验方案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6.1.3型式试验项目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 6.1.5型式试验报告6.2认证评价与决定 ....................6.3认证时限 ..........................7获证后监督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7.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7.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8.2认证证书的内容 ....................8.3认证证书的变更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9.认证标志...........................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2使用要求 ..........................10收费 ..............................11认证责任 (1)1 12 23 ..5 ..5 .5 …6 …6 …6 …6 …6 …6 ..7 ..7 ..7 ..7 ..7 ..7 .7 ..7 …8 …8 ..8 ..9 .9 ..9..9101012认证实施细则附件1: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描述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1012130引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 34号)相关要求,摩托车乘员头盔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摩托车头盔安全认证标准

摩托车头盔安全认证标准

摩托车头盔安全认证标准摘要:一、摩托车头盔规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的摩托车头盔安全认证标准概述1.GB认证(中国)2.Snell、JIS、ECE、DOT、SHARP、FIM等国际认证三、选购摩托车头盔的实用建议1.了解认证标准的重要性2.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安全头盔四、佩戴摩托车头盔的注意事项1.正确佩戴头盔2.头盔的维护与保养正文:摩托车头盔规定的背景和意义在我国,摩托车驾驶及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安全考量,据统计,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有效降低摩托车事故中的头部受伤风险,从而保障生命安全。

国内外的摩托车头盔安全认证标准概述在我国,摩托车头盔的安全认证标准主要为GB 811-2010。

这个标准对于头盔的安全性能、佩戴舒适性、视野开阔度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

此外,国际上还有许多知名的安全认证标准,如Snell、JIS、ECE、DOT、SHARP、FIM等,这些认证标准同样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

选购摩托车头盔的实用建议在选购摩托车头盔时,首先要注意的是头盔的安全认证标志。

一个经过认证的头盔,意味着它通过了严格的测试,具备较好的安全性能。

此外,还需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头盔类型和品牌。

比如,如果你常在赛道上骑行,可以选择专业赛道头盔;如果你注重性价比,可以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头盔。

佩戴摩托车头盔的注意事项佩戴头盔时,要确保头盔端正、紧贴头部,并调整好头盔的松紧度。

头盔佩戴过松或过紧都会影响其保护效果。

此外,头盔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头盔的损伤情况,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总结起来,选购一款符合安全认证的头盔,并正确佩戴,是保障摩托车驾驶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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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07-06公布2007-09-2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和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产品标准 (5)5.2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5.3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5.4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6 证书和标志 (8)6.1 证书 (8)6.2 标志 (9)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8 收费 (10)9 工作人员守则 (11)10 附则 (11)附件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按材质和结构划分单元,具体划分(见表1)。

表1 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单元划分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1)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2)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3)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4)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5)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负责核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6)推荐承担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7)向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提供信息;8)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话:0传真:0电子信箱:联系人:谭立齐玉敏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话: 0传真:4联系人:田旭郑根朝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2)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邮政编码:214151电话:2传真:2联系人:俞春俊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产品名称均填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单元一栏填写全盔或半盔,“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玻璃钢、工程塑料或其他头盔壳体材质;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同一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的、规格型号相同的2000顶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4.2.2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cn)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标准5.2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种类和数量应与产品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注:禁止使用以脚踏力、手压力作为铆合直接动力的铆合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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